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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因及路径探析

2016-03-12苏超莉

关键词:转型期依法治国司法

苏超莉

(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91)



社会转型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因及路径探析

苏超莉

(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91)

当前,我国的发展日新月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社会转型期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着许多问题,如立法体系不够科学、执法过程混乱低效、独立司法欠缺公正、法治观念相对淡薄、党的领导受到干扰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坚持科学立法、维护法律权威,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权力运行,坚持公正司法、严厉惩治腐败,坚持全民守法、培养法治观念,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法治方向。

社会转型期;依法治国;问题;路径

当前,中国正处于现代化的转型阶段,即由传统的农耕文明转向工业文明,最终走向信息文明。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层、利益诉求、政治诉求均呈现多元化的状态,平等、法治成为普遍的社会需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举措,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我国法治建设实际,从长远和大局出发,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大任务等一系列依法治国的新观点,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性、方向性的指导。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道重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一、社会转型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核心要素,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和现代社会存在的基本框架。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完成现代化转型与否的主要标志,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决定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建设进程和建设方向的重要因素,事关我国民族复兴和国家发展的百年大计,其重要性不言自明。

(一)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基础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无不是把法律作为建国基石和发展良药。要使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屹立不倒,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法治便是不断前行的铺路石,是永不熄灭的交通信号灯,是清除路障的“打狗棒”。我们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是一条包含着完备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法制体系的康庄之道。可以说,法治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基所在。

(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社会治理的矛盾凸显:如政策法规的预见性、针对性还不强、社会治理权责不清、效率有待提高,社会治理的盲区依然存在,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创新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创新是社会转型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抓手,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要掌握的重要一课。社会治理创新意味着要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实践并完善法治,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将一切社会活动纳入法治框架之内,并着重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和素养,从而规避社会转型期的诸多风险,缓解并减少社会转型期内的混乱和问题,最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增强意识形态认同的保障

面对全球化、市场化、网络化的多重考验,我国正处在各种社会思潮异常活跃的时期,意识形态异化现象非常严重。受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城乡二元结构等政策的影响,贫富悬殊、腐败猖獗、道德失范、发展不平衡等社会矛盾凸显,就更导致我国意识形态领域面临严峻的挑战、考验和冲击。唯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用法治来保障我国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弘扬社会主义的主旋律,才能调整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秩序,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使人们自觉将个人的言行调整在法律范围之内,实现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的认同,从而最终消除人们对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的疑虑和抵触,确保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建构、传播和认同。

二、社会转型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的问题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进行着各项领域改革。其中,经济社会领域的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另外,法制改革也取得了突出成就。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们基本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立法、执法、司法效率明显提高、效果显著改善,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法律业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治国提到了战略高度。目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思路和方式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需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之内。总体来看,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尚不能完全满足这一要求,法治领域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立法体系不够科学

首先,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而我国的立法习惯是只有意识到某个领域需要法律加以规范时,才会去授权相关部门起草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最后由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立法步伐相当滞后,有些方面的法律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相关法律“粗略疏漏”、尚不完备,或者间或存在无法可依问题,立法过程对我国改革发展的支撑力量不足;其次,有些法律本身模棱两可、条款不明、可操作性不强,相关执法机构缺位、无法不依等现象凸显,这就为善于钻法律空子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机,打法律擦边球的现象普遍存在。再次,由于部分规章制度都是由所谓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起草,有些规章制度甚至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这些规章制度虽然不合法,但已成为行业或地方操作时默认的“法律”,并据此对特定的地区和行业、企业实行优惠,行业、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严重,这在我国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这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公正。法治的目的,就是培育社会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制定出群众真心认同并遵守的法律法规,使民众把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但立法建设现状尚未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这挫伤了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二)执法过程混乱低效

首先,我国各种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如多元利益主体的出现、人民群众诉求多元化、新的社会组织涌现并发挥作用等等。但是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过大、干预过多,没有给新生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足够的自主发展空间,更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新增的合法利益诉求。这一方面导致执法机关权责不清,执法效率低下,权利寻租和腐败问题严重,另一方面存在着执法空白地带,相关机构互相推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三不管”的现象明显。其次,行政执法队伍鱼龙混杂,人员素质层次不齐,加上权力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机制发挥的作用有限,监督职能弱化、力度不足、效率不高,法律权威被人为弱化,政府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状况凸显,存在着执法不严、有法不执、暴力执法现象。比如,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暴力执法事件,以及黑社会成员混进公务员队伍的情况,这些都导致了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并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动荡。

(三)独立司法欠缺公正

首先,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地方同级政府,财政依赖导致司法过程受到很多干扰,因而很难做到独立自主、客观判断、公正裁决,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沦为维护地方非法利益的工具;其次,公检法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不高、业务能力较差,缺乏专业的司法人员,严重影响着司法效果。另外司法成本太低,法律服务机构还不完备,司法腐败、枉法裁判时有发生,并没有真正起到合理且高效的配置社会资源、协调各种社会群体不同的利益关切的作用。民间甚至有谚语流传:“乌纱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的司法实践不够完善,民众对司法机构应有的客观、公正感受不慎,司法并没有真正做到富民、便民、安民、惠民,并不能够最大程度上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法治观念相对淡薄

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以及人们的行为习惯都有一种通融性,即制度规定没有百分百的绝对,凡事都留有变通的余地,人们也没有严守规定的思维方式。建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文明的程度显著提高,部分人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开始逐步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但农耕时代的人治思想依然有着深刻的烙印,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与人们的法治思维现状存在的明显的矛盾,中国的现代法治进程拖着一条长长的封建社会的尾巴。总体来看,首先人们的思想依然被禁锢,对法律的功能存在着理解误区,认为依法治国等同于依法治民,畏法避法现象严重;其次,大部分人依然缺乏维权意识,还处在不知告、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的状态,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宁可自己受委屈也要保全声誉,不愿去打官司维权,不会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最后,法治观念相对淡薄,法与德、法与情的关系不清,用道德、人情来代替法律的现象普遍存在。

(五)党的领导受到干扰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始终受到来自“左”的和“右”的两方面错误思想倾向的影响,“左”的错误倾向坚持“人治”,小团体主义和特权思想严重,不仅蔑视法律权威,也抗拒党的领导。比如,时至今日,依然有人主张阶级斗争才应该是社会的主旋律。“右”的错误倾向则割裂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联系,认为二者之间相互排斥,并推崇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以西方的“法治”为准绳,主张削弱和取消党的领导。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关于“党大”还是“法大”这个命题的争论,给国内思想界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总之,“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都是极其有害的,它们作为反面教材告诉我们:没有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犹如无头苍蝇一般迷失了方向,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无法保证。

三、社会转型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径探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来说是个十分重要且紧迫的命题。为了顺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我们必须要痛定思痛,运用“问题思维”,从源头入手,找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的措施,从而做到沉着冷静、从容不破地应对转型期涌现的新机遇、新挑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一)坚持科学立法,维护法律权威

一是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都是从宪法的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只有维护宪法权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才有了根本的依据,我国各项法制工作才具备了良好的运行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犹如“万丈高楼平地起,盘龙卧虎高山齐。”要注重宪法的诠释工作,既要对宪法进行抽象意义和具体条目的解释,又要从整体上把握宪法的结构,功能、原则,并明确和具体分析宪法的每一个具体内容。二是不断更新、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社会转型期的世情、国情、党情要求对法律法规不断微调,明确法律的界限,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效,以期与社会客观形势相适应,维持有序、正常、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另外,要规范地区、行业起草政策法规的程序,统筹协调、合理配置资源,不断推进地方立法,及时总结地区、行业的经验教训,并择优将其提升至全国立法层面。

(二)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权力运行

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要正视转型期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端正执法心态,弄明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组织、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做到简政放权、提高执法效率,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能,新的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提供执法方面的便利,给予其充分的成长空间,保障其发展环境。二是学习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新加坡等国的相关政策,优化行政执法队伍,肃清公务员队伍中的败类,改善行政执法人员的待遇,并持续加大反腐力度,规避政府工作人员不作为、胡作为,人民群众办事难的现状,杜绝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三是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关心群众的困难和需求。要学会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建立与人民群众的鱼水联系,抓住充分发挥权力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重视互联网上曝光的执法不严、有法不执、暴力执法现象,快速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维护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威和信任值。

(三)坚持公正司法,严厉惩治腐败

一是要在财政拨款制度和司法人员流动机制等方面逐步减少司法机关对地方同级政府的依赖,使司法机关拥有独立的管理和支配其人、财、物的权利,降低地方政府部门对司法机构的控制,保障司法的程度公正和实体工作,保证其独立、充分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二是要提高公检法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提高司法成本,建立重大案件司法判决的终身负责制度,杜绝腐败现象,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使司法从业人员真正做到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建立通畅的信访渠道,完善行政诉讼等制度,维护公民权利、公共利益,保证社会安定团结。逐步扩大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和效力,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全民守法,培养法治观念

一是要必须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增强全体人民法律认同感,归属感,以最终实现全民守法。当然,全民守法不能依赖于公民法治意识自发的觉醒,这需要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培养和训练。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守法,依法为人民群众办事,真正做到不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带来的新风尚。二是要制定相关措施对领导干部法治观念进行培育,教育领导干部要懂得依靠法律手段来化解社会冲突、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创新社会治理。三是要培育人民群众知法、信法、守法、护法的意识,鼓励人民群众运用各种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通过法律尝到甜头,从而消除内心的对于“依法治国等于依法治民”的误解,消除“人治”传统对于现代社会的消极影响。人民群众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体,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依靠力量。要积极探索各种法治宣传的新手段、新载体,有的放矢,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的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体人民增强法律意识。

(五)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法治方向

一是要深刻认识坚持党的领导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极端重要性。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需要一个有效的政治权威来承担起领导中国人民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任,这一重任目前来看只能由中国共产党来完成。离开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也就无从谈起。二是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强化法治观念,将自身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之内。党要转变治国理政的方式,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继续密切联系群众,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真正为法治中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高价值要求。现代意义的法治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宗旨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法治”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数量的增加和功能的扩展,法治的目的不仅仅是实现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最根本的变化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和保障,要让法治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让法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早日实现幸福安康的生活。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0/23/c_1112953884. html.

[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叶传星.转型社会中的法律治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李潇雨)

D920.0

A

1008-2603(2016)03-0034-04

2016-03-22

苏超莉,女,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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