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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的反心理主义逻辑观及其困境

2016-03-09

关键词:逻辑学胡塞尔心理学

李 琦

心理主义认为逻辑学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反心理主义则要求把心理学从逻辑学中排除出去。20世纪对心理主义的反驳和排斥是逻辑学发展、反心理主义与逻辑主义盛行的理论前提,代表人物是几乎同时代的弗雷格(Gottlob Frege,1848~1925)和胡塞尔(E.Edmund Husserl,1859~1938年)。

事实上,胡塞尔曾经也是一位彻底的心理主义者,在老师布伦塔诺的影响下,他于1891年出版的《算术哲学——心理学和逻辑学研究》(第一卷)和1894年出版的《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都是从心理学出发进行逻辑研究的,但他在研究中遇到了重重困难,1894年,弗雷格发表了一篇题为《检验胡塞尔博士的算术哲学》的文章,该文对胡塞尔的论证逐条进行分析,认为客观的逻辑法则和经验的心理学法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批驳胡塞尔没有弄清逻辑学和心理学的原则区别,这篇文章对胡塞尔产生了巨大影响。并且,从1891年《算术哲学》出版到1906年的15年间,弗雷格与胡塞尔一直保持密切通信,弗雷格的意见对胡塞尔思想的转变产生了重要作用。

1900年,胡塞尔发表了《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反思和清算了《算术哲学》的观点,重新解释了逻辑学和数学的基本概念,对穆勒、斯宾塞等人的心理主义理论进行了批判,认为心理主义的归宿其实就是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抨击了当时在逻辑学中处于优势的心理主义,建立了纯粹逻辑的体系,结束了心理主义在当时的统治。

另外,胡塞尔在《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现象学的心理学》以及《第一哲学》中也有一些批驳心理主义相关的论述。

一、胡塞尔的反心理主义逻辑观

(一)对心理主义结论的分析

1.区分理论科学与规范科学

心理主义的基本观点是:逻辑学的根本理论基础存在于心理学中;逻辑定律包含在心理学之内;逻辑学是心理学的分支;为逻辑的工艺论(Kunstlehre)提供唯一和充足根据的科学只有心理学。

胡塞尔首先把科学分为规范科学和理论科学,规范科学的规律是“A应当是B”;而理论科学的规律是“A是B”。“应当是”这种论断不以随意的规范定义为前提,而以一定的价值认定为前提,就一般规范定律的本质而言,个体价值判断对我们的分析并没有多少意义。因为抽象的规范科学不接触任何个体存在,个体价值判断在抽象的规范科学中只能作为个别例子出现。另外,每一门规范学科都具备各自特有的基本规范特征,这种基本规范使它与其它规范学科区分开来,并规定了这门学科的统一,理论科学中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它所研究的统一性以及对其认识的整理受且只受理论兴趣的规定。他从规范定律和理论定律的关系出发,得出“任何一门规范学科、尤其是任何一门实践学科的前提都是由一门或几门作为基础的理论学科来构成的”的结论[1]P40,并强调,逻辑学不是规范科学,而是理论科学。逻辑规律是理论的真理而不是规范的真理。逻辑原理也只是被人们用作规范,但不是规范本身。他认为,为逻辑学提供基础的只能是纯粹逻辑学,原因是“在传统逻辑学中理论上相互联系的真理的丰富性,这些真理既不能被归入心理学,也不能被归入其他具体科学,因此这些真理使人们想到一个特有的真理领域。而如果它们恰恰就是那些与所有逻辑规则最终相联系的真理,并且因而就是那种在谈到逻辑真理时所首先必须考虑的真理,那么人们就会把它们看作是整个逻辑学的本质并把它们的理论统一称之为‘纯粹逻辑学’”。[2]P50-51

2.区分本质科学与事实科学

胡塞尔还对本质科学和事实科学进行了区分。他指出,本质科学探讨在本质上可靠的真理,也就是绝然的真理;事实科学探讨的是在事实上可靠的真理,也就是断然的真理。本质科学是事实科学的基础,所以是不可能从事实科学中推出本质科学的。他认为,心理学是一门来自经验的事实科学。心理学的规律仅仅是对经验模糊的一般化。其规律是自然规律,而证实这种规律的方法无疑是归纳法。于是问题就出来了:归纳法只能证明某一规律的或然性,却不能证明其普遍有效性。逻辑学则是一门本质科学,逻辑规则是先天且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它绝对为真,心理学不可能成为逻辑学的基础。

3.对心理主义三个结论的反驳

胡塞尔从心理主义的立场出发,得出了三个他认为可疑的心理主义结论,并分别对它们进行了批判。

第一个结论:心理学是一门来自于经验的事实科学。心理学并不能提出精确的规律,它所谓的那些规律其实只是对经验模糊的一般化,而无法得到必要的规定性确定。因此,在心理学这种模糊的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逻辑规则也只能是一种模糊规则。

对于以上结论,胡塞尔认为虽然一些逻辑学的规定具有经验的不确定性,但那些作为逻辑学的核心规律的论证规律(如三段论规律、推理原则等等)是超经验的、具有绝对精确性的。如果把它们与经验的模糊性相混淆,那么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些核心规律的意义。显然,与那些经验的规定相比,这些逻辑核心规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规律。

第二个结论:心理学的规律是思维的自然规律,任何自然规律都不是先天可知和明确自证的,只有通过归纳经验的个别事实才能论证这种规律。但归纳并不能证明这种规律的有效性,只证明这种有效性的或高或低的或然性。因此,逻辑学规律必将被纳入或然性的范畴。

胡塞尔以“纯粹逻辑学”为例反驳了该结论。在他看来,纯粹逻辑学的规律恰恰就是先天可知和明确自证的,它们与推测无关,把观察和推测作为追求真实规律的途径是可笑的,因为它们的不确定性不可消除。这些规律不是通过归纳而是通过明证性得到证实的,并且得到明确证实的不是它们的或然性,而是它们的有效性抑或是真理性本身。例如三段论原则、或然推理原则以及一般算术原则等等,我们在它们中把握的是真理本身。在这里,关于不确定性的谈论已经失去了意义。

胡塞尔认为,心理主义者之所以得出错误的结论,是因为在他们的认识中存在两个混淆:第一,他们混淆了判断本身和作为“判断内容”的规律。判断本身是具有因果性的实在事件。特别是对规律性内容的判断,这种判断起到思维动机的作用,而思维动机就像思维规律规定的那样,决定我们的思维体验进程。于是,对我们的思维体验的调整就符合于这种一般指导性的规律性的认识。这种实在的调整实际上是对应规律的一般情况而言的一个个别情况,但如果将规律与判断混淆,观念与实在混淆,那么就会认为规律是决定我们思维过程的一种力量;第二,他们混淆了两种规律,一种是作为因果成份的规律,另一种是作为因果规则的规律。他们认为思维规律是有效进行理性思维的自然规律,而自然规律控制着自然事件,就像因果关系规则既作为原因又作为此关系中的成份一样。于是,逻辑规律成了思维中的发动机,它们在进行因果性的统治,这样,它们变成了因果规律,它们将人的精神标志为某一种确切的思维的精神。如果一些人的思维偶尔地与这种确切的思维要求不符,那么就认为这些人根本没有进行思维。

第三个结论:如果人们对逻辑规律的认识来源于心理学的事实性,如果逻辑规律由心理学事实转变而来,那么逻辑规律必须具有这样的心理学的内涵:第一,它们必定是心理之物的规律;第二,它们同时设定并且包含心理之物的存在。

在胡塞尔看来,这个结论是明显错误的。任何逻辑规律都既不包含事实材料,也不包含认识现象(如想象、判断等)的存在。任何逻辑规律都不具备心理生活的事实性。原因是,如果逻辑规律是心理的,那么每当我们进行一次正确的推理,就是说,每当我们试图从推理中获得某个以本质上可靠的必然结果作为特征的结论时,我们必须首先实现其前提,即与之相关的某种经验的心理状态。然而,这样的推理规律是不存在的。就像Barbara式(对任意一个A、B、C来说,如果所有A是B,并且所有B是C,那么所有A是C),它和其它逻辑规律一样关注的仅仅是推理形式,无论A、B、C是什么,我们在推理时并不需要回到那种经验的心理状态中去。因此,逻辑规律不是经验规律,它具有绝对的精确性。相反,经验规律具有事实性,事实内涵被包含于经验规律之中,并且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或然性。另外,对逻辑规律的认识之所以不来源于心理学的事实性,是因为后者受时间的限制,而前者是超越时间的。

(二)心理主义在认识上必然导致怀疑论的相对主义

胡塞尔把怀疑主义分为两类:逻辑的怀疑主义与意识行为的怀疑主义,指出怀疑主义具有背谬性,而经验主义是与怀疑主义确切相符的,强调心理主义在认识上必然导致的那种怀疑论的相对主义就是指在逻辑——意识行为的怀疑论意义上的相对主义。

胡塞尔还通过对普罗塔戈拉的相对主义论断“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分析,认为可以形成一种新形式的与主观主义类似的相对主义,他把这种相对主义分为个体相对主义和种类相对主义,并分别对它们进行了批判。

胡塞尔认为,“心理主义的所有变种和扩展都是相对主义,只是一种未被人始终认识到的和未被明确承认的相对主义而已。”[3]P108如前所述,心理学是一门来自经验的事实科学。逻辑学中的心理主义实际是一种逻辑学的经验主义,而经验主义在认识上与怀疑论的相对主义相符合。因此,心理主义在认识上必然导致怀疑论的相对主义。

胡塞尔用大量的篇幅指责了以经验心理学作为依据的心理主义,他认为这种心理主义把逻辑规律视作一种经验的心理规律,从而否定了真理甚至世界的客观性,把相对主义作为必然的事实接受了下来。然而,他对其它形式的心理主义同样没有手下留情。他断言,他的指责也适用于以先验心理学作为依据的心理主义,即那种“按先天主义者的方式将纯粹逻辑规律或多或少神秘地回归为(人类)理智的某种‘原初形式’或‘作用方式’,回归为作为(人类)‘种类理性’的‘意识一般’,回归为人的‘心理物理构造’,回归为那种作为先天(一般人类)结构而先于所有事实性思维和所有经验的‘智慧本身’,如此等等”[4]P108的心理主义,这类心理主义也必然导致怀疑论的相对主义。原因是,它们从偶然事实中推出必然规律的研究方法同样不能赋予逻辑规律普遍必然性,所以它们必将为怀疑论的相对主义留下“后门”。“一部分康德化了的研究者……并没有因此而摆脱怀疑主义的荒谬性。他们在较小的范围内仍然坚持从一般人类事物中推导出真理,即从实在之物中推导出观念之物。”[5]P109

(三)对心理主义论据的批判:心理主义的三个成见

1.成见一:认识的规范规律必须以认识的心理学为基础

心理主义的第一个成见:“支配心理之物的那些规定显然是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据此也就很明显:认识的规范规律必须建立在认识心理学的基础上。”[6]P135

胡塞尔对此批评到,逻辑规律并不陈述人们应当如何判断。它不与实在的思想过程有联系,因此也不与以实在的思想过程为研究对象的心理学有联系。他认为必须区分规律和规则:“一方面是那些被用来规范认识活动的规律,另一方面是包含着这个规范本身的思想并将这个规范作为普遍的义务陈述出来的那些规则”。[7]P105因为两者密切联系(理论科学的规律常常被人们用于规范),人们常常把它们混淆。胡塞尔指出,把理论科学的规律用于规范,并不表示它本身就是规范,这是完全不同的。规则是规律引入规范思维后的自明的结果,而不是规律本身。

2.成见二:不可能把逻辑学从心理学中分离出去

心理主义的第二个成见:逻辑学所研究的观念、判断、推理、真理以及与它们密切相关的概念都属于心理现象,一切把逻辑学甚至把逻辑学中的一部分从心理学中分离出去的意图都是不可能的。

胡塞尔指责道,如果心理主义的这个论据成立,那么纯粹数学必须成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这是荒谬的。原因是,心理学是一门关于心理事实的经验科学,而在属于具体统一性科学领域的算术的研究中根本不探讨个体事实和时间的规定性。在抽象的纯粹性与观念性中考察数字和数字联结的算术定律更不表述计数之物、计数的实在行为以及构造数字特征的实在行为等实在之物。

胡塞尔认为,逻辑学和数学都是关于观念的研究领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以上对数学的陈述也完全可以用于逻辑学。如果把逻辑规律(如三段论公式)解释为心理学规律,那就完全丧失了其根本意义。所以,逻辑学和数学一样,是必须从心理学中分离出去的独立的理论科学。在这一点上,他与弗雷格完全一致。

3.成见三:逻辑学不过是一门自明性心理学

心理主义的第三个成见:“判断中存在的真理只在具有自明性时才能被认识,但是这种自明性是关于思想必然性的一种特殊的内在感觉;因此逻辑学就应该是有关自明性的心理学了。”[8]P91-92

在胡塞尔看来,这种观点是对自明性的一种误解。逻辑定律本身并不会对自明性及其条件进行任何陈述。这些定律只有在被转用或改造的情况下才与自明性的体验发生联系。例如“A为真”这个定律本身是不对自明性及其条件进行任何陈述的,因此它不意味着 “某个人可能做这是A的判断”,尽管它们看上去是等值的。因为前“A为真”并不涉及某人的判断,甚至不涉及普遍意义上的某人的判断。可见,自明性这种感觉不能与其它感觉相提并论,它不是一种偶然地与某些判断相关联的附属感觉,它是判断者对自己做出的判断的真理进行把握并且把握住了的一种体验,即一种对真理的体验。(真理的体验是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的:某一观念之物可能在实在的行为中被体验)。即是说,在这种自明的判断中,真理变成一种现实体验的意念。“在自明性存在时,被意念的东西本身出现了;因此,自明性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而是对意念的东西和这个出现的东西本身的一致的认识。”[9]P92简而言之,逻辑学的自明性与心理学的自明性不同,前者须要通过转化才能获得,是间接的;后者不须转化、是直接的。

胡塞尔自己对心理主义的批判极为自信,他在《逻辑研究》第一卷的开篇就已经说道“我觉得没有必要再用新的批评,更没有必要用反批评来加重有关心理主义的争论,这些批评不可能再提出任何新的思想了”。[10]P4他对心理主义的指责确实精彩地回答了当时逻辑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并且“立即引起心理学家和逻辑学家极大的兴趣与激动”,[11]P225在他指责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心理主义的观点普遍被认为已经归入“历史档案”。就连始终坚持心理主义的布伦塔诺也表示,在胡塞尔的批判之后“不止一个虔敬的哲学家一听到这个新词(指心理主义——译者)就吓得魂不附体,似乎这些声音随身携带有恶魔”。[12]P209

二、胡塞尔反心理主义逻辑观的困境

(一)关于主观唯心主义的困难

胡塞尔反对心理主义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逻辑学、数学的起源问题,希望把它们建立在一个稳定的基础上。在他看来,这种稳定的基础是作为一门不具有严密性的科学——心理学所不能提供的。他认为逻辑学、数学等一切科学都必须建立在一门严密的理论科学之上。为此,他建立了一个新的纯粹逻辑体系,并把它称为纯粹逻辑学。

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给纯粹逻辑的提出作好准备,他首先以当时最流行的心理主义逻辑观为出发点,即从把逻辑看作一门正确思维的规范的结论出发,通过反证法证明该结论的荒谬性,并且引出为逻辑学寻找理论基础的迫切愿望。最后得出逻辑学不以心理学为基础,而应该以规定逻辑学之统一的纯粹逻辑学为基础的结论,并指出纯粹逻辑学是科学的科学,正是它使逻辑学成为可能。

纯粹逻辑学并不同于其它传统的理论科学,依胡塞尔所见,这是—门全新的理论科学,是一切规范科学的基础。他一方面接受了康德学派关于先验主义的观点,认为逻辑形式与逻辑规律是先于且不依赖经验的;另一方面又否决了康德学派把逻辑形式与逻辑规律视为人的能力与人的思维形式。事实上,他企图在撇开认识过程中人这种思维主体的基础上探讨认识的先天条件,主观上想摆脱主观唯心主义的束缚,但是,他在考察这种先天条件的过程中实际上宣扬了柏拉图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念论,而在宣扬这种客观唯心主义时恰恰又是以自己反对的主观唯心主义为态度的。

我们知道,客观唯心主义认为存在一个独立于主观世界之外的客观的“精神本体”,万事万物的生存变化就是由这个“精神本体”所决定。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基石就是柏拉图的理念论。柏拉图的理念论认为,我们所感知的一切事物都变动不居,所以它们都不是真实的,真正实在的东西是不变的。而所谓的真实的存在就是永恒不变的概念。但他同时又认为概念是独立存在于人心和事物之外的实在,他称这种一般概念为“理念”,指出“理念”不依赖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由一切理念所构成的客观独立的世界即是理念世界,它是唯一真实的世界。相反,我们的感官所能接触到的由具体事物构成的世界却是虚幻的世界。于是,就出现了“真实世界”和“幻影世界”的对立,前者是后者的真正来源,后者只不过是前者的影子或摹仿本而已,而具体的个别事物的存在也只不过是它们“分有”了理念的结果。并且,理念是具体事物不断追求的目标。具体事物想达到它,却永远不可能达到,因为前者是相对的、具有时间性的,后者是绝对的、超越时间的。

与理念论相类似,胡塞尔为了杜绝逻辑学中的非理性因素,提出纯粹逻辑学是观念的研究领域,逻辑的东西其实就是一种观念,这种观念是先验的、第一性的,它不依赖人的经验以及人这种主体本身而存在,而逻辑原理也是不依赖于现实世界而独立存在的东西。于是在他那里,纯粹逻辑就成了不依赖现实世界而独立存在的观念的本质王国,这个本质王国则是一切科学认识的来源和根据。另外,在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真理论的批判以及他自己对真理的论述中也同样具有客观唯心主义理念论的色彩。他认为真理本身与自在真理都属于先验的、本质的领域,经验直观是不可能达到对它们的认识的,只有本质洞察才能达到。因此,真理是理念的和超越时空的无限性范畴,真理的理念性就是真理的客观性,和真理打交道实际上就是和建立在理论本质体系中的理念打交道。可见,这具有明显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念论的倾向。但是,他后来又把纯粹逻辑、自在真理的王国归结为自我意象的本质洞观,正如他在《逻辑研究》第二卷中表示,作为“诸体验的自我的心的状态的这些体验是具有意向性的知觉、判断成就的自我意向性的构成。这样的意象的体验当然是自我所有的意向性”。这样,他又从客观唯心主义中陷入了主观唯心主义。

胡塞尔把理性摆在一个至高无上的地方,人在它面前只能屈服。他并没有想到这种对理性的独断化处理会使他陷入了非理性主义的泥潭,因为理性的权威并不是无限的,它必须建立在感性的实践活动之上,并且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就像福柯所认为的那样,理性是扇“旋转门”,理性知识也不可能是永恒的。因此,胡塞尔所谓的绝对永恒的理性权威实际上并不存在,他试图为理性涂上绝对权威色彩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

(二)对相关概念的严格划分

胡塞尔指责心理主义堵死了洞察理念的可能。他认为纯粹逻辑的领域才是本质领域、理念领域,它与经验领域、事实领域的心理学的性质截然不同,并且两者是根本对立的。对此,他还指责心理主义作为一种经验主义是对真理性的破坏,是用假理性冒充真理性。在他看来,极端经验论的心理主义认为可以通过朴素的日常经验和归纳来认识真理,而不是通过本质洞察,这就是一种假理性。同时,他又指责经验心理学只能阐明人的各种体验的自然联系,这些联系只存在于经验领域之中;而纯粹逻辑研究的理念的关系与规律则是另外一个独特的领域。在这个独特领域中所构成的纯粹的诸命题来自于理念的诸概念(即本质概念,它是绝对真理及真理的根本标志),而不是来自于心理作用的概念。由此可见,胡塞尔绝然地把本质领域与经验领域、理念领域与事实领域割裂开来,使所谓的本质领域、理念领域变成一个不依赖现实世界而独立存在的遥不可及的观念王国,又把人的理性认识和感性认识割裂开来,否定了感性认识的合理因素,认为感性认识的结果必然是假理性,并且这种假理性永远无法上升为真理性。而事实上,虽然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但两者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理性认识更是依赖于感性认识,并且以感性认识为基础和来源。因此,胡塞尔这种一味强调理性而漠视感性的观点并不合理,纯粹的理性和纯粹的感性都是不存在的。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理性认识是感性认识的升华,也是认识本质的“水”,但我们更不可否认此“水”之“源”,即感性认识。同理,即使存在他所谓的本质领域和理念领域,它们也必然不独立于经验领域和事实领域之外。

胡塞尔在对相对主义的批判上还割裂了相对与绝对,他强调绝对性的同时否认了相对主义,又把绝对性无限夸大为绝对主义,然后再站在绝对主义的立场上来反对相对主义。他认为,任何形式的心理主义都是相对主义。要反对心理主义就必须反对相对主义。如前所述,他从绝对主义的立场出发,把相对主义分为个体相对主义和种类相对主义,并分别对它们进行了指责。不难发现,胡塞尔的指责是以普遍性与绝对有效性为依据的。特别是在指责种类相对主义真理观时,着重讨论了真理、逻辑规律的普遍性与绝对有效性。在他看来,种类相对主义所谓的真理不具有普遍有效性,它作为直接经验的直观呈现,是暧昧不清的,不可以作为绝对真理的标志。因为真理的明证性是不能从以直观为依据的暧昧性判断中获得的。可见,胡塞尔在这里首先预设先验逻辑的立场,又从绝对主义的角度出发,把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先验的意向性和经验的直观性、明证性和暧昧性从根本上对立起来。

据此,我们以为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充满了形而上学的色彩*此处的“形而上学”指与辩法相对立的孤立、静止和片面的世界观或方法论,而不是指关于超越感性经验的终极实在的学问。。他通过对上述概念的严格划分,割裂了真理与人类意识的活动、科学的内容与实在的现实以及逻辑规律与经验科学的规律、现实的规律,从而达到反心理主义的目的。但事实上,这些东西恰恰是紧密联系的。它们都由客观的现实决定,只不过反映了客观现实的不同方面而已。另外,他认为包括心理学在内的经验科学不可能发现且确定普遍规律,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也有待商榷。我们承认,经验科学的法则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这并不是其规律自身的问题,而是当时的研究水平决定了人们还不能彻底认识这些规律,并把它们精确地表达出来。

我们知道,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对包括休谟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心理主义进行了严格批判,胡塞尔认为心理主义的必然结果就是怀疑主义与相对主义,而怀疑主义与相对主义的结论具有严重的背谬性,它们必将导致对真理和逻辑规律的抛弃。但事实上,他的现象学并没有摆脱休谟的绝对经验主义的影响,甚至可以说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渊源。“休谟的天才的《人性论》已经具有以严格结论为依据的对纯粹体验领域的结构研究的形态, 因而在某种方式上是‘现象学’的第一次出现。”[13]P327在《逻辑研究》 第二卷中,胡塞尔甚至用了整整一章来论述关于休谟抽象理论的现象学研究。而休谟的绝对经验主义认为:经验是知识的唯一来源,并且它在逻辑上只相信归纳法而拒绝演绎法。而事实上,演绎法的前提必须依靠归纳法才能获得,所以绝对经验主义必然导致怀疑主义和不可知论。可见胡塞尔在后来的研究中,不自觉地陷入了自己之前所批判的怀疑主义(或者说不自觉地推翻了“心理主义在认识上必然导致怀疑论的相对主义”的观点)。

不仅如此,胡塞尔在完成了《逻辑研究》第一卷的工作之后,并没有在第二卷对纯粹逻辑的结构进行系统论述。次年出版的《逻辑研究》第二卷的六个研究中,只有前四个研究涉及了与确立纯粹逻辑相关的分析,其它两个研究,即“关于意向体验及其‘内容’”以及“现象学的认识启蒙之要素”,几乎都是通过心理学的分析阐述了意识的意向性及其诸多样式。对于这个问题,包括F.H.海涅曼和海德格尔在内的很多学者都产生了疑惑。依海涅曼认为这是胡塞尔学说的一个悖论,胡塞尔一方面强调逻辑所具有自主的观念性特征,另一方面却认为要揭示逻辑命题的意义,就必须回到主体,即构成逻辑命题意义的意识活动中去。他还指出胡塞尔在其现象学中表现出一种类似于康德的先验心理学以及布伦塔诺的意向心理学的特殊心理学。海德格尔也曾指出:“胡塞尔以其意识现象的现象学的描述又回到了恰恰是他从前所批驳的心理主义的立场上来了。”[14]P79这恰恰说明,分析与综合,演绎与归纳,是人类认知中不可分割、互相依赖、然而却是方向相反的两种加工形式和加工过程。

有学者辩护道,胡塞尔仅仅对经验心理学的一些狂妄观点以及逻辑心理主义进行批判,而不是笼统地反对心理学;在胡塞尔那里,心理学分为描述心理学和经验心理学,他反对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如此等等。即便是胡塞尔也认为,这种看法不过是那些匆匆阅读《逻辑研究》的人所犯下的肤浅错误。再者,如果胡塞尔反对的只是经验心理学,那他仅仅从反经验心理学中得出的结论是不是更加不足以拒斥逻辑学中的心理因素?

三、20世纪以后逻辑学的新发展

20世纪中期以后,逻辑学逐步进入一个新阶段,哥德尔、维特根斯坦和乔姆斯基、莫里斯·梅洛-庞蒂、苏珊·哈克、迈克尔·波兰尼等人研究为这个新的阶段创造了条件。特别是哥德尔的不完全性定理对“绝对性真理”的证伪,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对本质主义的反驳及其所导致的分析哲学的没落,以及乔姆斯基的心理主义语言学对心理实在性的呼吁,都证明了人工语言和形式系统是局限的,重返自然语言具有历史必然性。它们共同向世人宣告:排斥心理因素的逻辑学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潮流及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必须把逻辑与心理的关系问题重新提上议事日程。在它们与人工智能理论、事件相关电位、脑磁图技术以及脑与神经科学的共同作用下,认知科学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形成,它以体验哲学作为基础,以涉身心智作为研究对象,对理性主义逻辑学甚至是近代以来西方理性主义思想提出了挑战。“认知科学由哲学、心理学、语言学、人类学、计算机科学和神经科学6大学科支撑,是迄今最大的学科交叉群体,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数千年来人类知识的重新整合。认知科学的诞生,为众多学科的交叉融合提供了可能的框架,也预示着一个新的科学综合时代的到来。”[15]P26

在此背景下,逻辑学迎来了它的新转向,认知逻辑体系逐步建立。“认知逻辑(cognitive logic)是将认知科学的学科框架映射到现代逻辑的背景之中而得到的新的学科体系。”[16]P26它“主要解决的问题是:给出知识获取、知识表达以及知识扩展和修正的认知模型和方法。实现的路径和目标是:将逻辑学的研究与认知科学、心理学、语言学以及计算机科学相结合,建立以逻辑为核心的跨学科体系,促进逻辑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将逻辑学研究与科学技术的前沿问题相结合,利用逻辑方法解决社会科学与工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17]B3认知逻辑无论在语言基础上还是在研究方法上都更加重视人(语言的使用者),并且以现代语言学的方法和现代逻辑学的方法作为研究方法,试图建立一套并非适用于所有人,而只适用于语言使用者的逻辑理论。

认知逻辑的出现为逻辑学和心理学的再次结合提供了新的平台,心理逻辑应运而生。“心理逻辑是逻辑学与心理学(特别是认知心理学)交叉产生出来的新兴学科。”[18]P11它“把人的心理活动看作是一种逻辑思维,或者说,把人的心理活动映射到逻辑推理当中去。……心理逻辑有以下特征:其一,心理逻辑以心理要素为自变量,以逻辑要素为因变量。其二,心理逻辑是逻辑学。心理逻辑是心理因素的逻辑函数。其三,逻辑思维或逻辑推理受心理因素的影响。”[19]P33

作为认知逻辑的一个分支,心理逻辑向人们证明,心理因素在逻辑学中是不可摒弃的,逻辑学不再拒心理学于千里之外,与心理学的结合是现代逻辑发展的前提和必然趋势,以胡塞尔为代表的把逻辑学作为理性思维裁判的反心理主义时代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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