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刑法之间的协同性刍议
2016-03-15黄峰
黄峰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刑法之间的协同性刍议
黄峰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摘要:社会治安问题是关系到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并且与每个公民的人身与财产紧密相关。在一个有良好秩序的社会中,公民对社会安全的满意度直接影响每个公民的行为以及生活水平。所以,不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把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作为重要建设目标。纵观近几年社会秩序建设状况,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刑法之间具有协同性。对这种协同性进行研究,对于两者具有“双赢”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刑法;协同性
一、“社会治安”与“刑法”两词历史发展演进的一致性
在我国古汉语中,“治”是管理的意思、表示治国的方略及状况,是“乱”的反义词,“治、乱、盛、衰”是古人思想意识中亘古长存的社会价值观。“安”所表达的意思是安定与安全,是“危”的反义词。在我国古代一直存在着“治”与“安”合在一起使用的情况。但是在不同的语境下意思却是大相径庭。正如我国古文所言:“生养万物,地之测也;治安百姓,主之测也”,①“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悦也”。②在此中语境下“治安”所表达的意思是:通过掌权者施政使得百姓生活得以安定。而“古者殷周有国,治安皆千余岁”③中所提到的“治安”一词,却与上所言存在差别,此处所表达的意思是:国家政治清廉文明、社会秩序有条不紊。回顾我国历史发展的进程,我们不难发现“治安”一词概念与含义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在我国当代的汉语词典中,“治安”一词所表达的含义是:“人民生活安宁,社会秩序安定”,从此种语境上来讲与现代的“公安”一词含义如出一辙。认真分析当今社会治安的发展与未来的走向我们可以得出,“治安”一词可以在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使用,广义中的“治安”一词所表达的意思:是指国家与社会秩序安定,人民生活安居乐业。“治安”一词在这种语境下有点古为今用的意味。狭义“治安”即警察部门依法所实施的治安管理。古往今来不论是国家还是社会,社会秩序的好与坏最深层的原因是社会矛盾的加剧。只有把社会矛盾有效化解,治安问题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所以我们从上面的分析不难得出,国家健全的政治制度、坚实的经济基础、发达的教育水平、社会治理的程度等方面是决定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状况好与坏的重要因素。
下面具体分析“刑法”一词的历史发展演进。在古汉语中,在夏、商、周的文献中,“刑”就是法,春秋时期的一些成文法也称之为《刑书》、《竹刑》。战国开始,法才有了法律的含义,随着各国变法的开展,“法”与“刑”才逐渐区分开。“律”也同时作为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如商鞅改法为律,表示法要有稳定性。《说文解字》中对这个有专门的解释:“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我国古代的法律词语经历了由刑、法、律的发展演变过程。这种改变不仅仅是词语称呼的变化,还表现了古人是如何形成健全法治意识的复杂过程。刑仅仅表现了法律适用的初级方式。刑、法、律代表公平正义的内涵,表示了国家介入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并且不受非法侵犯与剥夺。随着历史文化的演进,刑与法两字开始合为一词使用。
综上不难看出,“社会治安”与“刑法”两词在社会发展演进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一致性,表现出社会成员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安全与追求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的理念不断完善。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刑法在实施方法与手段上的联系性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施中的方法与手段主要有:
首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施要求:深化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打牢治安防控根基。第一、降低犯罪率、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是警察工作的终极追求。犯罪率高低与警察工作的水平高低有密切的关系。第二、强化社会力量是降低犯罪发生的有效手段。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违法犯罪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它的发生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也就是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共同影响。打击违法犯罪的真正资源存在于社区之间。第三、坚持预防为主,坚决把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然而我们一直以来在执行警务工作中存在误区,我们把抓捕罪犯与迅速出警作为衡量警务工作的重要的方面,这种方式存在诸多缺陷。我们现在应该转变思想,把重要方面转移到案件发生前,尽早尽快发现违法犯罪,通过公安部门不懈的努力,尽可能的降低犯罪案件的发生。第四、维护社会的安定,我们必须从大的方面考量,从小的方面着手。古语有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我们必须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的采取措施,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引导社会治安整体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其次,社区治安防控。顾名思义,社区是人民生活的主要区域,每一个社区的组合构成了我们整个社会,每个社区的秩序是否安定、人民对社区治安状况是否满意等方面是我们党和国家建成和谐的小康社会重要考量标准。第一、强化对主体的行为约束。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加强对每一个社区居民行为的有效约束,指导居民行使合法的行为。第二、强化对社区空间区域的管理与控制。社区民警严重缺乏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严峻现实问题,其严重减缓了我们强化社区警务发展举措的步伐。综合分析之后,我们不难看出,加大社区民警人员投入是我们的当务之急。第三、强化重点时段的巡逻检查。例如:居民区的入室盗窃案件经常发生在上午的9-11时,住户外出上班家中无人看管。这就是经过我们认真分析总结之后得出的经验。由此,我们应当采取有效地措施加强检查巡逻力度,实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目的。
再次,强化社区和农村警务发展战略,统一协调实现共同发展。乡村与社区共同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基层。可以说二者是我们整个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基础。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是社区与农村统一协调发展战略,把治安防控建设工作细分并不断推进其深入发展。第一、加大社区与乡村警力人员配置力度。加大人员投入是整个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必须不遗余力的在领导决策,工作支持,制度保障等方面实现人员配置走向社区与农村。第二、警务设施统一配置。参考我们已成熟的机构模式,将社区警务室设施建设纳入到小区与城乡规划中来,合理的安排警务设施建设。第三、完善领导管理机制。实现主管领导直接领导社区民警开展执法检查与工作。第四、构建合理的奖励机制与激励措施。例如:逐步提高社区民警的工资与补贴额度、建立完善的休假制度、保险制度等。
刑法的实施过程中方法与手段: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协调配合保证刑法的实施。(1)公安机关行使司法侦查权力,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进行刑事侦查,绝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将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2)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进行监督,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已经移送审判的案件若发现以上情形应当撤回起诉。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则依法提起公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刑事责任;(3)审判机关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自诉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审判,依法保障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对于移交的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论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实施还是刑法的实施其方法与手段都是通过各种手段,密切各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二者在方法与手段方面存在联系性。
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价值目标与刑法的统一性
法律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违法犯罪为主要目标,充分维护公民的民主、自由与平等,保障公民人权,进而最终实现人民的权利。法的价值追求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追求自由与秩序的协调发展
法所追求价值的重要一方面就是自由。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社会规则。我国当前阶段的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给每个个体和群体以最大限度的自由,进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然而,自由并非是随心所欲。自由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二)保证公正正义和公平正义统一协调
法律来自正义,参与法律就是对正义的永恒不懈的追求。正义所追求的最核心的价值就是平等,平等就要求实现公正正义与公平正义实现统一协调。在我们建设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公安机关扮演的角色就是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最终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国家之所以赋予警察权利就是让其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换句话说,警察行使权力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公正正义与公平正义不是截然分开的关系,二者关系紧密相关。没有公正正义也就没有所谓的公平正义。反之,没有公平正义,公正正义也就无从谈起。
(三)以人为本,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目标的实现
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正是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法的价值最终要靠人的全面发展来统率。人的全面发展是法的价值的重要追求目标。通过人的全面发展来整合法的各个价值准则与目标。在人的全面发展之下,法的价值目标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人的全面发展具有终极的价值意义,是最高层次的价值。法治构建了一种规则来规范人们的生活方式,实现人们所追求与关心的理想与现实、生活需求统一协调。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不仅是世俗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所以,当前法治的实施仍将以实现人民生活幸福,社会秩序安定为其核心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刑法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具体而言:使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处罚。刑罚处罚具有严厉性的特征,不仅对于犯罪人进行罚款或者部分或者全部财产进行没收,而且对于人身自由进行剥夺,甚至可能判处死刑。可见,刑罚处罚的方式与手段是非常严厉的,相比社会治安案件处理措施而言。刑罚是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
从以上可以得出,正因为刑法处理措施的严厉性,所以我们对待社会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态度上,不能把二者进行截然分开,而应该是一种位阶或者阶层关系,只有在社会治安措施处理不能做到罪与刑相适应时,才能考虑使用刑法的处理手段,即滞后性。但二者所追求的目标价值是一致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秩序与成员的自由。
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刑法所追求结果的一致性
1987年结束了我国第一次严打斗争活动,但在此之后社会治安再次呈现出令人担忧的局面。在此种局面下,犯罪率呈现出急剧上升的态势,并且一直居高不下。根据公安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1990年以来,公安部门每年刑事犯罪立案数量保持在200万起上下,尤其到了2000年以后,公安部门立案的犯罪案件数量更是猛增到400万起,形势异常严峻。下面用具体的数字来说明,从1994-2004年,十年时间里,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从166万急剧增加到471.8万起,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指数从100增加到284.1。下面再从违法犯罪的总的数量来看,1994-2004年期间,全国犯罪案件的立案量表现处较快速度增长,从最初的173.8万起增长到475.6万件。④虽然2007年公安部门的刑事犯罪立案数量474.6万起,与2006年基本一致,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率下降,但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⑤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主要表现在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以及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呈现出高发态势。比如:暴力犯罪数量增多,危害性加大。经济犯罪所使用的手段多样,技术也不断提高。
有以上数据我们不难看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刑法的实施应该是密切联系的,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正是因为二者在结果上的有共同的价值追求,才使得二者具有结果的一致性,把刑法作为社会治安案件处理的最后手段。
注释:
①《管子·形势解》。
②《韩非子·显学》。
③《史记·孝文本记》。
④胡联和,胡鞍钢,王磊:《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变化态势的实证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4期。
⑤徐伟:《我国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期》,载自《法制日报》,2008年1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