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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监狱改良之保外服役制度

2016-03-11刘晓燕上海政法学院

消费导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行政部人民团体暂行办法

刘晓燕 上海政法学院

民国监狱改良之保外服役制度

刘晓燕 上海政法学院

民国时期由于监所押犯严重超员,经费短缺,囚粮困难,促使监狱实施疏通囚犯的措施,其中临时性疏通措施“保外服役制度”最为有效。保外服役具有时代特色,实施条件较为宽松、灵活,疏通监犯更为适用,在当时狱政改良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监狱改良 保外服役 疏通

中国近代的监狱改良始自1900年清末“新政”、“预备立宪”的推行时期。由于清政府请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编撰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并未实际实施,清末改良只能算个半吊子,因此近代狱制改良发展于民国时期。对于监狱进行改良,疏通人犯是第一步,由于国民政府疏通监狱的迫切需求,保外服役制度便孕育而生了。

一、保外服役制度兴起之原因

保外服役是国民政府初期为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需求,适时释放一些罪行较轻,在狱期间有悔过且有人民团体提供担保的一种临时处置短期刑犯人的一种方式。中华民国21年3月21日监犯保外服役暂行办法规定:“第一条新旧监狱人犯具备左列各项情形并由人民团体之保请者得以本条例保外服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刑期在一月以上而已知后悔者,并无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情形者,有一定住所者。”这主要是由于民国时期监狱数量不足,而人犯的数量又不断增加,特别是《禁烟法》实施以后,大量烟犯涌入监狱,此时监狱更人满为患,但已有的假释、保释制度尚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面对这一窘境,中华民国21年3月21日司法行政院颁布了《监犯保外服役暂行办法》,规定:“第一条新旧监狱人犯具备左列各项情形并由人民团体之保请者得以本条例保外服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刑期在一月以上而已知后悔者,并无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情形者,有一定住所者;第二条犯左列刑法分则各章之罪者难以具备前条情形亦不得保外服役:第一至第五章内乱妨害国交渎职妨害公务等罪,第八第九章脱逃藏匿犯人淹没证据等罪,第十一至十八章公共危险伪造货币度量衡文书印文妨害风化婚姻家庭亵渎祀典侵害坟墓农工商等罪,第二十一章杀人罪,第二十八至三十三章窃盗抢夺强盗海盗侵占欺诈背信恐吓财物等罪,第三条凡人民团体保外服役人犯在旧监应由典狱长提出,监所协进委员会审查,呈由该管长官转报,在新监有典狱长提出,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审核,呈报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核准并呈报司法行政不备案,第四条保外服役人犯以其残余星期为服役期间,其服役期间终了时为执行刑期终了,第五条保外服役人犯所服劳役得有该人民团体就该项人犯住居附近地点制定之,益呈报该管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备案,第六条保外服役期内之人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保外服役处分:不遵守包外服役内应守之事项者,对于因而犯罪之被害人或告诉高发报告人寻者,因有不正当行为为经该人民团体或人民告发,由该管司法机关认为有撤销保外服役处分之必要者;保外服役人犯应守事项使用保释管理规则,但关于履行各条不同之用……”

对于《保外服役暂行办法》的颁布,司法行政部给出的解释是:“查近代刑罚在以矫正人犯恶性为目的,故关于自由刑之执行均将罪犯收容监狱使与社会隔离,同时复施以感化教导种种方法以期矫正。惟本部体察国内情形,对于长期刑人犯施行上项办法难属适当,至关于短期行人犯所犯多为轻微之罪,揆之事实尚无隔离社会在监矫正之必要,倘若于所在刑期中已知后悔,自宜另筹适当处理方法之。自禁烟法实施,厌烦该处徒刑以来,各监人数增加,超出原实容额一倍有余,于犯人之卫生管理每苦不能事宜,亦不能疏通,兹经本部依照各国少年、短期刑人犯准许人民团体保请在监外服役制度制定监犯保外服役暂行办法八条以资救济益经于本年三月呈奉。”

二、保外服役制度的发展

《保外服役暂行办法》颁布后,司法行政部对于该法令寄予厚望,希望能够切实起到疏通监犯的作用,但同时也对保外服役制度心存芥蒂。民国二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司法行政颁布训令(训字第七七九号):“为训令事查监狱保外服役期间令伤遵办在案惟查此项办法,本为救济监犯拥挤省份而设,然办理不善则流弊滋多或徇情放或刁难致监犯未获其益而先受其累,殊于司法威信,有关除分令外凾令仰……严督查并转令所属妥慎办理以防流弊为要此令。”该训令要求监狱实施保外服役暂行办法时应慎重小心,由于对保外服役限制重重,条件过于苛刻,忽略了当时实际存在的问题,因此出现一些执行难度,致使暂行条例颁布后收效甚微。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世界红十字会中华东南主会上海总办事处提出的问题:“敬覆辙项奉,贵院二一0二公函以奉司法行政部训令依照各国少年短期刑犯准许人民团体保请监外服役制度制定保外服役暂行办法八条,呈奉行政院核准由人民团体之保请得将短期监犯保外服役并颁发监犯保外服役暂行颁发一付保请书式一纸函令依照条例办理等因仰见我。政府宽大之怀予监犯以自新之路环诵之余曷胜,颂佩鄙会当经召集会议讨论办法以矫正人心端资感化,鄙会职责所在,原无可辩,惟查监犯保外服役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保外服役人犯所服劳役得由人民团体就该人犯住居附近地点指定之,并呈报该管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备案,是请保外之监犯必由具保人、人民团体预将其保外服役地点指定,然后保出之,监犯始有服劳之一定地点,鄙会现在战时救济各事业已结束,故无需用劳役之处,平时慈善业并无工厂之组织,若就该项人犯住居附近地点代觅劳役,事实上亦殊感困难等语用特凾覆敬祈。”

三、结语

保外服役制度虽为疏通人犯的临时性规定,施行范围有限,且每施行六个月,司法行政部需再次重新颁令延展,但就当时中国监狱情况来说,保外服役很好的缓解了实行区域监狱人满为患的困境,在当时狱政改良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1]上海档案馆:Q181-1-523,SC0005

[2]上海档案馆:Q181-1-523,SC0004-SC0007

[3]上海档案馆:Q181-1-523,SC0001-SC0003

[4]上海档案馆:Q181-1-523,SC00020-SC00021

刘晓燕(1992-),女,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上海政法学院201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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