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时期三大政治运动对佛教和道教的影响
2016-03-15孔令宏
孔令宏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浙江杭州310058)
晚清民国时期三大政治运动对佛教和道教的影响
孔令宏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浙江杭州310058)
学术界认为,近现代佛教、道教与过去相比处于衰落的状态,但是,对于佛教、道教衰落的原因却缺乏具体的分析。本文认为,晚清和民国时期,太平天国运动、废庙办学运动、反宗教运动相继而来,绵延近百年,从思想观念到行动,形成了不利于佛教、道教生存的文化、社会、政治环境,对佛教、道教的生存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相比较而言,由于佛教寺院经济状况好,僧尼人数和信徒人数多,社会动员力量强大,这三大运动对佛教的影响小,对道教的影响却很大,直接危及到道教的生存,严重伤及道教的元气,是道教在近现代衰落的重要原因。
太平天国运动;庙产兴学;反宗教运动;佛教;道教;晚清民国时期
近现代佛教、道教是学术研究比较薄弱的领域之一。对近现代佛教、道教的存在形态,学者们认为,与过去相比,近现代处于衰落的状态,但是,对于衰落的原因,却缺乏具体的论述。本文选择了近代史上的太平天国运动、废庙办学运动、反宗教运动这三大运动,力图具体阐述它们对佛教、道教的影响。
一、太平天国运动对道教的打击
十九世纪中期出现的太平天国运动,其主导思想是以基督教教义为基础而形成的拜上帝会,它秉承《圣经》中与上帝誓约、只信仰唯一的上帝的教义,对佛教、道教等其他宗教有强烈的排斥性,所以,太平军在其占领地区明确废除佛教、道教。太平军所到之处,“遇寺观辄火之,目为妖庙”[1],湖北、湖南、安徽都是这样。太平军定都天京后,仍是“遇庙宇悉谓之妖,无不焚毁”,“姑就金陵而言,城外则白云寺…… 吕祖阁、天后宫…… ,城内则鹫峰寺、朝天宫、十庙等处。此犹其最著者,至无名寺观则指不胜屈,间遇神像,无不斫弃”[2]31。南京如此,江苏的镇江、常熟、青浦,浙江的湖州、绍兴、慈溪、海宁、秀水、乐清、温岭,江西的南昌、湖口,山东的临清等地,佛教、道教都遭受了大规模的严重破坏,“(太平军)所过名城繁镇,梵宫宝刹,必毁拆殆尽,朱碧绀黄悉焚之,金身法相悉火之”[3]13。太平军不仅烧、拆、毁坏佛教寺庙和道教宫观,还禁止僧道进行宗教活动,《鳅闻日记》记载:“不许僧道诵经拜忏,稍有争执,刀背乱砍。”[3]13甚至杀害僧尼道士。太平天国大量刊行官方印书,宣传拜上帝教教义,同时把包括道教经典在内的原有宗教书籍称之为妖书、邪书,采取焚毁、严禁的措施。如当时“《推背图》、《盘陀经》、《万年歌》皆谶纬之书,例禁甚严”[2]1410。1859年刊印的《资政新编》仍指出:“释尚虚无,尤为诞妄之甚”,不只要“禁庙宇寺观”,还要“禁演戏修斋建醮”[4]。
幸运的是,太平天国运动历时只有十几年,主要波及南方各地,北方地域所受影响较小,所以,被毁坏的寺庙、道观只是全部寺庙、宫观的一部分,而且相当一部分在此后也陆续得以修复或重建。太平天国运动对佛教、道教的影响虽然都是一时的,但对二者影响的后果却有比较大的差别。佛教寺院经济发达、势力强大,遭受损毁的寺庙绝大多数很快得以恢复,总体上说影响不大。道教宫观经济不如佛教,信徒人数也比佛教少,清代嘉庆年间其精神领袖张天师就不再享受政府官员的待遇,道教事实上重新变为民间宗教,其社会动员力量有限,绝大多数宫观被毁坏后,道众星散,要么无力修复或重建,要么经历了很长时间。此外,南方是道教重地,在南方地区,道教的宫观数量、道士人数和信徒人数都比北方地区多得多,这种情况在佛教那里表现并不明显。而太平天国运动的地域,也主要是南方地区,所以,总体上来说,太平天国运动对道教的影响比佛教要大得多,可谓伤及元气,这是道教在近代衰落的关键性外在原因之一。
二、清末、民国时期废庙办学运动对道教的冲击
废庙办学运动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后半期。有学者认为:“中国近代史上两次‘庙产兴学’风潮,也使道教遭受了沉重打击。晚清政府及国民政府在兴办教育的旗号下,提出没收庙产以兴学的主张。大体从19世纪90年代到1913年,为庙产兴学运动的第一次高潮,从1926年至1931年为其第二次高潮。”[5]100
废庙兴学的提出者是晚清洋务派和维新派,如张之洞等人,实际发起人是维新派著名学者康有为。光绪皇帝采纳了他的废庙办学主张,在1898年7月10日的诏书中提出:“至于民间祠庙,其有不在祀典者,即着由地方官晓谕居民,一律改为学堂,以节糜费,而隆教育”;同时宣谕“各国传教,载在条约。各省将军督抚,责无旁贷,勿存歧视,务当竭力保护”[6]。此诏一经颁布,那些对庙产垂涎已久的贪官污吏、地方无赖,在所谓废庙办学的幌子下,迫不及待、肆无忌惮地开始了掠夺、侵吞庙产的行动。百日维新最后以失败告终,但废庙办学提议的实施,在现代化的时代思潮背景下,部分地区确实在办学方面有一定的成效,得到了部分民意的支持,废庙办学的影响被一直延续了下去。
1906年,清政府正式奏准《劝学所章程》:“责成各村学堂董事查明本地不在祀典庙宇乡社,可租赁为学堂之用。”新政初期,政府重在提取不在祀典之庙产,但随着新政的推行,提取庙产的范围不断扩大,佛道二教的寺产、观产也在被提取之列[5]111,从而形成了第一次废庙兴学的高潮,但随着清政府的垮台,这次废庙兴学运动吿一段落。
1926年到1931年为庙产兴学运动的第二次高潮。1926是北伐开始之年,第二次废庙兴学的高潮与北伐的推进密切相关。北伐胜利后,建立了南京政府,1928年,南京政府内政部长薛笃弼在第一次全国教育大会上提议,没收寺产,充作教育基金,改寺院为学校。中央大学邰爽秋教授等人联名发表《庙产兴学运动宣言》,各地组织团体迅速付诸行动,湖南、安徽、浙江、江苏等省份都发生过毁庙风潮。1930年,邰爽秋等人再次发表《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以中央大学为中心,各地普遍成立“促进会”。1935年,全国教育会议重新通过了将全国寺产充作教育基金、所有寺庙改为学校的决议。尽管其间南京政府曾一再颁布保护宗教及庙产的训令,但庙产兴学风潮一唱百和,一发而不可收,猛烈地冲击着传统的佛教、道教,后因抗日战争的爆发而中止,但在一些地方还是偶有发生[7]。
庙产兴学运动本来就是政府为了推动现代化、力图在财政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转移庙产用于教育的行动。在这一运动中,“面对废庙兴学这一行政政策,地方精英一开始是抵制,后来是合作,乃至参与并将庙产转化为公共所有,进而掌控自身在地方建设中的资源、地位和权力,同时,也可以看到在侵吞庙产的过程中,地痞恶霸、土豪劣绅的角色往往在地方财产诉讼中成为‘被告者’,无论官司胜败,从侧面看到土豪劣绅的‘他者化’修辞反映了地方精英‘劣绅化’”[8]。
对浙江等省份来说,庙产兴学还有进一步发展的事件。1935年,由于各地经常发生寺院根据《监督寺庙条例》,对已拨归学校的庙产提出异议并诉之于司法、推翻原案收回庙产的事件,江苏、山东、安徽、浙江、湖北、湖南、河南七省教育厅联名提出以下意见:“凡以前拨用庙产,学校已经成立有案者,即应照常维持,不许破坏。至以后庙产,仍须遵照法令,不得擅自处理,俾于保障庙产之中,仍寓维护教育之意,教育前途,实利赖之。”[9]8也就是针对划归学产的庙产纷纷进入司法途径被寺庙寻求收回的事件,包括浙江省在内的七省教育厅提出了处理意见,主要是两点,一是已拨归学校的庙产,应该得到保护不得拨回,二是根据相关法令,今后庙产在兴学上应该还有进一步的规定。对于第二点,七省教育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从1935年起,厉行《监督寺庙条例》第五、第八条的规定,实行登记及按期呈报,并遵照第十条的规定,另参酌佛教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规则第五条所定出资标准,就各地寺庙情形及财产多寡,具体规定兴办公益事业之额数,此项公益事业,在实施义务教育期间,暂时悉数移办短期小学,或其他地方教育事业[9]8。
上述七省教育厅处理意见所提到《监督寺庙条例》第五条内容为:“寺庙财产及法物应向该管地方官署呈请登记。”第八条内容为:“寺庙之不动产及法物非经所属教会之决议并呈请该管官署许可不得处分或变更。”第十条内容为:“寺庙应按其财产情形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10]综合上述条例内容,可以知道七省教育厅也是依据《监督寺庙条例》中的法定内容,推进庙产兴学的进程。这个事件对杭州道教应该是有影响的,杭州玉皇山福星观就曾经办过一个小学,名慈云岭小学,有四十名学生,两名教师,但只举办一届五年。也就是说,这四十名学生从一年级至五年级毕业后,该小学就停办了。从这个情形看,与七省教育厅提出的“暂时悉数移办短期小学”相吻合,慈云岭小学应该就是这个要求下的产物。
针对宗教界要求收回被侵夺庙产的呼吁,浙江省参议会提议:“凡经地方团体非法接管之寺庙财产,应请省社会处严令所属县政府查明发还管理,以维寺产。”[11]杭州市政府也多次发布训令要求各机关退还庙产。但抗日战争结束后,在杭州地区侵占寺产的事件不仅没有制止,反而愈演愈烈,变本加厉,各种机关竟相侵占寺庙庵观。这一时期是杭州地区地方各机关与团体侵占寺产最为严重的时期,甚至有机关侵占寺庙庵观,逼死其住持,其弟子向各行政司法机关控告而出现甲长推保长、保长推乡镇公所等事,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被占寺庙并非都是作为学校,还有被移作卫生院、医院、军事用地、旅游用地等[12]。
对废庙办学运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知识界精英、地方乡绅、宗教界、普通群众等不同阶层的想法是有差别的,它在各地实施的具体表现及效果也不尽相同,所以,对废庙兴学的评价,有学者从整体上作了概括:“它作为民族国家唤醒民众的启蒙思潮,这一国家主义的企图很快为上层精英操纵,转化为地方主义的资源和权威,但又呈现出对文化和资源改造的不同理解,不但在精英阶层有着理解的歧义,在民众和宗教信仰的层面,亦呈现出多样性,最主要的是,民众并不是被动地反应或接受,而是发挥了抵制和对抗的角色,但并不能阻挡现代化建设在地方的步伐。因此从最初的风潮和抵制中,就暗示了新兴知识分子脱离民众、乃至地方精英的现代化定位,尽管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并没有起到真正的社会动员,埋下了现代化建设流产的种子。”[8]这一评价应该说是比较中肯的。
不过,本文关注的是它与佛教、道教的关系。我们认为,废庙办学运动对佛教、道教的影响有显著的不同。佛教寺庙众多,寺庙经济发达,信徒人数多,势力强大,而且反应很快,迅速以中国佛教会的集体力量与中央政府和各地地方政府进行抗争,让政府不得不反复重申宗教信仰自由,颁发《监督寺庙条例》、《维护寺产训令》,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保护佛教寺庙。抗日战争结束后不久,国民政府便制定了《维护佛教办法》[11],命令各私占寺庙庵观的机关交还,以维持寺产。道教宫观本来就没有佛教多,道士人数和信徒人数也没有佛教多,社会势力不大,在这一时期也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全国道教会,一些地方建立的区域性道教会,由于力量弱小,在保护宫观庙产等方面也没有在与政府打交道时产生明显的成效。所以,相比较而言,废庙办学运动对佛教的负面影响虽然比较大,但如与道教相比,则要小很多。总之,综观近代中国的庙产兴学运动,虽然促进了中国教育的近代化,但是却对佛、道两教的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尤其对道教的存续与发展构成了釜底抽薪式的威胁。
三、反宗教运动及对宗教的严厉管制对道教的影响
如果说废庙办学运动是实际的行动,那么伴随着它的思想理论也以运动的形式在开展着。反迷信运动的受害者主要是民间信仰和宗教,所以,有学者笼统地把废庙兴学和反迷信运动称为反宗教运动。本文认为,废庙兴学运动和反迷信运动这二者虽然有联系,但严格意义上的反宗教运动有具体的所指,即贬低、否定、批判的言论和破坏宗教信物和庙宇的行为。
十九世纪后半期,面对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抵抗乏力、列强入侵,中国开始沦落为半殖民地国家,全盘西化、崇洋媚外的观念开始形成并逐步增强,贬低、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文化的观点不时出现,其中就包括对中国传统宗教佛教、道教的贬低、否定与批判。有学者认为:“近代中国的西方化精英,将来自西方的宗教视为‘文明之宗教’,而将中国传统的道教和民间信仰称作‘野蛮之宗教’(孙中山语)。他们主张的‘脫巫去魅’的现代性价值取向,导致中国本土宗教信徒的信念弱化,精神萎靡不振。现代主流媒体中常见的批判‘封建迷信’的话语,导致道教在中国普通民众中的影响力大为降低。……几乎每一次以争取‘自由进步’为口号的思想启蒙运动,都把抨击中国传统文化作为其理论的开篇导言。”[13]五四运动对中国古老的文化传统进行了全面的批判,包括道教在内的传统习俗、宗教都属于批判的对象,关帝、吕祖、九天玄女等道教神灵被当时的知识分子断言为毫无价值的欺骗,道教法事被认为是愚弄人民之举。有些激进的精英更是主张废除、消灭道教,例如,钱玄同于1918年4月致信陈独秀:“废孔学不可不先废汉文;欲驱除一般人之幼稚的、野蛮的、顽固的思想,尤不可不先废汉文。……欲使中国不亡,欲使中国民族为二十世纪文明之民族,必以废孔学、灭道教为根本之解决,而废记载孔门学说及道教妖言之汉文,尤为根本解决之根本解决。”[14]这里的“孔学”就是儒家。儒家和道家、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传统思想,废除它们,就等同于把中国传统文化连根拔除。陈独秀更是主张无神论,认为宗教是没有任何用处的欺骗人民的鬼把戏,应该消灭:“一切宗教都是一种骗人的偶像:阿弥陀佛是骗人的,耶和华上帝也是骗人的,玉皇大帝也是骗人的;一切宗教所尊重的崇拜的神佛仙鬼,都是无用的骗人的偶像,都应该破坏!”[15]胡适对道教的批判最为激烈,认为道教最迷信,《道藏》是一套从头到尾认真作假的伪书,其中充满了惊人的迷信,极少学术价值。这些言论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表面上看来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其实是一种情绪化的宣泄,缺乏理性的思考与论证,有简单、武断的弊端,是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美国学者杜赞奇认为,20世纪20年代中期,国民党左派以反对迷信的五四运动的继承者自居,大多数政治领袖,包括汪精卫、邹鲁及蔡元培等都支持当时在党内外青年中兴起的反宗教运动,包括反宗教联盟和非宗教联盟等组织领导的反宗教运动[16]。在这一背景下,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了《神祠存废标准》,明言保留正规宗教、破除迷信。其中,与民族宗教、道教有关的部分,保留的有伏羲、神农、黄帝、仓颉、禹、孔子、孟子、岳飞、关帝、土地、灶神、太上老君、元始天尊、三官、天师、吕祖、风雨雷神等,废除的有日、月、火、五岳、四渎、龙王、城隍、文昌、送子娘娘、财神、瘟神、赵玄坛、狐仙等。这个标准的制定者显然对中国传统宗教缺乏精细的了解,把列入历代祀典的宗教祭祀同道教的祭祀完全混在一起,又毫无道理地把上述种种宗教祭祀对象生硬地分成可存、可废两类,采取截然相反的政策。实际上除了狐仙以外,都是传统的正规信仰,不宜归为迷信。所以,如果真的按照这一标准执行,所谓正规宗教也是得不到保护,要被破坏的。
反宗教运动不只是发表贬低、否定、批判宗教的言论,还有实际的行动。1927年3月,江苏吴县临时行政委员会议决:张天师业经取消,道教不能存在,道士应使各谋职业,道士观院产业应统筹训练职业之用。国共合作的国民党江西省党部于1927年初先后三次派特派员,前往江西省贵溪县龙虎山上清宫,召开群众大会,揭发以张天师为首的道教的迷信活动,烧毁万法宗坛的神像,收缴天师府里乾、元、亨、利、贞5本田租册和历代皇封的银印、铜印15颗,还有历代天师传承的玉印、宝剑以及袁世凯所赐宝鼎、花瓶等。当地群众还逮捕了第六十三代天师张恩溥,押送南昌,监禁于江西省农民协会。“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张恩溥方被朱培德释放。1930年共产党在江西苏区搞土地革命,继续打击天师道势力。在国共两党对立的背景下,张恩溥起初被蒋介石任命为国民党第二十一军代理副军长,天师府和上清宫得到修缮,后来张恩溥在苏区革命的压力下逃往上海,以国民党为后盾进行活动,后于1948年底经由新加坡去台湾,作为道教精神领袖的张天师的传承在大陆遂告结束。
民国政府的意识形态是无神论的,一方面,在这一意识形态指导下,贬低、否定、批评宗教乃至反宗教,民国政府不断发起废庙兴学和反迷信运动;另一方面,受西方现代性政教分离、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观念影响,它又不得不标榜公民具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加之废庙兴学和反迷信运动遭遇到了基层民众的强烈反抗,所以,民国时期政府不得已采取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宗教立法保护,二是严厉管制宗教。
对于宗教立法保护,政府推进了立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寺庙财产的工作。在赋予人民宗教信仰自由这一点上,民国政府的主张是一贯的。1912年3月1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第七款规定:“人民有信教之自由。”此后的历届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均有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规定。例如,1931年6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明文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1941年6月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国内各民族及宗教间之融合团结,以达成抗战胜利建国成功目的之施政纲领》进一步强调:“尊重各民族之宗教信仰”,同时要“尊重各民族之宗教信仰及优良社会的习惯,协调各民族之情感,以建立国族统一之文化”。1945年11月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重申了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条文是移植了西方文明的成果,虽然在具体执行中,在某些时期、某些地区仍然存在着不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与迷信的界限不清、或者因民族歧视而产生宗教歧视等现象,但人民在法律的名义上毕竟获得了自由选择信仰的权利。民国政府确实也注重用法律手段保护宗教的寺庙财产,在宗教立法方面的工作做得极为细致,修改也很及时,仅一部寺庙管理法规,屡经修订。北洋政府1913年颁布《寺庙管理暂行条例》,1915年经修订成为《管理寺庙条例》, 1921年又颁布《修正管理寺庙条例》。国民政府1928年制订的《管理寺庙条例》一颁发就遭到多方质疑,由于《管理寺庙条例》没有明确列举需要全面保护的寺庙财产和法物,导致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阻力重重,一些有文物价值的法物得不到保护,甚至流失严重。于是,国民政府决定废止它,1929年颁布《监督寺庙条例》取代了《管理寺庙条例》。
对于宗教管理,民国政府非常严格。这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对宗教团体的严厉管控。为了便于加强控制与管理宗教界,在抗战前国民政府就要求各种宗教团体以人民团体的形式向政府注册。抗日战争一结束,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各种人民团体的控制与管理,1945年12月特制定《加强党团组织法》,要求各级党团对各种社会团体加以渗透,以便于党团在各人民团体当中用“党团之人力以加强领导开展工作”[17]。1946年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团体的控制,国民政府制定了《人民团体党团组织实施计划》,要求党团加强对各种人民团体的渗透与控制。对抗战后人民团体的成立,要求各宗教团体以人民团体的形式向国民政府注册,“所办事业亦应受当地社政机关指导监督”[18],各宗教团体人员均须呈报政府备案:“查本府为明了各该团体办事员或雇佣勤工,不论专任或兼任,均须一律依式填报二份,呈府核备。”[19]政府对各宗教团体的人事安排同样加以控制,如杭州市政府对杭州市佛教会的批文:“该会设置理事十一人,监事七人,均与法定人数不符,未便备案。”[20]为了严格控制宗教团体,杭州市政府在财政经费上对其加以限制,“自三十六年度(1947年)起,各该团体一律设置专任保管,收支帐目一律采用会计制度在案”[21],并且要求各宗教及人民团体编制岁入岁出,呈报杭州市政府审核。这样就在财源上把各宗教团体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其二,对宗教寺庙的严密管理。民国政府对各宗教寺庙的住持也要求登记造册,如杭州市政府曾发布这样一条通告:“请饬各县,凡寺观庙堂主持以一律报名登记入册,以使检查等情。”[22]其三,对宗教活动的监控与管理。民国政府对宗教活动严加管制,例如,杭州市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往往以寺庙庵观的活动为封建迷信有碍群众健康、妨害社会治安为借口加以取缔。杭州市第四公所第十三保长呈报:“查联保三台山东岳庙向有朝香之举,……无日不在狂热中,其妨碍治安与民生殊非浅鲜。……不特无益于社会及农村,且值取缔,深夜喧哗,整饬社会风纪之际,理合呈请钧长鉴核伏祈赐予转呈市政府出示严禁,以维民生而保治安地方。”[23]实际上,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充分利用地方乡镇公所、保甲组织等对宗教进行监控是很普遍的做法,杭州地区并非孤例。其四,强令各宗教组织举办公益慈善事业。抗日战争结束后,在中央政府的命令下,各级地方政府颁布种种法令并采取多项措施,强制要求各宗教组织参加和举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并把这些活动纳入政府管理之中,使其成为政府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例如,浙江省政府以及杭州市政府在抗战胜利之初,就制定了《寺庙兴办公益事业实施办法》,把原先由寺庙自发组织的各种公益事业纳入政府的控制与管理之中。规定寺庙兴办的公益慈善事业范围有地方教育、济贫救灾、育幼养老、公共卫生、劳动服务、优待出征军人以及其他公益或慈善事项,并且规定“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为主管官署代表一人,所属教会代表二人,地方自治团体代表二人,这样国家就把各寺庙的公益事业控制在自己的手中,这是国家深入宗教内部进行严格管理、严密控制的一种重要表现[12]。
综上所述,太平天国运动、废庙办学运动、反宗教运动相继而来,绵延近百年,从思想观念到行动,形成了不利于佛教、道教生存的文化、社会、政治环境,对佛教、道教的生存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相比较而言,由于佛教寺院经济状况好,僧尼人数和信徒人数多,社会动员力量强大,这三大运动对佛教的影响小,对道教的影响却很大,直接危及到道教的生存,严重伤及道教的元气,是道教在近现代严重衰落的重要外部原因。其实,这三大运动的后果,不只是严重影响佛教、道教的生存,也是造成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之前中国动乱、衰落的原因之一,还是造成城乡二极分离、乡绅劣质化、文化衰败、道德滑坡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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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彭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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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699(2016)05-0541-06
2016-05-26
孔令宏,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道教和科技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