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多元化企业分支机构的合法化战略模型
2016-03-14宋铁波何丹吴小节汪秀琼
宋铁波+何丹+吴小节+汪秀琼
摘要: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合法性的战略视角出发,构建了一个区域多元化企业异地分支机构合法化战略选择的理论模型。研究认为: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母公司所在地之间的制度距离的类型,决定了分支机构合法化战略的应对对象,而在不同的扩张动机下的分支机构资源能力,决定了分支机构合法化战略的主动性空间。
关键词:合法化战略;外部合法性;区域多元化;制度距离
中图分类号: F270.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6)01-0012-09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采用区域多元化成为一种有效的企业成长战略。企业希望通过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实现核心能力的延伸或者竞争优势的构建。在此过程中,由于不同区域的社会文化、经济发展路径等因素的影响和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的作用,区域间的制度可能存在现实的差异。[1]因此,来源于分支机构母公司的相关组织惯例与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制度要求可能存在冲突,这就要求分支机构采用有效的合法化战略以取得所在区域的外部合法性,尤其是获得当地相关利益者的认可。否则,分支机构将难以从所在区域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源,甚至受到严重的生存威胁。换言之,对于区域多元化企业的异地分支机构如何取得合法性,成为区域多元化不可回避的战略性问题。具体而言,分支机构需要就如下基本问题进行选择:分支机构可供选择的合法化战略包括哪些策略?针对所在区域多样化的制度压力,需要满足哪些利益集团的期望?针对利益集团的期望,分支机构主动性空间如何?
对区域多元化企业跨区域扩张行为的研究,早期主要来源于国际直接投资研究领域。这些研究主要采用交易成本理论视角(Anderson & Gatignon, 1986[2]; Hennart, 1988[3]),最初集中于以母公司为研究对象,就跨区域进入模式选择、核心能力转移、企业绩效等问题进行研究。然而,随着Rugman和Verbeke(2001)强调分支机构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重要性[4],以及Nohria和Ghoshal(1997)强调分支机构需要从当地的产业集群和社会网络获取能力等研究的出现[5],该领域的研究视角越来越多地向分支机构及其对整个企业贡献的方向转移(Patterson & Brock, 2002[6]);同时,随着新制度主义学派理论兴起(Meyer & Rowan, 1977[7]; DiMaggio & Powell, 1983[8]; Powell & DiMaggio, 1991[9]; Zucker, 1987[10]),研究者开始关注从制度理论的视角分析区域多元化企业分支机构受到所在区域的约束,强调分支机构对其所在区域制度压力的服从(Kostova, 1996[11])。之后,分支机构与母公司所在区域之间的制度差异对于分支机构的影响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Kostova, 2002[12]; Xu & Shenkar, 2002[13];Dahms, 2009[14]; Peng & Chen, 2011 [15])。
制度理论与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融合为理解区域多元化企业的行为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但对于多元化企业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研究依然存在着明显的局限。首先,从研究对象来看,已有的研究主要以跨国公司为对象,并更多地将关注点放到了母公司而不是分支机构;进一步的,已有的研究往往将一国范围内不同区域的制度环境假定为同一制度环境,对在一个国家内实施区域多元化战略企业的分支机构合法性获取行为鲜有研究,而这一假定与当前某些国家(比如中国)不同区域间的制度存在着明显差异的事实相背离。事实上,这种区域间的制度差异可能导致区域多元化企业分支机构所面临的制度环境与母公司所在区域的制度环境相距甚大,因此,分支机构取得合法性的行为也不可一概而论。其次,已有的研究对于企业针对外部制度压力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策略性行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过度制度化”的认识偏差,过于强调外部制度压力作为“牢笼”的制约作用(Meyer & Rowan, 1977[7]; DiMaggio & Powel, 1983[8]等),而事实上,同样的制度环境条件下的不同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应对制度压力获得合法性的行为上并未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对于同样制度压力下企业的合法性获取行为差异的讨论依然不够深入。
针对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试图整合制度理论和战略管理资源基础观的相关观点,以区域多元化企业分支机构为研究对象,力图探究区域间的制度差异、企业战略对于分支机构合法化行为的作用机制以及制度差异下外部合法性约束的影响机制,从而为分支机构的生存发展以及合法性获取提供有效的指导。
一、理论基础与初步概念框架
(一)合法性与合法化战略
合法性作为制度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其概念内涵经历了一个不断细化丰富的过程。目前广为接受的是Suchman(1995)给出的定义:合法性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以既有制度内的法律、规则、规范、价值观、信仰等作为评价标准,针对组织活动的适当性、恰当性和合意性的一般感知或设想。[16]按照这一定义,合法性是一种相关利益集团根据组织活动对照某种标准,进行感知与评价之后的一种结果。由此可见,合法性并非自然产生的,而是由相关利益集团授予的,合法性通过合法性机制产生作用。早期的研究从制度视角出发,强调合法性是一种思想观念的约束,并认为组织的首要目标应该是使自己看起来合乎常理并有意义,而获得其他资源则是追求合法性这一目标的过程所产生的副产品。随着合法性研究从制度视角向战略视角的转移,一些学者开始注意到组织获取合法性之后,可以提高企业吸引和获取资源的能力(Tolbert & Zucker, 1983)[17],并对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作用(Dowling & Pfeffer, 1975[18]; Hannan & Freeman, 1977[19]; Meyer & Rowan, 1977[7]; Baum & Oliver, 1991[20]),因而将合法性视为一种战略性资源。进一步地,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认识到组织在合法性约束下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也认识到合法性是可以管理和主动追求的,可以通过主动采取合法化行为来获取合法性,进而引起了一系列关于组织获取合法性的策略行为——即合法化战略的研究(Maurer, 1971[21]; Suchman, 1995[16]; Zimmerman & Zeitz, 2002 [22]; Tornikoski & Newbert, 2007[23])。
合法化战略,即是组织为了与利益集团所认同的制度规范表现一致,以获得合法性所采取的一系列改变自身结构或行为的战略举措。由于不同利益集团对于特定组织的期望并不一定相同甚至相差较大,因而导致了组织有可能面临着来自多样化利益相关者的多重制度压力,此时组织主要关注的应该是对组织声誉和生存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制度观。因此,利益相关者组成以及评价标准内容(Oliver, 1991)[24],构成了合法化战略的外部影响要素。在确定关键利益相关者制度观的同时,组织需要向这些利益相关者展示其结构或者行为,以供其参照标准进行感知和评价。某些组织因为拥有被关键利益集团认可的资源能力,被视为具有自洽合法性。但是更多的情形是大部分组织根据相关利益集团的期望结合自身的资源能力,采用相应的策略性的行为得到关键利益集团认可并获取战略合法性(Tornikoski & Newbert, 2007)[23],这些行为包括通过有效的方式来展示符合外部期望的评价标的物、影响关键利益集团使其形成对组织展示标的物符合制度规范的认知、甚至促使关键利益集团改变制度规范,此外具有强大资源能力的组织甚至可以通过影响关键利益集团的构成来实现自身的合法化,由此可见,组织的资源能力的属性构成了合法化战略的内部影响因素。两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使得不同的组织在合法性战略的选择方面针对外部制度压力的顺从程度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包括依从型、选择型和操纵型(Suchman, 1995)[16],甚至创造型合法化战略(Zimmerman & Zeitz, 2002)。[22]
(二)制度、制度距离与外部合法性约束
自North(1990)给出制度明确的定义:“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之后[25],众多学者对于制度的内涵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Scott(1995)强调制度是规章的、规范化的、可认知的架构和活动,这些认知架构和活动促使社会稳定并指导与约束人类的社会行为[26];DiMaggio和Powell认为制度通过强迫机制、模仿机制、规范机制等三种机制对组织产生形塑作用[8],制度被视为一种信仰对组织具有像牢不可破“囚笼”的合法性约束,强调组织行为表现为依从性、习惯性和权宜性(Oliver, 1997)[27]。尽管部分学者在后期引入战略视角的研究中认识到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针对制度压力做出主观性的反应(Powell & DiMaggio, 1983[8]; Scott et al., 2000[28]; Giddens, 1979[29]),但依然需要重视到制度压力所构成的合法性约束对于组织的形塑作用,获取合法性依然是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基础(Elsbach, 1994[30])。
对于区域多元化企业的异地分支机构而言,其生存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得到所在区域外部合法性,通过展示“组织理性与社会理性的一致性”而得到“组织外的社会成员对组织权威结构的承认、支持和服从”(赵孟营,2005[31])。Deniz-Deniz(2002)在分析跨国公司海外生存的重要因素中,强调了生态、政治和社会要素的重要性,认为公司必须获得当地政府和公众的信任和保护、拥有社会认可的合法性水平,才能使利益相关者相信公司在战略决策时有伦理原则。[32]由此可见,分支机构的外部合法性约束主要来源于所在区域的关键相关利益者的期望。
由于分支机构其所处区域与母公司所处区域间的制度差异,适应于母公司所在区域制度环境的资源能力和相关内部组织惯例,将与分支机构所在区域关键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存在着差异,这种区域间的制度差异直接影响到分支机构面临外部合法性约束的性质和约束程度。Kostova(1996)对区域间的制度差异给予了关注,在一项针对跨国公司行为的研究中,采用制度距离这一构念衡量两个国家管制性制度、认知性制度和规范性制度之间的差异。[11]之后,另一些学者也展开了类似的工作,为了清晰不同维度制度距离的影响,Xu和Shenkar (2002)依据Scott三个支柱,将制度距离明确划分为管制距离、规范距离和认知距离。[33]而Estrin等(2009)在一项检验制度距离对跨国公司进入战略影响的研究中,采用正式制度距离和非正式制度距离二分法的方式来衡量制度距离。[34]显然,母公司与分支机构所处区域之间的制度距离与分支机构面临的外部合法性约束具有相关性。
(三)跨区域扩张动机与分支机构资源能力
组织应对外部合法性约束的合法化战略受到其资源能力的影响(Tornikoski & Newbert, 2007)[23],个别特殊的资源能力可以直接导致自洽合法性。此外,组织拥有的资源能力的类别与强度,常常可以通过影响其对于关键性相关利益者的议价能力,从而影响到顺应和抵制制度压力要求的程度,是影响合法化战略最为关键的内部要素。
对于区域多元化企业的分支机构而言,其资源能力则在很大程度上由企业跨区域扩张动机所决定。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研究将跨区域扩张动机分为两种类型,其中一种动机是以寻求利用自身优势资产为目的的资产利用动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为了减少交易成本,企业通过公司内部而不是公司之间的交换来转移中间产品、关键技术等(Buckley, 1998)[35],以延伸自身的核心专长实现优势资产高效率的利用,这种类型的跨区域扩张体现的是资产利用动机;另一种动机是以寻求企业所需互补性战略资产为目的的资产开发动机,由于企业特定优势不仅仅是来源于所拥有的所有权资产,也来源于其获取互补性资产的能力,或者与其他拥有互补性资产的组织进行有效合作的能力(Shi
Makino et al., 2002)[36],由于这些互补性的资产可能在当地缺乏或被其他地区的企业所拥有,因此,为了获得这些互补性的战略性资产,企业需要进行跨区域扩张来达到资产开发的目的,这种类型的跨区域扩张就具有明显的资产开发动机。
企业跨区域扩张的动机不同,是因为其原有的资源能力基础不同,只有具有可转移核心专长的企业才可能产生资产利用动机,才可能通过向分支机构转移相对于投资所在区域竞争对手的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源能力,作为资产利用的基础;反过来,对于资产开发动机的企业,或者是因为自身拥有的资源能力相对有限,或者是因为希望通过跨区域扩张获得互补性的资源能力。因此,不同扩张动机驱动下建立的异地分支机构所拥有的资源能力类型与强度存在着差异,而这种差异将影响到分支机构的合法化战略。
(四)初步概念框架
综合以上理论基础和相关文献,本文提出初步的概念框架(图1)。
二、相关结论演绎及理论模型的构建
(一)制度距离与分支机构外部合法性约束的关系
区域多元化企业的异地分支机构受到所在区域制度环境的约束,必须符合当地政策法规的要求、协调雇佣关系矛盾、适应当地风俗习惯或者解决复杂的多元社会关系等,如果所在区域的制度环境与企业原来所在区域的制度环境是相似的,则原来符合母公司所在区域的组织惯例同样可以适应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制度环境要求;然而,区域间存在着制度距离时,原来适应母公司所在区域的相关组织惯例将与所在区域制度环境的期望存在着冲突,所在区域的制度对分支机构构成了外部合法性约束,并且,制度距离越大,外部合法性约束越高。
仅仅考虑制度距离大小与合法性约束大小之间的关系,为分支机构关注所在区域合法性约束提供了一种方向性的指引。事实上,由于制度的复杂性,对于制度距离的考察,更需要关注各种制度维度的差异。正是那些具体化制度维度差异的存在,对分支机构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约束。本文借鉴Estrin等人(2009)[34]的二分法的分析思路,将制度距离的具体表现分为两种情境:正式制度距离主导和非正式制度距离主导。所谓正式制度距离主导指的是:区域间的非正式制度相似度较高,但正式制度差异较大;相应地,非正式制度距离主导指的是:区域间的正式制度相似度较高,但非正式制度存在着较大差距。本文认为,正式制度距离主导与非正式制度距离主导构成了不同的外部情境,而不同的情境对进入当地的分支机构构成了不同的外部合法性约束。
在正式制度距离主导下,分支机构对来自非正式制度维度的各种制度要求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因为其来源于母公司并适应母公司所在区域非正式制度要求的相关组织流程及行为习惯,同样适应于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的要求。但由于区域间正式制度的差异,分支机构面临着来源于正式制度维度的关键利益相关者要求所形成的约束,主要表现为规制性合法性约束,包括所在区域政府、资格认证协会、专业团体制定与监督实施的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期望[22],这些制度安排常常具有较大的强制性,要求分支机构按照法律精神,以及符合“良好组织”形象的规则来运行。即使分支机构不知道这些规则、规定、标准和期望的形成逻辑,甚至这些规则与分支机构自身目标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其仍需要向政府及相关正式团体表明分支机构本身及其行为符合这些强制性的正式制度安排,否则,将导致规制合法性的缺失,进而影响到分支机构的建立、运营和发展。因此,在此情境下,分支机构的外部合法性约束主要来源于政府或者相关正式机构。
在非正式制度距离主导下,虽然分支机构对于正式制度要求具有较好的适应性,但由于区域文化和产业发展历程的差异,适应于母公司所在区域的价值信念、风俗习惯、文化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要求的组织惯例和行为,并不能满足分支机构所在区域非正式制度的要求。分支机构所面临的合法性约束,主要表现为社会文化的合法性约束,包括当地社会认可的约定成俗、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认知框架等方面。[28]这些与原来组织惯例迥然不同的要求,需要分支机构高度重视并通过相应的组织行为来应对,否则将导致社会文化合法性的缺少,进而会导致分支机构在所处组织场域中缺乏生存的土壤。因此,在此情境下,分支机构的外部合法性约束主要来源于所在组织场域的社会公众。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结论:
结论1:制度距离的类型决定了分支机构外部合法性约束的类型。具体而言,在正式制度距离主导下,分支机构主要受到规制合法性约束,需要重点关注所在区域政府及相关正式团体的期望;在非正式制度距离主导下,分支机构主要受到所在区域社会文化合法性约束,需要重点关注所在组织场域中社会公众的期望。
(二)企业跨区域扩张动机与分支机构资源能力
分支机构的资源能力是其在外部合法性约束下选择合法化战略的内部基础,资源能力则与区域多元化企业扩张的动机具有高度的相关性。本文借鉴Shige Makino等(2002)的分类方法[36],认为企业跨区域扩张的动机可以分为资产利用动机与资产开发动机,并认为在不同的跨区域扩张动机下,分支机构从母公司承接的资源能力的类型与强度存在着差异。
具有资产利用动机的企业,往往是具有所有权优势的企业,母公司本身具有相对进入区域同行的优势资源能力,并希望向这些区域转移优势资源能力来延伸其核心专长,达到优势资产在更大范围内充分利用的目的。因此,这种扩张动机的企业的资源能力将向分支机构适当地转移,这样就能够为分支机构带来竞争优势的资源能力,而这些资源往往具有价值性、稀缺性、不可模仿性,包括:市场经验、资金、关系网络和声誉资源能力。凭借着这些与行业竞争优势密切相关资源能力的转入,分支机构拥有了相对于所在区域同行更为丰富的资源能力,也就意味着,分支机构拥有了更多的用于讨价还价的筹码。
相比之下,具有资产开发动机的企业,或者是因为企业原有的资源能力缺乏比较优势,或者是为了获取与原有资源互补或者替代的资产而进行跨区域扩张。在此过程中,分支机构或者只能从母公司获得一些通用性的资源如资金,或者从母公司转入的资源需要与所在区域的互补性资源进行整合之后才能形成一定的优势。因此,相对所在区域的同行,分支机构并不具备资源能力方面的优势,不仅如此,面对当地的互补性资源拥有者等关键相关利益者,分支机构甚至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