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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对构建战后东北亚政治秩序的设想
——中国《对日和约草案》评议

2016-03-15

关键词:国民政府

彭 敦 文

(1.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武汉大学 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国民政府对构建战后东北亚政治秩序的设想
——中国《对日和约草案》评议

彭 敦 文1,2

(1.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武汉大学 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国民政府《对日和约草案》是中国政府预备参加对日和会的谈判方案,该方案基本体现了中国社会和政府以维护亚太和平为出发点,联合英、美、苏共同构建东北亚政治秩序的愿望。这一愿望后来被东北亚局势的变化和美国扶持日本的战略所打破。由美国操纵达成的《旧金山对日和约》以无视反法西斯战争历史和东北亚历史关系以及反法西斯战争过程中盟国形成的三个法理文件的态度,从美国的战略利益出发,全面损害了中国领土及政治、军事、经济方面的重大利益,也为东北亚政治秩序的稳定与和平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关键词:国民政府;《对日和约草案》;东北亚政治秩序

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是一个重塑国际秩序的重大历史事件,中国抗战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不仅是中国人民反对外敌入侵、捍卫国家独立的战争,也是中国人民参与重塑世界尤其是亚太地区政治秩序的重大事件。无论是在战争期间还是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都强烈地意识到这一点,因而有一系列的思考。这些思考后来经提炼和加工,均汇集到国民政府的《对日和约草案》之中。对于国民政府通过《对日和约草案》构建亚太政治秩序的具体思考和相关方案,学术界以往关注甚少。本文拟在回顾国民政府有关构建亚太战后政治秩序之基本思考的基础上,重点解读《对日和约草案》所展现的战后东北亚政治秩序设想的内涵,并将其与《旧金山对日和约》进行比较,探讨其相同与差异,从而说明与之相连并导致当今东亚政治纷争的历史影响因素。

一、国民政府对战后东北亚政治秩序思考的发展

抗战开始后,中国一直以驱逐日寇出中国为最高目标。国民政府围绕这一目标开展外交活动,在国际舞台上阐述自己追求民族“自存”和与各国友好“共存”的和平意愿,以唤起国际社会援助中国抗战。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随着战争向着有利于反法西斯同盟国方向发展,在德、意、日法西斯势力被消灭后,如何重塑世界秩序、捍卫世界和平,成为同盟国之间的重大议题。日本是侵略中国的元凶,自甲午战争以来,其侵略扩张不仅带来了割占中国领土、分裂中国国家的极大危害,也改变了亚太地区的战略格局。因此,打败日本后,亚洲尤其是东北亚政治秩序如何构建的问题,摆在了同盟国尤其是中国面前。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领土、国家统一与安全,关系到亚太地区的战略格局与持久和平,中国政府对此十分重视。为此,在赞同《大西洋宪章》的前提下[1],中国政府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整体思考。

1942年1月,外交部拟定解决中日问题以及东北亚战后秩序的基本原则,其总体指导思想是:(1)“对于既往之清算,以恢复甲午以前状态为标准,期我领土之真正完整,并维持太平洋之和平”。(2)“对于未来之规定,在不使军阀政治复活之条件下,尊重日本固有领土主权之完整”;同时,在与苏、美、英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为防止侵略国家之故态复萌,“对于日本主权之某一部(如军权)”和 “日本之经济财政”权,予以特定限制。(3)对于日本侵略扩张所得领土予以剥夺,重新安排和建立。通过这些原则性的处置,以保证日本没有能力再实施对外侵略扩张或威胁,从而维护亚太和平[2]。此后,蒋介石和国民政府外交部门就此与英、美展开交流,表达中国方面的诉求和主张,得到了罗斯福、丘吉尔的回应。如1942年10月7日,蒋介石通过罗斯福总统特使威尔基建议中美实施战后军事合作,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蒋指出:

予意美国之视太平洋应就整个全洋面东西两岸同样重视,只注意于东太平洋实有未足。我沿海要塞,如旅顺、大连以及台湾,必返还中国。予欢迎美国参加在该各要塞建筑海军根据地,我两国共同维持而应用之。倘不及早计及此举,则日本准备再度侵略之时,中国将又受其威胁,华北与日本间所隔洋面并不辽阔,予日本之诱惑甚大,然旅顺、大连与台湾如有中美共同维持之海军根据地,则日本具有戒心,不敢轻于尝试矣!况此一系统之海军根据地,可与菲律宾海军根据地联络结成一环,对日本三岛成包围之势。日本战败之后,以其岛国孤立之形势,必用种种方法秘密重建其海军,我若不早作警戒,后患仍难设想[3]①。

①原文无标点,标点为引者所加。

②关于琉球的归属,开罗会议上中国仅提出共管,该条约草案中有附注说明:“琉球群岛比诸台湾及澎湖列岛情形稍异,如美英坚持异议时,我方可考虑下列两种办法,(甲)将琉球划归国际管理,(乙)划琉球为非武装区域。”

据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电告,罗斯福也亲自告知,在北非会议时,他与丘吉尔谈到战后问题时认为,“日寇所有岛屿,除其本国外,均应就同盟国警备立场支配之,台湾当然归还中国。将来太平洋警备权自应以中美为主体,在南太平洋由澳洲纽西兰辅助”[4]533。以此表达了对蒋介石建议的认可之意。此外,蒋介石还与他的美籍私人顾问拉铁摩尔讨论西太平洋领土事务与各国政治关系问题,并阐明中国的主张,希望通过其影响美国政府的决策;蒋还在1943年1月指示有关部门,将“对日本处分之方案与要求条件及其方针,制定方案,与英美俄分别接洽”[4]306。这些交流使盟国较好地了解到中国政府在构建战后东亚政治秩序方面的诉求和主张。

众所周知,开罗会议上,蒋介石和罗斯福就战后秩序建立问题更为充分地交流了看法,获得了很多共识,并发表了著名的《开罗宣言》。随后,中国政府积极将有关思考形成条文,拟具了《日本无条件投降时应接受遵办之条款草案》。这一草案在处置日本无条件投降的基础上,吸收了苏、美、英等国对德意的处置条款,融汇了其中相同部分的思考,也突出了自己的重要主张。中国政府突出自己主张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领土归属的问题[5]②。此后,蒋介石又提出“为防止日本再兴军备,亦须管制其重工业及军用原料之进口”、“太平洋区域内宜有一区域组织以谋太平洋诸国家民族之共同利益及安全,惟此区域组织须受一般国际安全组织之控制,此区域组织之规模不必庞大,但须有能应付区域内发生侵略事变之最小限度的军事配置”,同时也提出国际对朝鲜实施技术援助等主张[6]。

1945年8月15日,日本接受《波兹坦公告》向盟国投降,盟国对日作战取得全面胜利,中国抗战也取得了彻底的胜利。随后,中国对日受降、接收沦陷区和日军遣返、接收台湾澎湖均顺利进行,而美军对日本的管制以及盟国对日军军备处置等事项亦在不断地交涉和大体有效地实施之中。中国政府重视的东北问题因苏联方面的影响,虽然经历谈判和接收的波折,亦最终达成初步妥协。国民政府重视的朝鲜独立问题,因美苏两国政治因素的影响而暂以“三八线”为界被分隔成南北两部分;而随着冷战的展开,各大国在处置日本事务上的分歧呈现扩大的趋势,更使国民政府一筹莫展。作为受日本侵略之害最深、与对日处置和构建东北亚政治秩序关系最为密切的中国,政府和各界对此都十分关注。尤其是对日和约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之后,更是备受国内各界及其舆论的关注。1947年3月,美国国务院远东司东北亚处处长、日本问题专家博顿等奉命提出对日和约草案(亦称“博顿草案”)。3月17日,麦克阿瑟出席东京外国记者聚餐会时宣称与日本媾和的时候已经到来,提出缔结对日和约,结束占领。由此,各国围绕对日和约问题势必开始新的磋商。对于中国政府来说,重新阐明自己对日处置和构建亚洲尤其是东北亚政治秩序的各项思考与诉求,十分必要。为此,1947年5月外交部长王世杰出席国民参政会,作外交工作报告,重点阐述中国对日本问题的政策以及处置现状;1947年7月17日,“外交部完成对日和约初步草案”的起草工作[7]。1947年9月14日、19日、3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连续举行由国内高层人士组成的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谈话会。谈话会由外交部长或次长主持, 邀集军政要员、社会名流、学界知名人士,磋商对日处置与对日和约谈判中中国应持的基本立场, 以便形成应对各种问题的初步方案,为参加对日媾和会议作准备。10-12月外交部又分政治、经济、军事、赔偿四个小组,邀请有关部门官员在汇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讨论对日和约问题。政治组共召开9次会议,经济组共召开10次会议,军事组共召开7次会议,赔偿组共召开9次会议。每次讨论会均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然后又由决议转化为法条形式。最后,由条约司司长吴南如、亚东司司长黄正铭以及资深外交官金问泗三人执笔修改,拟订出中国正式的《对日和约草案》。 这些讲话、讨论发言以及草案,集中反映了抗战胜利后中国对日处置及其构建东北亚政治秩序的基本思考,也是国民政府准备提交到同盟国对日和平会议的正式诉求和主张。可以说,《对日和约草案》是国民政府对包括对日处置在内的战后东北亚政治秩序构建的纲领性文件。

由上述可见,国民政府对有关包括对日处置内容在内的战后东北亚政治秩序构建的思考,从1942年开始,一直延续至1948年,经历了长达六年之久的时间,也经历了战时和战后两个不同阶段。战时主要包括蒋介石在内的负责外交决策的官员和机构进行这方面的准备工作,包括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和与英、美、苏等国相关人员及机构就此问题的交流。战后则较广泛地征求了社会各界、社会贤达的意见和思考,并经专业人员具体化为法条形式,集中体现于《对日和约草案》之中。而从内容来看,对日处置和战后东北亚政治秩序的构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对日和约草案》集中体现了国民政府对构建东北亚政治秩序的基本思考。

二、《对日和约草案》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国民政府的《对日和约草案》采取“部”“章”“条”三级结构。共分11部、28章、73条,另附有“对和约草案说明”、“约首”及3个附件(日本疆域图、关于转移领土之经济及财产规定、军用物资定义及清单)。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领土及政治、军事、经济。国民政府拟通过这三方面的规定,完成对日处置并构建战后东北亚政治秩序。下面对此三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

(一)领土及政治方面的内容

领土方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一部“领土条款”和第二部“政治条款”之中。具体是:

第一条 日本疆域应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各岛及下款所列举的在其附近之各小岛,此项小岛为〇〇〇〇〇〇(由同盟国及参战国决定)。

第二条 除上条载明外,日本对所有领土与海外属地正式放弃所有权利及权限。日本同意接受美国、中国、联合王国及苏维埃联邦政府对于上述领土及海外属地所做最后处置之任何协议。

第三条 日本将下列领土及其全部主权归还中华民国:甲、台湾及其附属于台湾省之各岛;乙、澎湖群岛即位于格灵威治以东经线一一九度与一二〇度及北纬线廿三度与廿四度之间诸群岛;丙、琉球群岛。

第四条 萨哈连岛南部及附近各岛屿及其全部主权归还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第五条 日本将千岛群岛及其全部主权割让予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第六条 日本前在太平洋代管各岛应移归美国治理,将来置于联合国托治之下。

此外,还规定“高丽疆界为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原有之疆界”、“日本重新申述东北各省永为中华民国领土完整之一部”[8]492-494。这些有关领土的安排,国民政府在对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是依据《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波兹坦公告》而拟定的,体现同盟国战时的集体意志。

政治方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约首”和第二部“政治条款”之中。“约首”申述战争责任及战争终止,文称:

鉴于日本在过去五十年内,不断向邻国发动侵略战争,违反庄严誓约,不顾国际谴责侵占中华民国东北各省,与德意志及意大利成为三国同盟之一分子,又复进攻中华民国,并偷袭美利坚合众国及联合王国之领土,因此与一切同盟国及参战国及其他联合国家发生战争,应负此次战争之全部责任。

鉴于在进攻日本本土同盟国军事压力之下,与日本本土完全毁灭之时,日本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要求无条件投降,并于同年九月二日接受并签订投降协定[8]491-492。

“约首”的这段话,既陈述签约的事实和法理依据,也界定了事实和约定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今天的角度来看,也仍旧非常重要。它指出了日本自1894年以来的侵略扩张历史,必须承担全部战争责任,而战争的终止方式是日本无条件投降。十分清楚,国民政府把“侵略”“战争责任”“无条件投降”写入和平协定之中,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日本日后翻案,否定相关历史事实。政治方面的其他内容主要是有关高丽和日本的。关于高丽的部分是:

第十三条 日本确认高丽之完全独立与主权,并尊重美国、中国、联合王国、苏维埃联邦政府所为有关高丽临时政府之任何过渡办法。

第十四条 日本对高丽放弃日本在任何期内在高丽所获得各项财产权益及其他权益,日本并放弃在高丽特殊利益或势力之一切要求[8]494。

列出上述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将日本对朝鲜半岛的影响完全排除,而代之以中、美、英、苏四国通过协商途径维护朝鲜半岛的独立。这种安排考虑了历史的各种因素,也显示了国民政府欲借助美、英力量平衡苏联的意图。有关日本方面的政治条款,是国民政府《对日和约草案》的重点部分,其内容分布在第二部、第三部。具体有:

第九条 日本正式放弃侵略主义及军国主义为国家政策,并承担选择与维持一民主形式执政府。

第十条 日本应采取必要步骤,保证日本人民及其所属之司法管辖之人享有人权及基本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出版自由,宗教自由,思想及集会自由。

第十一条 日本承担在其领土内永远禁止一切具有法西斯或仇外形式各种社团之存在与活动,不论其为政治、军事或半军事性质,以及其他进行宣传敌视任何联合国家,或以剥夺人民民主权利为目的之各种社团。

……

第廿五条 凡具有政治性质之任何其他国际或多方协定,日本因之享有各种权益及特殊地位,其继续参与为与本约之规定及精神不相符合者,对于日本概行无效[8]493。

这些条款的设置是为了根除日本军国主义,对日本实施民主改制,以保证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同时,在国际社会中防止其依靠其他国际势力,再度膨胀、扩张。与这一目的相同的另一内容是战争罪行的追究和战犯惩处。草案对此所设置的条款有:

第廿七条 日本承认其所策划发动及进行对同盟国与参战国之侵略战争,与其一切有关行为酿成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中国东北之进犯,与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卢沟桥之事变,以及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珍珠港之袭击,构成国际最重大之罪行,日本国家及其政府文武官吏个人对之负责。

第廿八条 日本应采取必要步骤保证将下列各人予以逮捕,并移送审判:

A.凡被控曾犯或命令或教唆战争,以及破坏和平罪与违背人道罪之人。

B.凡被控在战时违反本国法律而通敌或与敌合作之同盟国与参战国之人民[8]495-496。

上述条款明确了自九一八事变直至日本战败投降为止,除日本政府要承认战争罪行之外,凡属从事或宣扬侵华、战争的文武官吏或个人均要被追究战争罪责,而根据所列条规,日本政府必须承担对战争犯罪的个人予以逮捕并移送审判的义务,甚至包括对汉奸的逮捕和移交审判的义务。

(二)军事方面的内容

军事方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四部“陆海空军事条款”、第五部“盟军之撤退”中,内容十分详尽。主要包括解除日本武装及废除军备、军事禁止及限制、盟国管制委员会设置等内容。

解除日本武装及废除军备的条款有:

第廿九条 日本担任凡日本一切军队(包括陆海空军、防空部队及海军,及一切近似军队之部队,如宪兵别动队、特别警察,以及一切补助组织)应即并永久全部解除武装、复员及遣散之。

第三十条 日本帝国参谋本部、陆军及海军总司令部,及一切近似军事性机关之参谋组织,应即并永久解散之。

第三十一条 日本不得用任何形式或假借任何名义设有军事组织或近似军事组织[8]496-497。

本设计主要以系统阶跃响应曲线的超调量、上升时间、稳态静差等几个参数为依据,分析了温度模糊PID控制器对控制系统的调节作用,计算机仿真和实验表明:采用温度模糊PID控制器后,控制系统的动态性能和稳态性能得到了明显改善,采用乙二醇机组的控制系统运行稳定、可靠性高、节能效果明显,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除上述条款之外,军事物资的处置设定为:“一切军事物资,除经准许为日本国内保安队需用之外,其超出部分应交由盟国管制委员会,听任其处置,一为该委员会所给予日本之训令办理之。”并在条约生效之后三个月内完成移交手续[8]498-499。

军事禁止及限制的内容更为周详,条款规定相当繁杂。主要内容是:日本担任永久禁止征兵或任何关于陆海空军部队或近似军队之部队之其他征募办法;永远禁止对日本人民施以军事训练;废除一切军事学校或类似之学院,禁止一切从事训练和演习军械之使用的活动;日本国内的军事设施、兵工厂、沿海军事基地和防御工事、军火库、航空基地、海军造船厂、军事实验机构等均需拆卸或拆毁;日本不得以任何借口从事研究或试验原子、动力、化学、细菌学等足以用于军事目的的科研项目;不得保有或建造战斗舰、战斗巡洋舰、重巡洋舰、航空母舰、潜水艇、坦克、重炮及任何形式陆海军飞机等。日本国内的保安队受限于盟国管制委员会认为维持日本国内治安与秩序所需要的范围之内,其驻扎地点、轻武器的数量及种类、训练方式均由盟国管制委员会决定[8]496-499。

为了彻底落实对日本实施的军事方面的管制,国民政府《对日和约草案》中特别设置了一个实体管制机构——盟国管制委员会。该机构由中、美、英、苏四国派代表组成,在东京设立机构,执行陆海空军事条款所规定的各项事务。该机构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任何时间到日本境内的任何地点执行公务。日本政府必须执行其训令、决定,为其执行公务提供便利,并向其提供所需要的情报和文件[8]499-500。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对日和约草案》为了使日本成为非军事化的国家,专门设立了“盟军之撤退”的规定,该规定设定,驻在日本的盟军应于条约生效之后分3期,每期6个月,即18个月之后完全从日本撤军。

上述军事方面的内容可以说十分详细和严格,既反映了中国人民彻底根除日本军国主义扩张基础的要求,也反映了中国政府在中国现代军事和技术落后于日本的条件下,要求防止日本军国主义死灰复燃的良苦用心。因而,只好借助于同美、英、苏组成盟国管制委员会来达成对日本的军事管制。

(三)经济方面的内容

经济方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六部“由战争产生之要求”、第七部“财产权利与利益”、第八部“一般经济关系”中,是和约草案中的重要部分。其内容也十分具体而详细,主要包括战争赔偿问题、财产权利的转移和一般经济关系的确定三个方面。

草案中,国民政府确定的战争赔偿总额为350亿美元,要求占日本总赔偿额中物资部分的40%、金额部分的50%,在条约生效之后10年内付清[8]502。可用于支付赔偿的日本所属财产范围有:日本境内属于日本政府或其国民的“维持国内和平经济所不需要者”的存款;日本境内属于日本政府或国民的工厂级器械设备;“日本境内之经常工业生产”的产品;日本在中立国或前敌国境内属于日本政府或国民的资产;朝鲜境内除满足朝鲜经济之需要以外的资产[8]501。财产权利的转移内容包括两部分,即日本应该归还给各国的和日本应该放弃的财产权利。属于前者的有:从其他国家所攫取的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不动产、有形或无形、金钱和非金钱、工业、文艺及美术等,这些财产如因战争而损坏者,日本必须负责补偿或赔偿,所产生的费用由日本负担。属于后者的更为广泛,包括日本放弃转移领土内一切原属于日本的官方、半官方的财产权利;日本放弃对同盟国、参战国因战争或驻扎日本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之一切要求,等等。一般经济关系的内容为,日本在进出口税收、进口货物之内地税收方面给予联合国家最惠国待遇;联合国家国民在日本从事商务、实业、航运以及其他一切业务活动,享受最惠国待遇。

三、从两个不同维度审视《对日和约草案》

按其性质来说,国民政府的《对日和约草案》是一个没有提交到谈判桌上的方案,但它并非没有意义。《对日和约草案》所集中反映的是中国通过处置日本而构建东北亚政治秩序的设想,也是国民政府外交政策的具体体现。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曾经遭受日本蹂躏和摧残的中国社会的要求?进一步来看,众所周知,实际的对日和约是由美国操纵的《旧金山对日和约》,通过这一和约,美国左右了东北亚政治秩序的构建。如果将《对日和约草案》与《旧金山对日和约》进行比较,两者的差异又是什么?它对今天理解东北亚地区的政治纠纷有着何种作用?下面即从这两个纬度来审视国民政府的《对日和约草案》。

对于中国来说,如何构建东北亚政治秩序是一个事关国防安全的大问题,尤其是将日本摆在什么位置,更是问题的敏感点。外交部长王世杰指出,政府的基本原则是:“不报复不姑息。”具体来说是,“军事方面一切问题从严执行,不使日本重整军备再来危害中国,威胁世界和平。政治方面我们取宽大态度,尤其是日本内政问题,主张在某一程度下由日本自己解决。经济方面,一本正义和公道的要求”[9]。但涉及到具体问题,解决的方法多种多样,其效果则大相径庭。王世杰在外交部举行的《对日和平条约草案》审议会第一次谈话会上提出了与中国关系密切的几个关键问题:(1)领土问题。王指出,日本领土处置尽管比德国领土问题简单,但千岛群岛南部诸小岛、琉球尤其是冲绳岛、小笠原群岛及非联合国托管之本部附近小岛、对马岛等是没有解决的问题。对中国有切肤关系的是琉球群岛,“是否一部或全部收回;是否共管;是否托管”?是中国必须确定并努力争取的。(2)赔偿问题。王指出,必须遵循的原则是:除含有军事要素的危险性工业之外,允许日本保有若干生产力,以使盟国能够获得赔偿;维持日本人民一定的生活水准,使不致倾向共产主义。但中国的问题是,保留一部分日本工业,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则必将促使日本恢复生产力而与我国竞争”,因此,“是否对日本存戒惧而主张高压,抑对之无所戒惧而主张怀柔”?是中国需要选择的。(3)管制问题。王指出,“此为重要问题中之最关紧要者”!废除日本海、陆、空军,废除日本军事工业,限制日本军事训练,限制日本警察武器使用,限制日本民用航空人员,消除日本人侵略思想,等等,“仅恃条文实无济于事”,皆有赖于“有效之管制”[10]364-365。

对于王世杰所提出的问题,参加对日和约谈话会的人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和自己对问题的理解,提出了很多整体性思考和专项问题的意见。在美、苏关系对和会的影响方面,陈立夫提出,从整个形势来看,“摈苏联于和会之外而与美国对日议和,因而引起美苏冲突绝非世界之福,且与我国之本旨相违”。邵力子在赞成陈立夫见解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指出,美国“以为可以用日制苏,则不免错误”。赖琏也表示,要“谋美苏之接近,此对世界和平实有莫大关系”。于树德则指出,要警惕日本“利用反苏防共的口号来要求保留一部分重工业和军事工业”;并指出,要避免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英、法保留德国武力以防苏联的覆辙。胡焕庸则建议,在对日处置方面,“中国绝不应做美国的尾巴”。他们共同意识到美、苏两国及其相互关系的状态对处置日本的重大影响,强调中国要在美苏之间保持独立的立场,有的还要求国民政府竭力融合美、苏关系,以使对日处置顺利进行。

领土问题也是人们议论的热点之一。胡焕庸认为,对于中国来说,济州岛交给日本很危险;对马岛应该划归朝鲜或由美国托管;应该支持苏联对千岛群岛以南诸小岛的要求;“我们不应放弃争取琉球的努力,中国若不收回琉球,就不能成为太平洋国家”。于树德则注意到了盟总的有关指令正在使日本行政权的范围逐渐扩大,为此,他要求政府“主张以盟总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指令所定的日本行政权行使范围为日本领土范围,特别要注意的是小笠原群岛具有重要的军事地位,得之可以窥伺琉球,决不能随便划归日本”。对日本问题深有研究的龚德柏也指出,济州岛“若成为空军根据地,到中国只要一个钟头”,对马岛“为登陆朝鲜的跳板,将来易为中国之害”,“这两个岛是不可以再归日本所有的”[10]366-390。

对于如何管束日本的问题,莫德惠则强调,“经济上可以不必斤斤计较,但有一点不能放松,即日人思想问题。日本自明治维新以还,不断教育其人民轻视中国与世界,日人对中国人不以人看待,故吾人必须教育上改变日人之思想”。胡适也指出,“其侵略因素则应完全消除,如除其殖民地,使无原料以从事于经济侵略,除其军备以免再起战争,此为最关重要之问题 ”。褚辅成认为,不能赞成美国对日本只限制重工业而放宽轻工业的做法,因为“我们受到的经济侵略就是日本的轻工业”,尤其是纺织业,因此,对日不能开放纺织业。对于消除日本侵略扩张的基础、消除侵略扩张思想方面,张庆桢强调,“应该消除一切有关军国主义的心理、思想和制度,中小学教本和各种刊物、杂志、报纸中的此类思想必须取消,天皇制、神社、神等荒谬制度必须根绝,中小学教科书应该经过严格的检查”。吴鼎昌则指出:“天皇制度是一个罪大恶极的制度,天皇若不取消,威胁不能避免。”“日本政体由日本人自己决定,取消天皇已不可能,但天皇的天字对于日本人具有神道的意义和迷信的力量,实在是麻醉日人从事侵略的根源。我们若不加以取消,则威胁依然存在”,“这一点西洋人是不了解的,我们应向西洋人宣传这个天字的魔样的力量,以便将来把日本宪法上天皇的名称加以修改,称为国王和国皇都可以,这样国体可以不变,神道和迷信的魔力却不能再借着天字发生作用”[10]366-390。

如果将上述有关言论与国民政府的《对日和约草案》相比较,显然有几点联系与区别:

(1)言论要求国民政府不能迁就美国和不能抛开苏联而完成对日的和平谈判,既然如此,那么在和约草案中就要体现美、苏两国的利益要求,而国民政府也正是按照这一思路来拟定和约草案的。除领土安排之外,中、美、英、苏共同支持一个独立的高丽带有明显调和当时已经发生的在朝鲜半岛问题上的美苏对峙;而以中、美、英、苏四国组成的盟国管制委员会实施对日本的管制,将苏联拉入实际管制日本的事务中,在美国已经占领日本的前提下,显然是想在管制日本方面平衡美苏。这也说明,至少舆论和国民政府都认为,中、美、英、苏都参与的对日和约才是对中国最有利的。

(2)有关琉球归属问题,开罗会议前蒋介石提出过收归中国,也得到罗斯福的同意,但在开罗会议上蒋又提出琉球归中美共管。其理由是中国海军力量太弱,而国防重点在西北,即使收回也难拿得住。后来国民政府外交部考虑首先要提出收回,不能获得美国同意的情况之下,再提归中国托管或中美共同托管,最低限度不能归日本所属。抗战胜利后,社会舆论也都要求琉球回归中国。《对日和约草案》在这一点上并没有以蒋介石在开罗会议上的表态为准,而是吸收了多数人的意见,将其列为日本须归还给中国的领土。这一点完全顺应了中国社会普遍的要求。

(3)根除日本军国主义、扩张主义的思想和社会基础,从而使日本非武装化,都是消除日本为祸世界和平的关键,这是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共识,从上述言论中也不难看出这一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言论也要求国民政府在外交中要防止美国对日本的姑息、宽容或利用政策。《对日和约草案》尽管没有顺从舆论在和约中设定废除天皇制,但对日本的非武装化以及军事禁止和限制则制订了十分详尽的规定,有的甚至扩展到日常生产(例如关于机械动力的研制);对法西斯主义思想和文化的清除,从战犯的处理和日常教育之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不可不谓之严。在经济上,《对日和约草案》尽管没有吸收民间关于中国与日本经济竞争的问题,但是在赔偿以及有关日本财产权益的放弃方面,也设置了很多近乎苛刻的条文。

综合上述内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日和约草案》大体上反映了中国社会的普遍要求;从国民政府自1942年以来的整体思考来看,既吸收了对德意处置的若干规定,也依照了此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国际文件;既从东北亚具体历史关系包括中国较为落后的状况,也从维护东北亚局势稳定的角度,来构建东北亚政治秩序的。

从另一维度即《旧金山对日和约》的视角来观照《对日和约草案》会彰显怎样的问题?《旧金山对日和约》有7章27条,下面亦将其区分为领土及政治、军事、经济三个方面试做分析。

(一)领土及政治方面的内容

《旧金山对日和约》涉及领土方面的条款主要是第二章“领土”的第二条、第三条,其内容为:

第二条

甲、日本承认朝鲜之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在内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乙、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

丙、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及由于1905年9月5日朴资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之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附近岛屿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丁、日本放弃与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有关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并接受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将托管制度推行于从前委任日本统治的太平洋各岛屿之措施。

戊、日本放弃对于南极地域任何部分的任何权利、权利根据或利益之一切要求,不论其是由于日本国民之活动、或由于其他方式而获得的。

己、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第三条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12]335-336。

从条文内容来看,苏联领土部分和日本在国联体制下所托管的太平洋各岛屿与美国部分,与国民政府的和约草案一致;朝鲜部分,只是将济州岛、巨文岛、郁陵岛三岛划属朝鲜,相比于国民政府所确定的以甲午战争之前的朝鲜疆域为准,显得更为模糊。最为令人惊讶的是,在领土方面的安排方面竟然没有出现“中国”字样,因日本扩张而发生的、与中国相关的东北亚最大的领土变动问题,包括琉球、台湾、澎湖列岛、南海诸岛屿、西沙群岛,只是以“日本放弃”字样出现,不明归属。而关于台湾、澎湖列岛的表述十分模糊,不如国民政府《对日和约草案》中以《马关条约》的表述为准,显得准确无误。在琉球问题上,则完全漠视中国与琉球的历史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要求,设定为以美国为唯一托管当局,其范围使用并不确定的“南西诸岛”“南方诸岛”的概念,尽管在括号内列有少数具体岛屿的名字,但仍十分模糊。这些都带来至今仍然存在的极大的领土纠纷。

《旧金山对日和约》涉及政治方面的内容有“约首”、第三章“安全”、第四章“政治及经济条款”等部分。将其与国民政府的《对日和约草案》比较可以看到有下列不同:

(1)《对日和约草案》的“约首”中对日本的侵略扩张与战败投降既有性质上的清晰界定,也申述了战争责任及战争终止。而《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约首”中只表述为:“各盟国及日本决定,他们此后之关系将是有主权的平等国家间之关系,在友好的结合下进行合作,以便促进他们共同的福利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愿缔结和约,借以解决一切由于他们之间存在之战争状态所引起而尚未解决的问题”;“日本方面申述其志愿:请求加入联合国及在一切情形下遵守联合国宪章之原则;致力于世界人权宣言的目的之实现;设法在日本国内造成安定及福利条件,一如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六条所规定,并已由投降后日本立法所创造者”[12]333-334。对于形成和约的重大历史背景和性质,只是以“投降”字样予以模糊。

(2)《旧金山对日和约》第八条甲款为:“日本承认盟国现在或今后为结束自1939年9月1日开始之战争状态而缔结之一切条约以及盟国为恢复和平或关于恢复和平而订之任何其他协定之完全效力。”[12]338这意味着将反法西斯战争定义为从1939年9月开始。第十一条为:“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他在日本境内或境外之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并将执行各该法庭所科予现被监禁于日本境内之日本国民之处刑。对此等人犯赦免、减刑与假释之权,除由每一案件科刑之一个政府或数个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之建议外,不得行使。如该项人犯系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判决,该项权利除由参加该法庭之多数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之建议外,不得行使。”[12]339这说明对日本战争罪行和罪犯的追究只以远东军事法庭所涉及的为限。和国民政府和约草案所确定的日本侵略扩张应自甲午战争开始,其应承担的战争罪行应从九一八事变开始,范围上包括战争教唆的主张,两者相比,大相径庭。

(3)《旧金山对日和约》第十条为:“日本放弃在中国之一切特权与利益,包括由于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之最后议定书及其所有附件、补充照会与文件所产生之一切利益与特权,并同意就日本方面而言,该议定书及其所有附件、照会与文件概行作废。”[12]338在这里,尽管明确了日本放弃在中国一切特权和利益,但是对于《马关条约》所涉及的领土的变更和前面有关领土的处置一样,没有明确。和国民政府的和约草案类似的设定不仅有很大的差别,而且模糊不清。

从上述和约有关领土与政治方面的内容来看,在领土处置、战争罪行、日本侵略历史、反法西斯战争性质等问题上都采取模糊处理,尤其是对根除日本军国主义的思想和社会基础方面,缺乏相应的条文设置,而这些使中国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

(二)军事方面的内容

《旧金山对日和约》没有设置专门的军事方面的条款,也没有解除军备、军事限制和禁止方面的专条。这也是其与国民政府和约草案区别最大的地方之一。和约仅在第三章“安全”部分有些条款涉及军事问题。如第五条规定日本“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对于联合国依据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并于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对该国家不得给予协助”;“各盟国方面承认日本以一个主权国家资格,具有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提及的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并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 第六条规定,盟军撤离日本,“并不妨碍外国武装部队依照或由于一个或二个以上的盟国与日本业已缔结或将缔结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而在日本领土上驻扎或留驻”[12]336-337。这些条文尽管规定了日本不能对别的国家行使武力,也不能支持与联合国对抗的国家,但是赋予了日本单独或集体自卫权,这与国民政府和约草案所设定的日本成为非武装国家的设想,有天壤之别,并夹杂着美国的私利。这些对东北亚政治秩序的稳定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经济方面的内容

经济方面的内容是《旧金山对日和约》中篇幅最多的部分,与国民政府的和约草案一样,规定的也很细致。主要涉及战争期间日本与各同盟国、参战国之间的财产关系处理、日本放弃领土内的财产关系处理、盟军驻扎日本所涉及或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处理、条约生效后日本与各国经济关系的建立原则等问题。在这些条款中,规定了盟国对日本占领区财产的接受权和日本的战争赔偿义务。如第十四条规定:“兹承认,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承认,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他业务。”“日本愿尽速与那些愿意谈判而其现有领土曾被日军占领并曾遭受日本损害的盟国进行谈判,以求将日本人民在制造上、打捞上及其他工作上的服务,供各盟国利用,作为协助赔偿各该国修复其所受损害的费用”[12]340-341。应该说明的是,有关对战争期间日本占领区日本财产的没收范围,比国民政府所确定的要小得多,国民政府所确定的地位财产的没收范围涉及日本在中国的所有财产。因此,在经济方面也损害了中国应有的权利和利益。

四、结论

国民政府从1942年起便开始考虑如何通过处置日本构建东北亚政治秩序,并确立了恢复到甲午战争前的基本原则。在此之后,与盟国展开各种交流,也得到了盟国的回应。正是在这一前提下,抗战胜利之后,国民政府外交部在确立对和会的基本政策基础上,起草了对日和平条约草案初稿,并经征求各方意见和外交部内部的各种讨论,正式形成了中国的《对日和约草案》。《对日和约草案》是中国政府预备参加对日和会的谈判方案,基本体现了中国社会和政府以维护亚太和平为出发点,联合英、美、苏共同构建东北亚政治秩序的愿望。这一愿望后来被东北亚局势的变化和美国扶持日本的战略所打破,而在美国操纵之下,完全排斥中国的旧金山和会及其达成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则以无视反法西斯战争历史和东北亚历史关系,以及反法西斯战争过程中盟国形成的三个法理文件的态度,从美国的战略利益出发,全面损害了中国领土及政治、军事、经济方面的重大利益,为东北亚政治秩序的稳定与和平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这也成为当今亚太地区尤其是东北亚地区政治纠纷之所以发生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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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葵]

中图分类号:K2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99(2016)01-0089-09

作者简介:彭敦文,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华民国史、中共党史及中华民国时期边界与海洋问题研究.

收稿日期: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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