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北京政府实业管理述论
2016-03-15丁健
丁 健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9)
民国初年北京政府实业管理述论
丁健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9)
民国初年,北京政府十分重视实业之发展,除了在中央设置农林、工商专部,地方设立实业司、劝业道,还对林业和荒地、对农工商矿公司注册、对农工商矿各业公私团体,对各省利用外资兴办实业的行为等进行了有效管理,对商务纠纷的及时处理,亦很好地维护了商业发展的正常秩。这些管理措施对民初经济社会的恢复起到了良好的催化作用,为民初经济社会的发展添加了动力,亦有力地促进了中国早期现代化的进程。
民国初年;北京政府;实业管理
南北统一之后,北京政府成立。为促进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北京政府十分重视实业之长足进步,除在中央设置农林、工商、农商专部,地方设立实业司、实业科外,还加强和完善了对农工商矿各业的管理,长远规划了实业发展的蓝图,制定了农工商矿各业发展的各项规程,维护了商业发展的正常秩序,规范了各省利用外资兴办实业的行为,有力促进了中国早期现代化的进程。由此可见,今天再审视这一问题,显然应该肯定民初北京政府在实业发展方面所作出的贡献。但由于受传统史观的影响,以往我们对民初北京政府的评价贬多褒少。尽管最近几年人们开始试图重新评价民初北京政府,研究尚十分薄弱。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现拟对民初北京政府实业管理政策进行粗浅探讨,以求有助于推动学界对民初北京政府的认识。其实,对农工商矿各业的管理,是民初北京政府行政职能的重要体现,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农工商矿各业的正常有序发展。民初北京政府是如何对农工商矿各业实行管理的?有什么样的具体措施?就视野所及,尚未见专文系统研究之。由于对农工商矿各业的管理,涉及内容十分广泛,笔者能力所及,很难达到周全,仅撮其大要概述之,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对林业和荒地的管理
对全国林业和荒地的管理是民初北京政府农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林部成立后为加强对全国林业和荒地的管理,先是咨行各省都督民政长,热河、察哈尔都统,顺天府尹:“为通行事,查开垦荒地、振兴林业二事,为国计民生之莫大利源,即为本部首应筹划之政策。各省荒山荒地、海滩湖淤以及旧有林木,亟应切实保护,勿任私垦盗伐,以重本计。本部现正厘订垦地法、山林法,一俟订就,再行公布,遵照法定规条办理。”再是要求各地相应通行饬属遵行办理①参见: 农林部咨行保护各省荒地山林文[A].政府公报, 1912年5月13日。
林业方面,农林部曾要求各地禁止任意私垦盗伐。而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先后咨请各省都督、清陵护东陵衙门、马兰镇总兵、守护西陵衙门、泰宁镇总兵等保护各地林业。农林部在对他们的咨文中明确指出:“直隶、东三省幅员辽阔,荒山荒地以及旧有林木,并天然森林,不可缕计,即前清东西各陵陵寝左近一带,其荒芜地亩与种植树株区域,亦甚广阔,均应切实保护,勿任私垦盗伐,以重本计。”①参见: 农林部咨行保护直隶东三省及各陵荒地林木文[A].政府公报, 1912年5月13日.“前清东西陵左近毗连一带地方辽阔,荒山荒地以及种植树株区域极广,亟应切实保护,勿任私垦盗伐。”②参见: 农林部咨行保护东西陵左近荒地树株文[A].政府公报, 1912年5月13日.对无主山林,农林部明令一律均属国产,不得私自砍伐,并咨各省都督令各地方官暂行保管国有山林:“林业盛衰关于国家隆替,本部成立伊始,业经咨行贵都督饬属保护在案,兹已明定林政方针,凡无主山林概归国有,其管理机关行将次第设立。惟未设之前,应由各地方官暂行保管,以重国产而维林政。各省天然森林所在多有,前此无人过问,致有任意私自砍伐者,亟宜严行禁止,其已经到官呈准领地采伐之各公司、局、所,暂准照旧办理。总之,无主山林均属国产,将来政府经营能得若干收入即可减国民若干负担,不得以全国民之利益,付与少数国民,自兹以后倘有到官呈请领地采伐者亦不得照准。”③参见: 农林部总长咨各省都督明定林政方针令各地方官暂行保管国有山林文[A].政府公报, 1912年5月31日,.后来农林部进一步认识到林业“自宜全国统筹,顾幅员绵邈,鞭长莫及,非在林产各地设立林务专局,不足以促进行而收实效”④参见: 农林部致国务院请将林务局官制草案提出国务会议函[A].政府公报, 1912年7月24日.,并“派山林司司长胡宗瀛前往吉省筹设林务局,以为整顿入手地步”⑤参见: 农林部咨吉林都督本部现派山林司司长胡宗瀛前往该省筹设林务局请饬属随时接洽文[A].政府公报,1912年11月9日.。于是又有东三省林务局之设,并制定《东三省林务局暂行章程》《东三省林务局分科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加强了对林业之管理。
在全国荒地的管理方面,农林部十分注意与内务部划清各省官有土地之禁地和公地的范围,为此咨内务部“案查各省荒地所在多有,现在中国户口日繁,农产食品渐有供不及求之虑。本部建设伊始,自以垦荒移植为入手办法,所有前清官有土地或寝陵地方,可分禁地与国家公有地二种。其国家公地中,有宜为普通公地者,应归贵部管理;有宜于放垦者,有宜于造林者,统应归农林部管理”⑥参见: 农林总长咨商内务部各省官有土地划分禁地公地分别管理办法文[A].政府公报, 1912年6月3日.。农林部与内务部前后多次协调沟通,相互派出代表划定划清管辖范围。明定责任之后,农林部把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荒地实行招垦,并对垦荒有成绩者进行奖励,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民初农业的进步。
二、对农工商矿公司注册的管理
对农工商矿各类公司注册及其章程的管理,是民初北京政府实业各部日常部务工作的大宗,也是促进各类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公司注册方面,除依法执行《公司注册规则》《商业注册规则》《公司注册规则施行细则》《商业注册规则施行细则》《矿业注册条例》《矿业注册条例施行细则》等对各类公司依法注册外,还认真对公司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准,并对不符合规则的公司不予注册。关于核准方面,如工商部曾对组织开滦矿务总局一事进行核准,其在咨覆直隶都督时说:“为咨覆事……查开滦两公司联合组织,所订合同草案业经本部核准咨覆在案。兹准咨送正式合同及附则等件,本部详核,尚属妥协,自应照咨备案,至关于主权事项关系重要,应由袁督办主持磋商,议结所拟七款及该公司代表洋员那森所要求二款,大致与中国主权无碍,自应准其立案。”①参见: 工商部咨覆直隶都督开滦联合正式合同等件暨袁督办所拟七款洋员要求二款大致无碍主权均应准其立案文[A].政府公报, 1912年6月18日.
对于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公司,农林部、工商部坚决不予注册。如农林部对张家口厅劝学总董张秉鉴组织公司事不予批准:“查凡请开蒙荒,历系先在本衙门呈明,请开何旗、何群、何段空闲草荒,由本衙门札饬该蒙古主管查明,请开地段是否空闲,草荒有碍游牧与否,呈覆到日,核其情形,果与蒙古游牧确无窒碍,始令开垦,请领部照。押荒升科,概无径向蒙民买荒之案。而补龙丸乃察属地面,亦非张家口厅辖境。矧其地现有军台、大马群两处争界纠葛,尚未查清。其正白旗既有闲荒,际此笼络蒙古时会,亦暂不放垦;至如太仆寺之地,早已改隶陆军部,现正整顿马政,曷能开放官荒。所有该董组织买荒放垦公司,禀请立案之处,应勿庸议。”②参见: 农林部部令[A].政府公报, 1912年6月15日.工商部批裕民渔业公司王治香等请立案呈,也不允准,“该公司未将股分与合资公司性质分别明晰”,“核与定章未符,所请注册给照之处,俟章程改订报部后再行核夺”③参见: 工商部批裕民渔业公司王治香等请立案呈[A].政府公报, 1912年10月7日.。当然,以上仅仅是冰山一角,由于民初兴起筹办实业的热潮,关于诸如此类的事情很多,对公司核准注册与否,是当时民初北京政府实业管理专部负责的大宗政务。
民初北京政府还对各类公司章程进行管理,以符合民主共和之国体与法律。对有关公司简章提出修正的事例很多,我们仅举一二说明之。如工商部批同益米谷股分公司发起人汤政襄等呈时就指出:“呈件均悉。所呈修正简章尚有未尽妥协之处,如第三项北京设立总公司,于立案后各省陆续设立分公司一节,虽系遵批修改,但添一后字即与饬改本意不符,应将此字删去;又第七项本公司以流通接济民食为急务,一俟奉准之日,先行开办,随办随招股份,以免延旷,及至定额过半后再开股东会等语,查公司律第十八条、二十条规定公司招股已齐,创办人应即定期招集各股东会议,即由众股东公举一二人作为查察人;如股东查明公司无他项弊窦,应于十五日内呈报注册开办各等语。现该公司不俟股本招足,即拟开办,核与定章不合,且与股分公司性质不符,应即照章改订。又简章内发起人列有朱闰生名字,而呈报式内则称朱孝威,是否一人,抑系他人,应补叙明晰。股票为股本之证据,关系甚大,照章应将式样呈核。总之,股分公司须股本招齐,一切法定手续完备后,本部方能核准,注册给照之处,未便即准。至拟设分公司各处,应由该公司自行呈请立案报部可也。”④参见: 工商部批同益米谷股分公司发起人汤政襄等呈[A].政府公报, 1912年9月12日.
还有些是公司注册后,章程不明确,工商部要求其妥拟章程后再到部核准注册。京师运米公司即是一例,当时工商部、财政部要求其妥拟章程再到部核准注册事项:“为咨覆事,六月八日接准咨开通济运米公司发起人杨士骢、汪瑞闿等以京师仓场旧制专仰给予南漕,民国新建,漕运行将改折,来源既少,缺实堪虞。拟集资三百万元创设运米公司,所有京师需用大宗米粮,拟均由该公司承办,事关商务,应否准其立案,咨行本部查照办理等因。查京师食米,本多仰给于南漕,今漕运停止,则维持民食全赖商运,该发起人等洞烛机先,集合钜资创设运米公司,实为当务之急,自应准其立案。惟谓京师需用大宗粮米均由该公司承办,不知贸易系属自由竞争,乃能平价。若允一公司承办,必不免有垄断居奇之弊,应令该发起人等即行妥拟公司章程,径来本部核准注册。”⑤参见: 工商部咨覆财政部京师创设运米公司应令妥拟章程呈部核准注册文[A].政府公报, 1912年6月18日.
关于注册费问题,农商部严禁地方官员在法定注册费之外勒索商民,在注册时间上,也有严格规定。为保证各地遵照执行,农商部专门下文,通令各地执行。“案查公司条例,公司注册规则,业于民国三年奉大总统教令颁布施行。按公司注册规则第一、二条规定,公司禀请注册,应禀由县知事于五日内详转核办。又第三条规定,公司禀请注册应依公司种类,并资本或股本之总额,照所定数目缴纳册费。县知事署注册所需办公费,即由应缴册费内扣留五元以资应用,当经本部于该条例等施行时,通咨转饬遵照在案。……嗣后遇有商人禀请注册,务宜遵照法定日期详转,一面由贵公署通示各属商民,凡地方官吏关于注册事项,有在法定应缴册费以外勒索分文者,准由被勒索人向上级该管地方官厅或本部禀诉,一经查实,尽法惩办,藉警官邪,而维商政。”[1]这不仅有利于遏制地方行政乱收费,还能维护商人、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是民初北京政府实业部门切实履行恤商惠工政策的表现,对民初商业的恢复发展起到了良好的刺激作用。
三、对农工商矿各业公私团体的管理
民国建立,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推翻,极大地鼓舞了民众投资兴办实业的热潮,各种实业报刊和实业团体如雨后春笋般兴办起来。他们之中不乏遵纪守法、为发展实业献才献力者,但也有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自由平等理解偏差而导致私权扩充者,亦有阳居振兴实业之名,阴启攘夺利权之渐者。加强对这些公私团体的管理,不仅是维护正常商业秩序的需要,也是促进民初实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对于农工商矿各业私立团体管理方面,为了促进它们健康有序发展,民初北京政府实业部一方面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如针对中央学会在学会内附设通商条约研究会,工商部认为此举“冀以群思之所得,为政府采择之资,补助赞襄,裨益匪浅……所拟章程,详密完善,自应照准立案”。另一方面对有问题的公私团体进行整顿或不予立案。农林部曾下令指出成立农业私立团体,务必遵纪守法,“民国初建,首宜力图本计,利用厚生。本部设立以来,于农林、垦牧、渔业各要政,主张积极进行,惟职权各有攸归,机关必由法定。近来各省组织各种公团学会或企事业之发展,或为技术之研求,本部极为嘉许。然结会虽可自由,而范围不容稍越,若阳居振兴实业之名,阴启攘夺利权之渐,甚或藉端敛费,干预行政司法之权,其为弊害,伊于胡底。即如南京留守日前来电所称,渔业统一党,竟有招集匪类,购置军械等事,种种不法,骚然堪虞。用特明白告诫,嗣后各地所设农林垦牧渔业等项之私立团体,务必顺从公众之意见,确守法律之范围,勿尚虚声,勿事强迫。”①参见: 农林部部令[A].政府公报, 1912年6月16日.
此外,农林部还对所有呈请立案的公私团体及其章程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涉嫌章程不清,违法等事者,给以严肃处理。在处理全皖渔业公会一事上就是明证:“据陶镕等所称方濂发起全皖渔业公会,曾是为渔民公益起见,当然为公益团体,与行政机关截然两途,所订简章权限欠清楚,其中诸多窒碍。如第十六条该会既非立于官厅对等地位,凡有所表示只应有请愿或诉愿之权,何得遽有直接监督之权。第十七条申理冤抑以侵犯司法官权限,易起干涉讼事之端。第十九条清查户口,第二十二条巡查水面,皆为内务行政,为地方行政官厅应有之责。第二十八条注册事项亦属行政,有直接于本部者,有直接于工商部者,亦非该会之所得干预也。第三十条三四项,所定之渔户旗牌费、注册费,其性质近于租税,然无论为税为费,皆只应由国家官厅或自治团体征收。且此种公会之设,原为维持渔村起见,自应以地方渔业区域,以经营渔业之人为组织之主体,不必牵动全省名义或涉及非经营渔业之人。现本部正在核定渔业法规及渔业公会法规。方濂等如果向系捕鱼为业,应候本部渔业法规及渔业公会法规颁布后,再行按照组织呈请核夺;又凡法人刊用图记皆须呈准立案后方可盖用,今任意雕刻且用关防之名,殊属不合,著即销毁。此批。简章发还。”①参见: 农林部批陶镕等呈称方濂发起全皖渔业公会呈[A].政府公报, 1912年6月17日.由此可见,民初北京政府农林部对各类私立相关实业团体机构审查相当严格,绝对不允许打着发展实业的旗号,肆意妄为。
工商部对要求立案的私立团体也进行严格审查,对章程不符合条件者,劝其修改,它在批东方救世军欧阳弁元约章中指出:“惟查该约第十二章单独进行,第十六章内载有,凡土木工作各工厂工人,各种车夫、脚力一切行为均由本会主持评议保护,又联合进行;第二项内载有,凡各工师匠人之艺术德行、待遇工资及对於国家权利义务,均由本会主持评议保护;凡以前所开之工厂入会听便,以后所开之工厂均须入本会各等语。夫劳动者之对於雇主待遇、工资、车价、脚力一切行为,及工师匠人之艺术德行、待遇、工资,皆工厂内部与个人权利义务之关系,自有法律为之保护,其对于国家权利义务,乃法治国行政上之大计划,又必有法律为之确定。该会只有评议之可言,无主持之必要;又后开工厂均须入会一节,际此民国发轫伊始,入会信仰应听人民之自由,无论先后,所开工厂均无强制入会之理由。以上各节应即酌加修改,以归完善,再行送部查核可也。”②参见: 工商部批东方救世军欧阳弁元约章[A].政府公报, 1912年6月7日.显然,工商部此举正是对私立团体不遵约守法的当头棒喝,有效地维护了商业秩序。
但有些问题处理起来就很棘手,不是简单的批准或不准就能了结。工商部在中华民国工党立案问题上,就颇费几番周折。先是内务部奉大总统交工党发起人张树田等为组织工党恳请批准立案及简章批交到工商部,当时工商部“以该党诸多不合,未予照准”。然后其代表李为坊再次呈请大总统“提倡工党,维持现状政策”,袁世凯再发交工商部处理,工商部认为其“前次所发诸疑问,如发起诸人向操何项营业,曾在何项工厂,具有何项技能,拟组何业工党等项,仍未详细声明,实属无凭”,因此再次拒绝批准,并咨行国务院查照办理③参见: 工商部咨国务院遵核工党呈请立案仍难照准请查照文[A].政府公报, 1912年10月7日.。
农商部对农工商矿各业公立团体管理方面,主要体现为对各级农会和商会的管理。对农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健全各级农会组织。在农会章程未订定以前,仍以晚清《农会简明章程》为指导性文件④参见: 奏定农会简明章程二十条[A].商务官报,1907年10月31日.,且下令宣示各省:“本部创设伊始,农会章程正在重订,所有各省农务总分会,或由公众选举,或由期满继任,应发之委任状、钤记等件,统俟章程规定后一律颁给,仰即传知各该会遵照可也,此令。”⑤参见: 农林部命令[A].政府公报, 1912年5月27日.《农会暂行规程》颁布后,要求各地遵守。其中明确规定各级农会之名称:全国联合农会、省农会、府县农会、市乡农会,并以此为指导,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农会组织⑥参见: 农会暂行规程[A].政府公报, 1912年9月26日.。
第二,处理各地农会问题。民初实业管理各部对各地农会问题的处理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处理各地扰乱农会事件和农会内部之争执,处理山西农会案是一例,当时山西农会内部暗潮汹涌,据报先是“山西农务总会会员苑有梅等暗行选举,朦胧报部”,再是田汝弼、张孔怀等扰乱农会。因此,农林部令山西劝业道迅即查明事实真相,并报部核办⑦参见: 农林部部令[A].政府公报, 1912年10月27日.。二是处理各地农会章程中不合理的规定,如农林部在复广东都督妥订农会章程时说道:“广东实业司拟订本省农会章程,呈请察核备案等因。查阅该司所拟章程大致尚称妥备,惟其中有不宜于农会者不少,如第三十一条农会代农民伸诉冤抑,是直以公益团体侵害检察官之权者,是此种条文,尚须斟酌。现在本部关于农会法令颁布后,再行遵照妥定会章,呈核相应咨复贵都督查照转知该司饬遵可也。”①参见: 农林部兹复广东都督妥订农会章程[A].政府公报, 1912年6月1日.三是处理打着农会旗号的非农会组织,如批安徽太平府万春圩农业公会呈时严厉指出:“该公会系联合各公司组成,类于总公司性质,办法全与农务总分会不同,未可援引部电所开,率请仿照办理”②参见: 农林部批安徽太平府万春圩农业公会呈[A].政府公报, 1912年6月26日.。
民初农商部对商会的管理主要依据《商会简明章程》《商会法》《商会法施行细则》《修正商会法》《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等法令,因论文主旨所关,在此不再展开述论。
四、对商务纠纷的处理
为了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保护企业投资环境,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民初北京政府还对商务纠纷、扰乱商务等事件进行严肃处理。起初,工商部与司法部合作,共同商讨商事公断处的权限,司法部主张商事公断处断后如有一方不服仍应受法庭审判,其在咨工商部的文中指出:“商事公断处为仲裁、裁判,其性质与国家法院迥不相同,……惟此等公断处必须两造合意,受其公断,不得稍有强迫。其断后,如有一造不服,仍应受该管法庭正式审判,如此办理,似属两有裨益。”③参见: 司法部咨工商部商事公断处准援案设立如有一造不服仍应受法庭审判文[A].政府公报, 1912年7月10日.这得到工商部的认可。但后来随着商务的不断发展以及商务纠纷的不断出现,工商部及后来的农商部认为不专门订章无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于是,农商部又与司法部联合制定《商事公断处章程》《商事公断处章程实施细则》,以此作为商务纠纷处理的评判标准。
工商部在民初处理了很多典型的案件,如严惩北京玻璃公司承办人蒋唐祐以维护国家权利案。为此工商部还专门发布部令:“北京玻璃公司承办人蒋唐祐与日商菊池季吉私订合同,丧失主权一案,业经本部咨行司法部及地方检察厅严拏惩办在案。兹准直隶都督来电,蒋唐祐在天津租界拏获押送来京,已交地方检察厅收管,其应如何,按照刑律商律惩办之处,自应俟审判厅讯断。惟本部对于此事之办法,不能不再为该公司剀切一言,本部之所以惩办蒋唐祐者,因其在前清时代侵蚀股本,滥用公司公款,亏欠华洋各款至三十余万之多,经前农工商部奏交前法部惩办,犹不自知悛改。此次复敢与日商私订合同,以二万金之借款,竟将公司十余万股本,数十万财产听日商于期满不还之后,自行处分,将中国主权公司利权全行丧失,实属违悖法律,破坏公司,非按法惩办,不足以儆奸欺。故本部之惩办蒋唐祐,全为维持该公司起见。惟以该公司现在失败情形,揆诸现行适用前清之公司律两相比照,则对于该公司除照公司律第一百二十条,股本亏蚀及半,作为停闭;及第一百二十一、二十二两条,公司停闭时以董事充清理人,如董事不胜任,由众股东会议公举,如众股东不克公举,呈请商部派人清理之条,速行举员清理,议定停闭外,别无办法。对于该公司所欠华洋各债,除照公司律第二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如有亏蚀倒闭、欠账等情,查无隐匿银两、讹骗诸弊只可将其股份银两缴足,该公司产业变售还偿,不得另向股东追补之条。将公司产业变售,按照华洋各欠摊还外,别无办法。现在民国全凭法治,事事当以法律为衡断,不能仍如以前之颛顸了结,为此令行该股东等遵照商律,迅速开全体股东大会,召集京外股东议决停闭清理之法,或另有办法一并呈部核夺,限文到三日内将广告登载北京最通行之日报三种,并将遵办情形及报纸一并于五日内呈送到部,勿违切切。”④参见: 工商部部令[A].政府公报, 1912年7月15日.此外,还处理了重庆商务总会代巴县商人呈请处理聚兴美、裕泰元倒骗巨款案,山东黄县商人秦德亮呈请查处逄连吉等合谋霸产案,直隶昌黎商人万青绶、鲁正勋呈请查张绅等承保合谋倾东灭伙案,烟台中国茧绸社与美国纽约提礇特加里公司的绸货纠纷案等等。对各地的扰商事件,农商部也积极争取各省都督配合处理。对商务纠纷的处理,不仅提高了农商部的声誉,提升了农商部的形象,维护了正当商人、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一定程度上还挽回了部分涉外利权。
此外,随着国内实业救国热潮的掀起,为了规范各省吸引外资兴办实业,农商部先后与外交、财政部协商,制定妥慎办法,订定限制章程,以防权益外泄。限于篇幅,另文探讨。
由上观之,民国成立后,北京政府的实业管理政策与措施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较多地考虑和保护了资本所有者及从业者的利益诉求,有利于在规范化管理下的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有力地促进了民国初年经济社会的发展,促使一战期间形成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黄金时期的到来。尽管在政策落实方面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其在实业发展方面的诸多政策与措施,还是有很多值得今天借鉴的地方。
[1]佚名.农商部关于商人注册事项务遵法定期限详报并严禁法定注册费外勒索商民咨稿[C]//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 第三辑: 工矿业.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 119-120.
Review of Industry Management of Peking Government in the Early Republican Period
DING Jian
(Institute of Modern History of China,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China430079)
In the early republic period, the Peking government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industry.In addition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entral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ministry as well as the central industry and commerce ministry, the local industry division, the industrial exposition (Quanye Dao)were set up sooner or later.The government took the effective administration and control to the forestry and wastelands and made the companies of agriculture, industry, commerce and mining industries registered,formulated the agriculture, industry, commerce and mining industries of both public and private enterprises.Meanwhile the conduct to establish the industries in the utilization of foreign capitals from provinces was taken effectively regulated.The timely settlement of the commercial disputes and sufficiently safeguard the normal order of the commercial development.Thes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in the early republic period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recovery economic society, which also increase the dynamical power for social development in the early republican period and strongly accelerate the early modernization process in China.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Peking Government; Industry Management
K258
A
1674-3555(2016)04-0059-07
10.3875/j.issn.1674-3555.2016.04.009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编辑:朱青海)
2016-03-16
河南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15-GH-293)
丁健(1978- ),男,河南太康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袁世凯与清末民初社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