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生态文明建设
2016-03-15汪俊仁
汪俊仁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925)
论法治生态文明建设
汪俊仁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925)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加剧,如何有效治理环境,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本文从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角度出发,分析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维,生态文明与法治建设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现状、必要性,进而提出法治生态文明建设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法治思维;影响;建议
生态文明,简单地说是指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生的一种社会形态。这种美好的社会形态,是人类共同的愿望和追求。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始终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重要突出地位,生态文明建设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向前发展作用巨大,影响深刻。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体现,是确保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维及其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与要求
法治思维,指的是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主要以法治为主,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法治思维必须抛弃人治思维,远离无政府主义和独断专行。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至关重要性。有学者提出,让法治成为一种思维方式,使其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1]准确把握法治思维涵义、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及能力,让法治思维始终贯穿生态文明建设是需要十分重视的问题。现从以下几点来阐述:(1)树立法治意识。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尊重科学和事实,敬畏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2)坚持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办事,避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发生,依法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种体现;(3)强化依法问责。优化政府决策与落实机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使责权统一;(4)注重法治环境的改善。改善法治环境有助于执法者理清思路,认清事实,尊重规律,强化其法治思维,加大依法治理环境的可能性。整个过程有助于培养执法者的法治思维及其实践能力,为实现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二、生态文明与法治建设之间的相互影响作用
(一)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的影响作用
人与自然的友好和谐相处,需要人类共同遵循自然规律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我国党和政府倡导生态文明建设,除了其本身是社会主义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之外,其对于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着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1.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产生全面且长期的影响
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领域,它是一项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与恩格斯在《致符·博尔吉乌斯》信件中所反映的那样,法律是来源于社会并发展于社会的,而物质生活条件以及社会经济等是围绕着自然环境而进行的,生态文明社会的建立又是法律赖以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物质生活条件。生态文明建设对于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影响作用是全面而深远的,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与之相适应,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运作,提高依法治理生态环境的实际水平。这样便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体系的生态化,促进社会在法律保护下的和谐发展。[2]
2.生态文明建设对于法治建设具有渐进性、革命性的影响
“生态”与“文明”在早些时候是从工业文明之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人类文明形态。而生态文明在中国来说,是随着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对于环境的保护以及传承传统文明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新时代下新的文明形态。改革开放至今,在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得到空前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类似于其他国家的“环境公害事件”,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以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活动,才能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及其建设过程推进了法治的不断完善,也必然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一种革命性的影响。
(二)法治力量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影响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为促进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当务之急,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制度来保障。因此,与此同时必须要重视法治,借助法治的力量更好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3]
1.法律之治是维系和促进文明的一种手段
法律之治指的是法治,法治包含了法的制定、实施以及遵循等环节。由于其在现代社会中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民主性等,也就决定了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之所以说法治是维系和促进文明的一种手段,主要体现在:(1)法治的民主性特征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在立法环节集思广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2)法治的权威性特征能够克服不良行为的发生,以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凭借法治的各种特征作为推进其建设的手段,借助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的法治力量,生态文明建设才能得到维系与发展。
2.法治力量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生态文明建设始终离不开法律的保护,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所需要的法治环境,主要体现在司法方面。但是就当前来说,人们尚未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和生存权,特别是许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态文明建设意识也不强,如果借助法治力量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推动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及社会民众确立生态文明意识,开展有效的法律监督,为生态保护提供司法保障,那么,在这样一种法治环境下,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目标将更容易实现。
三、生态文明之法治现状分析
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发展的一种需要。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在环境保护上也逐渐形成了其相应的法律体系。环境立法的从无到有,环境保护意识的从浅到深,都反映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进步。虽如此,但离我们最终的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就其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立法方面。由于封建传统思想影响,立法理念落后,不能正确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导致人类肆意干预自然,甚至对自然资源的无限度开采、浪费、破坏等现象而得不到应有惩罚。其次,在现行宪法中,没有考虑到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未明确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立法目标不明确,法律条款可操作性也不强;(2)守法方面。人们的生态意识还停留在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及在不触犯法律法规就可以随意为之的层次上。甚至在日常生活中,仍然有为保障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生态利益的思想存在。人们在守法上,并没有将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与法律紧密相连,认为环境污染并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只要不是大幅度破坏就构不成犯罪,以钱可以解决由此导致的问题。这样的观念是不对的,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依靠人类去自觉保护自然环境,将文明赋予社会发展中,共同营造一个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才能保证人类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4]
四、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必要性
(一)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是生态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实现生态和谐的重要手段
生态文明概念的提出,为社会实现生态和谐更前进了一步。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上实现快速增长,但是这种经济的增长始终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环境。可以说,经济的高增长是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的,其教训是惨痛的。发展经济,应当懂得运用法律保护环境,构建法治生态文明,这是国家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是生态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法治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方式与手段,在更大程度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成。
(二)法治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
我国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从维护生态环境开始。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治力量,法治建设需要依托生态文明建设来反映和体现,故二者是相互影响与作用的。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也就成了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而只有将生态文明建设搞好(如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减少排气污染、限制森林资源的过度开采等现象,能够保证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才能从根本上去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五、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可行性建议
(一)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从立法上对其做改善,还要确立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1)法律制度是文明的产物,生态文明社会的建立需要生态化的法律。故在拟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时,要从生态文明的本质出发来考虑,并且要突出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以宪法条文的形式对生态文明加以保护,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将生态文明建设当作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义务;(2)完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仍然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其主要原因与现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有着极大关系的,为此,应当加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环境立法的程序性规范,建立起关于环境公益的诉讼制度;对生态保护立法分层次、分种类。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功能保护区等。
(二)加强相关执法机构的监督
执法机构的有效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依靠执法机构的有效监督,并对违法主体进行责任追究,依法给予相应惩处。这就要求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因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以及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认识,是确保法治力量得以发挥真正作用的前提。[5]
(三)提高公众的环保法治意识和参与度
提高公众的环保法治意识和参与度,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为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首先,要加大力度宣传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公众充分认识到生态环保问题是人人都需要重视并参与的,这是一种义务和责任;其次,要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渠道,让公众投身于生态环保当中去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再次,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与环境相关的信息,如环境质量、政策法规等,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听证权和咨询权等。这些都是拓宽渠道使公众参与其中的体现。[6]
生态文明作为人类发展中的一种必然趋势,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生态文明,只有从根本上去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将法治思维始终贯穿于其中,才能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社会。
参考文献:
[1]杨武.运用法治思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考[J].理论与当代. 2013,(12):17-18.
[2]王紫零.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构想[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3,(2):76-79.
[3]孙佑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40-44.
[4]蔡守秋.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的影响[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6):77,84,156.
[5]徐忠麟.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融合:前提、基础和范式[J].法学评论,2013,(6):52-60.
[6]钟茂初.以改革和法治思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J].学习与实践. 2015,(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