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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洛克思想中财产权与政治正当性之间的内在逻辑及影响

2016-03-14新疆师范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7华东师范大学上海0006

湖北社会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财产权洛克

黄 毅,张 峥(.新疆师范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7;.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0006)



论洛克思想中财产权与政治正当性之间的内在逻辑及影响

黄 毅1,张 峥2
(1.新疆师范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7;2.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062)

摘要:关于财产与政治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政治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是人与人直接互动的世界,并不需要将财产问题带入政治世界。盖尤斯则将世界划分成人、事物与行动的世界,人通过与事物的关系进而与他人发生法律意义上的互动。而在洛克的观念中,自然理性赋予人发展与事物的关系的权利进而与世界发生互动,当自然状态下的发展导致不便时,人们便同意进入政治的与法律的社会以更好地保护个人财产。一方面可以说,政治变得次要于财产的社会史,但另一方面正是政治社会的存在才使得财产更有保障。洛克的这一思想开启了近代以来众多争论的端绪。

关键词:洛克;财产权;政治权力;政治正当性

一、为何谈财产:历史语境与理论意义

在政治思想史中,财产或财产权问题是一个具有广泛争议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它本身重要,而是因为不管思想家们在此问题上有多大分歧,他们实际上都存在一个基本的共识,即认为财产(权)涉及人的尊严、幸福与价值,涉及对一个美好社会的政治构建。[1](p241-279)换而言之,财产涉及的不是一种自然的关系,而是社会关系。因此对财产的正当性论证就与对政治权力和公民身份的论证密切相关。事实上,在对财产进行分析的经典作家中,他们的解释跨越了不同的极端:从财产的原始公有到未来社会中财产的完全公有,从财产的绝对私有到有限制的私有等。在这里,笔者无意为财产概念提出一个普遍适用的定义,也无意对财产的社会史给出一个明确详细的解释。笔者希望借助对这些经典作家的解释来洞悉思想史上这些不同思考的理论逻辑,即他们是如何思考政治的,而财产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并且,这些思考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很难用同一的标准来全面评价,因此必须遵循思想史研究中的一些方法论考虑。换句话说,绝不能仅以当代标准衡量近代早期及其之前的思考,而必须首先将其置于历史与理论的语境中,识别出它们所提出的根本性问题是什么,在当时的背景下有何意义,如此才可能对之作一种中肯的评价。这在下文的论述中将做一些交代。就本文的论述逻辑而言,一方面,可以说,对政治权力与公民身份的论证部分依赖于对财产的正当论证;另一方面,对财产本身的论证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财产取得的论证。本文将主要聚焦于此。并且,对论述对象的考虑,本文将以近代早期思想为切入点,同时将其与古代和近代以来的思想做对照。具体来说,作为一个关键性人物,洛克有关财产权的思考构成了近代以来众多争论的重要参照点之一。因此,本文将通过将其思想置于思想传统与历史语境中,展开对财产权与政治关系的理解。这即是说,以洛克为参照决不说明其思想是孤立的,也不说明同时代就无其他思想家论述此问题。相反,洛克的思想本身就是复杂并充满内在张力的。这将在以下论述中得以部分说明。

二、以何种方式谈财产:古希腊与古罗马

从历史经验与思想史角度看,财产绝非到洛克才真正成为问题。在古希腊和罗马,财产就在政治思考中占据其独特地位。[2](p30-57)政治的问题是善与正义之类的伦理价值问题。在柏拉图看来,国家起源于理念,“善”在理念世界里居于最高位置,因此国家就是一种善。用国家的理念与善来治理城邦就是一个完美的城邦。而善最深刻的标准归结为“正义”。因此,一个理想的社会就是一个正义的社会,而正义则意味着“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3](p154)具体来说,统治者和辅助者拥有政治权力但几乎没有私有财产,私有财产对他们来说反而是一种烦扰,而生产者则没有政治权力但受到保卫。[4](p109)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一切社会团体的目的都在于达到某些“善业”,城邦(即政治社团)是最高、最广泛的一种社团,其目的是为了最高而最广的善业。城邦由平等的自由公民组成,他们参与政治讨论城邦的事务,但是将家庭抛在脑后,由奴隶和女人维持家庭。他认为最好的政体就是城邦“公民们都有充分的资产,能够过上小康的生活”。[5](p207)依此两条不同路径,笔者认为,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暗含了此后关于财产的争论。在柏拉图看来,拥有政治权力的人的财产形式是共有所有权,他们不亲自参加劳动,而从其他阶层获取生活必需,他们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同时,他们占据一个固定的位置,其主要职能是统治和保卫。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联想到马克思对未来美好社会的设想:私有的财产形式已经被废除,人们共同拥有财产,但是他们同样需要劳动,不过它将不再是压迫性和强制性的,而是自愿性的。同样,未来社会中的职能将主要是管理性质的,政治统治已经不存在。此时人已得到了自由全面的发展,将可以胜任几乎全部的工作。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尽管作为城邦公民的主要角色是参与政治生活,但其财产不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公民有自己的家庭和私有财产(奴隶同样是财产),而对财产的管理则是一门家政艺术。在这里,我们隐约看到了近代以来关于公民资格与选举权问题中涉及财产问题的争论:财产与个性、美德和品质是相关的。理想的政治必须是有财产的人所参与的事业,而无财产之人则缺乏理性与审慎,只会给政治与社会带来灾难。尽管存在如此差异,但在他们的思想中仍暗含着一个逻辑前提: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并不起源于财产,财产最多为理想的政治生活提供了一些先决条件。他们都潜在地认为,城邦的基础是规范性的而非经验性的,城邦应该是善与正义的体现。他们都没有将财产带入政治生活中。恰恰相反,进入政治生活则意味着进入一个人与人直接互动的世界。在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中,这大大依赖于对公共与私人、城邦与家庭、人及其行动与事物的严格划分。[2](p33)当然,这并非说明财产本身对于政治无足轻重。这只是说,目的和手段必须要严格区分。具体来说,要参与公共生活,他就必须将家庭与财产问题抛开,专注于城邦事务,这种参与本身就既是手段,更是目的。然而,要有资格成为公民,他又必须通过奴隶和女人的劳动满足其需要,才能自由投身于与其同等之人的政治关系中。当然,这一部分人的自由与解放是与另一部分人的不平等联系在一起的。

如果说亚里士多德的很多论述是经验的,但是因为他首先将人看成是政治性的动物,而且政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公民从其所有物中逃离而在政治中会面,这就很难再将财产界定为政治中的关键因素。不过,到了罗马时代,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发生了变化。罗马法理学家盖尤斯将世界划分成“人、行动和事物”三个部分,人的大部分行动是为了获得和保持所有物,通过行动、事物或所有物,人彼此相遇并进入可能需要调节的相互关系。[6](p前言2-3)这样一来,人类个体就从天生是政治动物转变成了一个事物的所有者和占有人。所谓占有性个人主义的起源似乎也可以因此追溯至此。[2](p38)不过,在罗马,公民概念远非近代以来的含义,毋宁说是一种特权的表现。因此,公民似乎就只是一种偶然现象的表现,他不一定具有在亚里士多德意义上,必然参与政治的内涵。公民在这里变成了一种法律地位的存在。当然,这种理解方式因此与政治权力起源也不具有任何必然性的关系。不过,这种思想实际上体现了从“理想”到“现实”的转折,因为此时对人的看法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不但生活在一个人和行动的世界中,也生活在一个事物的世界中。通过回到家庭,回到他所占有的事物,一个人才能被定义。换句话说,是所有物而非从中得到的解放,构成公民身份的形式中心。而在这里,自由问题日益成了一个财产问题,人性本身也因此获得了物质基础。[2](p44)可以说,财产或财产权似乎真正开始在社会、历史与政治现实中成为一个无法绕过的问题,不管是在世俗还是宗教的意义上。但是,这一过程如何可能发生呢?为了将其理解为不仅是一个法律定义的问题(这就带有很强的规定性和人为的偶然性质),而且还能给予理论上的论证,这需要怎样的步骤呢?换句话说,这种对于人的理解如何可能既是法律意义上的又是政治意义上的?如此一来,这就将我们引向财产与政治社会起源的问题上来了。而这正是近代以来政治权力论述的关键点之一。自由主义思想正是在此意义上得以发展和被理解,它把人看成是“权利”的承担者。[2](p47)每个人视彼此为人,承认彼此在一个共享法律(如自然法)的宇宙中拥有权利。他们彼此间接地行动,通过与其占有、转让和生产的事物的世界之互动而活着,并将他人同样视为拥有财产与劳动的权利的人。近代的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正是在此意义上得以表述的。通过这一步骤,我们就逐渐接近洛克关于政治社会起源正当性论证的逻辑了。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古典时代财产的上述两种分析路径并不表明洛克的思想直接来源于对它们的理解及其综合,不过它们之间的确存在思想上的联系。这不是一种因果联系,而是分析性的联系。[4](p141)实际上,前述对财产与权力或政治的论证并不成为思考近代背景下相关问题的充分条件。但是,按照前述观点,在洛克的思想中,财产(权)体现着人、事物与行动的历史性联系。人进入政治社会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财产,法律的产生则是首先源于保护财产权,公民的参与和反抗同样是防卫在政治社会中侵犯财产的情况。基于此,本文将在下面论述中作深入分析。

三、如何具体谈财产:洛克的自然状态、财产与政治社会

如果说,在以上论述中,笔者试图找寻的是洛克思想在西方传统中的历史关联,那么在这一部分,笔者将试图把眼光放到洛克所生活的时代和与洛克相距不远的近代早期。在开始阐述之前,必须提到的是,洛克思想中宗教和世俗背景的混合与紧张,增加了其思想的复杂性和理解的难度。并且,如果说这种对洛克思想的理解方式是站在洛克的时代向前看或置于当时,从而作为历史地理解其思想的一种途径;那么另一方面,则是从其后即资本主义兴起的角度来看待其思想(即从洛克之后的时代看待洛克对后世可能的影响)。这种思考方式隐含的逻辑就是,20世纪的政治理论与制度是从17世纪的理论与制度中“成长”或“演变”而来的。[7](p84-86)詹姆斯·塔利认为,这是一种以我们更为熟悉的解释因素去解释我们可能并不熟悉的东西。并且,同一个概念,即使洛克也未在现代意义上来使用它,与他同时代的人也不是以和他同样的方式与意义来理解它,实际上“财产”一词与今天相比就有着更为广泛的含义。况且,更为重要的是,洛克所生活的时代所面临的问题远远不同于此后的时代。[7](p3-4)正如很多思想家所言,17世纪的英国与欧洲思想的著作,其中心特征是主张这时期的中心问题乃政治权力而非经济权力的性质。在这个世纪里,内战、宗教战争、30年战争以及后半期的欧洲战争给人造成的感觉就是一种极度不安全的状况。因而,政治秩序、保护、国家的构建以及不安全状况下的服从与自由这些更基本的政治问题,而不是为市场社会中的无限积累进行辩护,才是该世纪主要关注的问题。因此,对洛克的理解必须回到上述历史与思想背景中来看待。[7](p120-121)

即便如此,按照洛克在《政府论》中的逻辑,如果他论述的目的不在于通过对菲尔默的父权制绝对主义政府的批驳来提供一种新的更有说服力的理论,甚至就无法理解洛克的论述结构。正如洛克在“论财产”一章开头所表明的,他要运用两个方面的证据来建立其关于财产与政治社会起源的基础。这就是自然法和圣经权威。对于前者而言,17世纪政治理论家都极力强调自然法的概念。而这一概念的复兴则来源于宗教教派纷争的背景,即一旦人们对宗教启示的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见解时,自然便成了维系社会统一的唯一力量;同时这也是以一种新的方式重建西方的二元论传统,取代崩溃的国家与教会的二元体系。[8](p49)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都是这方面的代表,洛克也是循此道而行。对后者来说,在洛克看来,对圣经的解读不仅不会妨碍其理论建构,反而能帮助建立更为牢固的基础。事实上洛克并未对二者作明确区分,反而将其综合,构建一种远不同于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财产权理论,从而保全自然法概念,将其作为批驳菲尔默父权制政府的必要前提。[7](p90)

在笔者看来,洛克关于财产的观点至少包含以下方面:①洛克的“财产”存在不同的表达,因而意义之间存在差异,大体有property、possessions、estates、fortunes和goods等。从最简单的划分来看就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狭义上的物质财产概念,也即与梅雪芹所界定的“大财产”相对的“小财产”。详细的讨论参考:梅雪芹.论洛克的财产观[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1).第一,关于人如何不经他人同意而获得自然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人财产权要受两个条件的限制;第三,由劳动创造的价值增加了社会的共同积累,有益于人类,故正确施政的艺术就是更合理的,它的优越性是以同美洲的对比为前提的;第四,政治社会的建立与货币和财产权的关系。作为论述的起点,洛克认为,人一出生就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就有权享用上帝给予人类共有的东西。因为无法想象上帝不给予每人生存所需而仍能生存下去。同时,上帝也会给人以理性让他们能为生活与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利用这些东西,只不过没有人对于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具有排斥性的私人所有权。如果是这样,那么共有的东西如何才能不经全部人的同意而能为私人所有?这是洛克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公共”在某种意义上包含两种意思:公共意味着它不属于任何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占用;公共也意味着它属于每一个人,但是必须通过个体化,个体才能实现其主张。[7](p97)

很明显,洛克采用了后一种定义方式。按照其设想,自然状态中的物当然是给人类使用的(这是一种包容性权利),但如果要对人有用处,那就必须通过某种划归私用的方式,变为己有,而他人不能再对它享有任何权利(排他性权利)。具体论证要点是:(1)每个人都有对他自己本身的所有权;(2)由此也有对他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从事的工作有所有权;(3)因此,如果他通过将其劳动与某物混合(划归私用的方式,不同于简单的初次占有),使它脱离自然状态;(4)而且只要对于其他人来说,余下的物有足够多,而且同样好;(5)并且物只要没有在其手中一无用处地坏掉;(6)那么这些物就因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由此确定了对它们的财产权。[9](p17-20)简单说来,一个有权得到某物的人,在履行其“义务”的过程中,结果就拥有了对某物的权力或所有权。[7](p93)在强调劳动附加价值的论证中,洛克所要做的是在一个世界中确立排他性的使用权、占有权和管理权,[10](p87)这是为了“改善生活和增进福利”所必需。不过这必须以为财产的正当取得设置的两个限制条件为基础,它们来源于原始状态性质的内在限制:世界以同样的方式属于一切人,人则处于自然法的管理之下;而基本的自然法就是为了保护人类,一切成员都应该尽量得到保护。[9](p85,102)因此每个人都有使用和享受世上好东西的权利主张,这就很自然地限制了特定个体可以对其拥有所有权的东西的数量。

但是,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的历史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而货币的出现似乎也是人类社会一个不可避免和可以预期的发展。它带来了社会-经济条件方面剧烈的和复杂的变化。因为一般来说,对人类实际用处最大的东西的大部分都是容易腐坏的,但是通过货币的交换则能将其转换成可以储藏的金属。这样一来,在为使用和消费而积累少量资源与在个人需要之外积累财产之间,作为中介的货币的运用则大大地扩展了个人占有财产的范围。而且因为它是基于同意与默认的结果,故在此情况下,积累财产似乎已经成为习惯,这是否说明,通过支持货币使用的未明言的习惯而把财产权从自然权利中驱逐出去呢?[10](p87-88)自然状态发展的晚期阶段已经高度文明化与社会化,私人财产已经存在,货币也已经出现,而土地同样已经有了价值,人口的增加与货币交换都使得土地已经不再够用,故需要一个公共的权威来判断因财产导致得越来越频繁的争执,因而领土性的政府就变得必要了。这些社会确定各自的边界,以法律规定财产权,土地的占有则由成文宪法加以规定,同时各个社会之间则通过明文的协议确定各自的财产权。这已经表明财产的界限已经不是由“自然的共同权利”来决定的,而是由“共同同意”来决定的。当然,这没有否认在政治社会确立之前,人们拥有自然的权利来拥有私人财产。洛克似乎相信,自然状态不仅具有强烈的道德意蕴,而且还有深厚的历史特征。对于前者来说,自然状态不会是完全的战争状态,但也没有完全有效的道德约束,因此这种缺陷在执行自然法的过程中总会出现种种问题。对于后者而言,到了自然状态的高级阶段,争执和纠纷变得更广泛和频繁,因而对一种正式权威的需要也就越迫切。正是如此,我们看到了人们彼此同意进入政治社会以有效维护财产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它受到了经济因素的深刻影响乃至支配。[11](p39,49)

在这里,洛克提到货币出现后对土地和私有财产的不平等占有将是明显的,而且它还不必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那么这是否会在进入政治社会之际和之后进一步加剧不平等的状况呢?洛克似乎并没有对此给出满意的答复。不过他不断强调,自然法就是要维护全人类,因此,一个人的自我维护的权利必须恰当地与人类共同体的共同的善联系起来。一个政治社会的建立也就意味着应该在同意的基础上按照某些原则来管理政治社会中的财产关系。而建立政治社会之后,政治权力的目的就是维护公众福利。在他看来,维护公共福利实际上就意味着维护和促进个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就保证了自然法与“一致同意”的和谐,他认为公共善与特殊善并不存在冲突。[11](p50)在此问题上,洛克似乎太乐观了。

综上,洛克的论述暗含着对菲尔默关于父权制(政府)的批驳,因此他首先必须在政治权力与其他权力之间作出区分,然后为政府寻找一种新的基础。菲尔默论证的要点之一就是,他认为将所有权要求的基础放在公意上是荒谬的,因此,洛克试图说明在无须公意的自然状态下,如何真正确立财产权,而劳动恰恰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框架,公共财产能自然地个人化。进一步地,自然状态下的发展导致关于财产的争执越发频繁与不便,从而引发了在同意基础上的进入政治社会以维护财产的行动。若政治权力不能很好地保证这一目的,则反抗政府也是正当的。

四、财产权的理论谱系:历史定位与理论发展

据上所述,我们看到了财产的正当性及其与政治生活关系的论证中各种差异所在。按照人、事物与行动的划分,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人与人之间直接互动,财产虽然是行动的先决条件,但绝非要被带到政治生活中去。人的中心问题是一种(自我)统治的能力,人通过参与来发展公民美德。此时关于政治权力的问题绝不是一个经验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善与正义的伦理问题,政治的目的甚至主要不是保护财产。财产乃是一门家政管理的艺术,它为有意义的政治生活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而自罗马以来,事物开始真正介入人与行动之间,人通过事物的媒介与其他人互动,人与事物的关系是占有关系或财产关系。在自然状态中,人、行动与事物的世界被想象为在原初状态下运作,不存在实在的法律,人通过行动作用于事物来发展其与事物的关系,而且这被看成是自然理性和上帝的意图,因而也与人性相符,这样一来就产生了私人财产。通过这种占有,人作为一个权利的存在而创造了自身与世界,而非仅仅擅自占有世界。但因自然的发展和自然带来的种种不便,人便带着他与物质世界的互动进入了一个法律和政治的世界,这样一个世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已经取得的财产。[2](p47-48)也就是说,人将自己首先定义为所有者,带着与物质世界的关系进入政治,然后才宣称是一个政治社会的公民,此时政治似乎已变得次要于财产的社会史,并且为后者所界定。政治似乎因此可看成是对前政治的与自然的关系的维持。这正是洛克所要表达的观点:政治权力与个人人性的关系基于个人财产,它是人与事物之间互动,以及在人与人互动中创造出来的诸如货币等形式的体现。正是因为这种交换媒介的使用一方面使得可占有的共有土地变得稀缺,另一方面又使得进行远距离的互动成为可能,在此意义上,领土性的政府则变得可能与必要。在这里,洛克将欧洲与美洲的情况加以对比,实际上暗含了欧洲对美洲进行的土地占有是合理的。此外,如果理解不错的话,洛克对政治社会起源的看法不能完全在自然权利的框架中得以解释,而这也说明,在洛克看似简洁思想的背后暗含了内在的复杂性与矛盾。

尽管如此,洛克论述逻辑的起点却不同程度地为后世思想家所继承和进一步阐明。财产与政治的关系也不断被提及,不管是强调作为公民参与之基础的财产的角色,还是作为选举权资格的条件,抑或财产起到使个人对其实际利益的考量超过对各种华丽却不实际的理论的限制作用(包括最终对私有财产神圣性的辩护),甚至在马克思的思想中,私有财产作为一种阶级属性的体现,进而必须废除那种以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没有财产为必要的条件的所有制,这些都丰富了我们对财产在政治中所扮演之角色的理解。只不过按照马克思的分析,生产关系取代财产关系成为论述的中心,而劳动则取代(自我)统治成为人的问题的中心,其最终目的则是要消解政治的存在,财产成为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但却不是个人无法享用的社会财产。20世纪末期的思想与历史潮流则与之争锋相对,又回到对财产权、个人权利之神圣性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到,思想与历史就在这些极端之间摆荡,因此勾连起了我们对政治之复杂性的深入思考。在此意义上,洛克的确可看成是近代以来关于财产之争论的关键人物,而财产与政治的正当性论证则成为此后社会与政治争论中不可回避的话题。

参考文献:

[1][英]大卫·韦戈尔.政治思想导读[M].舒小昀,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2][英]J.G.A.波考克.古典时期以降的公民理想[A].吴冠军,译.许纪霖,等.共和、社群与公民[C].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C.B.Macpherson,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Hobbes to Locke.Oxford: Clarendon Press,1962.

[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美]斯蒂芬·芒泽.财产理论[M].彭诚信,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6][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7][英]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M].梅雪芹,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8][美]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M].黄辉,杨健,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9][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10][美]约翰·克里斯特曼.财产的神话:走向平等主义的所有权理论[M].张绍宗,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11]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申华

·社会建设研究

作者简介:黄毅(1982—),男,博士,新疆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自治区文科基地“中亚与中国西北边疆政治经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张峥(1982—),男,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6)04-00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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