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党协商在协商民主体系中的地位研究
2016-03-15胡绪生
胡绪生
(九三学社武汉市委员会,湖北 武汉 430014)
关于政党协商在协商民主体系中的地位研究
胡绪生
(九三学社武汉市委员会,湖北武汉430014)
[摘要]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就执政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事务进行的政治协商(也即政党协商),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它既是我国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我国协商民主体系建立、完善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居突出地位,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
[关键词]政党协商协商民主
我国的政党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要事务进行的政治协商,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它既是我国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我国协商民主体系建立、完善的重要保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
一、我国政党协商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政党协商的产生与发展,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党协商产生
这一阶段,政党协商循着两条脉络展开。一条脉络是两次国共合作中的政党协商,展现了国、共两党的妥协与斗争,如1946年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另一条脉络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在长期合作中不断发展的民主协商:如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建立的“三三制”政权,实行选举与协商相结合的民主制度形式;在国民参政会上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开展协商与合作;1948年4月中国共产党发出“五一口号”,各民主党派积极响应,不顾千难万险奔赴解放区,参与筹备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中国共产党共同协商建国。
(二)第二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政党协商与人民政协协商并行发展
从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的特殊时期,人民政协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政治协商主要在人民政协、通过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等会议形式举行。与此同时,在人民政协组织框架之外,中国共产党也同各民主党派直接进行协商。之所以直接协商,其原因是建国初期我们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团结各民主阶级的统一战线性质的国家政权中实行政治合作、协调阶级关系、增进政治共识,就必须与代表一定阶级、阶层的政党在高层次、小范围内直接进行协商和开展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并通过这些政党去做其成员和所联系的阶级、阶层群众的工作,这是以界别为基础的大范围的协商无法替代的。因此,中国共产党根据需要,不定期就重大决策、国家大事、阶级及党派关系等问题同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举行协商会、座谈会以及小范围谈心会等。如1950年6月,中共中央领导人分别邀请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就土地改革的各种问题进行协商座谈;1950年10月12日,毛泽东同志与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领导人商讨派出志愿军援助朝鲜问题;1951年初,在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时有些人思想震动较大,中国共产党通过各种形式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帮助他们了解政策,消除疑虑。由此,在人民政协组织框架之外,又有了政党协商这一形式。
(三)第三阶段,新时期,政党协商走向制度化
新时期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政党协商得到恢复和发展。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出台,在总结建国以来40年多党合作经验基础上,把“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作为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确立起来,明确了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规范了协商、座谈的多种形式,对中共各级党委开展与民主党派的协商与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政党间的协商作为一种常态的民主实践,其内涵和规定性进一步明确,中共中央就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同民主党派实行政治协商,成为制度化的程序民主。
(四)第四阶段,新世纪新阶段政党协商地位作用的提升和增强
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共中央颁发《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政治协商是执政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重要原则,明确了政党协商是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之一。此外,还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政党协商的内容和程序,政党协商的内容基本涵盖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各个方面。中共中央率先垂范,与民主党派中央的协商形成制度规范,政党协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我国政党协商的特点与优势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为主要依托的政治协商,其主要组织形式,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直接协商,二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而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直接协商,也即政党协商则是政治协商最重要的形式,表现为执政党与各参政党领导人间的民主协商会、座谈会、小范围谈心会等形式。我国政党协商的独特优势是由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决定的,源于各政党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具有其他协商渠道和社会协商组织不可替代的特性,也是西方政党协商不可比拟的。
我国政党协商具有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元一体”的鲜明特点。这一鲜明特点表现为: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忠实利益代表,各民主党派反映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团体的声音,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开展党派活动,表达权益诉求,实践组织自由,享受法律平等,体现出利益代言的“多元”;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政治领导,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体现了目标和方向的“一体”。
从我国长期以来多党合作的实践看,中国共产党虽然处于执政地位,却始终与各民主党派保持着亲密关系。我国政党协商的优势,一是执政党与参政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同心协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能避免西方和其他国家两党制或多党制轮替带来的社会动荡。中共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不存在私有财团之间的利害冲突和博弈。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根本宗旨代表和反映了中国最广大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与各民主党派所维护和反映的根本意志和利益是相同的。谋求发展特别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业已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同时也成为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因此,各政党在国家大政方针、社会、经济发展等重大目标上能保持相向而行,能够使政治协商更高效、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更趋完善。二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积聚民智、动员民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民主党派汇聚一大批科技精英、知识精英、思想精英、资本精英和管理精英,以较高水准广泛参与到国家政权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与讨论中来,反映各民主党派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利益、意见和要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
三、政党协商在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的地位
政党协商作为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的一条主线,是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首要形式。政党协商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原则、价值理念、基本方式和制度机制,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重要参考。政党协商的高层性、重要性、组织性、立体性、有序性特点,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
在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协商载体和形式。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我国协商民主的七条渠道,指出:“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做好衔接配合,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各类协商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和方式。”《意见》把政党协商摆在了协商民主的突出位置。
为什么如此呢?这是因为,一方面,协商民主的七种渠道,就其实质而言,分为国家政治层面的协商、社会治理层面的协商和基层自治层面的协商。而政党协商则是由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所规定的国家政治层面的协商。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政党协商在协商民主体系中地位最为特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实践形式,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民主党派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我国的政党协商,既是协商民主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又为建立、完善协商民主体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组织保障。中共十八大报告不仅第一次正式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而且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了规划和部署。可以说,执政党是协商民主制度的创导者与设计者;各民主党派是协商民主的响应者和实践者,在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中,践行协商民主,履行着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
四、我国政党协商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政党协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因此,执政党、参政党及政府对政党协商越来越高度重视。应该说,政党协商的春天已经到来。但是,还应当看到,政党协商的生命力在于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和协商形式的不断丰富与创新,因此,在这方面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索。
(一)探索政党协商的新形式
纵观各地政党协商情况,一般都由各级中共党委、政府就即将出台的大政方针以及关系重要民生问题和重大建设项目或重要人事安排的事项,以双月座谈会、专题协商会、谈心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向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制度。但创新政党协商形式很有必要,它有利于提高协商效率,增强协商效果。不仅执政党应当考虑,参政党也应当探索。现在有些协商新做法值得提倡。例如,围绕协商选题,于协商会前组织现场调研,特别是协商专题的确定,例如技术性很强或关系到百年大计、即将上马的工程,组织专家论证或召开听证会;协商议题于一年前提前发布,让各民主党派及政府部门有充足的时间做准备;协商议题选题由过去中共党委出题改为执政党、参政党共同协商出题等,这些做法可以加以推广。
(二)进一步完善政党协商程序
一是进行政党协商程序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党协商工作加以规范,界定哪一些决策、事项属于重大决策及重大事项,必须纳入政党协商范围等,做到政党协商工作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防范政党协商工作的随意性。二是加强对政党协商工作的巡视、督导。通过上一级中共党委对下一级中共党委的巡视、督导,及时发现政党协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三是注意总结、推广一些地方政党协商工作的先进经验、好的做法,并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广,引导政党协商工作向规范化、程序化迈进。
(三)完善政党协商的保障制度
从部分地方工作看,有的政党协商流于形式,例如一些重大决策不经政党协商,就由少数领导拍脑袋确定,或将一些不属于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议题纳入政党协商会议听取意见;有的中共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党派主要负责人经常缺席政党协商会,使会议效果大打折扣;再如,协商会准备不充分,议题未提前告知与会者,会前缺乏必要的调研,会议仓促召开,协商质量不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在于政党协商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因此,应当考虑建立政党协商议事制度,包括议题提前告知与会者制度,议题产生、调研制度,明确纳入政党协商的议题范围以及议题产生的程序;建立协商会人员出席制度,例如规定应出席协商会的领导人员多次不出席,则由上一级部门进行训诫谈话或在一定范围发批评通报,对屡教不改的,应视作不胜任现职劝其辞职或调离现领导岗位。同时,统战部门需要加强与民主党派负责人所在工作单位中共党组织的沟通工作,争取单位对担任民主党派领导工作的人员参加社会活动的支持。
(四)加强政党协商的理论研讨
通过理论研讨,探索政党协商的新方式、新途径,使政党协商工作与时俱进。搞好理论研讨的选题,组织有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功底的人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论文,召开专题研讨会,进行政党协商理论交流,促进政党协商理论创新、工作创新。
责任编辑:贺俊春
[作者简介]胡绪生(1950—),男,湖北蕲春人,原九三学社武汉市委员会调研室主任,政工师。
[收稿日期]①2015-11-22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03(2016)01-0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