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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资关系代际传递问题研究

2016-03-15石玉顶刘双燕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代际新生代维权

石玉顶,刘双燕

〔天津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134〕

农民工劳资关系代际传递问题研究

石玉顶,刘双燕

〔天津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134〕

与农民工群体的代际差异相伴,以农民工为劳动者主体的劳资关系也存在明显的代际传递。代际传递和代际差异并存的现实,既表明企业、政府面对农民工代际差异对劳资关系产生的巨大影响准备不足,传统制度和社会结构的根深蒂固,也提醒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对由此造成的劳资双方冲突和社会动荡可能性大大提高的现实,必须做出相应调整和改变。

农民工;劳资关系;代际传递

一、问题缘起

伴随生命周期和宏观经济社会背景的变化,农民工群体在发生着明显的代际转换。与其他社会群体的代际转换一样,农民工群体的代际转换包含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即代际差异和代际传递。如果说,农民工代际差异指基于年龄差异和成长的时代背景变化,不同代农民工在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主体特征的变化和不同,那么农民工代际传递则是指,新生代农民工和老一代农民工一样,在社会生产和生活等方面面临境遇的遗传性或继承性。农民工劳资关系是指以农民工为劳动者主体的劳资关系,其代际传递具体是指:在就业领域、社会保障、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维权渠道、维权成本和方式等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和老一代农民工面临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境遇。

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农民工代际转换开始明显出现。如果以王春光先生于2001年首次提出“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1]始,学术界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的研究已有15年之久,对农民工的代际划分也初步达成共识,对新老农民工之间存在的代际差异形成了比较一致的观点,并在代际差异的表现、原因、对策等方面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成果,关于农民工代际差异对劳资关系影响的研究也有一些较有影响的成果。但对新老农民工之间代际传递问题的研究明显不足,成果较少,从农民工代际传递的角度研究农民工劳资关系的就更少。

从代际传递的角度研究农民工劳资关系,旨在分析农民工劳资关系代际传递的主要表现、社会基础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影响,揭示现实中农民工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这对正确认识我国目前劳资关系的复杂性、推动农民工劳资关系的其他相关主体方更新观念、改变行为和调整制度、形成合理竞争公平有序的城乡劳动力就业市场、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农民工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有重要意义。

二、农民工劳资关系代际传递的主要表现

目前,农民工劳资关系代际传递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领域和结构未发生根本改变

虽然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期望值较高,但在实际工作选择中,依然处在较低层次的二级劳动力市场,可选职业依旧集中在与老一代农民工基本上相同的行业当中。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农民工就业集中在加工制造、建筑、餐饮等行业,其中近80%的农民工集中在建筑业。如果说2000年左右老一代农民工是该群体的主体的话,而如今,新生代农民工成为该群体的主体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农民工从业领域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国家统计局2013年、2014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持续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领域仍以建筑、低端制造和餐饮服务等行业为主。

2.劳动权益方面的问题依然突出

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1)合同、保险不规范,社会保障缺乏。有研究表明,新生代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和老一代(45.7%)和中生代农民工(39.5%)相比有一定幅度下降,但仍达31.1%,有的甚至达61%和65%[2]。“报告”显示,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制造、服务、住宿餐饮、批零等行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2012年分别达到75.1%、48.8%、60.8%、62.4%和59.9%。《半月谈》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调查资料显示,被访者没有与单位(老板)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占35.1%,单位没有为所雇用农民工购买全部保险的占63.1%,其中完全没有为其购买保险的占23%[3]。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农民社会文化状况报告》也显示,当前农民工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重达73.28%[4]。(2)同工不同酬现象依然明显,恶意欠薪仍屡禁不止。《半月谈》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调查数据表明,65.1%的被访者认为不同程度地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其中超过30%的受访者认为这一现象普遍存在。[3]同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虽受到一定遏制,但新生代农民工被欠薪现象仍不时出现。[5]“报告”显示,2010年恶意欠薪入罪后,欠薪比例逐年下降,拖欠率2008年为4.1%,到2012年降至0.5%,2013年又升至0.8%。其中建筑业仍比较突出,超过1.5%。另有资料显示,7.4%的被访者遭遇过工资拖欠[3]。(3)超时工作依然普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高。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对北京、河南等11个省、区、市餐饮行业的46家餐饮企业采样发现,有90%的新生代农民工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且大部分企业没有相应的工资补偿[6]。“报告”显示,2011年农民工月均工作25.4天、天均工作8.8小时,每周超过法定44小时的仍高达84.5%。

同时,新生代农民工依然是职业病主要高发群体和高危行业死亡人数较多的群体。2011年卫生部公布的《2010年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和2011年重点工作》显示,2010年新发职业病94.21%的病例为煤矿工尘肺和矽肺,而农民工占所有尘肺病患者的80%以上[7]。另据报道,新得职业病的人数,农民工所占比例高达90%,在个别行业甚至高达100%。全国总工会2011年公布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也指出,职业安全隐患多是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

3.权益维护依然困难,非制度维权突出

新生代农民工相比其父辈,平等、权利、尊严意识大大增强。但在权益维护过程中,依然困难重重。首先,维权成本高。其一,巨额的经济成本,如交通、住宿、餐饮、电话、误工、委托律师、诉讼等。《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以索要一千元的工资为例计算,若通过正常法律渠道,完成所有程序 各种费用在3420至5720元之间[8]。其二,漫长的时间成本。有人以工伤赔偿维权为例,计算了维权程序和时间成本:从确认劳动关系,到申请工伤认定,直至法院审理和强制执行,共经过十二道程序,一般要经过五年。即使每个流程都顺利,也要经过半年甚至更长时间。[10]其三,极大的精神成本。农民工要维权,不仅付出经济和时间代价,往往还要经受各种心灵伤痛和精神折磨,牵动全家人的神经,甚至会付出生命代价。

其次,维权渠道不畅。其一,维权渠道单一。主要集中在“找基层政府或相关组织”和“通过维权组织”,分别占28.9%和27.3%。找基层组织或向上级政府反映的比例接近四成[3]。其二,维权机制不畅。现有维权制度设计欠完善,劳动监察和仲裁部门有处罚的权力,但无强制执行权力,处罚易下,执行难行。农民工维权的现有流程多,程序繁琐。其三,地方政府角色错位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意识薄弱。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在出现劳资纠纷或农民工利益受损时,往往不惜牺牲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偏袒企业主。这一方面加大了农民工制度维权的难度,另一方面在客观上进一步助长了企业损害农民工利益的可能性。同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出现监管、调查与查处力度不够,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甚至和不法企业主合谋损害农民工权益等,使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处处碰到“弹簧门”和“玻璃门”,导致农民工维权困难。除此之外,中小企业工会组织的缺失及工会组织职能和作用的有限性,使农民工对依靠工会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不足。

第三,非制度化维权突出。相对其父辈来说,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法律认知水平、权利意识有所提高,他们会更主动地开展维权行动,更积极地进行劳资博弈,维权方式和行动也较为理性,他们中的许多人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最初阶段,往往更愿意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寻求在体制内解决。但是,以往的经验和面临的现实是:强资本弱劳动基本态势依然未变,制度化或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依然缺失,制度维权成本依然较高,维权数额较小时,采取制度维权可能会得不偿失,基层政府和相关组织成为主要求助渠道而又无法有效保护其利益。他们难以以个体的力量在体制内的渠道实现合理利益诉求时,除了无奈地“用脚投票”之外,非制度的、甚至非法利益达成方式必将成为许多新生代农民工表达合法诉求、维护和实现其合法权益最直接、最便捷、最有效和最可能的方式和“弱者的武器”,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值得反思,并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除此之外,虽然新生代农民工已经认可并适应了城市的生活,但地方政府和社区等组织在提供权益保护和社会服务方面的低效或缺位,造成他们依然难以获得城市体制内各种资源的支持与保护,特别是工会、农民工协会等各种正式社会组织的支持,体制外的“替代品”就会应运而生。因此,农民工依靠个人力量维权有限时,就会通过民间一些非正式组织如老乡会或同乡会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这往往容易被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社会组织所利用,从而增加社会风险。目前在珠三角地区的一些城市存在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同乡会就是例证。

三、农民工劳资关系代际传递的原因

造成农民工劳资关系代际传递的直接原因,就在于这一特殊劳资关系中的劳资双方是特殊的就业群体和特殊的雇主群体。

一方面,整体素质依然不高的现状决定了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结构和领域的局限性。2013年“报告”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接近70%,高中及以上仅30%多一点。

正因为新生代农民工总体文化程度不高、专业技能单一和等级偏低、专业技术人员总体不足等,新生代农民工依然无法真正面对城市较高素质人群的竞争,只能主要选择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从事收入低、劳动强度大、职业风险高的工作,像其父辈一样,深陷“低技能—险行业—累岗位—低收入”的就业循环困境。也正因为新生代农民工专业技能单一,等级偏低,其劳动力的匀质性突出,可替代性强,在劳资关系中的话语权就少,因而其弱势地位就明显。加之就业集中在劳动强度大、职业风险高的领域,如建筑、制造业等往往是工伤事故多发的行业,欠薪事件频发的领域,这些领域又最容易出现劳资关系紧张、劳动权益受损方面的问题。因此,老一代农民工在劳资关系中遇到的种种不利的境遇依然在其下一代身上继续延续和重复,就有其一定的必然。

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过程中的第一雇主和最大雇主群体是中小企业[9]。中小企业雇主群体是新生的群体,其劳动力主要来自二级劳动力市场或非正规劳动力市场,而新生代农民工恰恰是这一市场的劳动力供给主体,由此也必然成为其雇佣劳动力的主体。在这个雇主群体中,许多企业管理和经营方式相对落后,往往存在各种不规范,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生代农民工成长环境、权益意识的变化。这个雇主群体又是比较困难的群体,其资金、人才获取困难,外部经营环境不宽松,生存竞争压力大。虽然劳动力市场格局、雇工群体的特征和地位在悄然变化,但靠压低劳动力成本来谋取企业利益最大化依然是这个群体许多企业的首选。这个雇主群体也是数量比较大的群体,相关资料显示,我国企业中绝大多数属于中小企业,占比高达99%以上。不仅数量多,而且分布广泛,社会和政府监管难度大,监管成本高。正因如此,许多企业就可能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克扣或变相克扣、拖延工人工资,拒签劳动合同,减少或取消劳动保护,任意延长劳动时间,甚至打骂体罚农民工,使新生代农民工和其父辈一样面临权益受损的窘境。

从深层次看,农民工劳资关系存在明显的代际传递,说到底是因为两代人有共同的农民工身份,以及隐藏其后的制度藩篱和社会支持的缺位。

首先,形成农民工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城乡隔离的二元体制依然存在并持续发挥作用。改革开放虽然经历30多年,农民工群体自身已经发生了代际分化和转换,观念和行为方式出现了重要差异,但两代人的社会身份并未发生根本改变,由此决定了两代人扮演的社会角色并未发生重大变化,老一代农民工在劳资关系中的社会境遇必然在新生代农民工身上继续延续。其次,城乡二元体制下教育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均衡,从根本上制约着农村劳动力人力资本的提升,形成农民工整体素质的代际传递。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相比父辈虽有所提高,但整体差别不大,与城市劳动力相比较,整体上素质较低和竞争能力有限,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就业领域的有限性和低端性,决定了他们无力与城市人在就业起点上进行公平竞争,只能重复其父辈的职业,其劳动力只能进入层次较低的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再次,户籍制度的严格限制形成的一系列歧视,使新生代农民工再一次失去了机会上的公平竞争。对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接受系统良好的正规教育是一种奢侈,少数人即使通过自己的努力,其自身素质和能力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但往往由于身份的限制,同样没有机会在正规的一级劳动力市场进行竞争,比如公务员考试、事业编制考试等。最后,社会保障和支持不够,既进一步强化了农民工在劳资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也继续制造着新的起点不公平。虽然经过党和政府的努力,农民工城镇就业的社会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农民工的社会境遇得到了社会各界一定程度的关注,但农民工整体上的弱势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和城市居民相比,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仍相差很大。“农村不愿回也回不去,城市留下来困难重重”,成为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边缘化和尴尬局面的真实写照。

四、结论

农民工劳资关系的代际差异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对工作和生活有不同于其父辈的更高的要求,对劳资关系中自身权益诉求有了更高的期待,这一差异已经和正在对以农民工为劳动者主体的劳资关系产生着重要影响。这些变化警示着劳资关系的其他主体方——企业和政府要适应劳资关系中劳动者群体主体特征的变化,在对待农民工的观念、方式、制度等方面做出调整和改变,同时,社会支持系统也要因应农民工主体特征的变化而不断完善。

农民工劳资关系的代际传递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和其父辈相比,在就业领域、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劳动权益受损与维权艰难等方面依然面临着共同的问题和社会境遇,劳资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然延续和发展,正所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面对和父辈相差无几的社会境遇,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打工目标明显改变、权益意识日益增强、平等意识开始觉醒的新生代农民工,对苦脏累险职业、廉价劳动报酬、恶劣劳动条件、粗暴管理方式、恶意侵权行为、社会歧视和不公的敏感度在增强,忍耐度在下降,主动维权和反抗意识在上升。传统农民工在劳资关系中的博弈态势已经和正在改变着,与资方冲突的可能性加大,社会风险、社会动荡的可能也会大大提高。

代际传递和代际差异并存的现实表明,一方面,企业、政府面对农民工代际差异对劳资关系产生的巨大影响准备不足,对待农民工的偏见、传统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依然延续并发挥作用,社会支持缺位问题依然突出。另一方面,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和由此延伸的城市内部的二元结构根深蒂固,改变这一结构,步履维艰,任重道远。

代际传递和代际差异并存使劳资双方冲突、进而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的现实也表明,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必须正视和面对这一严峻的社会现实,以更大的勇气和责任担当,改变观念,重新审视和研究新时期农民工群体的变化和面临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采取更加有力和切实可行的行动加以解决。

[1]王春光.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认同与城乡融合的关系[J].社会学研究,2001(3).

[2]段成荣,马学阳.当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新”状况[J].人口与经济,2011(4).

[3]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渠道单一[EB/OL].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11/07/24/006990752.shtml.

[4]佚名.调查报告显示:超七成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成“裸工”[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5/ 13/c_1110670167.htm.

[5]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N].工人日报,2010-6-21.

[6]我国餐饮业新生代农民工调查:劳动时间超长[N].工人日报,2010-12-07.

[7]叶小钟.农民工是职业病最大受害群体[N].工人日报,2011-09-14.

[8]张燕石毅.《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出炉,讨薪成本知多少:至少三倍于收益[J].中国就业,2005,(7).

[9]农业部长调研新生代农民工:维权等困难突出[N].光明日报,2012-03-16.

(责任编辑:朱登臣)

10.3969/j.issn.2096-2452.2016.01.001

F246

A

2096-2452(2016)01-0001-04

2016-01-20

石玉顶(1964-),男,河南唐河人,天津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刘双燕(1969-),女,河南偃师人,天津商业大学老干部处政工师。

天津市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012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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