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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与防控对策

2016-03-15邓沛勇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6年1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犯罪

■ 何 斌 邓沛勇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与防控对策

■ 何 斌 邓沛勇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频繁发生,扰乱了社会经济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必须采取有效防控对策加以解决。本文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概述,然后从多方面探讨其成因,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应对措施。

涉众型经济犯罪 特点 成因 防空对策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述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

涉众型经济犯罪这一说法最早是在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时提出的。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只是一个犯罪概念。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做出了解释,认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到的受害人很广,并且受害群体没有特定性,它的犯罪活动类型非常多,一般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 “众”指的并不是犯罪分子的多少,而是以受害人数为评判标准的。

根据经济犯罪侦查教材的表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指的是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以高额的回报等虚假信息作为诱饵,以社会群众为侵害对象,非法牟取巨额财物,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手段上看,作案的方法隐蔽,作案的欺骗性强。犯罪分子经常采取隐蔽、欺骗性强的作案手法主要表现在:一是以公司的经营为掩护,利用合法的经营形式来掩盖其非法活动。二是用高利率或高回报作为诱饵,欺骗群众进行投资。三是利用国家所倡导的宏观经济政策去骗取地方政府支持。四是依靠虚假宣传,犯罪分子通常会雇用高水平智囊团,为其进行策划和编造欺骗性的宣传,然后广泛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明星代言等传播方法,夸大公司的规模和前景,增强欺骗性。五是编造貌似合法的专业经济术语,以掩盖新的犯罪模式。如以养殖、种植、 合作造林等为名的“联营入股返利”,以投资展位、铺位、酒店经营权为名的 “购后返租”等等。

2.从犯罪形式上看,犯罪的组织严密,打击的难度加大。涉众型经济犯罪大部分是团伙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分子所设立的公司,几乎都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利益关系严密有序。如在非法传销案件中,犯罪分子为实现吸纳资金最大化,常采用组成层级的奖励模式,按照一定顺序, “上级” 发展 “下线”, 同时培养 “骨干分子”, 以层层提成和高额奖励为刺激手法,提高犯罪成员的积极性。此外,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骨干分子之间,有的有父子、夫妻、兄弟等近亲属关系,更加巩固了犯罪的组织结构,案发后容易形成 “攻守同盟”,不利于案件的侦破。如2007年浙江省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的吴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显示,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警方都难以查清其资金来源。

3.从犯罪危害上看,涉案的人员众多,涉案的金额巨大。这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显著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特征,也显示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类案件往往少则涉及上百人,多则涉及几千人,甚至上万人。如山东警方侦破的 “蝶贝蕾”传销案,涉及到了全国16个省、市的50多万名群众。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到的受害人员众多,因此也导致涉案的金额巨大。如广东省、浙江省等多地检察机关办理的 “邦家”非法集资案,结案时,犯罪分子共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近百亿元。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的数据来看,2015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集资诈骗犯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4011件10243人,超过2014年全年总数,同比上升259.15%和154.06%,一些案件涉案金额竟达数十亿。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

法律本身就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不能有效应对经济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上经济活动复杂多变,这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频发。引起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结构要素不平衡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改革力度在不断加大,同时各种矛盾也在不断产生。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心理、社会意识形态等结构要素未能得到协调发展,社会结构要素失衡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以我国的分配制度为例,由于政策、体制、市场竞争以及行政垄断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按劳分配制度无法得到充分体现,不同群体之间贫富差异显著。贫富差异的存在必然会导致部分人群心理失衡。一方面一些想一夜暴富的人,很可能在侥幸心理的怂恿下去以身试法,从事经济犯罪活动。另一方一些贫困群体为生活所迫,必然设法获取必要的收入,至于风险他们却考虑得很少。某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贫困群体这种境况,诱使他们掉进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圈套。

(二)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加上企业管理、物资管理、金融管理等都存有漏洞,在客观上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土壤。如在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中,逐步推行扁平化管理,而与管理相配套的制约和监控机制却未及时完善,导致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社会控制机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如对非法传销这种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式,我国法律是明令禁止的, 《刑法修正案 (七)》中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尽管如此,近年来在很多地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仍屡禁不绝,屡打不止,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传销人员公开对抗行政执法的情况。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

(三)群众法制观念不牢固

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民间资本已十分丰富。民间资本增值的要求高,而实际投资渠道却十分有限。民间资本急于寻找出路与企业正常融资困难,导致地下钱庄大量产生。目前很多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交易活动活跃,投机气氛浓厚,投资者普遍有获取暴利的想法。但有些投资者根本不了解资本市场及其产品的属性和运行机制,同时又缺乏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这些人最终都成为了涉众经济犯罪的受害者。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以30%的月息开展集资,响应的人众多,而且利息越高,参与者就越多。这些人不追问国家相关法律是否允许这样做,也缺少对银行利率起码的了解,完全受到虚高利润、虚假项目的诱惑,急于发财,上当受骗不可避免。

(四)刑事处罚措施不严厉

《刑法》自1997年出台至今,前后已经过九次修订,每次修订所涉及的范围都很大,而且新罪名不断出现。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很多犯罪分子常常利用金融危机这一大背景,以满足民众投资理财致富需求为名,编织虚构各种幌子,骗取民众财物,且手法多种多样,层出不穷。对于这些行为, 现行《刑法》有的无明确规定,有的虽然有规定,但操作性很差。由于经济犯罪有一定的特殊性,侦查人员仅凭刑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就对具体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还非常困难。尤其是对于诸如非法经营变相期货业务、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网上传销等新型犯罪行为,缺少与之相关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明确、认识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对这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对策

大量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使证券市场、金融市场以及各商贸领域的经济活动产生了巨大波动,引发了大量的不安定因素,有的甚至酿成了群体性事件,直接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文结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提出以下五点对策:

(一)深化体制改革,完善社会结构

社会结构要素失衡既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那么决策者们就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制度政策,以协调社会结构中各要素间的关系,使其均衡发展。一是大力推进分配制度改革,防止两极分化,提高贫困群体收入,给予其他必要的生活保障,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因素;二是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拓展服务领域的就业;三是加强培训和教育,这不仅能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和分辨能力,使群众有效地抵抗不良诱惑,还能拓宽就业者的择业范围,实现就业最大化,从而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诱因进行有效遏制。

(二)发挥内外力量,加强对投资者资金的监管

为有效的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应充分发挥内部和外部的力量,加强对投资者资金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对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情况要给予重视,像对待涉嫌洗钱犯罪那样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一些大额资金的流向及动态应当时时掌握,随时进行监控,尤其是对那些短期内账户资金膨胀过快的公司,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工商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新注册成立的公司,并密切关注其运营情况和资产状况等,对违规经营的公司坚决予以取缔。公安机关除了加强情报收集工作以外,还应高度重视银监部门通报和群众举报的情况,对涉嫌犯罪者应当积极布控,及时抓捕。

(三)加大防范宣传,提升公民识别能力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日益更新,往往紧跟经济发展的新动向,非常具有欺骗性。因此,必须不断加强防范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相关部门要经常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体,讲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以及重点案例,揭露各种犯罪手法, 说明犯罪危害。公民个人特别是那些投资者,要积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和金融常识,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要有基本的识别能力。做到理性投资,不盲从、不贪利、不侥幸,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四)加强地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为有效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一方面要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合作。当代社会,通讯高度发达,交通通畅,跨区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更为突出。因此,加强各地区间的刑事司法协作就显得极为必要。与之相关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必须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履行好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职能。另一方面要完善发现机制。公安机关应建立经济犯罪活动举报中心,完善举报机制。同时与监察、审计、工商、 税务、海关等部门共同建立一套社会联系制度,形成发现、揭露和打击涉众经济犯罪的合力。

(五)完善法律法规,抓好制度建设

法律预防与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在所有经济犯罪治理对策中无疑占有核心地位。首先,应当解决法律漏洞、对涉众型经济犯罪量刑过轻、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等一系列问题,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如修改完善刑法,提高传销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等。其次,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则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将民间融资行为发展成吸纳民间闲置资金的一种新形式,以避免有些人借制度存在漏洞而实施犯罪行为。最后,在法律和制度的规定上,应当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参考资料

1.袁小萍,赵芳.经济犯罪案件侦查[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241.

2.杨晓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与防控策略研究—以社会转型为背景[J].企业经济,2012,(11):180-183.

3.王鑫.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与治理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165-167.

4.彭少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新态势及应对策略[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2):76-81.

责任编辑:孙铁铭

何斌,天津商业大学本科法学,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邓沛勇,中国社科院法律硕士,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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