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
2016-03-09卢勤忠
《刑法修正案(九)》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
【专题导引】 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以52条的篇幅再次对我国《刑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正。继《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刑法》总则“动刀”之后,《刑法修正案(九)》通过非刑罚处罚措施——职业禁止的增加、死刑缓期执行条件的修正、罚金刑执行方式的变革、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再次将总则“整容”;并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新增20个罪名、以扩大犯罪对象或行为方式等形式修正罪名的名称11个,正式废除罪名1个,合并罪名1个,同时又在多处以扩大犯罪惩治范围、增加个罪刑罚种类特别是罚金刑、变革定罪量刑数额和情节标准、加重特定行为法定刑适用等方式对个罪予以变动。总体来看,《刑法修正案(九)》经由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严惩恐怖主义犯罪、加强人身权利保护、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大惩处腐败力度、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和切实加强社会治理等七个方面对《刑法》分则部分内容予以删除、增加与修改。此次修正也为刑法学理论的研究带来了新的契机。刑事修法是否适当及司法适用上如何解释,是近期刑法学理论所必然面临的新课题。为此,本刊特组“《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评析及司法适用”专题,以冀能够引起读者的进一步思考与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内容的丰富性决定本专题在选题上的多样性,共有5位学者对此展开研讨。从选题方向看,魏东对《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总则的修正予以阐述和检讨,从《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出发,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改刑法提出新的见解,在肯定职业禁止规定和死缓执行制度修正具有进步意义的同时,又对“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提出质疑。刘志伟一文则主要阐述了修法存在刑法介入早期化、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这一扩张性犯罪化现象,指出此两向度的犯罪化不应过度扩张而应分别限制在会造成大规模人身伤亡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类型和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法益类型内。魏昌东则在指出贿赂犯罪“内涵修复式”修正存在弊端的基础上,提出应系统性地以积极治理主义理念为指导,从犯罪化根据、法益定位、罪名体系建立、罪体要素设立等方面实现贿赂犯罪立法体系更新的主张。桂亚胜则针对如何准确理解“组织考试作弊罪”之客体要件、行为要件、既遂标准和共犯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界定了认定该罪关键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作弊”的表现,组织行为的完成和作弊行为的既遂标准。周啸天则对立法废除嫖宿幼女罪问题提出了个人看法。《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还包括其他许多方面,上述5篇文章只涉及其中一小部分,在该专题刊登后,本刊仍然欢迎对《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大作。
(卢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