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非营利组织与公民社会的相关性分析

2016-03-14张金洲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非营利学报公民

胡 航,张金洲

(1.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430072;2.陕西省岐山县京当镇人民政府,陕西 岐山722400)

非营利组织与公民社会的相关性分析

胡 航1,张金洲2

(1.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430072;2.陕西省岐山县京当镇人民政府,陕西 岐山722400)

市场经济的发展,非营利组织作为众多新兴经济主体之一,不仅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更在政治领域内为全球治理危机提供了一种有益的解决方法,成为政府之外的另一种公共管理主体。公民社会则是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非营利组织所追求的自由、独立以及民主公民权皆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两者在价值观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非营利组织对公民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它在公民权的保障、公民意识的培育、公民参与方式的多样化及“强社会”的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公民权

市场经济的发展,非营利组织作为众多新兴经济主体之一,不仅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更在政治领域内为全球治理危机提供了一种有益的解决方法,成为政府之外的另一种公共管理主体。本文通过对非营利组织与公民社会相关性的分析,以期探寻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目标的可行性路径。

一、非营利组织及公民社会的基本含义

(一)非营利组织的含义及其发展

所谓非营利组织,又称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以及慈善组织等,其发展源于西方,这个概念首次由美国学者莱维特提出。在此之前,人们往往只将社会组织看成两个部分,即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而这种划分在莱维特看来太过于粗糙,他认为,社会中存在着从事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萨拉蒙和安黑尔在对12个国家的非营利组织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认为,非营利组织是具有民间性、非利益导向性、自愿性、公共性及自主管理等特征的正式组织;厦门大学陈振明教授则是综合了国际上的四种定义方式,即从“法律”、“组织资金来源”、“组织的目的和功能”以及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的“结构—运作定义”这四个角度来定义非营利组织,他认为,所谓的第三部门是指介于政府部门和营利性部门之间,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民间捐款或政府财政拨款等非营利性收入从事政府和社会无力、无法或无意作为的社会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宗旨的社会部门,其组织特征是自愿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和组织性。[1]本文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主要就采用了这一观点。

从历史发展来看,非营利组织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组织,其发展规模与政府对社会干预的政策选择紧密相关,两者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当政府对社会的干预加强时,非营利组织则萎缩,相反,若政府对社会放权,非营利组织则迅速发展。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基本上还处于自生自发阶段。在40年代到70年代之间,西方国家普遍走上福利国家的模式,政府对社会的干预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一直处于萎缩状态。到20世纪80年代,西方福利国家模式似乎走到了穷途末路的地步,许多西方国家的经济都陷入了以通货膨胀为首的三高一低的滞涨状态,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政府和私营部门在这些问题面前似乎显得手足无措,于是人们将目光纷纷转移到了各种社会组织上。非营利组织的适时出现为人们解决问题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启示,成为人们解决问题的一种新的治理工具,于是各国政府纷纷走上了改革之路,放权于社会,与非营利组织结成了伙伴关系。到20世纪90年代之后,非营利组织蓬勃发展,正如萨拉蒙教授对此评价的那样:“我们是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历史将证明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2]清华大学历史学教授秦晖先生认为,西方国家第三部门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共同体”公益,“国家+市场”公益和现代公益。[3]秦晖先生是借助社会学家滕尼斯对“社会”和“共同体”的区别来进行上述区分的;而陈振明则认为非营利组织是对以下四个方面的一种呼应,即“治理工具的需求”、“公民社会的崛起”、“政治社群主义的兴起”,以及“经济领域内对资源第三种配置方式的追求”。这四个领域为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拓宽了视野并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而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发展则为这四个领域提供了实践支撑。

(二)公民社会的含义及其发展

“公民社会”是经济领域的市场和政治领域的民主在社会学上的对应物,它是一个外来词,由civil society翻译而来,在国内也译作“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根据俞可平的分析,这三种说法之间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其中“公民社会”更加关注公民权利,更为强调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4],故本文采用“公民社会”这一译法。所谓的公民社会是指建立在民主、自由以及公民权利上的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以民主公民权为核心,以非营利组织为依托,在公民社会中,社会成员基于信任可以广泛自由地参与政治生活并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监督。从公民社会的价值追求我们可以推出公民社会具备如下的基本特点:一是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二是追求民主公民权、奉行法治原则。

公民社会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这个概念最初由古希腊罗马时期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不过他在使用这个概念时指的是政治国家的意思,与现代公民社会的概念并没有多大关系;而17、18世纪的契约论者洛克和康德则对国家可能对社会造成的侵害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洛克认为,国家是个人出于一定的目的而订立契约的结果,因此如果国家权力扩张则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就必须要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而这个国家和个人订立的契约则是公民社会壮大的动因。尽管此时洛克所讲的公民社会仍然带有很强的政治社会的因素,但在无形中却赋予了公民社会以制约国家权力的意味,使得公民社会具备了某种程度的独立性。黑格尔第一次将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作了区分,提出了国家—社会领域二分法,划定了政治状态和市民状态。马克思则在黑格尔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研究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他认为这种分离导致了根本性的变化,即民主代议制的产生,没有这种分离,民主代议制不可能产生。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的这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突出了公民社会以公民权为核心的思想,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直至哈贝马斯,公民社会的概念才得到了重新的阐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的分离,公民社会理论也由以前的“国家—社会”的二元分析范式转为了“国家—市场—公民社会”的三元分析范式。哈贝马斯认为,正是公共领域赋予了现代国家以合法性的基础。[5]另外一位在公民社会思想发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的当属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他认为,由一个各种独立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治理的公民社会可以对权力产生有效的制衡,从而可以有效防止民主对个人自由的侵犯,防止民主沦为多数的暴政。从托克维尔开始,公民社会的概念开始逐渐从政治理论界的视野中淡出并一直持续到公民社会理论的复兴。这场规模宏大的复兴运动意义深刻,因为非营利组织的兴起使得公民社会理论获得了一次实证意义上的“新生”,在此之前,对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一般是在哲学与规范层面上进行的,而现在,公民社会论取得了实证研究之上的主流范式地位。[6]

二、公民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撑

(一)公民社会赋予非营利组织合法性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建立在公民参与和信任的基础上,以民主公民权为中心的一个多元化社会,它由一系列要素所组成,其中非营利组织无疑占据着核心的位置,毫不夸张地说,没有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就没有公民社会的兴起。和非营利组织一样,公民社会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兴起,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所涉及的理论也越来越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民社会独立于政治国家。公民社会发起于政府在面对不可治理性增加的情况下让位于社会所得的缝隙之间,它在发展之初就是作为一股独立的力量而存在。而现代意义上所强调的公民社会不仅独立于国家,更成为制约国家力量的一股有效力量,两者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公民社会可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无限扩张,从而保护公民的利益。可以说,公民社会存在的价值之一便在于此。

第二,公民社会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公民社会理论非常强调公民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公民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是具有公民资格的独立个体,能够进行自主管理,作为国家的政治成员和社会成员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参与政治生活,从而影响政府执政过程,真正发挥出公民社会存在的价值和作用。

正如政府与公共部门对应,市场对应于私营部门一样,公民社会则对应于非营利组织。而在两者发展的初期,基本上是处于相互独立、各自发展之中,两者都兴起于社会治理的困境。非营利组织的研究者面对非营利组织的飞速发展,急于找到一种理论以为非营利组织“正名”,公民社会理论的出现则正好赋予了非营利组织以合法性。一是公民社会理论为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公民社会理论认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而存在的,它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存在于公私领域之外,与国家对立并能有效地制约国家力量。非营利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私营部门之外的第三方组织,能部分承担国家不便承担的任务,公民通过非营利组织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防止公共权力的侵犯。从以上可以看出,公民社会和非营利组织在理论和实践上完成了完美的契合,公民社会理论为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合法性提供了支持。二是公民社会理论为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提供了合法性。与公民社会一样,非营利组织讲究独立运作,它能有效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到达政府和市场不能达到的领域,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而公民社会理论也强调公民对政治社会生活的广泛参与,并从理论上支持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非营利组织则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参与政治生活的良好平台,使得公民社会理论不只是停留于理论。

(二)公民社会价值观与非营利组织属性的吻合

非营利组织是介于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第三方组织,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致力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为公民提供专业的服务、关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及为公民提供了一条参与政府决策与治理的渠道,非营利组织的这些追求和使命无不体现出了公民社会所强调的一种“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两者在价值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7]从根本上说,非营利组织和公民社会一样,在体现其性质和价值观的各种因素中,公民权占有很高的权重。

非营利组织是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一种民间性社会组织,其运作讲究独立自主,能根据自己的使命自主设定目标并进行自我管理,能够独立制定并实施自己的计划,其各项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非营利组织这种独立自主的特性与公民社会所强调的“民主与法治”观念相一致。

非营利组织又被称为志愿性组织,因为几乎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或多或少地依赖部分成员的志愿参与,他们并非出自于金钱目的而参与非营利组织,而是基于共同的利益、信念、意见或者价值观而走到了一起。非营利组织和公民社会一样都关注公民对社会生活的参与,他们存在的基础都在于公民之间的“参与和信任”。

三、非营利组织对公民社会建设的作用

关于非营利组织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学界的主流观点是非营利组织与公民社会在总体上呈现出某种程度上的正相关关系。在公民社会中,每个公民都是独立的,他们基于共同的利益、信念和意志而自由结合起来,借助于非营利组织的集聚效应以及沟通等功能,使得公民的意志能够进入政府议程,影响政府决策,从而增加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促进了公民意识的觉醒,防止政府乱作为。可以说,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在实证意义上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载体,为公民社会所强调的核心要素提供了实践支撑。随着环境和制度条件的改善以及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它对公民社会的促进作用也会越来越大,这两者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也会越来越明显。

(一)非营利组织为公民结社权提供了保障

所谓结社权是指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愿望以及信仰等结成一定的团体,借助团体的力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愿望以及利益诉求,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各国法律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公民结社权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将这种结社的热情与民主联合起来考察,他认为,在民主国家,公民个人是独立的,但同时又是软弱无力的,公民凭借个人的力量几乎无所作为,要想使自己不陷入那种无能为力的状态,就必须加入一定的团体之中以整合单个的力量,非营利组织的出现便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形式。

非营利组织作为正式组织,其组织使命是为了追求公平和正义,特别是关注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当公民特别是因经济或政治地位低下而处于劣势的弱势群体因感到自己势单力薄,不能提出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或从事相关的社会活动时,便可以与其他同样的个体结成一定的团体,这种团体的代表性组织即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可以代表其成员与政府谈判,使得政府政策带有更强的利益倾向性,于是非营利组织便成为公民结社的一种经常形式,为公民的结社权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非营利组织有益于公民意识的培育

所谓的公民意识简单来说就是指公民具有一种认识到自己具有公民资格,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的一种意识。在西方国家,由于受到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加之民主历史比较悠久,公民意识的启蒙较早,权利和义务观念深入人心。而中国社会的封建时期较长,“公民”这个概念直到1902年才被康有为首次使用。在1978年以前,“公民”的概念还仅限于法律条文。直至改革开放,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将重心由政治转移到经济上来,市场经济的到来使得公民在经济上不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依赖政府,经济上的独立为公民在政治上获得公民资格提供了经济支持。公民主体性开始形成于政府职能转型让渡出来的社会空间和市场经济内生的私人空间,公民意识由此开始觉醒。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受到经济条件和环境的影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出现了一个高潮,借助于非营利组织这种独立于政府和私人部门之外的特性,人们可以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开展辩论以及各种政治、社会活动。这些实践活动的展开为公民提供了参与政治生活的机会,使其逐渐认识到自己作为公民所应具备的权利,提高了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了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明确了其政治主体的地位,扩大了真正意义上公民的外延,不自觉中也壮大了公民社会的规模。

(三)非营利组织有利于促进“强社会”的建设

随着非营利组织的成长和发展,其作用越来越突出,其地位已获得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公民对非营利组织的参与度也越来越高,不仅发展壮大了公民社会的规模,加强了社会的力量,也使得自身成为了政府之外的一个新兴的治理主体,从而扭转了一贯的“强政府”、“弱社会”的模式。正如戈登·怀特所认为的那样,“公民社会的形成不仅在削弱权威主义政府及帮助建立和维持民主政体方面发挥关键的政治作用,而且在改善民主政体的治理质量方面发挥着关键的政治作用”。这种作用的主要表现就是日渐强大的公民社会可以改变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力量对比使之有利于后者[8],这种有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参与政府治理。治理这个概念是随着新公共管理的发展而提出的,相对于统治而言,治理强调的是政府管理主体的非唯一性以及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与其他公共管理主体的合作,而作为社会领域代表的非营利组织则是政府之外最重要的治理主体。现代政府的治理常态便是公共政策的运行。根据俞可平的说法,非营利组织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代表所在的组织或行业向决策部门反映问题、提出要求,促使决策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或措施;二是应决策机关的请求,对某些专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表意见;三是当政府政策损害其成员的利益时,代表其成员向有关部门进行交涉。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社会成员借助非营利组织可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让公共政策充分体现自己的利益,从而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使得社会力量不断加强以平衡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对抗。

第二,监督政府权力,维护公民利益。现代社会国家统治的基础在于人民,政府权力由人民所授、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已是世界共识。英国学者帕金森指出,官僚组织的规模和职能天然的具有膨胀的倾向,政府权力(尤其是那些监督不力的政府权力)的强大会使得权力滥用、政治腐败等权力异化现象出现的几率大大增加,单纯依靠体制内的监督已不能有效地对公共权力进行制衡,所以公民对公权的制衡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然而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民虽独立,但个人的力量毕竟弱小,而非营利组织能为公民的结合提供合适的平台,能将分散的个人意志凝聚成有组织的集体意志并成为制约政府的有效力量。随着社会的发展,非营利组织将承担更多的社会公共事务,社会力量将变得越来越强大,政府作用的范围将缩小,一旦政府与公民成为刑事或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非营利组织能代表处于弱势的公民,利用其专业优势维护公民的利益,防止公民因信息的不对称而利益受损。公民通过非营利组织的这种转换作用,能够有效地制约政府,壮大公民社会的规模,从而实现“强国家”与“强社会”的有效互动。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它在公共管理中具有政府和私营部门所不具有的优势,社会成员通过非营利组织这一民主习惯和民主技能的训练场,必将在实体上更具公民资格,使得公民社会的力量更加强大;反过来,公民社会的强大必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随着制度环境和社会成员观念的改善,两者的融合必将更加深入并加快民主改革的进程。

[1]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87. [2]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243.

[3]秦晖.从传统民间公益组织到现代“第三部门”——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的若干问题[EB/OL]. http://3y.uu456.com/bp_571l04m76v62h61030p4_1.html.

[4]俞可平.正在兴起的公民社会与治理的变迁 [EB/OL].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130/16/16099_14738188. shtml.

[5]宋青.关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阐释与探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554-555.

[6]李新廷,崔宇辛.公民社会与非营利组织关系之探微[J].江西蓝天学院学报,2011,(02):87-89.

[7]张巧巧,张乐华.非营利组织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构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11):13-15.

[8]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01):33-38.

责任编辑:温冠男

第十二次全国社会主义学院学报工作会议在宁夏银川召开

9月6日至7日,由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主办、宁夏社会主义学院承办的第十二次全国社会主义学院学报工作会议在宁夏银川召开。会议的主题是: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研讨交流新形势下的社院学报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国社院学报工作的发展,推动统一战线理论创新,更好地为社院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党的统一战线事业服务。

大会开幕式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宁夏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杨志文主持,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延武,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宁夏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安纯人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陈延武强调,社院学报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为统一战线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各级社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学报工作。

中央社院学报执行主编李仁质在会上做主题报告。他指出,社院学报作为以刊登统一战线理论为主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引导学术研究方向,按照学术刊物的规律办刊;要与社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高端智库建设紧密结合,关注理论热点和社会热点,推动统一战线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要适应数字化、网络化要求,探索全媒体时代学报的建设和发展;要按照统一战线人才培养要求,全面提升学报编辑的综合素质。

与会代表围绕会议主题认真交流、深入研讨,进一步明确了加强社院学报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思路举措。大家一致认为,社院学报对于推动教育培训、引领学术研究、推动理论创新、展示科研成果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报工作要以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社院学报在推动统一战线理论创新、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中的地位与作用,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全国社院学报工作,不断开创社院学报工作新局面。

来自全国3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和学报编辑人员共100多人出席了会议。

C23

A

1671-1262(2016)03-0029-05

2016-06-24

胡航,男,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比较公共行政方面的研究;张金洲,男,陕西省岐山县京当镇人民政府科员,主要从事精准扶贫方面的研究。

猜你喜欢

非营利学报公民
论公民美育
致敬学报40年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非营利”是一大进步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十二公民
台湾城市更新中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及其启示
学报简介
学报简介
“营利性与非营利”不能再混沌下去
《深空探测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