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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疑难问题解答

2016-03-10

甘肃畜牧兽医 2016年4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罚款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疑难问题解答

问:甲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某当事人作出罚款8 6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当事人因经济困难只能缴纳1 500元,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是否可以免除其剩余的罚款金额?

答:不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可以允许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问: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使用假、劣兽药即该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假、劣兽药还是使用假、劣兽药?

答:访动物诊疗机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假、劣兽药。即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39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第62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此,农业部在答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时,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作了明确的答复。

问:乙县在一起动物卫生行政诉讼案件中,因未在规定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被法院判决撤销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对被告提供证据的期限是自律规定的?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动物卫生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问:官方并行未监督货主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导致该动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可以依照《动物防疫法》第75条对官方兽医实施行政处罚吗?

答:不可以。《动物防疫法》第75条的适用对象是动物的违法饲养者,以及有关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被管理对象——行政相对人。官方兽医违反《动物防疫法》第48条,未监督货主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行为,应当依照该法第70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问:官方兽医违法执法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官方兽医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7、16、31条的相关规定,官方兽医违法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官方兽医所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赔偿义务机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赔偿行政相对人损失后,如果官方兽医在执法中故意违法执法或因官方兽医的重大过失或者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以及徇私舞弊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官方兽医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应当给予官方兽医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取得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吗?

答:取得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是否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由核发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所在地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决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41条(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本地区取得助理兽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执业兽医是否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但该期限不得超过2017年12 月31日。

问: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4、55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问: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告知当事人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缴纳罚款违法吗?

答:违法。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告知当事人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缴纳罚款,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法律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必须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问:某市农业局受理了一起有关兽药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农业局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该农业局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案情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该农业局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长复议期限的情况告知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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