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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N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2016-03-11褚霞浙江理工大学

消费导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特例阿莫著作权法

褚霞 浙江理工大学

谷阿莫“N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褚霞 浙江理工大学

“谷阿莫”系列视频在解说过程中,大量复制引用了原作品的画面,似乎难逃侵权之嫌。但“谷阿莫”系列究竟为“恶搞”还是“滑稽作品”,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些问题仍值得我们思考;采用“三步检验标准”验证“谷阿莫”系列是否侵权。

谷阿莫 著作权法 合理原则

一、滑稽作品

滑稽模仿原意是指在文学作品中,以一种讽刺性的批评或者戏谑的方式来对某一特定的作家或者某一类作家的作品风格和体裁进行模仿,进而强调作者的观点或是作者意图的过分使用。[1]依据德国最高法院认为,在客观上,滑稽模仿对原作品的滑稽模仿应当保持其风格和态度,不得歪曲;在主观上,滑稽模仿对原作品的模仿旨在取笑或者讥讽。[2]由此,我们可以说滑稽模仿是基于已存在的作品,通过对其核心因素的把握或某些具有辨识度的特征进行评论、调侃或者嘲弄,从而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效果。依据各国著作权法对滑稽模仿的明文规定,滑稽模仿虽是基于原作,但不应是原作的复制品,也不应与原著混淆,滑稽模仿作品原则上以批判原作为目的。

有网友表示“谷阿莫”系列通过一句话总结的形式表达了其自身对电影“智障剧情”的嘲讽与评判。戢二卫认为“从谷阿莫发布的视频可以判断他的阅片量不低,并且对电影反复琢磨过。谷阿莫有敏锐眼光,他可以很快地发现‘爆米花’电影、类型化电影内在必然的故事情节与编剧的规律,然后用很好的语言把规律组织起来,用吐槽、挖苦的方式表现出来。”[3]因此,不能将带有对原作品批评意旨的“谷阿莫”系列归类为单纯以“取乐搞笑”为目的的恶搞。

二、合理使用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为对原作品嘲讽批评的“谷阿莫”系列,应当是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我国法学界在论证合理使用的引用合理性时,普遍以“实质性”使用作为合理性的限制,从引用的数量和质量两方面考察,只要一方面的引用构成“实质性使用”,该引用行为不能视之为合理。[4]因此有人认为,“适当引用”的规定,即表明作品被引用时,被引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也就是说,如果在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之中,电影镜头适量间隔出现或者一闪而过,则符合这里的“适当”,不构成侵权。[5]而在“谷阿莫”系列中,视频从始至终都以电影的镜头画面呈现,这显然不符合“适当引用”。

美国著作权法不仅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界定为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一种例外,并列举了几个非排他性的允许使用的例子,同时规定了构成合理使用的四个因素,其中第三个因素就是关于“使用原作的数量和质量”(即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适当引用”规定)。对此,美国法院认为,对作品允许使用的程度随使用的目的和特征而变化。因此,准确判断引用量与质的关键在于模仿作品是否以剽窃取代引用、以新作排挤原作为目的。滑稽模仿只要不对原作造成替代的威胁,就符合适当性使用的规定。[6]也即是说,在考虑这个因素时,不仅需要定量分析,也需要定性分析。即使从数量上仅使用了版权作品的很小部分,但由于使用的部分是该版权作品的核心内容,法院仍判定不合理。而即使有时被告复制了这个作品,但如果这种使用被认定为转换性使用,而且使用的数量是为实现这种转换性目的所必须,那么这个时候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依据此种“转换性使用”观点,我们可认为尽管“谷阿莫”系列完全引用了原作品的画面,但这种引用在建立在“解构——重组”之上的引用,同时这种引用是为了实现新的目的或达到不同的特征,即以对原作品的批评为目的,因此,它仍可被认为为“适当引用”而构成“合理使用”。

三、“三步检验标准”的再检验

依据TRIPS协议中的“三步检验标准”来看“谷阿莫”系列的侵权问题。首先要“局限于一定特例中”(这个特例既指专有权的限制也指其例外),其次该特例应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最后该特例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对此,通过竞争上的“替代作用”可以用以描述“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从替代作用来看,在短期内,滑稽模仿对原作的需求没有任何影响,因为它的购买群主要是已经购买了原作的消费者,而那些并不了解原作的人,不会意识到这是对其的滑稽模仿,不能从模仿作品中获取效用。在长期,如果模仿作品中出现的语句广为传播,使得原作成为人们嘲笑的对象,那就可能会减少消费者对原作的需求。[7]而根据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合理使用正是基于对市场失败的克服,通过对合适使用的适用而避免谈判,节约交易成本。

回归到“谷阿莫”系列,此种解说方式也被认为是“反向营销”的一种,如此火爆的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反而使观众对原作品产生兴趣,增加了原作品的观看率,这也是有可能的。因此,在没有确切的数据证据支持下,我们无法判定“谷阿莫”系列是否对原作品销售量和利润造成了损害,从而构成了对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的侵害。由此可见,即使是使用“三步检验标准”对“谷阿莫”系列进行“再检验”,我们也无法认定其构成侵权。

基于对“谷阿莫”系列的性质分析,其发布目的分析,以及最后的市场损害分析,笔者均认为“谷阿莫”系列不构成侵权。

[1]李晓婷,黄小珊.游离于边缘地带的权利——滑稽模仿.法制与社会.2014.4(下)

[2]萝莉.谐仿的著作权法边界——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起.法学.2006(3)。

[3]扬子晚报:《跟着谷阿莫 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http://news.xinhuanet.com/ newmedia/2015-03/17/c_134073452_2. htm,访问日期2015年5月22日。

[4]张雪雁.论滑稽模仿“引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8卷第2期

[5]乔桑.谷阿莫“x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侵权了么?!.http://zhihedongfang.com/ article-9980/,访问日期2015年5月18日

[6]姚嘉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法制与社会》,2015·5(上)。

[7]卢现祥,刘大洪主编:《法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褚霞(1990-),浙江杭州人,浙江理工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生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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