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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权的内容和意义

2016-03-15翟渊明

关键词:人权权利文化

邱 本,翟渊明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论和谐权的内容和意义

邱本,翟渊明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和谐权被称为“第四代人权”。它的内容包括或融入了人本、秩序、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及国际等各方面的人权。和谐权是《世界人权宣言》等的基础、基调和核心之一,它吸纳了包括中国文化在内的和谐文化,改变了人权中的西方中心论和文化霸权主义。人权和谐是人权发展和追求的重要目标,有利于正确理解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人权;和谐;和谐权

一、和谐权的内容

从构词法来看,和谐由“和”和“谐”合成,其中“和”字由“禾”和“口”合成,意指人人都有饭吃;“谐”字由“言”和“皆”合成,意指人人皆能说话。和谐一词全面地包含了人权的核心内容——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权利,前者如经济、社会方面的人权,后者如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等公民和政治方面的权利。所以,和谐权既是对已有人权的承续和综合,又是对它们的发扬和创新。它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

和谐与人本有关。和谐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才有和谐可言,不以人为本,就无和谐可言;不以所有人为本,也无和谐可言。以一部分人为本、以另一部分人为末,会导致人压迫人、人剥削人、人歧视人、人吃人,都无和谐可言。和谐建立在人人各有人格、人人自有尊严、人人相互独立、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和谐所要求的立是“和立”,即“己欲立而立人”,和谐所要求的达是“和达”,即“己欲达而达人”。和谐权与人格权、尊严权、独立权、平等权是密切相关的。

和谐与秩序密切相关。只有在有秩序的地方,才能有和谐,无秩序即不和谐。所谓的秩序,一是指各就各位、恰如其分,如“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合乎“五伦”才有秩序,才有和谐。如果父不父、子不子、君不君、臣不臣、夫不夫、妻不妻、长幼无序,朋友无信,整个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就全乱套了,那就无和谐可言。二是指顺应自然、合乎规律,如顺应自然,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合乎市场规律,才能促进经济和谐发展。如果悖逆自然规律,违背市场规律,就会遭到相应的惩罚,这正是不和谐的结果和表现。和谐权与秩序是相通的。

和谐与政治有关。如前所述,“谐”字由“言”和“皆”合成,意指人人皆能说话。人人皆能说话才有言论自由,让人们把自己的心里话说出来,一吐为快,这不仅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和身心和谐,而且有利于社会和谐,因为“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人人皆能说话,才能把人们的意见充分地表达出来,在此基础上集思广益、民主决策,才有政治民主和社会和谐可言。人人皆能说话,就意味着人人享有话语权。一切政治主张都要通过话语表达出来,话语权是政治权利的核心,通过话语商谈解决政治问题还是通过暴力征服解决政治问题,这是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如果人们只能道路以目,那就只有沉默而没有和谐。政治和谐、政通人和才能人际和谐、社会和谐。和谐权与政治权利密切相关。

和谐与经济有关。如前所述,“和”字由“禾”和“口”合成,意指人人都有饭吃。如果人们连饭都没得吃或吃不饱,那就无和谐可言。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根源于并主要是经济利益矛盾,所以经济利益和谐是和谐的核心内容和主要要求,也是实现其他和谐的根本途径。和谐权与经济权利密切相关。如与社会分配权有关,社会分配不公,劳者不得、得者不劳,多劳少得、少劳多得,等等,都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社会冲突的重要原因。只有社会成员享有了公平的社会分配权,人们各得其所、各安其分,才能实现和谐权。

和谐与社会有关。尽管和谐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和要求,如身心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等,但其中,身心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个人的修身养性,很难成之为权利,也不能像其他人权那样通过诉之于外去实现。而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主要还是表现为通过人与社会的和谐或社会和谐去实现。所有和谐主要是指社会和谐,单独的个体无所谓和谐不和谐,和谐指的是两个及其以上事物之间的一种协调关系,和谐存在于社会之中,在社会中、在人与人之间才有和谐可言,社会和谐才有和谐权。和谐权表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如“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记·礼运篇》)大同社会即是和谐社会。和谐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社会权利方面,如适当生活水准权,如果社会成员不能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准,那么他们就会揭竿而起,社会无和谐可言。又如社会保障权,如果社会成员不能享有社会保障权,得不到有效的社会保障,生活在匮乏和恐惧之中,这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如果人们不能享有教育、医疗、住房、救济等方面的权利,学无所教、病无所医、住无所居、困无所济,那是一幅非常凄惨、很不和谐的社会景象。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保障了社会权利就基本上实现了和谐权。

和谐与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和谐的核心内容和要求之一就是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人是自然环境进化的产物,自然环境是人安身立命之本,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才能生生不息。人要遵从自然规律,“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道篇第二十五章》)人要听从天意,“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天之志者,义之经也。”(《墨子·天志下》)人要与天地万物共生共荣,“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内篇·齐物论》)等等,如此才能说是人与自然环境和谐。要是自然环境破坏了,资源枯竭了,生态恶化了,人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家园,没有了立足之地,人将不成其为人,和谐无从谈起。在这方面,中国文化提供了许多重要资源,如“天人合一”的思想,就不同于西方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视为对立的主客体关系,中国“因地制宜”的农耕文化就不同于西方人定胜天的工业文化。人与环境的和谐,也是代际和谐的基础,因为环境资源是世代共有共享的,当代人所拥有的环境既是从祖辈那里继承下来的,也是从后辈那里借来的。如果人与环境不和谐,将导致代际不和谐,人类不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将改变和端正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即由“人对自然的索取权利观转化为人对自然的守护义务观”[1]。

和谐权与国际人权。人权不仅是一国之事,而且是国际之事。人权具有国际性,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一体化、政治国际化、人员大迁徙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人权是人仅因为其是人而享有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权利,而与其他因素无关,与国籍无关,仅靠国内法不足以保障人权,而必须通过国际共同努力才能保障人权。尽管“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2]但各国接受人权观念的方式并不一样,有的是自愿接受的,但有的是被强迫接受的,是被一些霸权国家打着人权的旗号或者披着人权的外衣把它们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强加给自己的。加上,各国的文化背景不同、经济政治条件不同,也决定了各国的人权认识、人权标准和人权保障都有所不同,甚至会存在冲突。要解决国际人权冲突,需要和谐理念和和谐人权。和谐理念是协调各国文化、经济、政治冲突的指导思想,和谐权是构建国际人权制度的基础。没有世界和平和国际和谐,就不能充分保障人权。在这方面,中国文化为国际人权的和谐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尚书》第一篇《尧典》就说“协和万邦”,在《周易》中有“保合太和”,这些思想对后人的影响很大。中国北京故宫的核心建筑是三大殿,第一是太和殿、第二是中和殿、第三是保和殿,这也是中国古代一些皇帝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和办公场所。其中,太和,是天地之和,意指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和,是中庸之道,意指人际关系的和谐;保和,是修身养性,意指个人身心的和谐。还有中国的“王道”思想也是一种和谐思想。“王道”一词始见于《尚书·洪范》:“无偏无陂,遵王之义;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偏无党,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孟子曰:“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刘向认为:“王道如砥,本乎人情,出乎礼义。”(《新序·善谋》)“王道”思想中的公平正义、正直无私、体恤民生、顺乎自然、讲究礼义、反对武力,这些不仅与和谐的本义并无二致,而且是实现和谐的基本途径。所有这些都说明,中国文化中有深厚的和谐文化传统,并为中国人所继承和发扬。如孙中山认为,“王道是顺乎自然”,“武力就是霸道”[3];“讲王道是主张仁义道德,讲霸道是主张功利强权”[4]。他还指出:“现在世界列强所走的路是灭人国家的;如果中国强盛起来,也要灭人国家,也去学列强的帝国主义,走相同的路,便是蹈他们的覆辙。所以我们要先决定一个政策,要济弱扶倾,才是尽我们民族的天职。我们对于弱小民族要扶持他,对于世界列强要抵抗他,如果全国人民都立定这个志愿,这个民族才可以发达。”因此,他的理想是:“用固有的道德和平作基础,去统一世界,成一个大同之治,这便是我们四万万人的大责任。”[3]53-54毛泽东主席曾在多个场合一再强调,中国将来强大起来也不会侵略别人。邓小平同志也说:“中国永远不会称霸,永远不会欺负别人。”[5]从古代“丝绸之路”到“郑和下西洋”、再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今天的“一带一路”,都充分地证明了中国人从来都是致力于世界和平和国际和谐的,世人应该能从中得到重要启示。

二、和谐权的意义

人权是经验的结果而不是逻辑的产物。和谐权也是如此。尽管人权的历史悠久,但作为世界人权得到世界公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这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缘起、过程和实质,是一个(些)国家要消灭另一个(些)国家,是民族之间的大屠杀、不和谐。面对世界严重而残酷的不和谐,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尽管其中并未明确提出和谐权,但和谐权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基调和核心之一,因为这是“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和谐权是随着人类社会从对立到和立、从战争到和平的发展而提出来的。

人权源自人性,是基于人的本性所要求的权利。人是类存在物,人只要是人,不论是“东方人”、“西方人”、“北方人”、“南方人”,都有相通的人性,人性之道,道通为一,这就决定了人权具有普遍的基础,是一种普遍性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之所以如此称谓,要在人权之前冠以“世界”二字,乃是因为“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人权的普遍性是和谐权的基础,只有世人人人享有人权,世界才能和谐,和谐权是人权普遍性的必然结果。只有社会和谐、世界和谐才能保障人权的普遍性,和谐权是人权普遍性的重要保障。由于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基于对人性的不同假定,对人权的价值评判基于各自的文化背景,对人权的保障实现基于各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条件,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人们对人权的理解会存在差异乃至冲突。

毋庸讳言,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和宣布过程中,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包括其所代表的西方文化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甚至直接照抄照搬了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四大自由”——“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正因为如此,《世界人权宣言》一直为西方国家和西方文化所主宰,对其他国家及其文化重视不够。《世界人权宣言》并未充分、平等、有机地吸纳世界文化,使得《世界人权宣言》更多的是西方人权宣言,给自己打了不少折扣,本身就具有某种不和谐性。

如果西方文化具有足够的包容性,能够代表世界文化也就罢了,但西方文化并非如此。西方文化基于人性恶的假定,把人视为个体,信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把国家比作“利维坦”——“凶恶的巨兽”,是侵犯个人权利和社会自由的最大威胁。它的整个宗旨就是把个人隔离开来,与国家对立起来,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才组建国家,一旦国家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人们就有权推翻它,以旧换新,直到满意为止。这种文化是一种对抗文化、斗争文化,有其一定的价值,但成为文化基调就十分可怕。在西方国家如美国,公民之所以有权持有枪支,就是基于上述原由,这虽然有利于对抗国家暴力,但谁能保证枪支持有者能够时刻始终如此这般,而不会把枪口对准自己骨肉相连的同胞呢?美国频繁爆发的枪击事件,包括校园枪击事件,特别是挪威和美国发生的枪击事件①当地时间2011年7月22日下午3时20分(北京时间晚上9时20分), 在奥斯陆发生的爆炸和在于特岛发生的枪击事件中, 爆炸和枪击事件已经造成了近100人的死亡.2012年12月14日美国康涅狄格州一所小学发生枪击事件, 造成28人死亡, 其中20名为5到10岁的儿童.,就是例证。这种个人对抗个人、个人对抗国家的西方文化,也渗透和蔓延到民族对抗民族、国家对抗国家之中。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假装世界人权卫士,无视本国人权存在的严重问题,偏偏喜欢评论、指责、攻击别国的人权;大搞人权外交,把对外援助与人权干涉捆绑起来,人权成为其干涉别国内政的幌子和借口;以自己的人权标准为唯一标准,把自己的标准强加给别人,凡是与之不合的都被斥之为侵犯人权;只认同适己的人权,排斥其他人权,如美国就拒不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肢解了国际人权公约内在的和谐统一;等等。总之,人权已成为西方列强推行霸权主义的工具,人权本身蜕变为霸权。这一切都会导致人权冲突和世界的不和谐。要改变这种现状,特别是解决人权冲突,需要人权本身的和谐。为此,在诸人权之上还应有一种统帅诸人权、防止人权冲突和保持人权和谐的和谐权。

要保障人权和谐,实现和谐权,必须彻底改变人权中的西方中心论和文化霸权主义,要吸纳其他文化,包括中国的和谐文化。中国人有资源、有能力对世界人权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使世界人权包含中国元素。其中和谐就是十分重要的中国元素,这正如罗素所指出的:“中国至高无上的伦理品质中的一些东西,在现代世界极其重要。这些品质中,我认为‘和’是第一位的。”①参见: 谢军.儒家的“和”伦理[J].道德与文明, 2015(4): 39.吸纳中国的和谐文化有助于改变人权单一源自西方文化的局限性和西方人权霸权主义的实质。这是中国文化对世界人权的巨大贡献。当然,人权也应包括其他文化,如非洲文化,非洲就曾按照自己的文化传统和对人权的理解,于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宪章》。

人权是发展的,不同时期的人权有不尽相同的使命。在反奴役反专制时期,面对轻视人、不平等、不自由的政治体制,人权的首要内容是人格权、尊严权、自由权、平等权、博爱权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们所获得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只是形式上、期待性的,它们要受市场铁律和资本逻辑的支配,优胜劣汰,以资为本,结果只有优胜者才能真正获得其中的许多权利,而劣汰者难以或无法问津,他们在经济上陷入贫困,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在文化上被边缘化。面对这种情况,人权的内容增加了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及文化权利。这是人权发展的重要阶段和重大进步。上述经济、社会及文化问题不仅是国内因素造成的,更是国际因素造成的,是发达国家所主导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造成的。要进一步解决上述问题,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要享有发展权,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必由之路,这样人权就发展到了第三代人权——发展权。纵观人权发展的历史,“以人权的本位和主题为标准,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至今的人权运动史可以分为自由权本位的人权、生存权本位的人权和发展权本位的人权三个历史阶段。”[1]但是,“三代人权又具有共同的历史性局限:它们均以对抗为基础、以斗争为手段。自由权本位的人权基于人与国家(被压迫者与压迫者)之间的对抗,生存权本位的人权基于人与人(社会弱者和社会强者)之间的对抗,发展权基于国与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对抗。三代人权的实现,无论是个体自由权的保障,社会弱者生存权的获得,还是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行使,都是借助不妥协的斗争、持续的冲突甚至战争才得以实现的。”[6]这直接或间接加剧了社会的动乱、各宗教间的冲突、不同文明间的对抗,破坏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平等互助、公平正义、和谐有序的美好愿景。这种以对抗、斗争的方式去实现人权的同时也侵害、践踏人权,导致“人权终结”。杜兹纳尖锐地指出:“如果说20世纪是人权的时代,那么至少可以这样说,人权的胜利多多少少表现的是一种悖论。我们这个时代所目睹的侵害人权原则的现象比启蒙前及启蒙之初的任何年代都有过之而无不及。”[7]这些都说明,仅有三代人权是不够的,人权的发展进程不能就此止步。

如果说在过去因为要发扬人的个性、张扬人的私权,西方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与人权要求还相适应的话,那么在现在需要发扬人的群性、弘扬人的公益,西方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就与人权的要求不相适应了。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之所以拒不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是因为它们与其所信奉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是相冲突的。一个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国家却拒不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不仅严重地损害了人权的普遍性和神圣性,而且为其他国家不保障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做出了错误的示范。此外,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因其大都是形式性的,难于检验;因其大都是消极性的,与政府责任关系不大,使得许多号称自由王国的国家自认为实现和保障了人权,因而自以为不再存在人权问题了。这是因为它们拒不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不承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是人权所造成的骗局和假象。实际上,现在的人权问题和人权不和谐,主要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人权问题和人权不和谐,而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人权问题和人权不和谐。目前,不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不保障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世界不和谐和人权不和谐的根本症结之所在。不解决这些问题,就不能促进人权的发展进程和提高人权的保障水平。要促进人权的发展进程和提高人权的保障水平,需要一种与西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不同的东方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需要一种超越自由权本位、生存权本位和发展权本位,同时又能统帅协调它们的人权观——和谐权。这样,和谐权以及和谐权本位的人权观就显要出来了。“中国文化固有的和谐精神与源远流长的西方人权文明传统相互交融、化合,将把人权推进到一个新的时代——和谐权本位时代。”[1]

人权本身就意味着、要求着、实现着和谐。人权冲突不仅违反人权的属性,而且不利于人权的实现。追求人权的和谐性已经成为了世界人权的共识,正如《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指出的:“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人权的发展史,是一个不断消除人权冲突以便追求人权和谐、全面实现人权的历史。人权和谐是人权发展和追求的重要目标。

此外,和谐权还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纠正西方对中华文明的偏见。西方文化带着虚妄的文化优势贬低中国文化,把中国说成是野蛮状态。如有人认为:“一种奴役的思想统治着亚洲,而且从来没有离开过亚洲。在哪个地方的一切历史里,是连一段表现自由精神的记录都不可能找到的。那里,除了极端的奴役之外,我们将永远看不到任何东西。”[8]在他们看来,“唯有在欧洲,人类的生命才是真正历史性的,而在中国或印度或美洲的土人中间,就没有真正的历史进展,而只有一种静止不变的文明,或者一系列的变化,其中旧的生活形式虽为新的形式所取代,但并没有成其为历史前进的特点的那种稳定的、积累的发展。”[9]这是西方人出于西方中心论所得出的顽固偏见。在世界几大轴心文明中,其他文明都已相继衰落、成为历史,唯有中华文明绵延不绝、生生不息。这本身就是对上述论调最有力的反驳。为什么中华文明能够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华文明区别于西方文明,西方文明是主客对立,而中华文明是天人合一;西方文明是个体本位,而中华文明是群体本位;西方文明是外求的,而中华文明是内省的;西方文明是功利至上,而中华文明是道德至上;西方文明是激进的,而中华文明是渐进的;等等。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中华文明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与和谐性,她对世界人权的发展和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西方学者没有看到中华文明对于西方文明原本具有的重要的互补性质和重要作用,却戴着有色眼镜窥见了中华文明的“落后”、“野蛮”和“愚昧”。正是这种对中华文明以及其他文明的偏见,导致了虽然名为《世界人权宣言》或《国际人权公约》,但它们并没有充分吸纳世界文明成果,而是以西方文明为中心而拒斥其他文明,进而导致人权背后的文化冲突及其必然结果——人权冲突。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改变西方人对中华文明和其他文明根深蒂固的偏见,这样才能使世界人权能够充分地吸纳其他文明的养份,成为真正名副其实的世界人权。

二是有利于正确理解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这是国际人权争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仅就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本身不足以解决这一问题,而必须引入其他新的解释元素和解决因素,其中和谐就是这样的元素和因素。和谐是对所包容之事物的协调、平衡和整合,没有包容就没有和谐。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所以难以普遍实行,就是因为其不和谐。一是由于这些国际人权公约为西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所主导,有些国家本着自己的主义,只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拒不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导致人权体系的不和谐;二是片面强调人权的普遍性,某些国家把自己的人权标准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强加给别的国家,无视人权的特殊性,对不接受其人权标准的国家横加指责干涉,大搞人权制裁,导致世界秩序不和谐;三是也有一些国家借口人权的特殊性,拒不承认和实施确实具有普遍性的人权,甚至冒天下之大不韪践踏人权。等等。所有这些,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没有从和谐的角度去看待人权,包括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人权的和谐性要求,人权的普遍性要包容人权的特殊性,人权的特殊性要融入人权的普遍性,要努力寻求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和谐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实现人权的过程中侵犯人权这种悖论,找到人权实现的最佳途径。我们相信,随着和谐理念的贯彻和深入以及和谐权的强调,关于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争论能够得到真正的解决。

[1]徐显明.和谐权: 第四代人权[EB/OL].[2016-02-22].http://www.china.com.cn/aboutchina/zhuanti/renquan/txt/2006-12/13/content_7500701.htm.

[2]亨金.权利的时代[M].信春鹰, 吴玉章, 李林, 译.北京: 知识出版社, 1997: 前言.

[3]孙中山.民族主义[M]//秦孝仪.国父全集: 第1册.台北: 近代中国出版, 1989: 4.

[4]孙中山.大亚洲主义[M]//秦孝仪.国父全集: 第3册.台北: 近代中国出版社, 1989: 540.

[5]邓小平.维护世界和平, 搞好国内建设[M]//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 第 3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3: 56.

[6]齐延平.和谐人权: 中国精神与人权文化的互济[J].法学家, 2007(2): 29.

[7]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M].郭春发, 译.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2.

[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 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3: 332-333.

[9]柯林武德.历史的观念[M].何兆武, 张文杰, 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4: 143.

The Study on Right of Harmony and Its Significance

QIU Ben, ZHAI Yuanming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 Wenzhou University, Wenzhou, China325035)

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right of harmony which is referred to as “human rights of the fourth generation”.Its content covers or blends such aspects of human rights as human orientation, order, politics,economy, society, environment and internationality.It is well-known that the right of harmony is the basis, the keynote and the core of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It absorbs the harmonious culture including Chinese culture and changes the west-centered theory and the cultural hegemonism in the scope of human rights.The harmonious human rights is the important target for development and pursuit of human rights and therefore, it is beneficial for us to understand thorough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niversality and particularity of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Harmony; Right of Harmony

D911

A

1674-3555(2016)04-0077-07

10.3875/j.issn.1674-3555.2016.04.012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编辑:朱选华)

2016-03-22

邱本(1966- ),男,江西宁都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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