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约车”制度的立法建议
2016-03-12甘肃政法学院赵芸芸
甘肃政法学院 赵芸芸
规范“网约车”制度的立法建议
甘肃政法学院 赵芸芸
“网约车”在当今社会发展中已变得越来越重要,有越来越多的民众在出行时会将“网约车”作为首选,但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因此对“网约车”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也是符合“网约车”自身行业发展需要的。基于此,本文从多个视角对“网约车”立法提出了一些可行的立法建议。
网约车 立法化 新兴经济体
“网约车”作为一种新的人们出行选择方式,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追捧,尤其是在国家正式赋予“网约车”合法地位以后,“网约车”的发展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人们也越来越关心“网约车”的发展前景,几乎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都有过搭乘“网约车”的经历,这一新鲜的事物确实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资源的浪费,甚至对于社会生态的良性发展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故本文从“网约车”纳入立法为切入点进行评析其可能的立法建议。
1 “网约车”的发展历程以及立法现状
我国的“网约车”发展最初是在2012年的时候,国内的一家叫做“滴滴”的互联网公司发起的,先是在北京和杭州地区上线,最初的功能是打车,时间不久之后,这些公司推出了网上预约打车功能,不仅可以预约当日的出行车辆,还开通了可以预约两到三天之内的打车出行业务,发展到后来,其业务范围扩展到了顺风车、快车、专车,以及之后的出租车预约业务,其发展势头之迅速已经超出了人们的想像,甚至也超出了最初设立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想像。
“网约车”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颠覆了传统的人们的出行方式,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生态环境,甚至为解决社会就业提供了可能。但是在“网约车”这样凶猛的发展势头之下,其自身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最为严重的就是乘客的安全保障问题,近几次发生的一些“网约车”乘客遇害的事件,尤其是以女性居多,有些事件甚至触目惊心,这些问题的凸显,都开始让人们怀疑“网约车”的合法性,对于“网约车”的地位开始产生动摇,随着事件的频发,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开始介入,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开始明确出台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来对“网约车”进行规范,比如在2014年的10月底,沈阳市的交通局就表示,滴滴专车属于非法运营,一旦查处,将按“黑车”处理;在同年的11月,南京市管理部门也表示:私家车、挂靠车等非汽车租赁企业所属车辆,不得提供有偿汽车租赁经营。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当地的“网约车”的发展起到了遏制的作用,但是这种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约车”在实际发展中遇到的真正问题,也不能对于“网约车”的发展起到良好的疏导作用,政府也看到了这一点,“网约车”固然存在一些问题,安全问题、司机乱收费问题、司机态度差的问题、司机爽约的问题、以及损害赔偿无法确定等一系列的问题,但是其对于社会发展进步的促进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政府在今年赋予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
但是在笔者看来,对于“网约车”这种新兴的事物,除了要赋予其合法的法律地位之外,更重要的是应当从立法上给予完善,据笔者所查阅的资料可知,即使在给“网约车”赋予了合法的法律地位的前提下,我国目前也没有制定统一并且专门的关于规范“网约车”制度的法律,大多数的省市对于“网约车”只是自己本省出台了一些符合本省具体发展情形的规章,在笔者看来,在“网约车”发展势头如此良好的今天,对“网约车”制度制定专门的法律是必须的,法律的作用就是为社会发展提供一个可行性并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准则,法律以其特有的国家强制性的特征,对于社会发展有规制作用,因此对于“网约车”制定法律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诉求的,故下文笔者将对我国的“网约车”制度提立法建议。
2 规范“网约车”制度的立法建议
2.1 是否应当制定专门的统一的法律来规范“网约车”制度
在“网约车”迅速发展的今天,有些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如上文提到的一些诸如南京、沈阳等城市的地方政府在之前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试图规范“网约车”的运行机制,仔细研究这些地方性法规不难发现,每个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不一致,甚至有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网约车”经营者陷入了困境,因为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导致了“网约车”发展的混乱,甚至阻碍了其行业的进步,对于这个新兴经济体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在笔者看来,要对“网约车”进行法律规范,仅仅依靠各个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是不够的,也许这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可能是依据本省的地方特色制定的,对于本省的“网约车”制度能够起到一个很好地规范作用。但是“网约车”在未来几年一定会发展非常迅猛,甚至会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故一定不能忽视“网约车”有可能会突破本市、本省发展成为一个全国性的联网的网上预约车辆体系,所以,在笔者看来,非常有必要对于“网约车”的规范制定全国的统一的法律规范,这样有利于“网约车”行业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最大程度上保护乘客的利益。对于“网约车”这一新兴经济体,进行统一的立法,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也是符合当下民众的需求的,更是我国国民经济繁荣的必要行为,因此保证“网约车”这一新兴经济体的合法地位,保持“网约车”这一新兴经济体的法律主体资格,能够有效地避免行业乱象,也能为“网约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契机,使其更多地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在笔者看来,对于蓬勃发展的“网约车”行业来说,急需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制,促进其行业发展。
2.2 “网约车”经营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网约车”发展的过程中,其经营主体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网约车”的经营主体甚至影响着整个“网约车”行业的发展。“网约车”经营主体资格的确定,也应当“网约车”制度规范立法化当中的一个重要的议题,除了之前一直存在的私家车的车主可以作为“网约车”的经营主体之外,还应当把“网约车”的经营主体扩大,将一些能提供车辆便利的车主都应当纳入“网约车”经营主体的范围。这是我们可以直观看到的“网约车”经营主体,讨论“网约车”经营主体资格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主体,即“网约车”的经营平台,其经营平台也应当被纳入“网约车”的经营主体资格,只有将“网约车”的网络经营平台纳入“网约车”的经营主体资格,则才能使得“网约车”的经营主体更加完善,同时有利于下文谈到的“网约车”事故的非常责任主体,“网约车”的网络经营平台与“网约车”的实际经营司机相比,其具备信息优势,财力优势,同时也具备强大的经营优势,正是这些优势,使得“网约车”网络经营平台应当被纳入“网约车”的经营主体资格,将“网约车”的网络经营平台纳入“网约车”的经营主体资格是符合“网约车”行业本身的发展规律的,同时也是符合“网约车”的经营性质的,只有将“网约车”的网络经营平台纳入“网约车”的经营主体范围,“网约车”的经营主体资格才是完整的,在对“网约车”进行统一立法规范时应当予以考虑。
2.3 “网约车”发生事故之后的赔偿主体以及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众所周知,“网约车”在运营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事故的发生,但是“网约车”不同于传统的出租汽车公司,其赔偿范围以及赔偿责任分担都没有明确的标准,故在笔者看来,这应当是“网约车”制度法律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责任承担主体、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违反责任承担规定之后的权利救济,这些都应当在对“网约车”进行立法的时候着重予以考虑,并且明确地纳入立法范围。
首先,关于“网约车”事故发生之后的责任承担主体,在笔者看来“网约车”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网络平台经营者、“网约车”司机以及存在明显过错的乘客,这些主体都应当被纳入“网约车”责任承担范围,只有这些主体均被纳入之后才能使得乘客的利益最大程度上得到保护。
其次,关于“网约车”事故之后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对“网约车”网络经营平台实行严格管控,“网约车”的经营主体因其具备财力优势、信息优势、以及政策扶持优势等,应当对其实行严格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严格责任的情形之下,才能使“网约车”经营主体奉行谨慎经营原则,本着以乘客利益优先,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主的前提进行市场运营。
最后,对“网约车”司机以及“网约车”司机的注册平台为共同的赔偿责任主体,注册平台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注册平台应当承担对“网约车”司机的注册进行审查的义务,如果是因为注册平台本身的漏洞,导致品德败坏的司机注册成功,并且实施了违法活动,除了要对司机进行处罚之外,注册平台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司机在驾驶汽车的时候因为自身驾驶不当,或者机动车本身就超过了使用年限,导致事故的发生时,则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分担,如果是其他的事故的发生,可以参考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分担。
通过上文阐述,对于“网约车”制度法律化的一些立法提出建议,期望可以使得“网约车”的发展越来越健康。只有将“网约车”制度纳入立法规划,“网约车”才能发展得更好,作为异军突起的新兴经济体,“网约车”以其独特的优势在市场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2012.
[2] 沃德·汉森.网络营销原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3] 吴志攀.“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3).
[4] 邓纲.出租车市场的政府管制及其完善[J].经济法论坛,2011 (8).
[5] 王静.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中国法律难题[J].行政管理改革, 2015(8).
[6] 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载中国法学,2015 (4).
[7] 胡凌.网络安全、隐私与互联网的未来[J].中外法学,2012(2).
[8] 蔡继明,姜宁.借助移动互联网推进出租车行业市场化改革[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5).
F752
:A
:2096-0298(2016)12(b)-179-02
赵芸芸(1989-),女,汉族,甘肃白银人,法学硕士,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主要从事经济法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