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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高等教育的困局检视与突围路径分析

2016-03-15阎二鹏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培养目标法学

阎二鹏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口 570228)



法学高等教育的困局检视与突围路径分析

阎二鹏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口 570228)

国内法学高等教育存在教育规模过度扩张、教育项目品类繁多、司考制度内容僵化、法学教育全球化趋势回应缺失等多项困境。法学高等教育困局的破解应首先确定职业教育与精英教育并存的二元培养目标体系。以二元培养目标为基点,构建缩限招生规模提升培养质量、司考制度与法学教育双向对接的突围路径。

法学教育困局;培养目标;缩限招生;司考改革

中国法学教育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已走过60多年的发展历程。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完善对我国法治、经济、政治事业建设发挥了良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展现了社会进步的缩影。回视这一历程,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诸多成就也存在若干误区。“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者,而且要肩负培育全体公民法律信仰以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使命,这对法学教育的体质、教育目标和知识结构等方面提出了改革要求。”[1]因此,如何立足于我国国情同时顺应法学教育发展的全球化趋势,在汲取前期经验的同时检视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与不足,并依此构建合理的突围路径,将对未来我国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产生助益。

一、 法学高等教育的成就

国内法学高等教育事业的现代化起步应以1977年为历史原点。1977年高考制度重启之后,国家司法体质恢复建设急需大量法律人才进入填充,法学高等教育担负起了法律人才培养的历史使命。将1977年作为历史原点,法学高等教育在我国大致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分别为1977年至1985年的恢复阶段,1986年至1991年的发展阶段,1992年至1996年的全面发展阶段,1997年至2000年的超常扩充阶段,以及2000年至今的供需尖锐阶段。*参见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载于《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一)法学教育体系的形成

1977年我国高考制度恢复运行,当时全国只有3所院校能够进行法学教育。经过近40年的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已经形成门类齐全、规模庞大的现代化培养体系。2009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法制发展报告》指出,截止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人多,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多倍。2008年,中国法学博士毕业生人数1700余人,招生人数2500余人,在校学人数8500余人。法学教师已达55000余人,相比1977年增长了近10倍。*相关数据来源参见李林《中国法治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15页。法学高等教育体系的规模化形成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推进作用。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度推进,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提供制度保障,而立法、司法、执法工作的进行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提供智力支持,法学教育体系的蓬勃发展和规模化形成满足了人才供给的需求,为我国法治国家进程以及市场经济的完善与转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 法学教育条件的提升

1977年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恢复重建时,高等法学教育亦存在着“百废待兴”的局面。由于十年文革的历史原因,法学院校的师资人才流失严重,教学设施也不同程度的受到了破坏。在此之后,随着国家教育事业逐步进入正轨,教育体系的恢复以及教育资金的投入使得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低水平状况在短期内得到了迅速的改善。教学基础设施的改善无疑有助于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一些主要法律院校先后已经拥有了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法学楼,如武大、清华、厦门大学法学院。 一些师资力量雄厚的法学院都确保教员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如北京大学,或者教授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如海南大学。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提升重在高级法科人才的培养,而这一过程是一个漫长而又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社会工程,需要法学院校拥有高水平的教学科研教师并对其进行持续的后期培养深造。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至今日,高等法学院校的教师数量与水平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能够基本满足现阶段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法律人才培养的任务。数据显示,1978年法科院校开始恢复重建时,全国的法学教师只有178人,至1991年高校法律类教员人数已达到5802人,占全国教师总数的1.48%。在这其中,拥有教授与副教授职称的人数为1099人,占全国法学教员人数总和的18.9%,而这一数据是1980年的10倍。2005年数据显示,全国高校法律类教员人数总量为34944人,其中拥有教授职称的为3023人,副教授职称的为9818人。*相关数据来源参见蒋志如《试论法学教育对法科教师的基本要求》,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3年第4期。同时,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法学类教师的年龄结构也趋于合理,中青年法学教师力量占据教学人数的多数。同时,随着法学教师数量的提升,教学人员的水平也迅速提升,中青法学家脱颖而出担任诸多院校法学专业的教研骨干,高等法学教学科研力量的年轻化、高质化保证了未来时期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的稳定运行与质量提升。

二、 法学教育发展的困局检视

法学高等教育的30年发展历程构建并形成了中国法学教育的现代化规模体系,提升了法学教育的师资力量与科研水平,完善了法学高等教育运行的基本教学条件,并在既有基础上实现了进一步的优化升级,为我国回归法治国家的政治社会常态、建设市场经济体质的经济运行常态提供了大量的法律人才。改革开放至今的30多年的发展历程同时也是法学教育突飞猛进的时期,这种同期进步的现象验证了法学教育对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经济运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全方位贡献。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21世纪法律事业发展的全球化趋势,作为后起的发展中国家在并轨世界并赶超一流强国的过程中,高等法学教育必须适应这一发展趋势,进一步提升教育质量与水平,培育供给一流的法律人才。完善的经济体必定也是完善的法治体,我国要成为一流的经济体,在与既有发达经济体的合作与对话时,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对于国家利益的维护以及发展机遇的获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回视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总结成就的同时也应理性检视存在的困局与误区,在此基础之上探求合理有效的破解路径,对过去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明确,考核标准进行修订,培养模式进行误差纠偏,对于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未来的健康长远发展大有裨益。同时法学培养路径的合理调整亦对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国际交流与竞争力的提升发挥积极作用。回视法学教育发展的30年历程,笔者认为我国法学发展存在如下困局需要检视与破解。

(一)教育规模无序扩张:培养质量减损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法学高等教育回归正轨后,法学教育在我国得到快速的恢复与发展。在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人才供应与市场需求之间经历了供不应求、供需平衡、供大于求三个阶段。1977年随着高考制度恢复,法学高等教育开始起步,法科学生培养数量较为有限。这一时期国家司法机关由于经历文革运动,法律人才流失严重。同时随着改革开放战略的实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如此,在国家机关人员填充与市场经济的双重刚需之下,法科毕业学生与人才市场需求之间处于供不应求的供需矛盾之中,法科学生炙手可热。加之当时招生名额的限制以及法学教育资源的有限性,法学高等教育成为精英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较高。此后,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重视以及资金的大量投入,法学教育也得到迅速发展。我国法学高等教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法学专业在众多高校内得到开设,师资力量的提升使得法律人才培养数量有了大幅提升,实现了法律人才供应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基本平衡。客观来看,在2000年之前的法学高等教育规模一直处于稳步扩大,培养质量逐步提升的正常发展轨道之上。

进入2000年之后,高等法学教育发展进入高速扩张阶段,被学者称之为法学专业的“大跃进”时期。数据显示,2000年前后,具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有50余所,共有300余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可授予法学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机构共18所,全国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有7000多人,获得法学博士学位400多人。*相关数据来源参见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但至2008年,法学硕博士招生规模相比2005年翻了大约一倍。教育规模的扩张应与市场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之间保持动态的平衡。但2000年之后由于相关教育管理机构没有严格制定并把控法学教育机构的准入机制,众多高校不顾自身师资实力,争相开设法律专业。招生人数的扩大要求师资力量的升级,但众多法律院校并无实力。教师数量短缺无法实现小班教学,保证授课效果,图书以及相关学习资源的短缺亦无法保证学生科研水平的提高。自此,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培养模式向通识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招生规模的急速扩张并没有保障人才质量的提升或者维持,反而使得法律类学生的专业素养有所下降,市场价值贬损。与之相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经贸交流的大幅增加,高水平的法律人才仍然供不应求。这样就形成了法学高等教育一方面普通人才供应过剩价值贬损,另一方面高端人才重金难求的矛盾局面。产生这一困局的根本原因在于教育规模的低水平无序扩张,同时表明我国法律人才市场的供需矛盾并非人才供应的数量矛盾,而是人才质量的结构性矛盾。因此,如何有效规制法学专业的无序开设,构建教育机构准入机制,合理引导高校法律专业培养质量的升级,为市场提供高端的法律人才,将数量优势转化为质量优势,对于改善目前法学教育的不良生态环境更具价值。

(二)教育项目品类繁多:培养目标不清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层次跨度较大,教育内容品类繁多。法学知识与法律技能属于专业精致的社会科学,因此法学专业的设置水平应位于高等教育层级,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在英美法系,源于其判例法的历史传统,法学教育要求法律人才掌握高水平的实务能力,法学专业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作为大陆法系,德国法学专业也开设于本科阶段。适当提高法学专业的设置层级,对于法科人才的前期筛选与后期培养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亦能保证人才的高水平产出。反观我国,法律专业设置层次较低,学位跨度分散,学位种类更是“琳琅满目”,虽然此种培养机制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也曾对我国法制事业的恢复运作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化推进,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应当从人才数量的快速供给过渡为人才质量的培育提高之上。低水平的法律人员培训无法满足社会的现实需求,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教育资源。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可从教育层次、教育机构性质、教育内容三个维度上进行细化。在教育层次维度上,法律类专业分布于中专与大专、本科、硕士与博士研究生五个阶段。法学教育开设层次起点过低,并不利于高端法律人才的培育。于教育机构性质上,法律类专业开设于公办大学高等院校、民办院校、党政军事院校等诸多机构之中。分散的培育机构不利于教学专业化,间接的影响了人才质量的保障。从教育内容考察,我国法律类专业又形成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司法教育机构、行政教育机构等诸多教育品种并存的局面。培养层次跨度过大,教育品类繁多的法律教育体系不利于法科人才核心竞争力以及高端法律人才群体的培育形成,同时亦分散了教学资源、降低了学位价值。法学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必定围绕学位培养目标而定,对于目前我国本科法学培养目标定位为素质教育还是法律职业教育,通识教育还是精英教育仍存争论。培养目标的模糊不定是导致高等法学教育层次跨度大、品类繁多乱象的根本原因。诚如贺卫方教授所言:“在迄今为止的相当长时间里,没有确定出一个稳定的目标。”[2]因此,未来的高等法学教育必须首先确定并厘清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在此基础之上落实法律人才的培养计划并进行完善。

(三)课程设置同司法考试各存弊病:有碍双向调和

2001年我国将之前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整合改革,制定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并将其作为初任法官、检察官与进入律师行业进行执业的基本资格考试。至此司法执业考试制度结束了实行多年的同业不同轨的多元考核标准。统一考核标准的设置保障了法律执业人才质量的提高。经过十四年的发展,司法考试制度日臻成熟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司法考试制度本身的目标定位即是为法律职业领域构置基本的准入标准,因此进入法律行业的人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由于目前司法考试隐形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司法考试考核内容对法学教育的正常教学内容产生了直接冲击,表现为部分高校法学院将本科法学培养任务围绕学生司考通关展开,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思维、法律素养的培育养成。同时法学本科学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往往选择社会司考培训机构进行考试辅导,而无心于高校课堂基本理论的学习,形成不合理的“双课堂”现象。而目前我国司考制度也存在需要完善之处,一方面表现为偏重客观题目设置,300道选择题的分值占据了考试总分值的3/4,而主观题目分值设置较低,并不利于有效考核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的法律思维、法学素养;另一方面表现为参试资格门槛设置较低,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根据目前司考参试资格的规定,具备本科文凭即可参加司法考试。但是不经过必要时间的法学基础知识培训,形成一定的法律职业素养与操守,并不利于日后法律职业的展开。这种低门槛参试资格的设定直接造成通过率上浮,考试机会主义的出现。因此,有必要对司考主要考核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通过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调试,实现法学高等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良性互动,而非前者对后者的单向隶属。

(四)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法学教育回应较少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我国与世界其他地区的经贸交流与合作在范围与深度上不断延伸。目前我国经济属于外向型经济类型,具备国际法律知识和视野的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能为国际交流、国际规则的制定以及经贸活动的安全进行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上述对外活动均涉及到到我国基本国家利益的维护。而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对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法律人才国际视野的形成回应较少,使得我国在国际交流与贸易活动中容易陷入被动地位,丧失维护合法利益的有效法律途径和机会。反观与我国经贸合作密切且发达的他国高等法学教育,十分重视对学生进行国际法律知识的教授与相关国际法律技能的培训,注重对域外法的研究。以中国法为例,美国各主要大学包括耶鲁大学、杜克大学法学院纷纷设立中国法研究中心,法国、德国一些一流大学法学院也都增加类似课程。*参见冯玉军《略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质存在的问题》,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1期。上述国家高等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与培养内容上的适时调整,对于法律人才日后竞争力的形成十分有利,同时亦有助于国际交往中国家利益的有效维护。因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以及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高等法学教育应作出积极回应。部分经贸高等院校可以结合自身教学优势,在法学教育课程设置中注重对学生域外法律知识的教授和国际法律技能的培训。从而有助于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具备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群体的形成,有效维护我国在国际交流与经贸活动中的合法利益。

三、 法学高等教育困局的突围路径分析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教育规模过度扩张、学位项目种类繁多、法学教育与司考制度对接困难、法学教育全球化趋势回应缺位四项困境。高等法学教育在发展历程中呈现出的上述困境,需要我们予以反思并探寻合理的突围路径。笔者认为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困境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培养目标定位不明。因此对于破解上述困境,合理的突围路径的构建应首先确定科学的培养目标,并以之为基点推行缩限招生规模与司考制度调整两项微观改革措施。

(一)明确培养目标——整合法学教育体系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法律类专业存在开设层级偏低,跨度较大,学位品类繁多的不合理现象。法律类专业在教育层次上分布于中专至博士研究生五个层次。依据教育内容与目标,法律教育又可划分为自考成人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等诸多内容。教育层级偏低、教育内容分散的法学培养体系并非合理,不但分散了高校法律教育资源,且不利于高水平法律人才的培养产出。在加大就业压力的同时无益填补社会对高质量法律人才需求的缺口。这一体系性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不明。因此明确培养目标,调整法学教育层次,整合教育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才是突围当前教育困境的正确路径。对于法学培养目标国内学者争论已久,有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通识教育与精英教育立场之间的对立。笔者认为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同时考虑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以及进展前景,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单纯限定于某一方面有失狭隘,缺乏社会回应,不利于培养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因此,法学培养目标内核应具有多元性,笔者认为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应对上述目标进行整合,将法学高等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为职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相结合的二元培养目标体系,职业教育针对本科培养阶段,精英教育针对研究生培养阶段。同时结合二元培养目标的定位,应对目前教育层级偏低、跨度过大的教育体系进行整合,提高法律类专业最低设置层级,将法律类专业开设于本科院校。

将法学高等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为职业教育与精英教育具有现实性。从目前法律类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知识结构考察,虽形成了基本的法学知识体系,但普遍缺乏法律实务的实践能力,存在相当一部分群体无法进行基本的法律实务操作。这种能力的缺失或薄弱极大的降低了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机会。本科法学类毕业生已是如此,中专与大专类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是否会因其培养目的实务指向而有所改观?现实情况并非乐观,2005年法学类就业率已跌落倒数前三位,2009年不仅高职高专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律大类(73.2%),本科就业率也是最低的(82.3%),低于全国平均就业率(86.6%)。*相关数据参见第三方教育咨询研究机构麦可思发布的《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转引自林颖颖:《09毕业生调查:本科高职法学类就业最低》,载《新闻晨报》,2010年6月3日第2版。因此,专科类法律教育已经不能符合社会法律人才需求的最低标准,低水平的通识教育、普法教育已无法培育满足社会现实需求的法律人才。有鉴于此,应将法学类专业最低教育层级起设于本科阶段。同时,对于本科法学教育在围绕学生基本法律知识体系搭建、法律思维培养的同时应注重对实务技能的培训,增加实习的机会与时间,同时寻求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制度的有效对接,增加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砝码。而对研究生阶段的法科学生应以精英教育为目标定位,根据科学硕士与专业硕士的分类,着力培养其高水平的实务处理能力与学术科研能力。法律类硕士的实务处理能力应更趋专业细致,法学类硕士的学术研习能力应更加专业精深。

(二)缩限招生规模——提升培养品质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从恢复建设至今虽然经三十年发展,教育资源有了结构化的改善,但面对庞大的在校学生数量仍然捉襟见肘。部分法学院校出现一名教师讲授多个部门法的现象。这一现象不但不合理的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而且也影响了授课的效果使得培养质量有所减损。“法律人才不是靠法学院的扩招培养出来的,扩招导致了泛滥,培养的学生良莠不齐,实际上阻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3]法学教育也应遵循市场规律的供需均衡原则。如前分析,我国目前法科类就业率偏低源于供需数量矛盾而非供需结构矛盾,就业压力巨大但市场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仍重金难求,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就业渠道依然明朗。这种现象表明目前众多国内高校法学培养质量的下降,法学教育某种程度上沦为普法的基础教育,这的确是对高校教育资源的浪费。在目前法科毕业人数不断攀升的形势下,要实现缓解就业压力提升培养质量的目标,必须对法学类专业的招生名额进行缩限调整。笔者认为对于有效整合现有法学高等教育资源,合理缩限招生规模的目标,可通过构建“一部门三标准”的考核机制予以实现。“一部门”要求国家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单一的法学高等教育考核监督机构,由其对国内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学工作进行评价、考核、监督。“三标准”要求上述考核部门拟定科学的考核标准体系,分别对高校法学教学资格的获取、法学教学的内容与质量是否达标、未达标法学院校的整改是否合格进行考核。首先,由法学高等教育考核机构对拟开设法学类专业的高等院校进行资质考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高校否决其开设资格。其次,对国内既有法律院校进行教学质量考核,对不能保证培养质量达标的院校责令限期调整。再次,对限期整改的院校再次进行资质考核,若仍未达标将取消其招生及培养资格。如此从招生资质、培养质量、后期监督三个维度严格把控,从而力图扭转目前高校法学专业无序扩招、低端培养最终导致就业形势严峻的困局。

(三) 调整司考制度——实现“教考”双向对接

司法考试制度作为进入法律执业领域的前置门槛,对考核法律人才的专业水平,形成法律职业群体,提升司法机关人员专业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其考核内容仍存有待优化之处。目前司法考试的形式是采用一次性考试书名的模式,且在题型内容的设计上偏重客观题型的设置,案例分析等主观题型的设置比例较小。客观题基本考察考生的法条知识掌握程度,所占分值比例极高,而主观题分值较低,且内容也是对部门法条知识的变相考察。这种偏重记忆内容的考察方式并不能有效考察参试人员真实的法律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同时司考制度还存在倒逼部分法律院校将教学围绕司考过关率的提高展开的现象。这无疑忽视了对学生基本法律思维、法学修养、职业伦理的培训与养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评价体系尚未真正建立”[4]使得司考通过的相当一部分人员并没有具备真实的法律执业能力与素养。因此对司法考试的考核方式与内容有必要作适当调整。首先,适当提高主观题目的分值比重,通过增加主观题设置考核参试人员的法律思维、文字表达能力。其次,对司法考试的参试资格进行适当限制,要求非法本学生获得参试资格首先需要在特定机构经过一定时期的基本法学教育培训,修满规定学分方可参加司法考试,避免司考投机主义的出现。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完善,使司法考试制度真正发挥过滤机能,考察出参试人员的真实法律知识水平与法律素养。

[1]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J].法学杂志,2011(3):17-20.

[2]贺卫方.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N].人民法院报,2002-05-10(3).

[3]王永刚.我国法学教育的窘境与出路[J].政法论丛,2013(2):116-120.

[4]黄德珍,陈晖阳.法学院校建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评价体系的思考[J].琼州学院学报,2014(4):114-118.

(编校:王旭东)

The Analysis of Dilemma and Path in Higher Education of Law

YAN Er-peng

(Law school, Hainan University, Haikou 570228, China)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in China’s higher education of law: excessive education scale, various educational items, rigid content of judicial examination, and lack of globalized elements in law education. The solution to higher education of law needs to at first establish the binary training system with the coexistence of vocational and elite education. On the basis of binary training objective,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path to enhance the level of higher education of law through promoting training quality by enrollment reduction and integration of judicial system and law education.

dilemma in law education; training objective; enrollment reduction; reform of judicial examination

2016-01-06

海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QJY1251501);海南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重点项目(hdjy1210)

阎二鹏(1978-),男,山西晋城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

D90

A

1008-6722(2016) 01-0112-06

10.13307/j.issn.1008-6722.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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