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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共五大党章承前启后的历史价值

2016-03-15张秋实汪洪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党章委员会党员

张秋实,汪洪

(1.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武汉430022;2.武汉工程大学,湖北武汉430205)

·党史党建研究·

论中共五大党章承前启后的历史价值

张秋实1,汪洪2

(1.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武汉430022;2.武汉工程大学,湖北武汉430205)

在中共早期党章发展史上,五大党章具有承前启后的里程碑式意义,因为从一大到四大制定的党纲和党章为其超前发展打下了较好的党章文本基础、党组织自身建设迅速发展为其提出多个开创性规定奠定了组织基础、国共合作共同领导的国民革命由珠江流域向长江流域推进为其创造了历史基础;相对于三大对二大党章和四大对三大党章的局部修改,中共五大对四大党章的修改则是“大改”。正是这一“大改”使五大党章开启了党的组织章程规范化进程。五大党章确立了中共党章的基本框架、奠定了中共组织架构的基础,成为民主集中制和党内监督的源头,有多个开创性规定一直被延续至今。它在中共党章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

党章史;五大党章;承前启后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6.05.012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因此,中国共产党从一诞生起,就非常注重党的纲领和章程等基本文献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党的纲领和章程必须是全党确认的重要文件。因为,对党内而言,它是全党团结和统一的法权基础;对党外而言,它则是全社会全世界或其他党派据以认识、了解、判断党的性质和活动价值的重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纲领和章程制定、修改、完善的进程,反映了中国共产党自身组织建设日益发展壮大、领导革命建设及执政的经验逐步积累的光辉历程。因此,中共党章史就是我们党的光辉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中共早期党章的发展历程,笔者认为,五大党章在其中发挥了承前启后的历史作用。

一、五大党章在中共党章发展史上承前启后的原因分析

党章研究专家叶笃初教授指出:“党的状况怎样,党章就会怎样;党在理论、政治、组织上成熟到什么程度,党章也就会成熟到什么程度。”[1]在中共早期党章发展史上,五大党章之所以能够具有承前启后的里程碑式的意义,其原因主要如下:

1.从一大到四大制定的党纲和党章为五大党章内容的超前发展打下了重要的文本基础

中国共产党一大召开时,由于时间紧迫,同时也缺乏全国范围的党建实践经验,因而没有专门制定党章,但大会制定和通过了体现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国共产党纲领》[2](P3-4)共十五条,规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党的纲领和最终奋斗目标是“以无产阶级革命大军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工阶级重建国家,直至阶级差别消灭;采取无产阶级专政,以完成阶级斗争的目标——消灭阶级;推翻资本私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如机器、土地、建筑物、半成品等,将其归社会公有;联合第三国际”。《纲领》还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发展党员的手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接受党员不得有性别和民族歧视。凡接受本党纲领和政策并保证忠于本党者,经党员一人介绍,均可成为本党同志,但入党前必须与反对本党纲领的任何党派团体断绝关系”、“在公开的时机成熟之前,对本党宗旨乃至党籍均须保守秘密”、“凡党员已有五人的地区,可组织地方苏维埃”、“如全国党员人数已超过五百人,或地方委员会已成立五个以上,则应选择适当地点,召开全国代表大会,选出十人,组织中央执行委员会”等等。这是中共党史上第一个关于党自身建设的重要文献,它正确规定了党的名称、组织原则和奋斗目标,鲜明地向世界表明: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就是一个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理论指导、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目标的无产阶级政党。但这份纲领仅存俄、英两种文本,中文原稿至今尚未找到,现在的中文文本是由这两种外文文本翻译而来的。

中共一大虽然没有产生正式的党章,但大会决定由选举产生的中央局起草党章草案,提交中共二大通过。因此,1922年7月召开的中共二大正式创建了中共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首先,二大制定正式党章具有必要性。除了中共一大关于制定党章的决定外,随着中共正式建立和在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党需要通过正规的章程来建立党内的正确关系和正常生活,以推进党组织的发展,确保党的政治任务实现。这些赋予了二大担负起创建首部党章的历史重任及必要性。其次,二大制定正式党章具有可能性。到二大召开前,党员人数和党的地方组织,都比一年前大有增加;党的组织活动和党的组织发展经历了一年的实践,特别是在吸收党员、开展工人群众工作、学习研究和传播建党理论等方面的能力有所提高,也积累了一些初步的经验。在这个背景下,制定党的章程,不仅是党组织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而且也具有了可能性。

根据中共一大的决定,中央局向二大提交了一份党章草案,与会代表以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和苏共八大党章为参考蓝本,对其进行认真讨论和修改,最终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党章。它与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和《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一起,构成全党确认的政治纲领、奋斗目标、党的性质、组织活动规则等党建方面的基本文献框架。从党章体例上讲,《中国共产党章程》属于单纯的组织章程,分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6章,共有29条,分别对党员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党的组织系统及其构成、党的会议和活动方式、党的组织纪律、党的经费来源及使用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有实质性的方面,比如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突出强调和赋予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这些规定也有程序性的方面,比如在入党审批方面比一大纲领规定得更具体、层次更细,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区执行委员会实行选举制、任期制作出程序性规定。此外,首部党章专门把纪律作为一章,并且用了9个条文进行规定,其纪律规定十分严格,体现了我们党从一开始就注重纪律建设,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党章的正式诞生,标志着中共在政治、理论和组织上的完备建成。

二大创建的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党章在三大和四大上并没有作太大的修改。1923年6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共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对二大党章的结构和内容只作了个别条文的增改。章程共六章,三十条。新增的一条是“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三大党章对党员入党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比如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党员二人之介绍”,并且首次规定了新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同时还对候补党员和正式党员分别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三大党章增加了成立党小组的人数,由原来的“三至五人”增加到“五人至十人”;三大党章增加了中央领导成员,调整了领导分工,将原来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改为“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还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1925年1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共四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仍然保持三大党章的原有章节和基本内容,共6章31条。四大党章的变化主要有下列方面:一是“纪律”部分新增一条规定“凡党员离开其所在地时必须经该地方党部许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党部时必须向该党部报到”;二是对党支部、党小组作出新规定,在中共党史上首次将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组织;三是规定党的组织系统为支部、地方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中央,使党的组织结构开始完善合理;四是将此前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职务改称“总书记”、地方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委员长职务改称“书记”。总之,到五大召开前,中国共产党党章已经初步形成了较好的文本基础。

2.中共五大召开前后党组织自身建设迅速发展为五大党章提出多个开创性规定奠定了组织基础

组织建设是党的各项建设的基础。中共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面临着自身组织建设这一首要任务。但是,党从最初组建到四大召开时,其自身的组织发展速度并不理想。一大召开时53人(也有说57人),二大召开时195人,三大召开时420人,四大召开时994人。经过五年的发展,中共在全国范围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千人。这应该不是令人满意的成绩。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共合作之初的中共领导人,对在统一战线内如何迅速扩大自身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高,目的也不明确;相反把改造和发展国民党成一个全国性革命政党当作了主要努力目标。对中共发展极为关注的共产国际工作人员维经斯基,发觉中共党内产生了重视国民党组织发展而忽视共产党自身组织发展的倾向,他及时指出这一问题。在1924年1月15日给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的报告[3](P139)中,维经斯基指出:“我们发现某些征兆,说明党内并非所有的事情都很顺利。”他建议在上海召开一次中共中央委员会成员和负责人以及青年的代表会议,解决忽视党内自身建设问题。2月25日,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东方委员会听取报告后决定:中共在5月应该召开一次党中央委员会扩大全会,要求中共“要开展一次扩大党员数量的运动,主要吸收25岁以上工人出身的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4](P490-491)。1924年4月,维经斯基带着共产国际的这个决定到中国纠正中共在国共合作工作中忽视自身组织建设的偏差。在共产国际代表维经斯基等人的帮助下,中共逐步认识到要加紧发展自身的组织建设。1924年5月10日至15日,中共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中央扩大执委会会议,会议调整了党在国民革命运动中的方针政策,主要强调加强党的自身建设。1925年1月,在上海召开的四大更是开创了中共党建史的新局面。大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权问题,在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议决案中,指出如果不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吾党决不能前进”,由此强调了加强和改善党组织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1926年7月12日至18日,中共中央在上海召开了四届三中全会,重申“扩大本党”的口号,要求在“最低级的农会内,均有本党支部的组织”,并为此适当降低农民入党标准,指出以“是否忠实而且是勇敢地为农民利益斗争为标准,不必问其有无宗法社会思想及迷信”;会议强调了党的支部建设和党的机关建设的重要性,针对中共中央组织部无人负责的情况,决定由陈独秀兼任中央组织部部长职务。这几次强调加强党的自身组织建设的会议,作为共产国际代表的维经斯基都参加并发表了意见。

为了贯彻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组织问题决议案,进一步加快发展党员的步伐,陈独秀于1926年10月17日以个人名义给各级党部负责同志写信强调指出:如果“不急谋党员数量上的增加,便是对党怠工,便是一种反动行为”。他在指示信中具体规定了各个不同地区发展党员应达到的数字和主要成分指标。接到陈独秀的指示信后,各区委和地方党委纷纷制定本地区的党员发展计划。于是,中共在扩大自己组织建设方面迈出了很大步伐,各地党员数量急剧增加。到五大召开时,全国党员近5.8万人。“中共中央直接领导着湖南、湖北、江浙、广东、北方、江西、河南、陕甘八个区委和山东、福建、南满、北满、安徽、四川六个地委。共青团员也发展到3.5万人”[5](P279)此外,在莫斯科、海参崴、日本、法国等地都有中共党员,并设有通讯处或支部。党员人数和党组织规模迅速发展,为五大党章提出多个意义非常的开创性规定奠定了组织基础。

3.国共合作共同领导的国民革命由珠江流域向长江流域推进为中共制定承前启后的五大党章奠定了历史基础

在共产国际及其代表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三大确立了国共合作的战略方针。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召开,国共合作正式形成。从此,国共合作共同领导的“打倒列强,除军阀”的国民革命迅速发展,到1926年北伐战争由南向北推进,使国民革命中心由珠江流域发展到长江流域。随着国民革命中心北移汉口,国民党中央决定将设在广州的国民政府和国民党中央机关迁汉。与此同时,中共中央机关及中央委员们也陆续从上海搬迁到汉口,而共产国际派到中国指导和参加中共五大的代表团成员罗易、多里奥等人以及被莫斯科派来“中国组织和指导政治学校工作”的米夫等人[6]也先后到达汉口。至此,莫斯科各路驻华代表云集武汉,中国大革命时期几个最高领导机构(共产国际代表团、中共中央、武汉国民政府、国民党中央)迁驻武汉,使武汉一时成为风云际会、热闹非凡的“红色首都”,被斯大林称为“中国的莫斯科”。正像共产国际执委会远东局成员福京于1926年12月18日给朋友写信说的一样:“政治生活的中心已转到汉口,现在那里引人注目。国民党政府已迁至那里,新任英国大使,日本和美国的外交代表也抵达那里,以便同国民政府进行判断。格里高利(维经斯基——引者注)和鲍罗廷也在那里。”[7](P560)

国共合作一方面使中共获得了发展自身组织规模的有利社会环境和广阔历史空间,另一方面使中共从原来狭小的圈子里走出来,在更加波澜壮阔的大革命洪流中得到锻炼和壮大。从1925年1月四大到1927年4月五大召开,两年多风云激荡的历史岁月,发生了许多重大事件,如孙中山逝世、五卅运动、省港大罢工、国民党二大、三二0事件、整理党务案、国民革命军东征、广东革命根据地统一、北伐战争的发动和向北推进、两湖农民运动兴起、国民政府迁都武汉,四一二反革命政变,等等。这些斗争历程,使作为领导者和直接参与者的中共,从中积累起了一定的工农运动、武装暴动和自身组织建设的斗争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视野,提升了他们从事政治斗争的能力。

党章是党的历史发展的产物。国共合作共同领导的中国大革命的发展,为中国共产党五大党章在理论和形态上的与时俱进及创新奠定了历史基础。

二、奠定五大党章在中共党章史上承前启后地位的开创性规定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共五大在大革命的中心武汉召开。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指出:在深入发展的革命形势下,要完成领导革命的任务,“党不仅应该变成群众的党,而且应该变成布尔什维克的党,在思想上如此,在组织的原则和实际上也是如此”。因此,“根据本党自第四次大会以来党员数量激增这一事实并根据本党目前的任务,第五次大会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党章”[8]。5月7日上午,大会讨论研究了关于修改党章的问题。但由于当时情况危急,会议没有来得及修改党章。五大闭幕后不久,根据《组织问题决议案》,6月1日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是中共党章史上唯一一部不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而是由中央政治局修改和通过的党章。

中共党章发展史表明,自从首部党章创制之日起,党章总是随着党所处的环境、任务及内部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处于修改、变动之中,其变动的层面和程度各不相同,有的大改,有的小动。党章的这种改动,规范语言称“修正章程”。它是党章不断修改、充实、完善和创新的过程。相对于中共三大对二大党章和四大对三大党章的局部修改而言,中共五大对四大党章的修改应该算是“大改”。正是这一“大改”使五大党章比之前的几部党章更详尽系统,开启了党的组织章程规范化进程,从而奠定了五大党章在中共党章史上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

1.从党章整体文本看,五大党章不仅确立了中共党章的基本框架,而且奠定了中共组织架构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五大党章)共有12章85条,相比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的6章31条,增加了许多新的章节和规定,从章程整体文本内容看,既承袭了四大党章中“党员、纪律、经费”3章,又超过前党章新增了“党的建设、党的中央机关、省的组织、市及县的组织、区的组织、党的支部、监察委员会、党团、与青年团的关系”9章。五大党章是中共建党以来对党章进行的首次大修改,它比四大党章的章数增加了一倍,内容条款增加了54条,不仅充实了内容,而且调整了文本结构,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基本框架。五大党章的文本内容和框架显示出中国共产党在1927年大革命的急风暴雨中已经形成了全国性的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中共党章史上承前启后的重要里程碑,对此后历次党代会通过的各部党章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大党章根据党员人数和基层组织迅速增加的现实,对党的纵向组织体系进行了适应发展形势要求的系统建构,为中共此后的组织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大系统,奠定了中共组织架构的基础。五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系统为: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市或县——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区——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生产单位——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8](P126)。这就将中共的组织系统自上而下地划为五级,并确定了各级组织名称,依次为中央、省委、县委(市委)、区委、支部,且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职权和任务。同时,为了管理各级党部(党委)的工作,党章规定成立各级宣传部、组织部、妇女部、军事部等部门,以负责进行各级党组织的具体工作。五大党章建构起来的这种自上而下的组织系统是一个科学合理开放的大系统,它打破了行业、地域党员数量不均衡对组织发展造成的限制,使党的组织发展能够延伸到全国的各行各业和四面八方。这种组织系统建构不仅完善了此前党章的组织架构,而且也为此后的党章明确将党的组织划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提供了思路,奠定了基础,并一直延续至今。

2.从党章原则理念看,五大党章成为民主集中制和党内监督的源头

与此前的党章相比,五大党章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就是在党的组织原则及规章制度建设方面有重大突破。

首先,五大党章在新增的第二章“党的建设”部分第1条(总第12条)中,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8](P125)。虽然,中共是在列宁和共产国际帮助下按照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因而早在建党之初“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就已经被提了出来,但是真正将“民主集中制”作为原则明确写入党的章程,则是五大党章。因此,五大党章是中共党章史、也是中共党建史上首次将“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原则写入党章的党章,为此后的各部党章开了先河,具有承前启后的里程碑式意义。另外,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提出:“中央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的领导,从中央、省委以至支部。”[8](P67)这是中共党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强调党要实行“集体领导”,是对党的领导体制的一次重大突破。

其次,五大党章首次决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省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中央及省级监察委员会,使党的纪检工作和监察制度有了具有深远意义的开端。五大召开前后,正是国共合作形势极为复杂的时候,各种政治派别和政治主张激烈交锋,而中共一方面党员数量剧增,党员质量参差不齐,一些意志薄弱、党性不强、动机不纯的人难免混进党内;另一方面根据组织安排,有少数中共党员参加了国共合作建立的武汉国民政府及各省的党政领导工作,有的甚至还参与了国民党中央决策机关的领导工作,或者在县一级国共合作建立的政权中担任主要领导人。这一切对中共党员能否正确运用好手中的革命权力、特别是巩固党的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等形成了一种挑战。因此,五大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五大后的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新党章将“监察委员会”专列于第八章,并对其做出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为了增强“监察委员会的权威”,还特别规定:“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8](P132)五大党章表明,中共首次建立起了党的纪检和监督机构,说明党从建党初期就高度重视加强党的纪律性,重视对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这种党的自身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安排,为五大党章承载承前启后历史价值投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3.从党章整体内容看,五大党章有多个开创性规定一直延续至今

从内容上说,五大党章作出了多个开创性规定,除了前面已经提到的“民主集中制”、“中央和省级监察委员会”等规定首次写入党章外,还有以下一些非常重要的创新性规定首次在党章中出现,这些规定一直延续至今,为中共自身发展和党章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一,五大党章对党的高层领导机构的横向布局进行规范,首设“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将中央决策机构从日常工作机关中剥离。中共自从成立到五大召开前,中央领导机构的布局及其职责和功能定位一直不清。一大召开时,因党员人数少、事务不多,中央只设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中央局”,负责党的领导工作和日常工作。二大、三大、四大召开时,党员数量没有显著增加,党的最高机构称“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实际仍以“中央局”形式存在。二大、三大时,中央局的负责人称“委员长”,到四大时改称“总书记”,称谓虽不同,但职责都是“总理各级党务”,而“中央局”既是制定中共大政方针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也是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领导机关。到五大召开时,中共已成为拥有5万多党员的大党,仅以“中央局”形式存在的中央机构完全不能有效地领导全党,因此五大党章为中央层级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作出了许多新规定。一是首次使用“中央委员会”称谓,二是首次在中央委员会设立“中央政治局”,三是首次在中央政治局设立“政治局常委”,四是首次将中央决策机构与日常工作机关分开,五是首次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些称谓和建构从五大起一直沿用至今。五大党章规定:政治局是决策机关,常委处理日常工作,总书记是常委之一,既领导决策机关也领导负责日常工作的机关。这就在中共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党的高层决策机构从负责日常工作的机关中剥离出来,使党的组织系统和高层领导机构布局趋于科学、合理、有效,因而延续至今。

第二,五大党章对党与非党团体机构关系首次作出规定。中共五大召开前后,一方面国共合作领导的大革命显现轰轰烈烈的态势,另一方面由于蒋介石集团的背叛、汪精卫集团的日益动摇以及反动军官的叛乱,使革命处于危急关头,对于中共来说,如何争夺无产阶级领导权、如何影响和组织非党群众等问题,是需要急切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了扩大党在非党团体机构中的影响,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群众,五大党章在中共党章史上首次开辟专章,对设置“党团”及其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第10章“党团”的第1条(总第71条)规定“在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国民党国民政府工会农民协会等等)中,有党员三人以上,均须组织党团,党团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紧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8](P133)。党团的设立,对于中共在革命危急时刻,巩固和发展党的组织、扩大党在非党组织的影响,起了积极作用。这项规定一直延续至今。

第三,五大党章对党和青年团的关系首次作出规定。中共五大召开前后,不仅中共党组织的规模有了令人欣慰的扩大,共青团组织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是,根据陈独秀在五大的报告可知,“共青团中央不是很强大”、“我们抽调了很多共青团的工作人员做党的工作,从而使共青团的干部减少了”、“共青团必须青年化,少年先锋队也应如此”[9](P364)。共青团作为中共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其工作一直受到中共中央的指导和重视,但怎样定位和处理好二者关系,此前的党章一直没有涉及。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五大党章首次列专章,规范党“与青年团的关系”。明确规定“青年团中央,应派代表出席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各级团部亦应派代表参加各级党部机关之常务委员会议,此等团部之出席代表应有表决权”;“党的中央委员会应派中央委员任青年团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各级青年团执行委员会书记应为当地党的委员会委员”;“各地党部机关应派代表出席各级团部机关之会议”[8](P135)。五大党章还在第1章“党员”中规定“凡年龄在二十周岁以内而愿入党者,必须经过青年团;但青年军人不在此例”。这些硬性规定从制度上既保证了党与团之间的亲密关系,又对青年团的地位给予充分肯定。

第四,五大党章对入党年龄首次作出规定。第1章“党员”第8条中首次明确规定“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此后,除了六大没有这条规定外,其他历次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有这条规定。五大党章作出这条规定,与笔者前述规范党“与青年团的关系”这一开创性规定有关,是为了科学处理党与团的关系。当然,更主要的还是因为这一规定有利于党组织的科学发展。通常一个人年满18岁,便被视为进入成年人行列,在法律上有选择自己政治信仰的自由,同时也有自己比较确定的政治判断力。“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并且延续至今的这项规定,是由党所处的环境所决定的。二大、三大、四大的党章都没有对入党年龄作出限制,而六大通过的党章也没有这样规定。这是因为一大到四大召开期间,党组织发展较慢,全国党员人数不足1千人。而四大以后,由于共产国际的帮助和指导,到五大召开前后,中共自身组织建设发展变化很快,成果较多。当时革命和党的建设形势有利于党章对党组织发展作出科学的要求和规定。但是,大革命失败后,许多党员被捕牺牲,也有不少党员脱党或者叛变,党组织受到重创。到六大召开时,全党被笼罩在国民党反动统治的白色恐怖之中,党组织的发展处境困难,如果再限定入党年龄,那就有可能将一部分愿意加入共产党的18岁以下的年轻人挡在了党组织的门外。因此,在组织弱小、革命处于低潮时期,限定入党年龄,不利于党组织的发展;在组织发展势头良好、革命形势处于有利境况时,对入党年龄作出科学的限定,有利于组织的良性发展。

第五,五大党章首次将严格党的纪律提到全党义务高度。在第9章“纪律”中明确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此前几部党章也有“纪律”专章,但规定得比较简单,主要强调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如果做了不应该做的,就开除党籍。但五大党章对于党纪的规定其侧重点和视角有了很大的改变:一是强调不能违背党的共同意志,强调“党部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二是规定对“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进行方式不同的处罚,比如对违纪个人采取警告、党内警告、临时取消党内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罚方式,对违纪的党部则采取警告、改组或解散等处罚方式;三是规定“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四是规定从违纪行为发生到受处罚之前,必须经过“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法审查的程序。这些规定为此后历次党代会制定和修改党章提供了基本历史经验和蓝本,在中共党章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五大党章在中共党章史上承前启后的历史意义

五大党章是用浓缩、凝炼的文字反映党自诞生以来在风云激荡的伟大斗争历程中逐步成长成熟的党内重要法规性文件。它在中共党章发展史上所处承前启后地位,显示了不同寻常的历史意义。

1.五大党章的历史意义在于它体现了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精神,使党章成为有原则、有希望、有活力的文件

一个政党,唯有继往开来,才能充满活力;一面旗帜,唯有与时俱进,才能鲜艳夺目。五大党章是一大至四大党纲和章程发展的集大成者。它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创造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既不墨守成规,把前几部党章看作是不可更改的死的条文,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保证党章核心内容的稳定。五大党章充分吸收了此前几次党的代表大会制定的纲领、章程、组织决议案对党章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的文本、思想、理念等方面的重大贡献,同时又充分结合五大召开前后的历史形势要求和党自身建设的经验积累,以党章特有的形态和语言表述对党的纲领和党内关系、行为规范做出了相较于此前几部党章要完善得多的新的总体规定,体现了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精神,使五大党章成为有原则、有希望、有活力的党内重要法规性文件,并对此后党的各部章程产生了深远影响。

2.五大党章的历史意义在于它通过党章立法形式,使党章成为有形的规章制度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因此创制、修改、完善党章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党内建章立制、建规立法的过程。作为中共党内政治资源配置的总体方案,党章是由党内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原则组成的。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经过了大修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就是党内的一个重要立法过程。这次党内立法使五大党章对包括党员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党的组织系统及其构成、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活动方式、党的组织原则组织纪律及其遵循、党的经费来源及其使用、党与非党团体机构的关系等等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正是这些规章制度原则构成了中共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范式。这些看得见的党内法规和程序,在此后漫长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随着党的事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使我们的党章成为有形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循,从而保证党作为整体而行动。严格的规章制度保障了中共的生存与壮大。

3.五大党章的历史意义还在于它透过党章的具体条款内容,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政党文化的魅力

五大党章既是有形的规章制度,更体现了无形的政党文化。作为中共党员的一种政治哲学、一种生活理念、一种工作作风、一种情感认知,党章的精髓不仅在于有形的制度或硬邦邦的规则,而且也在于渗透在这种制度和规则之中的政党文化。中共党章代表了全体党员的政治信仰、生活理念、人生态度。习近平总书记七一讲话的主旨就是“不忘初心,继续前进”。那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是什么呢?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共产主义理想的坚定信念,对党和和人民的无限忠诚。五大党章的条款体现了中共党人的理想信念、原则理念、纪律观念,体现了中共党人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思想情怀,体现了中共党人自我更新、自我纠错的认知和能力。五大党章所散发出来的这种政党文化魅力在中共党史和党章发展史上也是承前启后的。

[1]叶笃初.党章修改的历史经验[N].北京日报,2002-08-12.

[2]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

[3]周利生.吴廷康与中国大革命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册[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

[5]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册)[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2.

[6]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4辑[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

[7]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3辑[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

[8]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27):第3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

[9]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26-1927):第5辑[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叶剑锋)

张秋实(1960—),女,湖北罗田人,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报刊部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共党史;汪洪(1961—),女,湖北罗田人,武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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