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格雷的“权宜之计”及其局限
2016-03-09孙旭鹏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孙旭鹏,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王樱霖,上饶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约翰·格雷的“权宜之计”及其局限
孙旭鹏,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王樱霖,上饶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约翰·格雷作为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他一方面梳理了自由主义的发展脉络,另一方面也察觉到自由主义在解决现代性问题时的困局。约翰·格雷认为自由主义内部始终存在着两种面孔,一种充满着对理性共识的追求,另一种则主张多元价值的共存。约翰·格雷站在后者的立场,他认为追求“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已经无法解决现代性难题,只有顺应价值多元的现实采取一种后自由主义的“权宜之计”,才是自由主义未来的正确出路。然而,约翰·格雷以“权宜之计”为核心的后自由主义设计存在着无法避免的局限:“权宜之计”由于过分强调价值多元,极容易滑向价值相对主义的泥潭,从而使这一理论根本无法有效地解决价值冲突。
约翰·格雷; 权宜之计; 后自由主义; 局限性
约翰·格雷(John Gray)是英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持坚定的自由主义的立场,一方面为自由主义进行了不遗余力的辩护;另一方面又对当前处于主流的追求“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表达了不满,认为自由主义的未来在于由“理性共识”转向“权宜之计”。当今处于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存在着一种理想的制度可以用来解决各种善以及生活方式之间的冲突,其建立在一种“理性共识”的基础之上,而约翰·格雷则认为人们对善的理解以及生活方式始终是多元的,并且永远处于一种冲突之中,因此达成一种固定的共识根本就是一种幻想,而只能在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以及生活方式之间达成一种妥协,这便是其“权宜之计”的后自由主义思想。约翰·格雷试图以建立在价值多元基础上的“权宜之计”来化解不同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从而实现对占主流追求的“理性共识”自由主义的超越。约翰·格雷的“权宜之计”无疑极大地丰富了当代自由主义的内涵,为自由主义面对的现代性难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之道。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约翰·格雷并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一种解决多元价值冲突的可行措施,其“权宜之计”仍然停留在理念的层面,同他所批判的“理性共识”一样是一种幻象,体现出了“权宜之计”的后自由主义思想的局限性。
一、“理性共识”自由主义的幻象
约翰·格雷认为在自由主义传统的内部自始至终就存在着两张“面孔”,他说:“自由主义总是有两张面孔。从一方面看,宽容是对一种理想生活形式的追求。从另一方面看,它是寻求不同生活方式之间实现和平的条件。”[1]1追求“一种理想生活形式”就必然要诉求于人们达成一种“理性共识”,从而造就一种“普遍性”的自由主义,而约翰·格雷认为这种“普遍性”注定是一种幻觉,现实生活中永远充满着多元价值的冲突对立。因此,约翰·格雷首先表达了对追求“理性共识”自由主义的不满,其对自由主义的这一张面孔是持否定态度的。
很显然,当今占主流的自由主义表现出的是第一张面孔,也就是追求一种“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尤其是伴随着平等自由主义者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提出,自由主义似乎已经确定了这样一种思维趋向,那就是认为,可以在人类生活中确定无疑地发现一种普遍的平等正义原则。约翰·格雷直接将持有这种思维的自由主义者称之为“自由法条主义者”。约翰·格雷这样描绘“自由法条主义者”解决不同生活方式冲突的思路:“对于自由法条主义者来说,当不同的生活方式发生冲突时,首先要做的就是问正义所要求的是什么。一旦支配着一部理想的自由主义宪章的原则被表达出来,它们所需要的就是得到应用。”[1]19很显然,当今占主流的自由主义期望用一套以不变应万变的规则,来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生活方式之间的冲突,约翰·格雷认为这是与自由主义本有的价值多元主义思想相矛盾的,并且有滑向“原教旨主义”的危险,“它们把自由之间的冲突当做错误的征兆,而不是合理地拥有不同解决办法的困境。这种自由主义是原教旨主义的一种,而不是它的补救之道。”[1]21不得不承认,约翰·格雷的眼光是独到而且犀利的,人们习以为常地认为当今流行的自由主义思想,包括以罗尔斯思想为中心展开的对正义问题的探讨,是极权主义以及原教旨主义的对立面,却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追求普遍性的“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本身却恰恰包含着导向极权主义与原教旨主义的倾向。
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在约翰·格雷归之为属于自由主义第一张面孔的哈耶克的思想中,却存在与约翰·格雷十分接近的洞见,哈耶克认为,在二战期间自由主义之所以被极权主义与法西斯主义所摧毁,在本质上是因为极权主义许诺给了人们一条“自由”之路,人们自以为是在通向“自由”的康庄大道,结果却将自己送上了奴役之路。哈耶克认为:“世界的现状或许是我们自身真正错误的后果,对我们所珍爱的某些理想的追求,明显地产生了与我们的预期大相径庭的后果。”[2]39而在约翰·格雷这里,同样认为那些追求一种“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同样含有了某种极权主义的因子,尽管还没有达到哈耶克所批判的“奴役之路”,但无形中却否定了多种生活方式共存的合理性,希望以某种固定不变的规则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约翰·格雷认为这只是“理性共识”自由主义的一种幻象而已,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他是这样批评罗尔斯的自由理论的:“罗尔斯假定基本自由构成他所说的‘协调计划’(coherent scheme)。他做出这个假定是因为他理所当然地认为基本权利不可能提出不相容的要求。”[1]84很显然,约翰·格雷认为追求“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是通过限制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来解决问题的,而不是正视各种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来寻求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由此,追求一种“理性共识”便带有了一种“乌托邦”的幻象,且具有“原教旨主义”的倾向。似乎可以这样讲,哈耶克与约翰·格雷都清晰地察觉到人们对“自由”认识所发生的偏差:在哈耶克那里,人们正是在极权主义所引导的“自由”名义下背离了自由主义的初衷;在约翰·格雷这里,自由主义引导人们追求一种单一的“理性共识”,无形中已经扼杀了个人自由的多样性。由此来看,约翰·格雷理应与哈耶克站在同一条思想战线上,他们都发现了对“自由”误用所导致的危险后果,然而约翰·格雷却明确地将哈耶克归入了追求“理性共识”自由主义的阵营,他认为,“在更晚近的时代,约翰·罗尔斯和F.A.哈耶克捍卫了第一种自由主义”[1]2,这不禁引发我们进一步的思考:为什么二者十分相近地致力于将自由主义与原教旨主义极权主义相分离的主张,却最终分道扬镳?其实,约翰·格雷之所以认为哈耶克的思想表现出自由主义的第一张面孔,从而与之划清界限,根本上是因为哈耶克也在寻求一种“本质性”的自由主义:“哈耶克的努力很好地表明了寻求一种本质性自由主义传统的危险。他把‘真正的’或‘古典的’自由主义确认为从洛克到亚当·斯密的一种辉格党式的‘英国’传统,18世纪行将结束之际,它被一种‘新的’或‘法国的’自由主义所吞没。”[1]27邓晓芒认为,哈耶克追求的是一种程序正义的自由主义[3],其实从某种程度上讲,“程序正义”正是哈耶克所追求的自由主义的“本质性”。由此可见,约翰·格雷对哈耶克不满的关键在于其追求自由主义的“本质性”,在约翰·格雷看来,这种追求自由主义“本质性”的做法本身就带有“乌托邦”的性质,而这正是约翰·格雷极力批判的。通过考查约翰·格雷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的态度,我们可以看出约翰·格雷对追求“理性共识”自由主义的一种彻底扬弃,认为“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或者说寻求普遍本质性的自由主义,只是一种带有乌托邦色彩的幻象。
约翰·格雷进一步阐发了“理性共识”自由主义不可能实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多元价值观念的存在,并且这些价值观念之间是不可通约的。由于价值观念之间的不可通约性,注定了人类是“以各种冲突的方式成长”,而不可能就“理性共识”达成一致意见。约翰·格雷明确地表明,“我们殊异的理想与价值观念不可能被纳入一个一以贯之的理论系统。不仅仅是我们没有这样的体系,那些最强有力地要成为这样的体系的理论也因价值冲突而瓦解。”[1]52而当今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主流,恰恰是要寻找一个“一以贯之”的解决各种价值冲突的方法,约翰·格雷认为这种方法是不可能存在的,在此基础上,约翰·格雷展开了对罗尔斯的批评,并一针见血地指出罗尔斯理论弊病的根源:“基本自由之间的冲突在罗尔斯的著作中被回避了。罗尔斯的基本自由理论并没有对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做出阐述,因为它的目的就是要抑制它们。”[1]85约翰·格雷认为,罗尔斯是通过将各种基本自由排序的方式,从而确定出一种“最大自由”,于是其他的基本自由就必须为“最大自由”做出让步,这便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抑制基本自由之间冲突的作用。然而抑制冲突不代表真正解决冲突,约翰·格雷认为,由于人们对人类利益存在着各种不同观点,我们根本无法确定一种“最大自由”,因此无法达成一种关于“最大自由”的“理性共识”。基于此,约翰·格雷也对经济全球一体化提出批评:“全世界经济活动的普遍和程度相同的一体化恰恰不是全球化。”[4]68质言之,约翰·格雷认为“理性共识”自由主义破产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价值多元”是生活的事实:“价值多元主义是一种旨在忠实于伦理生活的观点。”[1]38
二、“权宜之计”的后自由主义
约翰·格雷认为,面对价值多元这一伦理生活的事实,占据主流的追求一种“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已经无法解决现代性的难题,必须做出一种超越“自由主义”的尝试。约翰·格雷于是提出了其“后自由主义”的设想:“后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任务就是谋求不同文化样式之间和平共处的条款,却没有普世主义前景以及作为启蒙早期思想家的霍布斯能够运用的理性选择之构想这些好处(正如事实证明的,这些好处大可怀疑)。”[5]142也就是说,“后自由主义”是对追求“普世主义”的一种否定,认为对于自由问题人们根本无法找到一种普遍的令人信服的理性基础,因此,自由主义的未来不在达成“理性共识”,而在寻求一种“权宜之计”。约翰·格雷说:“自由主义的未来存在于从面向理性共识的理想变化到面向‘权宜之计’之中。”[1]110在约翰·格雷那里,“后自由主义”便是以“权宜之计”面貌呈现出来,其思想的发展过程为,首先看到了当下自由主义面临的难题,提出了“后自由主义”的设想,之后又对这种“后自由主义”做了一种具体化的阐述,这便是“权宜之计”,因此,约翰·格雷的“后自由主义”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权宜之计”之中。
约翰·格雷“权宜之计”的提出,正是立足于价值多元这一生活事实。他明确地表明了“价值多元”与“权宜之计”之间的紧密关联:“‘权宜之计’表达了一种对于善的观点。它是把价值多元主义运用于政治实践。它告诉我们,要拒绝那些许诺予道德冲突以最终解决的理论,因为它们的实际结果只能是减少那些使我们冲突的善。”[1]25威廉·A.盖尔斯敦如此看待“价值多元主义”:“根据价值多元主义,客观存在的善是不能完全按等级排序的。”[6]14约翰·格雷认为之所以要寻求不同生活方式共存的方案,就是因为各种有关善的价值之间是不可通约的:“说各种善的价值是不可通约的并不是说其中的一个比较而言比另一个更有价值,而是说任何这类比较都是不可能的。”[1]45也就是说,不同价值观念以及不同生活方式之间是无法进行比较的,因而必然无法在这些不可通约价值之间达成一种“理性共识”,而只能去寻求一种共存的方案,这种方案便是约翰·格雷所提出的“权宜之计”。
约翰·格雷察觉到,尽管自由主义很早就存在“价值多元”的传统,也就是其表现出来的第二张面孔,然而这种坚持价值多元的自由主义在当今并不占主流,处于正统地位的自由主义思想都在寻求“理性共识”的达成,无形中压制了“价值多元”这一自由主义的最初的宝贵元素。约翰·格雷的贡献就在于通过发掘自由主义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传统,进而有意识地提出了“权宜之计”的后自由主义设计,以谋求实现对处于正统地位追求“理性共识”自由主义的超越。
那么,约翰·格雷究竟从哪几位思想家中汲取了自由主义的价值多元传统呢?他重点提到了霍布斯、穆勒以及伯林。约翰·格雷认为在很早之前霍布斯的思想中就存在着追求多元价值“和平共存”的因子,这与其“权宜之计”的立场存在着相通之处。他说:“如果自由主义的核心方案之一是一种并非由共同信念维持的和平共存,霍布斯就是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思想家。”[1]28-29然而,约翰·格雷对霍布斯的思想也是有所警觉的,那就是他认为霍布斯的思想最终也具有肯定“善的生活是独一无二”的倾向,而这与“理性共识”自由主义的信念有是一致之处的。约翰·格雷认为,同样的纠结也体现在穆勒的思想中,穆勒一方面“期望着在人类最佳生活方式上达成共识”[1]32,另一方面又“肯定人类可以在许多种不同的生活方式中生活得更好”[1]32。尽管穆勒的思想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矛盾,然而约翰·格雷认为在肯定价值多元这一维度上,穆勒无疑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约翰·格雷赞同并跟随的是作为“价值多元主义者”一面的穆勒。约翰·格雷更为坚定地赞同伯林的价值多元理念:“伯林承认,几乎对所有人类来说,生活得好都涉及参于某些特定的生活方式。在伯林看来,人类的健康成长要求不同文化之间的和平共存,而不是融合成一种文明。”[1]33无疑,伯林的自由理念更接近于约翰·格雷的“权宜之计”,二者都肯定了不同生活方式存在的合理性,然而,约翰·格雷也表达了对伯林的些许不满:一方面,他认为伯林的两种自由之间存在着不可化解的矛盾,奉行不干涉原则的“消极自由”与主张个人自律的“积极自由”之间存在着彼此冲突;另一方面,约翰·格雷认为伯林将“消极自由”视为自由主义价值观念的核心,这与其倡导的“价值多元主义”是矛盾的,因为如果各种自由是不可通约的话,就不可能寻找到一种作为核心的“消极自由”。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约翰·格雷的“权宜之计”是坚定支持价值多元主义的,而在价值多元的基础上,约翰·格雷放弃了寻找一种核心的“最大自由”的努力,也就是彻底放弃了追求普遍性的“理性共识”。
总之,约翰·格雷看到了当今占主流的追求“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在解决多元价值冲突时所面临的困难,认为“理性共识”会造成一种类型的自由对其他类型自由的压制,具有极权主义与原教旨主义的倾向,进而,约翰·格雷认为只有采取“权宜之计”,实现各种不可通约的自由之间的和平共存,才是解决多元价值冲突的合理途径。约翰·格雷的“权宜之计”即为其后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他明确地说:“‘权宜之计’放弃对一种普遍政权的规划。如果这种规划是自由主义的本质所在,那么‘权宜之计’就只能是一种后自由主义哲学。”[1]142
三、“权宜之计”的局限性
约翰·格雷提出的“权宜之计”看似比较圆满地解决了不同价值观念以及生活方式之间的冲突问题,为各种基本自由提供了一个平等对话的舞台,克服了“理性共识”自由主义容易导向“法条主义”的弊病。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约翰·格雷提出的“权宜之计”同时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约翰·格雷过分夸大了“价值多元主义”在自由主义中的地位,其将“价值多元”提升为其后自由主义思想的核心,这种做法从某种意义上正是他所批判的那种“法条主义”,同样呈现出他所批判的“理性共识”所具有的幻象;其二,约翰·格雷主张的“权宜之计”在否定达成“理性共识”的同时,也几乎放弃了任何人为的努力,极容易滑向价值相对主义的泥潭,其所倡导的“和平共存”只停留在理念的层面,根本无法解决现实中的各种价值冲突。
首先,价值多元只是传统自由主义对现实生活的一个基本判断,而并不是要实现的目标。自由主义者们一直尝试寻找一种基本的共识来化解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这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从根本上也并不是要否定“价值多元主义”。而约翰·格雷却大有反其道而行之的意味,将价值多元这一自由主义的基本判断上升为了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批评其他追求“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者是“法条主义者”。其实,约翰·格雷在将价值多元作为自由主义的核心时,从某种意义上讲又何尝不是一种“法条主义”呢?只不过将各种形式的“理性共识”置换成其自身的“权宜之计”而已。正如杰拉德·高斯认为的那样:“无论我们是否同意格雷关于客观价值排序的观点,但就格雷能够确定政治合法性标准而言,归根到底,是因为他的确相信共同的人类理性揭示了政治权力的原理。”[7]85有意思的是,杰拉德·高斯用“共同的人类理性”来评价反对“理性共识”的约翰·格雷,这绝不仅仅是一种巧合,如果人们没有一种共同的理性的话,根本也无法达成约翰·格雷所主张的“权宜之计”,因此可以说,“权宜之计”只不过是另外一种形式的“理性共识”。约翰·格雷认为追求“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极容易造成“法条主义”的危险,其实“权宜之计”将价值多元提升为自由主义的核心,难道这不也是一种“法条主义”吗?总之,约翰·格雷所主张的建立在价值多元基础上的“权宜之计”从本质上并没有超越其所批判的“理性共识”,如果说“理性共识”是一种幻象,那么,“权宜之计”也照样是一种幻象。
其次,即便约翰·格雷否定“理性共识”的努力是成功的,但这在本质上并没有解决多元价值之间的矛盾,而只不过是通过放弃人为努力的方式,让各种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之间保持了原有的冲突状态,其“权宜之计”仅仅停留在理念层面,并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路径,最终极容易滑入价值相对主义的泥潭。约翰·格雷如此描绘“后自由主义”的面貌:“在后现代,自由主义文化和自由主义国家必须放弃普世主义权威的主张,并学会与其他非自由主义文化和政治和谐地共存。”[5]142,然而,约翰·格雷最终找到这种多元价值“和谐地共存”的方式了吗?在我们看来,其并没有给出不同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念之间和平共存的方式,“权宜之计”也只是一种带有浓重理想色彩的对后自由主义的展望而已。杰拉德·高斯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如果格雷的理论真的以权宜之计为基础,那么它将不得不提倡一些政治规范,这正是因为它们确实或者能够表明竞争性观点或利益的平衡。”[7]82遗憾的是,约翰·格雷并没有提供给我们这样一些“政治规范”,多元价值如何在冲突之中实现一种妥协,这成为隐藏在“权宜之计”下的一个难题。我们看到的现实是,各种争端与冲突恰恰根源于不同价值观念之间的对立,这些多元价值远远没有达到约翰·格雷所期许的“和谐地共存”,在这些多元价值之间根本无法达成一种普遍共识,正如乔治·克劳森所认为:“如果文化是整体上不可通约的,那么与不可通约的诸善一样,除了根据他们自身条件外也不能对他们进行评价。”[8]132于是,对立的价值之间必然陷入一种永久的冲突。很明显,约翰·格雷的“权宜之计”很容易滑入价值相对主义的泥潭:“‘权宜之计’不仅是那些承认宽容的价值的生活方式想要的,也是那些不承认宽容的价值的生活方式想要的。”[1]140我们不禁要问,那些“不承认宽容的价值的生活方式”既然彼此互不宽容绝无妥协的可能性,它们之间如何能实现一种和平共处?约翰·格雷并没有为我们提供解答,或者说其解答是含混不清的,最终的结局便是,“使自由主义成为某种相当柔弱、认可现状,对现状不作批评,对未来不加以积极追求的理论。”[9]268
总之,约翰·格雷“权宜之计”的局限性在于,其在将自由主义传统中的“价值多元”提升为一种核心理念的同时,并没有提供出一套切实可以化解多元价值之间冲突的措施,从而使“权宜之计”充满了理想色彩,根本无法促成“和平共存”的实现,从这一层面讲,约翰·格雷的“权宜之计”同他所批判的“理性共识”一样,也是一种幻象。
四、结语
约翰·格雷意识到了当今占主流的追求“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在解决现代性难题时面临的困难,认为多元价值这一伦理生活的事实使得我们根本无法取得任何的“理性共识”,从而“理性共识”只是一种幻象,具有原教旨主义的倾向,进而,约翰·格雷认为只有采取一种超越当前“理性共识”自由主义的“后自由主义”立场,才有可能真正化解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这种“后自由主义”就是其建立在“价值多元主义”基础上的“权宜之计”。“权宜之计”通过肯定不同价值观念的合理性,来实现多元价值之间的“和平共存”。应该说,约翰·格雷确实指出了当今占主流的追求“理性共识”自由主义的缺陷,那就是以一种“最大自由”压制了其他的基本自由,然而,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约翰·格雷的“权宜之计”同样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约翰·格雷过于强调“价值多元”,很容易滑入价值相对主义的泥潭,当任何的“理性共识”都无法达成时,约翰·格雷并没有为我们提供实现多元价值“和平共处”的可行路径,根本无助于解决现实中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反而可能由于放弃达成“理性共识”的努力,使得相互对立的价值冲突更加升级。总之,约翰·格雷“权宜之计”的后自由主义思想自身具有很大的张力,我们在肯定其促进传统自由主义发展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思想的局限性。
[1](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德)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邓晓芒:《什么是自由》,载《哲学研究》2012年第7期。
[4](英)约翰·格雷:《伪黎明:全球资本主义的幻象》,张敦敦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5](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曹海军、刘训练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6](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的实践》,佟德志、庞金友、苏宝俊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7](美)杰拉德·高斯:《当代自由主义理论:作为后启蒙方案的公共理性》,张云龙、唐学亮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8](英)乔治·克劳森:《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论》,应奇、张小玲、杨立峰、王琼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9]李强:《自由主义》,北京: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
责任编辑 吴兰丽
John Gray’s “Modus Vivendi” and Its Limitations
SUN Xu-peng1, WANG Ying-fei2
(1.SchoolofHumanities,SoutheastUniversity,Nanjing211189,China;2.SchoolofPoliticsandLaw,ShangraoNormalUniversity,Shangrao334001,China)
As a liberal thinker, John Gray on the one hand, has combed the development context of liberalism, and found the dilemma on solving the problem of modernity of liberalism on the other. He thinks that liberalism always has two faces, one full of the pursuit of rational consensus, the other on the coexistence of multiple values. Standing in the latter position, John Gray thinks that the rational consensus liberalism has been unable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modernity. Only “modus vivendi” of post-liberal following multiple values is the right future way of liberalism. However, there are unavoidable limitations in John Gray’s post-liberal “modus vivendi” : “modus vivendi” focuses on multiple values too much, and it has risk to slide into relativism mire, so this theory can not effectively solve the conflicts of different values.
John Gray; modus vivendi; post-liberal; limitations
孙旭鹏,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和中西哲学比较;王樱霖,上饶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治思想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古代谏议制的儒家思想基础研究”(13BZX047)
2016-06-02
B712.6
A
1671-7023(2016)06-008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