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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渔用抗菌抑菌药物应该注意的问题

2016-03-13

黑龙江水产 2016年5期
关键词:渔药水生动物细菌性

张 毅

(黑龙江省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测中心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8)



规范使用渔用抗菌抑菌药物应该注意的问题

张毅

(黑龙江省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测中心黑龙江哈尔滨150018)

据有关部门统计表明,我国目前水产养殖病害总体呈现出日趋严重的态势。全国水生动植物病害150种左右,其中细菌病90种左右,而由细菌病造成的损失占51.6%以上。细菌病在渔业病害中占比最高,对渔业生产的危害也最重。由于目前国内一些水产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在细菌性鱼病治疗中,滥用抗菌抑菌药物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规范使用抗菌抑菌药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注意以下问题。

问题一:正确诊断疾病及确定病因。

准确诊断病原和发现病因是规范用药的先决条件。在具体实践中,必须要诊断清楚是病原单纯感染、混合感染、原发性与继发性感染,而早期诊断是保证细菌性疾病用药治疗效果的关键。在不明病因与病情的情况下,不得盲目用药。目前,国内在渔业病害诊断上,仍然停留在表观症状诊断的层面。对于鱼病的诊断,主要依据对表观症状的观察确定(辅助以解剖工具、显微镜等简单设备)。实验室的物理、化学、分子生物学与免疫学等诊断方法,还不具备在生产上广泛应用的条件。由于诊断方法和手段的制约,在具体渔业生产实践中,水产技术人员和养殖业者要做到正确诊断鱼病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需要长时间的实践经验积累,才能不断提高诊断水平和能力。

问题二:通过药敏性筛查慎重选择用药。

由于不同的病原菌、不同的养殖种类、不同的养殖模式和环境条件对不同药物的敏感性会产生很大的差别。因此,在特定的养殖环境条件下,针对不同的病原菌,通过药物敏感性筛查结果来选择对症用药,不仅可以提高用药的针对性和用药效果,更会减少用药的副作用和对养殖环境的危害。华中农业大学的陈昌福教授一直倡导这一做法。实际上,由于这种做法要求的设备条件不是很高,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很强,应该不断推广普及。日本水产部门在水产养殖病害药敏性筛查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

问题三:熟知可用药物的选择范围和药物功能。

在具体用药选择上,我们首先要明确不得使用违禁药物进行细菌性水生动物疾病的治疗,其次是要在国标渔药范围内选择用药。目前,我国取得生产批文的国标抗菌抑菌渔药共有19种。包括抗生素和人工合成药物2大类。其中抗生素包括氨基糖苷、四环素和酰胺醇3类药物;人工合成药物包括喹诺酮和磺胺2类药物。从已获批的国标抗菌抑菌渔药的情况看,可用于水生动物细菌性病害治疗的选择范围并不宽泛。在确定病原与病因的基础上,我们要注意根据药敏性筛查结果,按照药物的抗菌抑菌菌谱范围和药效方式,对症选择药物。一般认为,磺胺和抗生素类药物属于通过抑菌功能控制水生动物细菌性病害,而喹诺酮类药物为杀菌型功能药物。

目前,在国内的渔业生产上,还经常存在使用过去允许但目前没有列入国标渔药范围或列在违禁药物范围的抗菌抑菌药物(如土霉素、阿维菌素等),可称之为“灰色地带”药物。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已全面推行使用国标渔药,这些“灰色地带”药物就不宜再出现在渔用抗菌抑菌药物的处方中了。目前,我国对这些灰色地带”药物的药理、药效及副作用等方面还缺乏科学系统的研究与论证,盲目使用会存在很大的风险,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也应亟待修改。

问题四:首次用药不宜采用敏感性最强的抗菌抑菌药物。

一般而言,合理的用药顺序为:磺胺类药物为第一次选择用药,抗生素类药物为第二次选择用药,其它各种合成药物为第三次选择用药。这种用药理念和原则,主要是基于避免产生耐药性而影响后续治疗效果的问题。如果在用药之初就选择最为敏感的药物,尽管能保证首次治疗的效果,但一旦形成耐药性,后续再发病就很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无药可选的窘境。

问题五:禁止全池泼洒抗生素或按用药量减半作预防用药。

这两种做法不仅达不到预防细菌性疾病的目的,而且会存在破坏养殖水体或动物体内微生态环境平衡的风险,也存在致病菌产生耐药性的风险。对于养殖用水排放不受限制的情况,还可能会存在污染天然水体的风险。在国内渔业生产中,这种错误做法并不鲜见,我们务必要加以避免。

问题六:使用抗菌抑菌药物要严格遵守休药期。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上市水产品,使用抗菌抑菌药物要严格遵守休药期。目前,我国对各类国标渔用抗菌抑菌药物都规定有明确的休药期。范围一般在370-750度日之间,每个国标渔药均会有明确的具体说明。对于休药期,还有以≥天(d)来表达的方式。笔者认为,使用度日方式考虑到了时间与积温的综合因素,应该更为科学规范。规定休药期是为了避免抗菌抑菌药物在水生动物和人体内行成残留,并进而危害人体的健康。在渔业生产中,由于部分养殖生产单位和养殖户不注意规范用药,时常会出现抗菌抑菌药物残留超标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大科学规范用药的指导力度,并对不规范用药加强监管。

问题七:不宜长时间反复多次使用同一种抗菌抑菌药物。

对于养殖水生动物细菌性病害的控制,我们不能因为某一种抗菌抑菌药物效果好而反复多次使用同一种药物。因为反复使用的结果会更容易产生耐药性,造成该药效果下降、甚至失去效果的问题。

问题八:严格按剂量和疗程要求使用抗生素。

使用抗生素控制水生动物细菌性疾病应严格按剂量和疗程要求使用,不得随意增减用药疗程或用药剂量。抗生素类药物疗程一般为5-7天,对于一般急性传染病,当病情缓解后可继续用药2-3天。这样的用药理念和原则也是基于避免致病菌产生耐药性的考虑。

问题九: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抑菌药物。

只有当养殖水生动物发生细菌性疾病时,才可以采用在饲料中添加抗菌抑菌药物制成药饵的方式治疗。在投喂药饵时,大多数患病群体中的个体应具有摄食能力。否则,就应该放弃采用投喂药饵的治疗方法。要坚决禁止以促进养殖水生动物生长为目的,长期在饲料中添加抗生素类药物的做法。这样做虽然能够提高饲料的利用率,但可能会带来破坏养殖水生动物体内微生态环境和养殖水体微生态环境平衡(饲料水中散失)的风险,以及形成致病菌耐药性的风险。

问题十:应慎重选择联合用药方式。

选择联合用药的前提是单一抗菌抑菌药物无效或效果不佳。只要单一用药能够有效,就不要多种药物联合使用。这样的用药理念和原则是基于避免产生药物拮抗及放大药物毒性作用,避免产生交叉耐药性的风险。

总之,在具体使用抗菌抑菌药物时,除了要注意以上10个问题外,还要注意考虑养殖水生动物的种类与规格、水质条件、用药剂型、给药方式以及用药时机等诸多因素。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条件,分清主次,才能真正做到规范、合理及有效使用抗菌抑菌药物,避免出现产生抗药性、药物残留及破坏水生动物体内和水体微生态环境平衡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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