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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与家风建设关系的历史考察

2016-03-15于语和刘振宇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家风建设家法

于语和,刘振宇

(南开大学,天津 300350)



家法与家风建设关系的历史考察

于语和,刘振宇

(南开大学,天津300350)

摘要:家风作为一种思想观念,是时代的产物,其内容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摒弃不合时宜者、添加新内涵。现代家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同样的思想内涵,家风建设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家风的培育和传承可以利用良好的家庭教育来实现。家法作为家庭教育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家风塑造和传承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家法不仅是一种教育方式,也是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察传统社会中家法的社会功能及其对于传统家风的塑造、传承作用可以对当前利用现代家法培育和传承现代家风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家风建设;家法;民间法

作者介绍:于语和(1962-),男,天津人,南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后,主要从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民间法学研究;刘振宇(1992-),女,南开大学2015级法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史学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事业的腾飞和社会全方位改革的深入,中国社会迈入了一个快速发展变革的新时代。然而,在我们分享着社会转型带来的便利和喜悦的同时,社会转型时期诚信缺位、社会风险增大等弊端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社会结构转型导致的社会开放性使得人们的价值观进一步多元化,而要塑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符合价值观,则需要从中国实际国情出发。我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传统文化未曾中断且流传至今的国家。尽管当前我国对外开放和中西文化交流日益增强,不可否认的是,传统文化依然对当下社会存在着十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特别是我国几千年来一以贯之的以家庭为核心的“根”文化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这使得塑造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应当也必须考虑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庭美德入手,把塑造良好家风作为以德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党和政府在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的治国路径之时,提出要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思想,大力倡导建设良好家风。从2001年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对家庭美德的阐述,到十八大报告中“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①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表述,党和政府明确将家庭美德纳入重点弘扬范畴,家风建设越来越多地受到政治领域的关注。良好家风也是良好政风的形成基础。2016年1 月12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从反腐倡廉的角度指出建设良好家风的重要性,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重视和弘扬优良家风的大环境之下,2014年春节期间,中央电视台联合光明日报等媒体推出了大型海采节目《家风》,面向全社会征集不同人群心目中的“家风”内涵。这一节目不仅唤醒了普通民众对家风传承的心理认同,而且在全社会引起了家风建设的“热潮”。

家风建设需遵循何种路径?也许考察中国传统中的家风建设可以给予现代人以启发。中国传统中的家风建设是通过家庭教育实现的。传统的家庭教育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父母长辈的以身作则,潜移默化地影响后辈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另一种则是制定家法族规,以规则来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并对其施行礼制教化。本文拟以后一种方式,即家法族规为切入点,考察家法与家风之间的关系,以期为现代的家风建设有所启发和裨益。

一、家风与家法概述

在研究家风建设与家法问题之前,首先阐明二者的概念、内涵并按照逻辑顺序解释两者的关系是一个较为平顺的思维过程。

(一)家风的定义及内容沿革

家风是一种思想观念和道德风尚,它依托家庭而产生,与实体家庭、家庭观念密切相关。家庭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群体形式和社会关系,随着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的变迁而变化发展。家风作为家庭生活的产物,其本身也具有时代性,它与当时主流的思想价值观念基本保持一致。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较长时期里,儒家文化一直处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统治地位,主导着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来的价值选择。因此,中国传统语境下的家风被深深地打上了儒家文化的烙印,其内容与儒家价值观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儒家价值观主要包括忠义孝悌、礼义廉耻以及仁者守信等,中国古代许多传统家庭的家风也把此种价值观念作为家风的重要内容。有古人把切合当时儒家主流价值观的家风概括为“五常八德”,“五常”即仁、义、礼、智、信,“八德”即忠、孝、仁、爱、信、义、和、平[3]15。及至近现代,一方面,随着传统封建社会的消亡,与封建社会相适应的传统宗族式家庭和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小农家庭存在空间也近乎消弭,“2+1”式的新型核心家庭模式开始成为主要的家庭形式;另一方面,儒家思想的影响力减弱和多种文化的碰撞和交融促使人们的价值选择和对道德的理解更加多元化。如此因素均导致了现代家风与传统家风相比,有着新的内涵与发展。首先,由于旧的封建等级秩序被打破,家族中的等级观念也逐渐为“人人平等”观念所替代,以“绝对的孝”为典型的传统家风已经与时代不相适应,新的强调和谐相处、平等互助、团结友爱的新的思想内涵被纳入家风范畴;其次,随着我国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和西方“天赋人权”的权利观念的广泛影响,法治、人权等精神逐渐为民众所接受,使得家风添加了民主守法、依法维权等新内容。

(二)家风与家教的关系

一个家庭对其家庭成员进行的家庭教育,是其家风形成和传承的基础。关于家教与家风的关系,有学者这样描述:“家教是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进行代际之间传播家风的行为。‘家教’是所有民族拥有的自觉的、有意识的对子孙后代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尤其是我们中国,最有特色[4]85。”中国的传统家庭教育主要倚靠两种手段,即制定家法族规来规制家庭成员的行为和由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家庭长辈作出榜样造成潜在的心理引导。此两种手段也是家风塑造、建设的基本方式。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家教与家风塑造在目的上具有统一性,即都是为了引导家庭成员做出正确价值选择、促进个人成长并由此促进家庭繁荣。在普遍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一个人形成知识体系、价值观念之时最先学习和仿照的对象。同时,当个人对于采取何种行为产生疑惑之时,出于在共同生活中所建立起来的信任和长辈生活阅历带来的天然权威感会让他选择遵照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长者在相同情形下的先例。另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也存在着互相制约的关系。一旦有家人的行为违背家庭成员所共同信奉、遵守的习惯、准则甚至是某种观念,这一“违背者”将受到其他家庭成员自发地孤立或者舆论上的谴责。这种无形的约束力在传统的长期聚居的家族中有着相当强大的效力。制定家法族规来实施家庭教育是我国传统家庭教育与其他国家相比独具特色的一个方面,此种方式的采用,与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和社会构成是不可分离的。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家国同构”的社会,家庭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相通性。国家是家庭的扩大。因此,“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典也,国有典则赏罚以饬臣民,家规寓劝惩以训子弟,其事殊,其理一也①参见安徽《仙源东溪项氏族谱》卷一《祠规引》”。齐家如同治国,若要家庭繁盛,则需有“家法”来教育和规制家庭成员的行为。家法在内容中不仅规定了家庭成员应当遵循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则,从思想上教化家庭成员选择合理的行为,许多家法还规定了对于家法违反者的惩处措施。这种由特定成员共同信仰、共同遵守和有着一定权威性和强制力的规条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有着极为相似的一面。以严格执行家法为手段的家庭成员教育方式,不仅克服了言传身教等潜移默化家教方式的不确定性,效力上也强于后者。另一重要意义是,以家法族规为表现形式的家庭教育也为家风塑造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操作经验,使得家风的传承更加有章可循。家法作为基本家庭教育方式之一,对家风塑造有着重要意义。

(三)民间法的视角下的家法定义与内容变迁

亨利·莱维·布律尔在其所著的《法律社会学》中有这样的描述:“只要对社会生活简单地观察一下就可使我们相信,除了由政权强加的法律规则外,还存在着某些法律规定、或至少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在我国传统社会乃至当下社会中,除国家法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法律”,即“民间法”。目前学界对于“民间法”的概念多有争议,如“本土资源”、“地方性知识”等等。而对于本文来说,若是不先明确“什么是民间法”这一大前提,就无法说明家法在民间法的语境下的定义。因此,这里采用下定义的一般方法明确“民间法”的概念——“民间法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特定地域或者群体内人们在较长时间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用以规制人们的行为,确定权利义务,并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约束性的行为规范”[5]22。从这一概念出发审视家法,可以发现家法有着民间法所共通的特定范围性、规范性、自发性等特点。可以说,家法是民间法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

“家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家法仅指一个小家庭内部的行为规范,以综合性规范为主;广义的家法包括家法和族规,指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形成的,在家庭范围内被所有家庭成员普遍遵守的,有一定约束力的日常行为规范。家法和族规虽然在表现形式上有一定区别,但在本质上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且在家风塑造的功能上也趋于一致。因此,本文所称“家法”即广义上的家法。

在中国古代社会,许多保有优良家风的家族,都制定了约束力较强的家法。“家规”、“家训”、“家约”、“家仪”、“家诫”、“家范”、“家劝”、“家语”、“家矩”、“家诰”均属家法的同义语。在内容上,古代家法不仅与儒家传统思想相结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守孝悌、遵礼制,以具体的条规教化家庭成员形成与主流价值观相符合的价值取向,而且在其他家庭生活方面也涉及广泛。如规定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家法的惩治办法、婚丧嫁娶的仪式流程、一些细微的民事纠纷的裁决依据等,甚至在为官、兴办公益事业和田间耕作、兴修水利方面都有所涉及。在近当代家庭规模缩小、人口流动性增大和社会文化多元的现实之下,传统的形式上的家法似乎已难寻踪迹,这是否意味着家法成为历史了呢?笔者以为不然。现代的家法正在由于国家和民众对传统思想文化的重视和家文化依旧深刻的影响表现出其生命力。当前,在我国很多地区,出现了家庭、家族组织制定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家法现象。例如在2014年上海市举办的家风家训征集活动中,涌现出很多百姓结合当下价值观所制定的优秀家训家规。同时,一些学者也意识到家法对于家庭教育、家风塑造的重要作用制定了现代家法,如当代著名社会学家邓伟志订立的“家规”。现代家法在内容方面较之传统家法更加注重对家庭成员的价值观的引导,并且,守法民主等新的理念也被吸纳进入现代家法之中。

二、传统家法与传统家风传承

(一)传统家法的历史源流和社会功能

自动驾驶方面,德国汽车工业协会(VDA)中国总经理Thomas Meurers博士发表了题为“德国产业视角谈自动驾驶及无人驾驶”的主旨演讲,他指出,在德国和中国公共道路上的自动驾驶的推广,将会改变道路安全、交通效率和消费者舒适度。德国汽车工业正在逐步向消费者推广自动驾驶技术,下一步推广的高度自动化系统技术已经成熟,并通过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开展验证工作。德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正在积极支持

我国传统社会中,制定家法并世代传承这一历史习惯可谓源远流长。最初意义上的家法雏形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末期。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家长制父系氏族社会时期,调整家庭、氏族成员的行为规范便已经出现,其产生明显早于国家法。梅因认为,“在人类初生时代,不可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这种带有家法性质的行为规范与后世所称的家法在内容、功能、表现形式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另外,由于中国国家产生是一个由具有血缘关系的氏族直接转化为国家组织的过程,氏族行为规范作为一种原始的社会习惯,可以说是传统家法和国家法律的共同源头。一般后世所称的传统家法,指与中国古代国家法相对应的,调整古代家族内部成员权利义务,解决家庭内部矛盾,用以教化家人的行为规范。它产生于封建社会的个体家长制家庭。

传统家法在表现形式方面经历了一个从不成文到成文的过程,其内容也随之不断丰富。早期的家法主要是依靠是家族内部长辈对晚辈的口头教诲进行传承。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早期家法存在一定的文字形式,但其内容多数以劝诫教导子孙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为主,缺乏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与其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如诸葛亮为劝诫子孙为学勤奋、修身养性,在其《诫子书》中有言:“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澹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夫学须静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淫慢则不能励精,险躁则不能冶性。年与时驰,意与日去,遂成枯落,多不接世,悲守穷庐,将复何及”,虽见诸笔端,但仍属不成文家法形式。制定成文家法的活动最早可见于西晋陈寿所著的《三国志》中。《三国志·魏书》记载,魏人田畴曾经“……为约束相杀伤、犯盗、诤讼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余条。又制为婚姻嫁娶之礼,兴举学校讲授之业,班行其众”。可见,最早成文的家法是倚靠家长的权威进行制定并颁行全族,对全体家庭成员有约束力,其强制力由家族内部人员保障。“法重者至死”,家法的威慑力不弱于国家法。早期成文家法在内容上也与国家法有相通之处,如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侵权之后的处理方案。同时,其内容还包含国家法涉及较少的民事领域,如婚丧仪式、公益建设等,具有综合性,可谓“礼”与“法”的结合。

南北朝时期文学家颜之推所撰的《颜氏家训》,是中国传统历史上第一部典型意义上的家法,它对后世家法的内容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颜氏家训》沿袭了之前家法礼法结合的精神内涵,在内容上首先强调对家庭成员的道德教化。例如,颜之推在《颜氏家训》中劝诫后人要勤于读书来提升自己的精神修养,“若能常保数百卷书,千载终不为小人也”,即读书可以使人保持正气。另外,《颜氏家训》也包含很多关于调整家庭成员行为的规范。例如,在亲属关系方面,《颜氏家训》结合儒家“亲亲、尊尊”观念,有言“夫有人民而后有夫妇,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兄弟:一家之亲,此三而已矣。自兹以往,至于九族,皆本于三亲焉,故于人伦为重者也,不可不笃[5]28。”要求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中重视家庭和睦,遵守夫妻、父子、兄弟之秩。在家庭教育方面,家长则应当以身作则,即使“箕帚匕箸,咳唾唯诺,执烛沃盥”之时都要起到表率作用。另外,《颜氏家训》还规定了诸如婚姻、持家、守法方面的内容,可谓是家法的代表之作。

《颜氏家训》为后世家法制定提供了借鉴。自《颜氏家训》起,家法的内容开始体系化,其后大多家法都包括道德教诲和行为规则两方面内容,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各有侧重,不断丰富。例如唐代《崔氏宗谱》规定“德业相劝”的道德规范和家庭成员“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和“藏谱版、守谱本、立族长、置义塾、继绝世、恤孤幼、绝大恶、谨婚嫁、葬婴骸、急外难①参见陕西武功县《崔氏宗谱》”的家族权利义务;宋代受理学兴盛的影响,家法中的教化条款更为详实;及至近代,传统的家法内容上则更加务实,其持家条款进一步丰富完善。

家法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社会功能。一方面,自唐代家法体系化开始,家法作为一种被所国家支持和倡导的、具有一定法律特性的行为规范,起着补充国家法、协助官方治理基层的社会调整作用。我国传统“伦理本位”的农业社会以“家国一体”为其政治体制基本特征。“家是一小国,国是一大家”,家庭不仅是社会的生活生产单位,也是社会最基础的构成细胞。我国地域广阔,人员众多,限于封建王朝行政机构和官员较少的现实和中央高度集权型统治模式,王朝直接掌控的权利往往只能达于州县,难以深入基层。因此,国家在治理基层之时,不得不适当下放权力,鼓励家族、家庭内部实行自治,以协助国家法完成社会治理。家庭、家族为了实现自身的繁荣昌盛,采取在家法中规定与国家法价值取向相一致的行为规范并用以约束全体家庭成员的方式来实现自治和协助官治。家法之于家庭、家族犹如国法之于国家,是传统家族规制家庭成员行为、保障家庭秩序稳定的重要手段。由于家法着眼于家庭成员的日常家庭生活,其较之国家法更容易被接受和理解。此外,与有着难以克服的滞后性、不健全性等缺陷的国家制定法相比,家法作为来源于生活的“自治性”行为规范,回应社会变化较为敏感迅速,更为灵活,可以弥补国家法的不足。不仅如此,家法还发挥着传统以刑法为主的国家法涉及较少的调解琐碎民事纠纷的功能。它通过将亲属之间的矛盾纠纷化解于家庭内部,保证家庭和睦,间接地缓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一般意义上的家法从出现之时,就是以引导家庭成员做出与当时主流价值观相符合的价值选择,教育家庭成员修身自律,养成良好道德品质为目的的。家法以家庭内部的道德训诫要求个人遵守社会普遍的道德准则,此种以塑造良好家风为直接目标的行为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产生有利影响。首先,家法的道德规劝内容以在中国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伦理纲常观念为原型,以维护家族秩序为目的,经过加工整理而形成的。这种道德规劝不仅具有深刻的文化根基,而且在客观上稳定了封建统治秩序,因而被封建统治者所普遍倡导。其次,家法的道德规制从血脉亲情的人之本性出发,依靠传统习惯的强大惯性以及内在的先祖崇拜信念发生作用,具有普适性,不仅在当时,甚至在当下仍然有着一定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意义。

(二)传统家法对传统家风的塑造以及传统家风的社会意义

中国历史上的传统家风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具有传承性,这一特征要求它的形成以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相对紧密的家庭联系为前提。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恰恰是安土重迁的。在中国国家产生之时,血缘联系不但没有瓦解反而得以强化。典型的宗族社会为家风的出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更为重要的一点要求是,家风是在家庭成员长期坚持某种生活习惯、行为方式的情形下形成的,而要实现使家庭成员自觉按照特定的行为方式生活,则需要对家庭成员进行规制和家庭教育,这种规制、教育即表现为家法。首先,传统家法的道德规劝内容对家庭成员的教化作用是家风形成的基础。家法作为家庭成员生活的“准则”,其内容上大多要求家庭成员重视修身律己,恪守孝悌礼法,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这是家法力求与占传统社会思想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相统一的结果。例如朱熹的《朱子家训》中“有德者,年虽下于我,我必尊之。不肖者,年虽高于我,我必远之①录自《紫阳朱氏宗谱》”,要求家庭成员尚贤远恶,谦和内省;《颜氏家训》中论述兄弟血脉相亲“二亲既殁,兄弟相顾,当如形之与影,声之与响;爱先人之遗体,惜己身之分气,非兄弟何念哉”[6]29,要求家庭成员做到兄友弟恭;明代何伦《何氏家训》中“殊不知孝之道,岂养之一事所能尽哉?要有深爱婉容,而承颜顺志,尊敬谨畏,而惟命是从。稍有斯须欺慢违忤,或伤教败礼,取辱贻忧,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也②出自明代何伦《何氏家训·孝亲敬长之规》”,要求在孝顺长辈时不能将仅对长辈尽赡养义务看作是完成了尽孝,应当做事恭敬不违背长辈的教诲,等等。家法中诸如此类规定,均是从道德方面教化家庭成员,使之坚持与家法以及社会主流价值观相适应的行为选择,从而达到以礼、孝为基本内容的传统家风成型并传承的目的。这也是家法与家风在内涵上相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传统家法中所规定的家庭成员权利义务规范以及违反应当负担的义务或者与家庭道德观念相悖的惩罚性后果,对良好家风的形成和稳定传承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传统家法或是经家族内部讨论制定或是由掌握家族绝对权力的家长颁行,其有着和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相同特质——权威性。同时,家庭成员履行家法中的义务,不仅在于自身的内心道德约束和自觉,还在于家族“执法机构”的强制力。家法是一种“准法律”,它通过家族舆论、家族内部惩罚等方式处置违背家法的家庭成员,以保证家法的各项内容在家族内部被共同遵守。如《四安孙氏家规》规定:“奸淫乱伦者,出”,有家庭成员为淫乱行为的,要处以逐出家族的惩罚。不仅如此,家法作为家长制基础上的产物,其如“尊长、孝顺”等义务性规定与国家法相通,可以借助国家执法机关的暴力来保证实行。通过家族内部执法和国家暴力强制两种保障手段,家法中蕴含的与其所处时代一般主流价值相统一的道德品质要求,在家庭成员中得到比之潜移默化的道德教化更加强有力地贯彻,从而促进与家法价值取向相同的良好家风的形成和传承。

在传统家法塑造下形成并且稳定传承的传统家风,在当时社会有着较为积极的意义。首先,在保证儒家思想作为传统社会主流思想方面,传统家风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相较之封建统治者直接在全国范围内官方式宣扬的儒家思想,与儒家思想有着相同精神内涵的传统家风则是在家族内部,通过共同生活中有威望的长辈对家庭成员的道德教化、相应行为规范对家庭成员的强制以及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影响等途径,使全体家庭成员从内心形成对儒家思想的信仰。这种推行统治思想的手段在以家庭为最基本、最核心的社会组成的传统社会中是极为有效的。其次,良好的家风还在一定方面对吏治的廉洁产生了积极影响。我国历史上许多传承悠久的家族都有着“做官清廉”的家风,在此家风影响下,其家庭成员在为官时会更加倾向于选择“廉洁自律”。另外,传统家风的精神内涵中还包括人类社会所普遍崇尚的道德风俗,塑造和传承家风可以促进社会秩序稳定和谐。例如,“义”是传统家风的一个重要内容,义,也就是人类所长期追求的公平公正,每个人都是家庭的成员,如果家庭成员以“义”来塑造自身道德品质,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会遥远;又如“善”,是人类内心所保有的对人和物的爱护之情,在“善”的家风的引导下,社会也会离“大同”更近一步。

三、现代家法与现代家风建设

(一)现代社会家法的存在空间及其形式内容

任何社会都不是仅依靠国家制定法来保证社会有序运行的。在当下中国,大量的民间习惯、乡规民约与国家法一道,调整着社会秩序。如果将法与阶级、统治者意志、国家强制力分离来看,法律在社会中是以多元的形式存在的。从法律多元的视角来看,民间被特定人群所信赖、遵守的,有着地域性、约束性、一定权威性等特点的行为规范可以被称为“民间法”。民间法因着国家法本身滞后性的缺陷以及人们普遍的经验法则主义信仰,不仅在古代,在现代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同时,民间法的运作,发挥着补充国家制定法漏洞的功能,与国家法一道,成为治理国家必不可少的规范。家法是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传统家法的复兴和新型家法的制定现象证明其在现代社会中也依然有着广阔的生存空间。作为一种被现代社会的民众主动存续的、较为灵活的社会规范,家法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及其自身在解决家庭纠纷方面表现出的公平性、合理性,是它能够保持相对稳定性的重要原因。唯其如此,一般民众对它依旧保持着相当程度的认同。家法是一种“活法”,其生命力在于它的形式和内容都是随着时代变迁而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一方面,旧的、不合时宜的形式、内容被消解。首先,传统家法内容中的封建等级尊卑规则、家长绝对权力规则是在封建家长制基础上产生的。在人权至上、人人平等观念已经被普遍接受的现代,带有封建色彩的家法规条失去了依凭的土壤,被现代家法所摒弃。其次,在强调法治的现代中国,传统家法中对家庭成员的人身处罚规定被废止,剥夺人身权利的惩罚权力为国家法所保留。另外,有“小国法”之称的条规形式的家法在现代已经鲜见,家法形式更加多样化。一方面,新的、符合时代发展的内容被构建。首先,现代家法内容上由详细规定家庭成员权利义务、违规惩处手段的综合性的、与国法相对接的“准法”转变为更加注重道德教化、以规范家庭成员日常生活中的品质养成的行为规范为主的家庭准则。现代家法更多地被看作家庭教育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应用。其次,家法受现代社会民众个人权利的意识觉醒的影响,在内容上比传统家法更加看重对家庭成员权利的保障,“家人为家,家为家人”成为新的家法制定原则。另外,由于现代社会文化多元,家法表现为如顺口溜、家庭内部约定等多种形式,更加平易近人,容易被家庭成员所接受和传承。现代家法的自治性主要体现在以家法这一家庭成员行为规范来落实家庭教育、消解家庭内部矛盾和促进家庭和谐等方面。与传统家法发挥的弥补传统国家法在民事活动中的缺失的功能相比,现代家法的社会功能则更加侧重于教育民众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家庭和谐来促进社会和谐、消解矛盾、缓解司法压力。特别对于现代家风的形成来说,更是有着十分深刻的意义。

(二)现代家法的形成和传承方式

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交通的发达,打破了传统农业社会“生于斯,长于斯”的生存模式,人口流动性加强;同时,随着封建家长制成为历史,作为传统社会重要的基层自治组织的宗族也逐渐丧失其功能,为社区、村委会所替代。另外,当前核心家庭成为主要的家庭形式,家庭规模缩小;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思想受到多元的文化洗礼。以上几个主要原因促使传统教条形式的家法向内容精简、形式多样的现代家法转变。现代社会大多数家庭父母在子女成年后,通常不会选择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两代人生活在不同城市。这也使得现代家法在形成和传承方式上在借鉴传统家法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新的变化。

首先,现代家法的形成和传承要依靠良好的家庭教育。制定家法并督促家庭中的晚辈按照家法修身养性,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有效的家庭教育方式之一。家法作为家庭教育方式,需要其他家庭教育来辅助、保障其取得良好的效果。例如父母的行为选择和对子女的教育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现代家法的形成和传承。个人的家庭环境对其人格塑造多具有基础而深远的影响。司马光在其所制《家范》中指出,“夫习与正人居之,不能毋正,犹生长于齐不能不齐言也。习与不正人居之,不能毋不正,犹生长楚,不能不楚言也[7]34”,人的品行往往受到与其交往之人的熏陶。尤其在传统家法中违犯道德规条的人身惩罚内容已因不合时宜而被摒弃的当代社会,要保证家庭成员,特别是家庭中的晚辈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切实遵守家法,就必然要求家庭模范教育发挥出更大的作用。首先,作为晚辈的最早的“模范”的父母、其他关系密切的长辈应当在道德上以较高标准要求自己,在行为上选择守法、行善,为晚辈作出表率。另外,长辈还需在教育上多注重后辈的德行培养,尊重后辈的自主选择,改变守旧的“家长主义”和当前“重智育,轻德育”观念。在互相尊重、良好家庭环境下制定与当前价值取向相适应的现代家法,又反作用于其他的家庭教育。家庭成员互相影响、督促,使得现代家法在家庭内部具有约束力,能够较为稳定地传承下去。

社会的支持和倡导是现代家法形成和传承的另一关键。通过运用历史研究法可以发现,传统家法之所以得以累世传承,与国家、社会的支持有着密不可分。在现代,要使良好的家法发挥效用,也离不开国家、社会的倡导。“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国家立法、司法等官方自上而下的推进型的显性条件,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也取决于长期以来民众心目中所固守的家法族规、村规民约、宗教法规等民间社会规范类的隐性的传统思想文化条件等因素”[8],在国家、社会层面以倡导制定现代家法的形式来推进国家法制建设和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同时,国家宜重视中国优秀传统的吸收借鉴,对传统的家法内容进行“扬弃”,保留其具有人类共通性的“孝”、“和睦”、“亲情”等因素,提倡在小家庭内部制定现代家法。此类举措也不失为使得现代家法被民众所重视的可行方式。另外,社会价值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良好家法的形成和传承。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社会是家庭存在的土壤。纵观历史上的传统家法,其内容无一不是与当时所要求的价值选择相适应的。当前我国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民众所普遍认同的价值着眼,为家法制定提供了方向。以各种形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也为与其价值内涵相统一的现代家法传承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以现代家法为手段建设现代家风

多元文化冲击下的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家风的认识也趋于多元。什么是现代家风?“不啃老,不坑爹”,一位温州创业青年道出他对于家风的理解;“做人要实在一些,朴实一点,厚道一点”,一位面摊老板如是说[9]……通过家风海采活动,我们不难发现在民众对现代家风的众多的朴素理解之中的共性,即中华民族“实在、友善、自立”的精神特质。与传统家风相比,现代家风继承了前者“与人为善、勤俭自立、诚信知礼”的优秀内容,又从更加重视个人权利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添加了“自我充实、民主守法”等新的内涵。

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指导着其家庭成员的价值选择。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有良好的家风,才能汇聚起良好的社会风气。家风建设是弘扬当前主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举措。传统的家法对于家风塑造和传承的积极功能启示我们,要建设现代家风,也需要现代家法的协助。

第一,现代家法作为一种家庭教育方式,教育家庭成员修身养性,塑造良好的道德品质。家法的基本教育功能在于运用实行于家庭内部的行为规范规制家庭成员的行为;以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约束为其约束力的表现方式,通过潜移默化塑造家庭成员的人格。现代家法在内容上更加注重家庭成员的个人发展和道德品质的培养,它的制定和教育功能的发挥都是家庭成员经过平等协商的结果。现代家法形式灵活多样,更加易于被全体家庭成员接受。同时,这种家庭教育手段融于日常生活中,对家庭成员的影响相对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影响也十分深入。通过实行现代家法,引导家庭成员自我自律,进而在整个家庭内部形成心理共识和统一的价值观,这种思想观念就是现代家风。另外,现代家法是家庭成员行为的准则,这一准则是在家庭的精神准则——家风的指导之下随着时代发展的。在家庭内部制定并遵循以家风为指导、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现代家法,可以保障良好的家风较为稳定地传承下去,进而对社会风气产生持久的积极影响。

第二,现代家法作为家庭内部的调解机制,消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促进和谐家风的形成。现代家法剥离了传统家法作为封建社会基层自治结构自治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对接的属性,但在精神内涵上仍然保留着与国家法价值取向相统一的特性。现代家法作为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充国家法之不足功能。它主要作用于家庭内部不涉国家法律的轻微矛盾,通过家庭成员共同遵守互相包容、谅解的行为规范以及矛盾出现之后内部协商调解规范来消解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将家庭矛盾控制在家庭范围之内,不仅可以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还有助于防范更大矛盾的出现,节约社会司法资源。受传统文化的深入影响,中国人具有浓重的“家”情结,家庭和睦才能有和谐家风,家风和谐才会有和谐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纂室.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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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于语和.民间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6]颜之推.颜氏家训[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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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侠.家法族规与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D].济南:山东大学,2008.

[9]王斯敏.“家风”吹送正能量[N].光明日报,2014-02-17-001.

(责任编辑:天下溪)

TheHistorical Research of theFamily Discipline and Family StyleConstruction

YUYu- he,LIUZhen- yu
(Nankai University,Tianjin,300350)

Abstract:As a idea,family style is the product of its time. Its content was changing with the society change and abandoning an outmoded content,adding a new connotation. Modern family style has a same thought connotation with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Family style's construction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of advocating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family tradition can take advantage of the good family education. As an important way of family education,family discipline plays an active role for family tradition's shaping and inheritance. family discipline is not only a measure of education,but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folk law. Researching the social function of family discipline and its promoting effect in shaping,inheriting the traditional family style can direct cultivate and inherit modern family style by using modern family discipline.

Key words:%family style construction;family discipline;folk law.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1140(2016)03- 0000- 00

收稿日期:2016- 04- 08

项目基金: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研究”(11BFX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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