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作为复杂系统的运动与进化
2016-03-13季士强
季 士 强
(广东机电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515)
集体作为复杂系统的运动与进化
季 士 强
(广东机电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515)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集体”常被视为一个系统,但是人们对这一系统的复杂性及其运动往往语焉不详,尤其是,对集体行动的解释仍然存在着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分歧:前者从个体性的构成要素出发来解释其互动关系与集体行动,后者则从整体性的内在关系来解释集体与个体的行动,归根结底,分歧在于对集体的实在性的立场不同,导致了对集体行动的解释不同。因此,理清集体系统的复杂构成及其运动进化,并实现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在集体行动解释中的互补,显然是必要的。
集体;复杂系统;运动;方法论个体主义;整体主义.
社会科学研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观点是,社会集体也是一个系统。例如,伊斯顿就认为:“我所提出的思想取向——系统分析——植根于把政治生活视为一个行为系统这样一个基本观点。”[1]78甚至任何一个互动的集合体都可以看作一个系统:“一切系统都是思想的产物,我们可以坚持认为试图区分所谓自然的和非自然的或不存在的系统的努力是无的放矢。据此理解,我们所选择认定的任何一个互动集合体都可以说是形成了一个系统。”[1]77乔纳森·H·特纳则认为,社会这个“系统组成部分的存在只能用它们在维持的系统整体或社会秩序中的功能来解释”[2],就是说,对个体的解释必须建立于系统及其运动的理论基础之上。那么,如何理解社会集体这个系统?它是怎样运动的?理清这些问题对于准确把握集体行动及其与个体的关系显然是必要的。
一、作为一个系统的集体
何谓系统?按照“一般系统论”的创立者冯·贝塔朗菲的说法:“系统可以定义为相互关系的元素的集”[3],其要义就是“元素加关系”。乌杰则把系统的这个定义进一步明晰化:“包含具有一定数量的、多元多样性的子系统的整体,这些子系统之间具有差异性,但都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相互协调。”[4]2具体来说,对于一个系统,我们需要把握其三个特征: (1)系统中存在着能相互区别的实体,即元素;(2)元素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或关系的网络;(3)这些关系对于产生一个与周围环境区别开来的新的组织整体、新的系统分析层次是充分的[5]71。
如果我们把系统表示为S,把这些子系统(要素)表示为T,把其中的相互关系表示为R,那么,这个系统概念可以用数学式表达为:S=〈T,R〉[4]2。如果把系统的环境E加入进来,这个系统的数学式可以表示为:S=〈T,R,E〉。不过,我们也可以把这个加入了环境因素的系统看作一个更大的系统,原本那个只包括T和R的系统则成为这个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这样,我们仍然可以把这个更大的系统表示为简单形式:S=〈T,R〉。因此,为了论证的简单性起见,在此处暂不考虑环境因素。
在这个系统表达式中,S显然不等于、也不能还原为T,因为其中还有不同于T的关系R的存在。系统中的这种关系R,组织起系统的结构(或称为系统的“模式”)。杨尼尔·巴杨(Yaneer Bar-Yan)说:“模式是一组关系的集合,这组关系满足系统的观察的某种要求或满足系统聚集的某种要求,它是系统整体的而不是它的组成部分的性质。”[5]76-77正是这种关系(结构或模式)及其对元素的约束机制的存在才构成了系统整体。如果说“整体大于部分之和”,那么“大”出来的是什么呢?简单的答案就是:部分之间的“关系”。在自然事物的整体中,这个要素间关系R无疑是必要的:比如一块黏土,可以按照不同的构造规则塑造成阿猫阿狗之类不同的整体形象;再如变形金刚,不同的形象其实不过是同一些要素的组合变换。而在社会集体中,个体间关系R的重要性更是不可或缺、不可忽视:同样的一群个体T,按照不同的关系R,可能组成完全不同的多个集体、实现完全不同的功能。比如对于一群人来说,按照篮球的组织规则,这些人就是一个篮球队;按照足球的组织规则,这些人就是一支足球队;按照军队的组织规则,这些人就可以是一个班……篮球队、足球队、战斗班的构成要素是相同的一群个体,但是却能够按照不同的关系规则去发挥不同的集体功能,因而成为不同的集体。并且,即便是在这些个体的人发生变化的时候(比如换了新人),只要相互关系(即组织规则)不变,这个集体依然可以完成其特定功能,保持其自我稳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集体中相互关系的重要性要高于个体的人(即构成要素)。
黑格尔也曾对“关系”给予了高度关注,他说:“凡一切实存的事物都存在于关系中,而这种关系乃是每一实存的真实性质。因此实际存在着的东西不是抽象的孤立的,而只是在一个他物之内的。唯因其在一个他物之内与他物相联系,它才是自身联系的;而关系就是自身联系与他物联系的统一。”[6]黑格尔的这种关系思想经由有机整体主义逐渐导向了关系实在论,如这样一种主张:“那些至少在某些情境中可分辨为分立个体的客体具有内在的关系,这种关系并非伴随分立个体的非关系性质而发生。”[7]
按照上述的系统表达式,我们可以说:集体不等于个体之和,而是个体及其关系之和,因而集体不可还原为个体之和。我们注意到,个体主义者和整体主义者都承认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实际存在的,其分歧只是在于:从个体的立场来看,这些关系就是外在于个体的;从整体的立场来看,这些关系就是内在于整体之中的。不管是哪一种,我们都可以说,个体都不可能是脱离了任何关系的存在,集体的存在基础不仅仅是个体本身,而更是个体及其关系之和。明确地说,从集体的物理结构或生物学要素来看,可以还原为个体;从集体的内在关系(如合作)来看,不可以还原为个体;而从集体的功能(目标或意义)来看,也不可以还原为个体的功能(目标或意义)。
二、集体作为一个系统的复杂性
前文初步的分析已经表明,集体可以看作一个系统,并且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集体系统的复杂性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集体系统的构成要素T是复杂的。集体系统的构成即个体并不是一个孤立静止的简单要素,其本身就是一个由身心构成的活力系统,这意味着集体是由诸多子系统构成的一个更大的系统。并且,成员个体的能力高低有差异,意向期望有差异,所能和所愿承担的角色任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集体地位也有差异,这些差异又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难以确定。
第二,集体系统的关系要素R是复杂的。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一方面,在一个集体中,集体随附于个体,即集体的性质和功能依赖于其成员的意向认识和分工协作,也就是说,个体及其关系不变,则集体不会变,这是就集体对于个体的静态性的“共不变”关系而言的;另一方面,在一个集体中,将存在着多样的因果互动关系,包括集体对于个体的下向因果、个体对于集体的上向因果以及个体对于个体的同层因果,这是就集体的动态性的“共变”关系而言的。无疑,集体内的随附关系和因果关系并不相同,并且可以共存和互补。
第三,集体系统的构成要素T和关系要素R的关系也是复杂的。个体主义者认为个体是第一性的,关系R是派生性的并附着于个体之上,即“关系依随个体”;而整体主义者更加看重的则是集体中的关系要素,认为正是由于关系要素组织起个体才能形成集体,即“关系组织实体”,并且,作为构成要素的个体越是增加,集体关系就越是复杂,即“组合爆炸”。因此,集体的构成要素T和关系要素R相互影响,导致集体的变动不居。
概而言之,集体这个复杂系统有其构成要素——个体,有其特殊性质——合作,并有其可施加于个体或其他集体的因果力。具体来说,从社会整体的生物构成上来看,集体的不可再分的构成基础就是个体。因此我们可以说:对社会集体可以进行有底线的还原,或者说局部的还原,这种观点可以借用金在权在讨论身心关系的时候所提出的“局域还原(local reduction)”思想来理解[8]。但是,从集体所持有的集体意向、性质或功能来讲,其不可还原性也是现实存在的:集体意向不可以还原为个体意向,集体功能(目标)不可以还原为个体功能(目标),其根据在于集体具有成员间的合作性质。在集体行动中,众多单个的人固然各有其想要实现的目标,但这并不一定成为社会集体的选择和行动的结果。或者借用行为主义者的说法:输入的是全部个体的作用力,输出的则是综合性的结果,这一结果既不等同于任何个体的初始意向或动机,也不能被任一个体的行动所单独决定。这种理解显然近似于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理论的“力的平行四边形”的观点。因此,集体与个体之间的因果力并不是容易确定的,正如约翰·塞尔所说,集体意向与个体意向、个体意向与个体行动、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之间存在着许多“间隔”(gap)[9],其中存在的并不是一一对应的物理因果关系,而只是非确定性的因果关系,比如:集体意向与个体意向、意向与行动之间的意向因果关系,集体与个体、集体行动与个体行动之间的概率因果关系。理解这种种关系,就必须具有复杂性思维。
三、集体系统的运动与进化
既然集体是包括个体及其关系的总和,那么,集体的运动变化应该可以诉诸于个体及其关系的运动变化来进行解释。
对于事物间的运动变化,杜威(John Dewey)和本特利(A.F.Bentley)曾将之区分为三个层次:自动(self-action)、互动(inter-action)、协动(trans-action)[1]52。简单说来,事物的自动就是事物由于其自身的内在原因(其构成部分或内在关系的变化)而发生的运动变化,事物的互动就是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导致事物各自的运动变化,事物的协动就是由于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发生的以及事物自身为适应这种相互影响而发生的多重协同性的运动变化。互动显然不同于协动:“如果互动是过程,从而其各个互动的成分在研究中可以被确立为分离的、与它者的存在无关的‘事实’,那么,协动则就是事实,因而,它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都不能被恰当地说成为一个‘事实’,除非该对象的其他组成成分得到了详细说明。”[1]53因此,在关于行为变化的研究中,仅考虑事物的可以孤立看待的自动和互动是不够的,还必须研究包括了事物的自动与互动在内的协动过程。
据此,我们来看社会集体的运动过程。作为个体的自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选择作出自己的行动,这是个体的“自动”,它体现了个体的自由意志。不过,在某个集体中的个体的自我必然受到其他人的影响并对其他人产生影响,这是个体间的“互动”,它体现了一定的被动性。集体中的个体在互动之中调节和改变自我,他者也受到这个自我的行动及其调节活动的影响而改变自身,因而个体的自我、他者以及相互的关系都在这种自动和互动中不断改变,这就是集体内的“协动”。这种协动就是“协作运动”或者说是“work together”,集体中的每一个体都处于外在于其自身的他者及群体规范的相互影响之中,因而他主动或被动地调节自身以适应于这些外在因素,并与之达成和解与合作。因此可以说,这种协动也意味着合作,既体现了个人基于自身意志而选择的主体自由,也体现了个人基于外部影响而变化的客观因果,它是主观和客观的结合,并且,这种协动无疑也是持续进行、永不停歇的过程。集体中的这种多元协动的关系在社会大系统中可以找到丰富的例示。比如,市场经济中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政治活动中的政党、代表和民众之间的关系,等等。
集体系统的运动变化仅有其内部存在着的自动、互动和协动进行解释是不够的,还需要考察这个集体系统与其外在环境之间的适应性与互动性。我们已经知道,一个集体的集体意向(we-intention)会引起相应的集体行动,而这种集体行动是否能够实现集体意向所预计的目标,还必须考虑这个集体所处的外在环境及其内外之间的相互影响;这种内外互动源自于、并推动着集体及其构成成员个体的运动变化[10]。换言之,集体行动能否实现和如何实现目标,是一个“实践试错”的过程,体现着集体成员对于集体意向的能动选择和集体行动的自我调节。正是集体的这种不断的实践试错,提高了集体对于环境的适应性,推动了集体的进化。
四、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互斥还是互补?
以上分析已经表明,对于集体这个系统来说,“个体”是形成集体的基础性因素,而“关系”则是集体性质的决定性因素。个体是多元的,关系更是多样的,二者的结合带来了系统的复杂性。系统元素越是增加,系统关系就越是复杂,即所谓“组合爆炸”。这种系统结构的复杂性也影响着系统运动的复杂性,而系统运动的复杂性又加深了系统结构的复杂性,因此,那种把社会集体的结构和运动还原为个体及其运动的简单解读是不可能成功的。既然,“个体主义代表了被应用于社会科学的还原主义纲领”[11],那我们就必须诉诸于一个比个体主义更具包容性、因而更加有效的框架和方法。
我们注意到,本体论的个体主义必然反映在方法论上面,卡尔·波普尔就坚决主张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他说:“社会科学的任务乃是在以描述的或唯名论的词句来审慎地建构和分析社会学的模型;那就是说,是以个人以及个人的态度、期望和关系等词句来进行的——这个公设可以称之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12]他的证伪主义方法本身也体现了对于个别经验的重视。简单说来,个体主义者在系统表达式S=〈T,R〉中更加看重的是其中的构成要素T,认为实体性的要素是第一性的,而关系R是派生性的并附着于实体要素之上,即“关系依随实体”。随附性(supervenience)观点也认为集体随附于个体,就暗含着承诺了个体对于集体的存在本原性(没有个体就没有集体),或者至少承诺了个体对于集体的存在优先性(集体依随于个体)。这种本体论的个体主义思想的深层原因是他们秉承唯名论的思想传统,想要避谈集体的本体性存在。与之相对,整体主义者首先肯定了集体的实在性,他们更加看重这一系统中的整体性关系要素,认为正是由于关系要素组织起实体性要素才能形成集体,即“关系组织实体”。当然,整体主义者对关系的强调并不一定就是对个体实在性的否定,事实上,二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才有利于避免各自走向极端而误入歧途。对此,李泽厚先生的看法值得一提:“‘关系主义’并不否定立足于现代生活之上的个人主义,只是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至上和右派自由主义而已。来自‘情理结构’的‘关系主义’可以作为中国传统的宗教性道德对现代社会性道德中的个人主义的范导和适当构建。”[13]
也许,对社会行动的解释可以诉诸于对个体行动者的行动意向、动机等的微观解释,这种方法已被证明有较强的解释力。但是,仅靠这种个体意向的微观解释显然又是不够的,我们不可回避地要进一步说明这种意向的形成要素和作用背景。而诉诸于背景分析就是要对于行动得以产生的社会结构、制度规范等进行分析,这显然又是一种宏观解释了。就是说,“那些诉诸意义、意图及规则的说明和解释最终都必须参考于行动所属的更大的背景”[14],无疑,在实践中的微观解释和宏观解释其实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的,因而并不矛盾,二者可以是共存和互补的。
什么是互补呢?互补原理的倡导者N·玻尔作了如下解释:“互补一词的意义是:一些经典概念的任何确定应用,将排除另一些经典概念的同时应用,而这另一些概念在另一种条件下却是阐明现象所同样不可或缺的。”[15]遵循这种互补的观念,我们再来看个体主义者和整体主义者在观察视角上的不同:个体主义者注意到个体间的合作关系,视之为一种同层的关系,采取的是一种“平行”的视角;整体主义者注意到集体目标下的分工配合关系,属于上下层级之间的关系,采取的是一种“向下”的视角。可见,二者从不同的视角看到不同的侧面,但并不能由此证明二者所面向的根本就是不同的对象。因此,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之争并不是根本意义上的对立,倒不如说它是人为的对立。其实,二者可以并且应该结合起来,在认识世界和解释世界的实践中达成互补,这种共存、互补的观念应该成为我们对社会集体现象的解释中所需要的那种更具包容性因而更有效的框架和方法。
五、结 语
对于集体的研究,仅仅立足于对集体的“构成性”分析显然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从“关系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反观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对于社会集体的分析,其分歧主要在于两点:一是逻辑基点不同,即社会实在到底是个体还是整体?二是逻辑方向不同,即应该从个体分析再到整体概括,还是从整体描述再到对部分的解释?简言之,应该是从“自主体”这个基底出发研究其相互关系,还是从“整体的部分”这个基底出发研究其相互关系。不过,既然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都已经承认“关系”的存在,那么,二者化解分歧、实现互补和融合的可能性也就出现了,其契合点应该就在这个共同承认的东西——“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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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彭国庆]
2016-06-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BZX020);广东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项目(编号:2015SZY038);广东省教学指导委员会项目(编号:WHSZ15YB012);广东科贸职业学院2015教学研究项目(编号:GDKM2015-18).
季士强,广东机电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科学哲学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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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699(2016)06-06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