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温特身份理论中的群体身份构建
2016-03-14耿鹏涛
耿鹏涛
(兰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论温特身份理论中的群体身份构建
耿鹏涛
(兰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身份理论是建构主义研究议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温特在关于集体身份的论证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忽略了国家间多元合作形式并存的事实;另一方面国际组织成员之间的实际关系既有矛盾又存在协调,因此很难用利他主义的集体身份概念来描述和界定。集体身份只是群体身份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特定群体中,成员在互动过程中相互信任、承认彼此的平等地位、建立坚实的情感纽带、内化群体的价值与规范,才可能进一步将群体身份内化为集体身份。
建构主义;国家身份;群体身份;集体身份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弗里德里希·克拉托奇维尔和尼古拉斯·奥努弗等学者将建构主义引入国际关系领域,开启了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社会学转向”。温特在1999年出版了《国际政治的社会学理论》,这一重要著作奠定了建构主义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平等对话的地位。相应地,作为建构主义理论重要概念——身份认同(identity)也成为学术关注的热点。正如秦亚青所说,“从某种意义上说,建构主义是身份政治(politics of identity)理论”。[1](p77)
在建构主义身份理论的研究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在现有大部分国际组织中是否可以用集体身份来描述成员间的彼此关系?因为一些学者在使用身份理论分析国际组织时,不加区分地将组织成员关系界定为共享“康德文化”,彼此亲密合作甚至能够自我牺牲的“朋友”。这种界定回避了国家间合作的多元形式以及彼此之间的矛盾与竞争,显然与我们的经验事实不相符的。针对这一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对合作伙伴地位的承认不等于集体身份的形成;[2](p63-84)还有学者将这种合作身份界定为正在形成中的,存在转换可能的“准集体身份”。[3](p115)这些研究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关于这种“准集体身份”的概念界定、理论逻辑、同集体身份的区别与联系等方面仍然缺乏细致和深入的研究,这些也构成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认为集体身份只是群体身份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特定群体中,成员在互动过程中相互信任、承认彼此的平等地位、建立坚实的情感纽带、内化群体的价值与规范,才可能进一步将群体身份内化为集体身份。
一、温特身份理论的层次缺失
温特的身份理论要成为兼具简约性和解释力的宏观结构理论首先需要解释“洛克文化”是如何过渡到“康德文化”的。温特根据“敌我”关系的不同将社会文化结构划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以“敌人”为主要镜像的霍布斯文化,“竞争对手”为主要镜像的洛克文化,以及“朋友”为主要镜像的康德文化。这三种结构层次的文化形态建构了相应的角色结构,国家行为体一方面按照角色所赋予的意义与规范,另一方面根据身份规定的利益开展相应的行动。总之,角色与对应角色之间在统一完整的社会背景中展开互动,根据他人眼中的自我调整行动,并最终形成共有知识,当共有知识的普及程度达到社会成员数量的倾斜点时,共有知识即成为普遍性的文化规范。
微观层面的符号互动理论能够很好地解释个体国家对特定文化结构的再现,但是集体身份涉及的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合作群体,促使温特不得不引入社会身份理论,创造出“类属身份”与“集体身份”的概念来说明文化结构的生成与转化问题。温特引入了共同命运、相互依赖、同质性、自我约束四个变量建立了动态的因果机制。由外部威胁直接造就的共同命运,基于社会文化意义上共同特征,涉及“群我意识”的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国家集体身份产生的“主动或有效原因”,[4](p334)“这些因素的加强会使行为体更加具有从事亲社会行为的动因”。[4](p345)其中同质性与涉及共同特征的类属身份密切相关。而自我约束是“授权原因或许可原因”(enabling or permissive cause),[4](p343)即集体身份产生的必要条件,尽管自我约束并没有包含帮助他人的意思,也不是集体身份产生的充分条件。根据符号互动机制,行为体通常希望他者以自我对待他者的方式对待自我,尽管“反射评价”这种依赖于他者对自我的评价机制可能会在互动双方造成期望的偏差,但从长期看,自我约束能成功地在互动双方建立起彼此信任,而没有信任一切都无从谈起,建立信任是构建集体身份的第一步。共同命运、相互依赖和同质性进一步造就互动中行为体以亲社会行为的方式再现自我和他者,从而构建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享和内化康德文化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身份。
温特还进一步通过“类属身份”与“集体身份”的概念来说明康德文化结构如何从西方世界一域萌芽与发展,最终形成“世界国家”的过程。他暗示当今的全球化浪潮是以西方为蓝本的,将一种看似“普世性”的价值规范和生活模式推向全世界,他相信通过示范性的力量,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追随和模仿这些“成功”国家,随着对“同质性”的增强和彼此平等身份的承认,当足够多的国家都成了“成功者”,即达到了“倾斜点”,原本为西方国家所共享的知识、价值、意识形态就会成为整个国际社会共享的新的文化,此时世界国家的愿景就不再是遥不可及的奢望。
仔细分析温特的身份理论本身,会发现一些问题,比如在集体身份形成过程中,成员的增多会增加互动复杂性,符号互动理论是否能够支撑集体认同的拓展呢?如威廉姆斯就指出:“不明确的是,是否存在心理学的观点来支撑这样的主张,即对他者的认知对自我与他者合并到一种集体身份是否有影响。”[5](p79-80)而温特关于承认的观点也存在问题,即相互承认是否就等同于自我与他者的合二为一呢?特别是温特相互承认更多的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薄的承认”,而非包含政治、社会、历史、情感等多方面内容的“厚的承认”。[2](p63-84)本文关注的是,温特在论证“康德文化”成为全球性文化的时候,主要借助的是微观层面的符号互动理论,而忽略了不同区域性文化多元并存,交流碰撞的现实,即使“康德文化”最终取得胜利,也是西方基督教文化的胜利,是群体竞争的结果,而非国家个体微观互动的结果。而今天各种区域性的、功能性的、文化性的国际共同体成员所具有的身份认同也并非温特所界定的“亲密无间”集体身份。建构主义作为一般性的理论需要对这样的身份给予界定,需要在微观的符号互动理论与宏大的整体性社会文化构成中间引入新的研究议程,以中间层次的国家群体为考察对象。事实上,温特本人也期望能够通过这一问题的探索开辟新的研究路径。因此当秦亚青提出以具体地缘文化共同体的身份认同为新的研究内容,试图在中间层次上完善丰富建构主义的主张时,温特给予了积极回应。温特称,这不仅仅在经验层面上是真实的,而且在理论层面上,具有极大的开发潜力。[6](p11)
二、群体身份的逻辑与类型
温特的身份理论分别借鉴了角色身份理论和社会身份理论的主要内容。社会身份理论是关于群体间关系、群体进程和社会自我的一种社会心理学理论,是欧洲的社会心理学派对北美学派反思、批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于国家身份问题而言,这两种理论的立足点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角色身份理论关注的“自我”与“他者”的关系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一方面是国家个体之间的微观互动;另一方面是国家个体在整体社会结构的位置与相应的意义、规范。而社会身份理论关注的“我们”与“他们”的关系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群际间互动。但是在温特的理论中在关于社会身份理论的部分只涉及类属身份和集体身份,群体身份的内容其实是缺失的,而且从内容上看,集体身份只是群体身份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现实中,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家,通常会根据共同利益,建立起某种合作形式,这种合作形式可以是针对具体安全和利益威胁的结盟,也可以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形成的政策立场的协调一致,还可以是基于正式的外交文件和国际规制而形成的多边组织,这些都可以被视为结成了国际社会中的国家群体。在这里我们将群体身份界定为,主权国家之间基于共同利益而结成各种形式的群体中,其成员所被外界赋予的社会意义。而根据群体所指向的共同利益的内容不同,相应的群体身份可以被大致分为安全型的群体身份、物质利益型的群体身份以及社会文化型的群体身份。
对于不同类型的群体身份,群体成员对身份的认同动机和内化程度也各不相同,但是相同之处在于,作为一项社会心理的进程,行为体通常偏向于与自身有更多的联系、相似性和共同命运的伙伴建立群体或者加入这样的群体。对于个体而言非常在意这种群体共同特征为其带来的自尊,这种自尊不仅意味着行为体对本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还意味着对其他群体的歧视。例如美国非常强调“民主”这一作为跨大西洋联盟的主要共同特征,将其所在的群体视为“文明世界”的榜样,而歧视和排挤其他的不具备这样特征的国家和群体。总之,群体成员会更在意维护本群体的安全、利益和认同,不同群体之间总体来说是一种竞争关系,而竞争的激烈程度则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7](p210)
具体来说,群体身份的类型包括:
第一类是安全型的群体身份,这种群体也是在国际关系史中最常见的群体形式,即结盟。结盟的核心内容是为双边或多边的应对共同威胁而规定的军事义务,可以是签署正式书面协议的联盟还可以是没有明确或公开联盟条约的非正式联盟。结盟在于给共同的对手传递可靠信息,如在集体安全实践中告诉侵略者,如果侵略其中任何一个成员,将会面对所有成员的联合反击。这类群体建立和维系的基础是安全威胁的存在,一般来说一旦共同威胁的消失,同盟也会随之瓦解。但北约是个例外,并没有因为苏联威胁的消除而解散,相反在冷战后获得不断地壮大和加强,其原因在于“跨大西洋联盟”不仅仅是单纯的军事同盟,而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相互信赖、紧密合作的国家群体,其成员关系类似于集体身份的形式。而大多数结盟并不在意其成员的政体、宗教以及意识形态这些内部特征,重点关注的国际权力结构当中的力量平衡,因此这种群体身份具有典型的结构现实主义特征。总的来说,除了共同的威胁和权力游戏的规则,群体内部关系一般不是分散和平衡的民主状态,通常表现为彼此之间的尔虞我诈与相互算计。这种群体身份的内化程度最低,群体身份认同与其说是对群体规范的认可,不如说是对现实威胁的恐惧。
第二类是物质利益型群体身份。这类群体的具体合作形式也非常多元,既可以是非正式的“议题联盟”,也可以是正式多边组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国家间围绕共同利益的合作形式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机制化程度在国际和地区两个层面不断深化和完善。这类群体的基础在于共同利益的存在,而共同利益的实现是以个体利益的实现为前提。尽管合作中会出现个别行为体利益受到损害,而行为体依然选择遵守群体规范的情况,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行为体相信从长远来看自己的收益是可以弥补短期损失的。这种群体更加关注经济规则与法律性规范的完善,这种专业化、制度化的合作组织,使组织成员分享和掌握了一种准确可靠的话语体系,降低了合作中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纠纷可以在国际规范的框架内得到解决而不需要诉诸武力,这也使国际法规的实践拥有了具体的可操作领域。总之这种群体身份的基本逻辑仍然是利己主义的,这类群体的成员对群体规范与意义的内化是一种工具性地接受,是建立在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原则基础上的。
第三类是社会文化类的群体身份。尽管民族国家仍是主要行为体,受对权力和财富的追求的影响,但也受文化偏好、文化共性和文化差异的影响。事实上共享同种文明或者具有文化亲缘关系的国家能够更容易地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相互合作,进而在文化共同性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国际组织。这些组织远比那些试图超越文化的国际组织更为成功。[8](p25)而温特所说的集体身份,就是这种基于文化共同性而结成的群体身份的一种。共享同一文化的群体中,群体成员会将群体文化转化为自身信念体系的一部分,参照共有期望,根据“恰当性”逻辑行事。也就是说群体内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模范成员”,起码在群体的信念体系上保持一致,群体对于个体来说不再是基于工具理性的算计而进行的合作形式。在共同命运、相互依赖、文化同质性与亲社会互动行为的共同作用下,成员之间彼此承认、相互信任、建立起亲密的情感依赖,这样一来群体承载了个体的归属感,群体的利益代表和反映了每个个体的利益,自我和他者之间的边界也随之消失,超越类属身份与角色身份的集体身份随之建立起来。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社会文化型身份都会转化为集体身份的,一方面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依然无法克服权力与利益导向,相同意识形态的国家也存在利益冲突;另一方面“文化”也不是一个有着统一标准不可分割的概念,在基本原则一致的前提下还可能存在具体解释上的差别。前两种类型的群体构成了利己主义的理性国家行为体之间合作的主要方式。然而共同的敌人可能会消失,共同的利益也可能会不复存在,但群体合作的制度与规范背后的被群体成员普遍内化的文化、价值、意义,以及彼此间有可能长期建立的彼此信赖与联系则会一直持续下去。
三、群体身份到集体身份的转化条件
上文所描述的理想类型无法绝对化地套进国际政治现实,具体的国家群体可能兼有不同的身份特征。而共享文化价值观念、命运利益相互交融、彼此深切信赖并且能够奉行利他主义的集体身份在逻辑上是成立的,欧盟国家也是这一假设的案例证明。集体身份是从一般的群体身份转化而来,也就是说集体身份只是群体身份的一种,还是较为特殊的、理想化的一种。而制约这一动态过程演进的主要变量除了群体成员互动过程中的亲社会行为;还在于群体成员对彼此成员资格与法律地位的承认;群体成员对群体文化、规范、价值的充分认同与内化;成员之间的情感依赖与维系等因素。
成员之间的彼此信任是集体身份形成的“根本问题”。信任的建立依靠的是群体成员在互动过程中的克制与自我约束。根据现实主义理论,无论是基于性恶论的假设还是对资源稀缺的担忧,国家生活在一个物质主义的充满权力竞争的世界中,因此国家之间彼此提防与不信任似乎是国际关系中的常态。群体的存在与维系要求其成员相信对群体有益的事情对于群体中的个体也是有益的,而不是群体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设下的以群体为名满足私立的陷阱。总之,国内政治中由于主权者的存在,统一的主权权威和强制确保了第三方制约的有效性,而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政治中,统一权威的缺失难以实现第三方的有效制约,国家之间脆弱信任的基础只能是力量均衡,国家的遵约行为仅存在于其相信这种做法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前提之下。尽管如此,国际关系现实并不总是充满悲剧色彩的,霍布斯就认为“单凭利维坦的胁迫和利己行为是不能构成社会的”;诺伯特·伊莱亚斯(Norbert Elias)也认为“自我控制是文明的核心因素”。[4](p347)根据角色理论,个体在互动中都会参照对方眼中的自己,即根据对方反馈的信息而进行自我的调整和做出相应的行为。抛开偏见与错误认知,国家个体如果在互动中表现出对其他国家的尊重和自我的约束,特别是在武力使用和武力威胁方面表现出克制与尊重,就有可能获得对手的尊重与克制,这是建立信任的第一步。如果双方的在众多议题和长时间的交往中都保持了这样的良性互动,会使两国增强彼此的信赖进而将这种合作相关的规范性的内容内化为自我意识的一部分。总之,符号互动理论构建了国家间互动的逻辑循环,这种循环可以是霍布斯文化的暴力循环也可以是康德文化的良性循环,循环的起点是国家的自我约束与克制。
承认是群体身份转向集体身份的法理基础。这种承认并不是行为体对彼此间共同自然特征的承认,尽管有些特征可能是行为体建立信任进而实现合作的基本条件,而群体身份转向集体身份需要的是群体成员给予其他个体的主体性法律地位的承认。正如温特所说,“承认理论还有一个重要内涵:承认会构成集体身份,因为承认使自我得以延伸,使他者成为自我的一部分。”也就说,一旦承认他者的地位和接受由此对自我构成的规范限制,那么“他者就构成了自我的一部分”,“两个自我实际上就合二为一,一种‘我们感’和集体身份就由此而生”。[9](p511)从消极意义上讲承认意味着“他者”有权以当前的方式存在,也就是说如果A承认B,A就会说希望能够与B共存,而且B的存在并没有威胁到A的存在。[10](p364)温特则是在积极意义上强调承认的重要作用,他在关于世界国家的论述中表示,“对等承认反映了黑格尔的目的论观点:国家的最终目的不是仅仅保护国土安全,而要实现自我的主体性。这一点只有在所有国家都被承认为主体的时候才可能实现。黑格尔普世国家学说的独特之处是其成员的相互承认,也就是所有法治共同体中的公民之间的相互承认”。[9](p511-512)而这种承认目标的界定性特征,始终是法权和主体性,而不是差异与个性。因此,群体身份转化的动力就在于行为体为追求自身的主体性而开展的承认斗争。
维系和强化群体中的感情,是群体身份转向集体身份的重要过程。彼此认同不仅需要承认彼此的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地位,还要建立起密切的情感纽带以及强烈的集体自豪感。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通常受到诟病之处在于其忽视了集体身份过程的情感因素作用,即集体成员彼此之间以及对群体的信赖与亲密关系的缺失。集体身份认同不仅仅是通过相互依存或是共同命运等基于理性和利益考虑而建构起来,它还要通过集体情感的建构。群体中感情可以使彼此之间趋近与信赖对方,使集体身份具有更为坚实的基础。有的学者如肯尼斯·博尔丁将权力归结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强制性的政治权力;一种是交换性经济,还有一种就是情感性权力。[11](p213)在互动交往过程中,各方彼此承认对方的平等地位和资格,保持自我约束,奉行亲社会行为,“自我”和“他者”之间的界限逐步模糊会逐渐形成“自己人”的集体身份观念,这种产生和维持集体身份的过程还会强化彼此依赖的集体情感,进一步呈现交感而化的效果。所谓的“交感而化”意味着,个体利益权衡的视角为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视角取代,行为体关注的重点是“关系”建构和运动过程的渐进变化。过程与关系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上孕育共有规范和规则,为不同国家之间的互动提供背景、赋予意义,催生集体认同,凝聚集体情感,进而规定体系内的角色结构,从而塑造行为体的利益,最终影响行为体的行为模式。[12](p80)
集体身份的建立不单是理性算计的结果,更是文化认同和观念内化的主观过程。汉斯·摩根索曾经将较高级社会中发挥作用的行为规范和法则分为三种类型:道德、习俗、法律。道德的作用主要在于使违规的行为体在内心深处受到良知的谴责;习俗的作用在于对违规行为的社会排挤与责难;法律的作用在于通过有组织和程序强制手段对违规行为的惩罚。[13](p218)实际上这三种类型的法则中,道德的作用虽然是隐性的和不易察觉的,不如以暴力惩罚为支撑的法律手段那样明显,但构成了制约实际行为的“适当性逻辑”和观念中最为稳定与持久的部分。按照温特的划分,文化观念的内化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行为体认知了文化,并没有接受文化对其行为的意义;第二等级,行为体接受了共有意义,但只是工具性地接受,是一种利益权衡的结构;第三等级,参照共有期望证实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第一等级的内化表明,行为体仅仅明白了还存在一种新的知识,在行为上更多表现为一种非自愿地承认。内化的第二等级中,行为体通过利害权衡,认为接受这种规范、意义能够为自身带来可靠的长远的利益,即使会付出一定的代价,但这种代价是可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体会有限地接受这种共有知识。在第三种情况中,行为体完全将文化内化,成为自己信念体系的一部分,即使在外来压力缺失,或者发生明显的现实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也会按照文化信念中“正确”的方式来行事。因此对于集体身份的建立来说,需要的是群体成员不仅仅是基于现实的利益的权衡才执行“利他主义”的政策,而是其信念支持其相信这样做是正确的。
总之,对于各种国家间合作组织而言,群体身份才是组织成员的真实身份。为数众多的国际组织以及非正式的议题联盟很难像欧盟那样成功,那样接近温特所说的康德文化群体,温特的集体身份在今天看来还是如此遥远。群体身份并不否认其建立的基础是理性的利己主义逻辑,也正是在这样的逻辑基础上才会有旧的群体的消亡和新的群体的产生。同时群体身份也内嵌着共有知识与规范,群体身份并不要求成员像集体身份所要求那样对规范性内容的完全内化,但群体成员的认知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群体内聚力和群体的竞争力。群体身份而非集体身份才是国际关系现实的真实反映,集体身份只是群体身份的理想状态。
另外,对于个体国家的身份构成来说,群体身份也构成了个体国家角色身份或社会身份的主要内容。一般来说,作为整体存在的社会也是由不同的群体组成的,宏观的国际结构与微观的国家个体之间同样拥有中间层次的国家群体的存在。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行为体,群体的规模和范围具有伸缩性和延展性,既可以小到由两个行为体组成的群体,也可以大到以共享某种文化为特征的地区群体,最大群体就是社会整体本身。因此个体国家社会身份的具体内容也会随着对其所在不同层次的群体的界定而不同,既可以是地区层面的也可以是全球层面的,也即是说,只要对应“自我”的“他者”的存在,“他者”可以是另外的一个国家,也可以是另外的一群国家,或者是其他全体国家构成的社会整体,相应的社会身份也会有不同的层次。这也就涉及到国家身份的凸显问题,如同现实生活中的承担着多种不同角色的个人一样,国家的身份不可能由某种单一身份构成,而无论是对情境的定义还是不同身份的认同程度排序,其前提都在于对主体所在的群体进行界定,也就是说角色身份首先是一种群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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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申 华
D0
A
1003-8477(2016)06-0031-06
耿鹏涛(1982—),男,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兰州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兰州交通大学青年基金项目支持(2014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