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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充分竞争条件下不可能有剩余价值”观点的质疑
——兼论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剩余价值与超额利润

2016-03-09鸿

关键词:论调资方利润

王 海 鸿



对“充分竞争条件下不可能有剩余价值”观点的质疑
——兼论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剩余价值与超额利润

王 海 鸿

【摘要】目前学术界蔓延着一股否定剩余价值理论的思潮。某些照搬西方经济原理的攻击性言论,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和负面影响。针对“充分竞争条件下不可能有剩余价值”的观点,可从理论—依据—推论三个层面进行剖析。这一论调是早已被马克思批驳的“斯图亚特爵士观点”的翻版,其理论依据不能成立,推论错误。对“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剩余价值与超额利润的来源及关系”的研究发现,将超额利润解释为超额剩余价值,是导致理论与现实之困惑的根源,这一论述需重新探讨。超额利润不是由超额剩余价值转化而来,而是来自消费者剩余,这对现实有更强的解释力。

【关键词】剩余价值超额利润超额剩余价值消费者剩余充分竞争

一、引言

“剩余价值理论过时了”是西方长期流行的一句口号,庞·巴维克、洛亚里、鲍特基维茨、熊彼特、萨缪尔森和伯恩斯坦等,是否定和责难剩余价值理论的代表性人物。如萨缪尔森曾说过:“马克思的洞察力的精髓是在于赤裸裸地暴露利润的性质。”*[美]保罗·A.萨缪尔森、[美]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第1291,1294页,高鸿业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但他又说:“剥削只是字典中的一个词,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与之相适应的现象。”*吴易风:《剩余价值理论的创立及其伟大意义——为纪念马克思逝世120周年而作》,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3年第3期。他甚至用马克思的话来断言马克思主义的失败:“所有这一切都将成为过去,这就是卡尔·马克思的最终论点。”*[美]保罗·A.萨缪尔森、[美]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第1291,1294页,高鸿业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目前,中国理论界逐渐弥漫一种“淡化甚至淡出马克思主义”和“削弱主流意识形态”的否定思潮,一些学者对剩余价值理论的指责与批判,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对于恩格斯来说,剩余价值学说是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对于我们……来说,剩余价值学说则是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到迷误。”*蔡永飞:《论什么是社会主义——基于非剩余价值学说视角》,载《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某权威专家甚至断言:“剩余价值和剥削理论是社会动乱之源,剩余价值理论是完全错误的。”其理论依据是:充分竞争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利润为零,资方不可能有剩余,也就是没有剥削的余地。这一论调散布快速,影响甚广。应清醒地认识到,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中国,这些出自学者专家的“权威性”言论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也极具蛊惑性。令人担忧的是,这种否定思潮大有市场且有壮大之势。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思想核心,否定论者充分认识到,要淡化和淡出马克思主义,必然要推翻剩余价值理论。他们应用西方经济原理,对剩余价值理论进行歪曲和攻击的言论具有很大迷惑性。如果不能从剩余价值理论出发,对这种否定言论进行正面回应,其势必不断蔓延。这种“充分竞争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利润为零,资方不可能有剩余,也就是没有剥削余地”的论调,显然是不承认剩余价值,其实质是“充分竞争条件下不存在剩余价值”(以下简称“充分竞争论调”)。本文从剩余价值思想起源开始,从理论—依据—推论三个层面入手,剖析“充分竞争论调”的理论基础、理论依据和推导结论的正确性、逻辑性及成立性,并针对剩余价值理论与利润来源现实的困惑,分析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剩余价值与超额利润的来源及二者的关系,重点是解析超额剩余价值概念,及其与超额利润的关系。

二、马克思对“充分竞争条件下不存在剩余价值”观点的批驳正是剩余价值思想的起源

“充分竞争条件下不存在剩余价值”的观点早已有之,不是当今某些学者才发现的,而且,剩余价值理论正是建立在对这种观点的批驳基础上的。《剩余价值理论》开篇,即第一册第一章《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第一句话:“在重农学派以前,剩余价值——即利润,利润形式的剩余价值——完全是用交换,用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卖来解释的。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总的说来,并没有超出这种狭隘看法。”*《剩余价值理论》,见《资本论》,第四卷,第11,13,29页,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这段开篇之言,深刻体现出剩余价值思想的起源。剩余价值即利润究竟从何而来?重农学派以前,包括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的观点是“利润完全是通过交换,即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卖而获得的”,或者“如果一切商品都按它的价值出卖,那就不会有任何利润了”*《剩余价值理论》,见《资本论》,第四卷,第11,13,29页,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马克思说:“剩余价值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呢?它不是从流通中产生的,但是它在流通中实现。产品是按自己的价值出卖的,不是高于自己的价值出卖的。这里没有价格超过价值的余额。但是,因为产品按它的价值出卖,卖者就实现了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理论》,见《资本论》,第四卷,第11,13,29页,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显然,剩余价值理论正是基于批驳两种传统观点:一是商品按其价值出卖就不会有任何利润;二是利润是因价格高于价值而获得的。马克思强调:不能被价格高于价值的利润假象所迷惑,商品价值决定价格,而即使商品按其价值出售,也能产生利润,这个利润就是剩余价值。

一个问题自然产生:为什么马克思特别强调“商品按其价值出售”,它与“充分竞争”是什么关系?先引《资本论》中关于“商品按其价值出售”的几段表述:

(1)我们先假定,不同生产部门的一切商品都按照它们的实际价值出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76,478,487,44,477,441,52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不同生产部门的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出售这个假定,当然只是意味着:它们的价值是它们的价格围绕着运动的重心,而且价格的不断涨落也是围绕着这个重心来拉平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76,478,487,44,477,441,52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3)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或出售是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76,478,487,44,477,441,52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4)一切种类的商品,平均说来总是按它们各自的价值或自然价格出售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76,478,487,44,477,441,52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可见,“商品按其价值出售”实际上是一个假定条件,而且本文认为,这是《资本论》中的一个核心假定*《资本论》中有很多假定条件(或隐含假定),除商品按其价值出售,还有假定供求一致、假定不存在垄断(或出现偶然垄断,且不考虑人为垄断和自然垄断)、假定自由竞争、假定同质商品(“质”既指种类,也指质量)、假定社会需求固定,等等。其中“商品按其价值出售”为核心假定,可以说以上其他假定都是为支撑它的。。那么,此假定是否为真实假定?从两个方面说明,一是劳动价值论已经明确商品价值决定价格;二是价值规律。马克思指出:“不同商品的价格不管最初用什么方式来互相确定或调解,它们的变动总是受价值规律的支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76,478, 487,44,477,441,52 页,人民出版社2012 年版。即,商品价格(或生产价格)最初不一定按价值确定,但价格波动一定受价值规律支配,从而才有按商品价值出售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

那么,“按商品价值出售”有何寓意?《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中那段话实已清晰表明,再引两段表述:(1)“因此,如果商品是按照它的价值出售的,那么,利润就会被实现,这个利润等于商品价值超过商品成本价格的余额,也就是等于商品价值中包含的全部剩余价值。”*《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76,478,487,44,477,441,52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2)《工资、价格和利润》的第十部分以“利润是按照商品的价值出卖商品获得的”为标题,其中一句话为:“我再说一遍,正常的、平均的利润,不是由于超过而是由于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出卖商品获得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76,478,487,44,477,441,52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因此,马克思就是要撇开价格高于价值的“利润假象”,探究价格等于价值时的利润来源问题,即不存在超额利润时的利润来源,从而发现了剩余价值。

关于“商品按其价值出售”与“充分竞争”的关系,马克思说:

(1)竞争首先在一个部门内实现,是使商品的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

要使生产部门相同、种类相同、质量也接近相同的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不同的个别价值,必须平均化为一个社会价值,即上述市场价值。*《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79—480,480,477—478,494,480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如果卖者之间的竞争压力没有大到足以迫使他们把这个商品量带到市场上来,商品就必然会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79—480,480,477—478,494,480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3)竞争,同供求比例的变动相适应的市场价格的波动,总是力图把耗费在每一种商品上的劳动的总量归结到这个标准上来。*“这个标准”在《资本论》中的原文是:“要使一个商品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也就是说,按照它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91页。

这清晰说明了“竞争”与“按商品价值出售”的高度统一关系:正是因为卖者之间足够压力的竞争即充分竞争,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才能使市场价格最终归于市场价值这一标准,才使得商品按其“市场价值”*这里,有必要梳理一下原文中出现的若干关于价值的表述,如商品价值、实际价值和市场价值。商品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含义相同,均指个人商品的个别价值。市场价值指不同的个别价值平均化的一个社会价值。个别价值与市场价值有区别,市场价值取决于部门内生产的最好条件、中等条件、最差条件的“市场竞争”,正是因为“市场竞争”使得个别价值趋向市场价值。出售。充分竞争符合当时资本主义高度自由化竞争的历史背景。不充分竞争即市场垄断,商品价格偏离其价值,就出现两种“利润假象”:一是利润像是因流通环节的垄断高价格引发的假象;二是价格低于价值引来“资本家并未获得高利润,因而好像没有剥削”的假象。总之,价值规律将“按商品价值出售”与“充分竞争”联系起来,排除垄断因素干扰,即排除了价格偏离价值对剩余价值和利润来源的真相的掩饰。

或许问:《资本论》有大量关于垄断的论述,为何说排除垄断干扰?马克思说:

(1)就出售来说,没有任何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能使立约双方的一方高于价值出售,或迫使一方低于价值抛售。至于偶然的垄断,我们是指那种由偶然的供求状况所造成的对买者或卖者的垄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79—480,480,477—478,494,480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这里我们不说那种普通意义上的垄断——人为垄断或自然垄断——所产生的超额利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79—480,480,477—478,494,480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3)第一个条件*资本有更大活动性——本文注。的前提是:社会内部已有完全的贸易自由,消除了自然垄断以外的一切垄断,即消除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造成的垄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79—480,480,477—478,494,480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这些论述说明无论是何种垄断,如偶然垄断、人为垄断或自然垄断,或因为竞争而最终消除(偶然垄断),或先不考虑(人为或自然垄断)。“先不考虑”的原因是:充分竞争占据市场主导地位,而不是各种垄断,充分竞争时价值规律将使得价格拉平到价值。总之,就是要将讨论的主题归结到“按商品价值出售”这一标准。

至此,可清晰地看出,“充分竞争时不存在剩余价值”观点,与“商品按其价值出卖就不会有任何利润”的观点何其相似,甚至完全是一回事。“充分竞争论调”早在重农学派之前就已产生,了无新意。而且,马克思正是对这种论调深入剖析和批驳后,发现了剩余价值这把钥匙,从而揭示了对雇佣劳动的剥削秘密,打开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中潜藏的内在规律这扇大门。“充分竞争论调”不过是“斯图亚特观点”的翻版,令人惊讶的是,这种已经被马克思批驳得体无完肤(并在批驳中发现了剩余价值)的论点,现如今反而成为攻击剩余价值理论的工具。“充分竞争论调”太过于关注剩余价值理论的结论,而根本不去理会剩余价值思想的起源和论证过程。

三、对“充分竞争条件下不存在剩余价值”理论依据的剖析

“充分竞争论调”的理论依据是:充分竞争时经济利润为零,并推导出“资方不可能有剩余,也就是没有剥削余地”。“充分竞争时经济利润为零”是自新古典经济学以来,被西方主流学者普遍接受的,并经过严格数理证明和写入教科书的原理。本文认为,即使基于剩余价值理论,充分竞争时的经济利润也为零。因而,用这一原理来攻击剩余价值理论,具有很大迷惑性,看起来好像是非常有力的一击,似乎据其就可完全推翻剩余价值理论。然而,从理论依据到形成结论至少有三个问题:一是理论是否成立,即理论的正确性;二是理论能否作为判别依据,即依据的正确性;三是推导结论是否成立,即推论的正确性。这三个正确性是分析主线。因此,从“充分竞争时经济利润为零”到“资方不可能有剩余,也就是没有剥削余地”产生了“理论—依据—推论”三个层面的四个问题:一是理论层面,“充分竞争时经济利润为零”这一原理是否成立;二是依据层面,经济利润为零能否作为剩余价值存在与否以及资方剩余存在与否的判别依据;三是推论层面,从“充分竞争时经济利润为零”能否推导出“资方不可能有剩余,也就是没有剥削的余地”的结论。涉及“资方剩余”的两个问题放在后文阐述,先分析前两个问题:这一原理是否成立,以及它能否作为“剩余价值存在与否”的判别依据。

第一,“充分竞争时经济利润为零”如何得出?这要从经济利润说起。经济利润是西方经济学有明确界定的一个普通概念,这里强调两点:一是经济利润实质为超额利润,是超过“正常利润”的利润;二是自马歇尔首次引入正常利润概念后,西方理论将正常利润视为与工资、利息、地租等具有同等性质的一种要素报酬——“组织”即企业家才能的报酬,是隐性成本。充分竞争时经济利润为零,这是西方传统利润理论——摩擦利润理论的观点。该理论将经济利润解释为因长期竞争均衡的扰动而产生的,长期时完全竞争均衡意味着没有经济利润(超额利润),企业只能获得正常利润。对这一原理的数理证明产生了欧拉定理,也称产量分配净尽定理,指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假定长期中规模报酬不变,则全部产量正好足够分配给各个要素,即全部产量刚好按工资、地租、利息、正常利润等要素报酬分配净尽,此时有正常利润而没有超额利润。

第二,马克思就是要撇开超额利润不为零的“利润假象”,即,剩余价值理论也认为充分竞争时超额利润为零,但此时有剩余价值(利润)而没有超额利润。对比一下,“充分竞争论调”的“有正常利润而没有超额利润”,与剩余价值理论的“有剩余价值(利润)而没有超额利润”很相似,但两者的本质完全不同。“充分竞争论调”只承认按市场等价交换原则发生的成本价格,不承认商品价值。充分竞争时,只要有超额利润,就会吸引厂商进入,长期均衡时商品价格等于生产成本,即按成本价格出售(而不是按商品价值出售),这只能补偿各种要素报酬,自然就没有超额利润。“充分竞争论调”照搬的新古典经济学的这种看似严密且合理的逻辑,其实早就被马克思及之前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击碎。马克思说:“李嘉图的伟大功绩就在于他在1817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彻底粉碎了‘工资决定价格’这个流行已久的陈腐不堪的谬论,这个谬论已被亚当·斯密和他的法国前辈们在自己著作的真正科学的部分中驳斥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36,47,245,51页。可见,“充分竞争论调”的“要素报酬决定商品价格”,不过是被彻底粉碎的“工资决定价格”的衍生观点。商品的价格不是由工资,进一步地,也不是由要素价格(要素报酬)决定的,它是由商品的价值,即商品中凝结的劳动总量来决定的。“充分竞争论调”的根本错误就在于将劳动力价值即工资,当做市场等价交换法则下的公平报酬。马克思说:“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甚至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36,47,245,51页。劳动力被购买和劳动为资方所有后,榨取剩余价值再自然不过。试问:资方会甘心工人创造的价值只是等于发给他的工资?或者,会依据劳动力创造的全部价值来支付工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劳动力价值必定总是小于劳动的价值产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36,47,245,51页。表面公平的劳务合同的背后是愈来愈隐蔽的剥削事实,“劳动的有偿部分和无偿部分是不可分割地混在一起的,整个交易的实质完全被合同的存在和周末付酬所掩饰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36,47,245,51页。。现实中,资方有压低工资,乃至压低所有要素价格的主观动机,以及隐蔽剥削手段(如工资歧视等)。尽管百年来资本主义劳资矛盾得以缓解,但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只有程度之分,没有性质之别。那么,按照市场等价原则支付要素报酬,即产量分配净尽后的剩余价值在哪里?剩余价值在生产环节产生,在流通环节实现,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在流通环节能否转化为资方利润(分割利润之和不变,产业资本家即资方获得的实际利润可变),以及转化为多少资方利润,都不能改变剩余价值存在这一事实。本文也借鉴“充分竞争论调”的做法,照搬一个西方经济原理——边际生产力理论来进一步说明。该理论认为,完全竞争时要素使用量原则为VMP=P·MPL=W,即边际产品收益=产品价格×劳动边际产出=劳动力价格(货币工资),意为使用劳动力的边际收益(VMP)等于其边际成本(W),P和W都不变,由于边际报酬递增递减规律(生产控制在第二阶段),MPL是递减的。这说明,当资方在P·MPL=W时停止增加可变要素投入。由于P和W都不变,而MPL递减,说明按W支付给所有劳动力的工资水平,仅仅是按照最后一单位L的边际产出MPL来确定的,那之前较高的MPL就只能对应于由市场等价交换原则确立的较低的W,即只有对最后一个单位的L是等价原则,而之前的创造较高MPL的劳动力均不是等价原则,都贡献了剩余价值。总之,即使按照“充分竞争论调”,按市场等价原则支付工资,产量分配净尽,只能说明占有的剩余价值没有转化为资方利润(或“充分竞争论调”讲的超额利润),而是将剩余价值让渡于其他资本家或消费者,而自身并没有从占有的剩余价值中获利。因此,“充分竞争论调”依据的“充分竞争时经济利润为零”这一西方原理,由于它否认剩余价值,从而与剩余价值理论讲的“充分竞争时超额利润为零”,仅是字面表述上一致,但含义有本质区别。

第三,“充分竞争时超额利润为零”不能作为剩余价值的判别依据。这是因为,“剩余价值存在与否”与超额利润,甚至与资方利润都没有任何关系!注意,这段话如果反过来理解就得慎重。剩余价值与超额利润无关,而且超额利润也与剩余价值无关(引入不完全竞争后再分析)。但是,剩余价值与资方利润无关,不意味着资方利润与剩余价值无关。以上概念关系在引入不完全竞争后还有详细说明。这里先引马克思的两段表述:

(1)把剩余价值看做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对象化的剩余劳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87,445,618,478页。

(2)如果一个商品高于或低于它的价值出售,这时发生的只是剩余价值的另一种分配;这种不同的分配,即在不同个人之间分割剩余价值的比率的变更,既丝毫不会改变剩余价值的大小,也丝毫不会改变剩余价值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87,445,618,478页。

显然,只要剩余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剩余价值是同一关系概念。马克思:“我把工作日的这部分(工人超出必要劳动的界限做工的时间)称为剩余劳动时间,把这段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剩余劳动”;“把剩余价值看做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把代表剩余价值的那部分产品称为剩余产品”。不变,无论商品价格是高于、低于还是等于商品价值,根本不会影响剩余价值的性质和大小,改变的只是剩余价值在不同资本家之间的分割比率。生产环节实现的剩余价值,与流通环节实现的资方利润以及超额利润没有任何关系。在流通环节,如果商品价格等于其价值,则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即资方利润);如果价格高于价值,除利润外还出现超额利润;如果价格低于价值,则剩余价值只能部分实现为资方利润(其他剩余价值转化为其他资本家的利润),例如,剩余价值分割后,产业资本家只能获得部分利润,商业资本家获得其他剩余价值转化的利润。总之,剩余价值不会因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商品价格的变动,改变的只是流通环节实现的资方利润的大小,不会影响已经在生产环节形成的剩余价值,只能影响剩余价值在流通环节能否实现资方利润以及实现多少。至此,可清晰看出,“充分竞争论调”凭借的这一原理,只是马克思为便于阐明剩余价值思想而排除的干扰因素,而无论这个干扰因素是否出现,即超额利润究竟是为零、为正还是为负,都不会影响剩余价值的性质与大小。因此,“充分竞争论调”应用的这一原理,根本不能作为“剩余价值存在与否”的判别依据。

第四,或有人问:《资本论》中有大量关于超额利润的阐述,如果剩余价值与超额利润没有任何关系,那么超额利润的研究有何意义呢?《资本论》中对超额利润的来源主要有四种解释,可归为两种原因。第一种原因与成本有关。其一是降低生产成本,如:“由于采用更好的工作方法、新的发明、改良的机器、化学的制造秘方等等,一句话,由于采用新的、改良的、超过平均水平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方法。成本价格的减少以及由此而来的超额利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87,445,618,478页。。这种超额利润能否消失?由于资本的竞争,资本的量的差别或使用方式的差别会越来越趋于平衡,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利润率的偏差会不断地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率。其二是由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引起,如(1)“那么,其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就会实现一个额外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87,445,618,478页。(2)“市场价值……包含着每个特殊生产部门中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人所获得的超额利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94,636,222,636,494页。这种超额利润能否消失?马克思说:“我们假定,例如,在商品的价值高于其生产价格或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某一生产部门中,没有任何限制,或者只有偶然的暂时的限制,会妨碍资本的竞争把价值化为生产价格,从而把这个生产部门的超额剩余价值成比例地分配于资本所开发的一切部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94,636,222,636,494页。假定没有任何限制或偶然限制,资本竞争会把每一种商品上的劳动量归结到市场价值标准,超额利润终究会消失。可见,以上两种超额利润的解释,是个别商品的生产成本降低,或者低于同一部门的平均成本而引发的(值得特别注意的是,马克思将超额利润解释为超额剩余价值,这引发了悬念和很多争议,后文再详述)。第二种原因与垄断有关。其一是由偶然垄断引起,如:“因此,在机器生产还处于垄断状况的这个过渡时期,利润特别高,而资本家也就企图尽量延长工作日来彻底利用这个‘初恋时期’。高额的利润激起对更多利润的贪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94,636,222,636,494页。“过渡时期”和“初恋时期”说明超额利润只是短暂现象。其二是由人为垄断或自然垄断引发,(按上文)如果有外力如土地所有权,妨碍了资本竞争,“那么很明显,在这种生产部门中,由于商品的价值超过其生产价格,就会产生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将会转化为地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94,636,222,636,494页。。这个超额利润是由于土地所有权垄断妨碍了资本向农业的转移,即使农业部门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绝对地租也可转化为垄断地租。从《资本论》四种论述和本文总结的两种主要原因,得出三个结论:(1)超额利润的形成原因虽然不同,但其实现方式都可以归为商品价格高于价值;(2)从前三种论述看,资本的充分竞争终会使超额利润消失;(3)从第四种论述看,人为垄断或自然垄断导致的资本竞争不足所形成的超额利润难以消失,因此才有“这里我们不说那种普通意义上的垄断——人为垄断或自然垄断——所产生的超额利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94,636,222,636,494页。可见,在不考虑人为或自然垄断情况下,即使出现偶然垄断和劳动生产力提高等情况,资本的充分竞争最终会将商品价格拉平到商品价值,超额利润终会消失。因此,《资本论》对超额利润的深入研究,目的还是为剖析剩余价值,即为排除超额利润对剩余价值分析的干扰。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超额利润,或者它终将消失,或者先不考虑,在超额利润为零的情况下,剩余价值全部转化为利润。如果商品价格偏离其价值,会发生利润偏离剩余价值的假象,也会造成剩余价值与利润同增同减的假象(而实际上剩余价值,以及由剩余价值转化的利润均是不变的)。因此,商品价格等于商品价值,超额利润为零,利润形式的剩余价值才会显露出它的真实面目。

总之,“充分竞争论调”强调的理论依据,即“充分竞争时经济利润为零”,也正是马克思在剖析剩余价值时为排除超额利润带来的干扰,和深入研究超额利润形成的各种原因以后得到的结论,它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发现的原理(虽然表述一致)。而且,由于“剩余价值的性质与大小”与超额利润乃至资方利润都没有关系,因此,这一原理根本不能用做判别“剩余价值存在与否”的依据或标准。不过,仅分析“充分竞争论调”的理论依据问题,说服力是不足的,因为其结论,即“资方不可能有剩余”以及“没有剥削余地”更为重要。而且,“理论—依据—推论”三个层面的四个问题中,还有两个问题待解决:一是该原理能否作为“资方剩余”的判别依据;二是能否从这一原理推导出“资方不可能有剩余,也就是没有剥削的余地”的结论。

四、对资方剩余及其判别依据、推论的剖析

首先,“充分竞争论调”中资方剩余是一个自我矛盾的概念,也是一个混淆的概念和偷换的概念。从其表述入手分析,由前一句,即“充分竞争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利润为零,资方不可能有剩余”,可见资方剩余是经济利润大于零时才出现的,这种资方剩余其实就是超额利润。再由后一句,即“资方不可能有剩余,也就是没有剥削的余地”,可见没有资方剩余就没有剥削,这又将资方剩余视为剩余价值。然而超额利润与剩余价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充分竞争论调”中资方剩余是自我矛盾的概念,且将超额利润与剩余价值混为一谈,不仅混淆了这两个概念,还将超额利润等同于剩余价值,这完全是对剩余价值概念的偷换。从混乱的资方剩余概念,可见其逻辑性也是混乱的。引发这种混乱的根本原因是:“充分竞争论调”完全沉迷于照搬西方原理用以试图推翻剩余价值理论,已经彻底摒弃了剩余价值理论,既不研究剩余价值理论,也未理清剩余价值的本质内涵,否则怎会出现将剩余价值混淆为超额利润这种简单概念错误?

其次,什么才是真正的资方剩余?“充分竞争论调”混合了超额利润与剩余价值两种解释,那么它对资方剩余的理解,本意究竟是倾向于哪一个?而哪个才是真正的资方剩余?从逻辑关系上,“充分竞争论调”是从经济利润为零推导出资方不可能有剩余,进一步得出没有剥削余地。明显地,它强调的资方剩余应是超额利润,而不是剩余价值。那么,它是如何将超额利润解释为资方剩余的呢?应结合它强调的欧拉定理进一步分析。按欧拉定理,“充分竞争论调”的资方剩余是产量分配后,即支付所有生产要素报酬后的剩余。如果产量没有分配净尽就产生了剩余产量——资方剩余。这个资方剩余的“剩余产量”与剩余价值理论中的剩余产品何其相似,但两者有本质不同。前者,即“充分竞争论调”将剩余产量视为支付要素报酬后的资方应得的剩余(冠以“资方”二字明显强调了资方才有权力和资格拥有),并解释为超额利润;后者,即剩余价值理论把代表剩余价值的那部分产品称为剩余产品,是利润而不是超额利润,它是资方无偿占有的而不是应得剩余。超额利润形态的剩余,与剩余价值是完全不同的,无论是否存在超额利润形态的资方剩余,都不会影响到剩余价值的存在,剩余价值根本不会因为是否被瓜分,以及如何瓜分而改变。而且,超额利润形态的资方剩余正是建立在对剩余价值瓜分基础上的,马克思说:“地租、利息和产业利润不过是商品的剩余价值或商品中所包含的无偿劳动各个部分的不同名称,它们都是同样从这个泉源并且只是从这个泉源产生的。它们不是从土地本身也不是从资本本身产生的,但是土地和资本使拥有土地和资本的人能从经营资本家压榨工人所得来的剩余价值中各分得一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53页。可见,利润形态的剩余价值是被不同资本家,如土地所有者、放债资本家、经营资本家(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瓜分了,而超额利润形态的资方剩余就是瓜分剩余价值之后的剩余。那么,剩余价值已被瓜分完毕,剩下的剩余即资方剩余究竟是什么?按“充分竞争论调”,这无非是流通环节是否有超过总成本(含正常利润)的超额利润,如果有则有资方剩余,如果没有则没有资方剩余。他们试图用流通环节或大或小、或有或无的超额利润形态的资方剩余,来替代既成事实的不变的剩余价值,用超额利润为零抹杀剩余价值。重申一遍,即使按“充分竞争论调”,其超额利润为零只表示没有将已经占有的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或它讲的超额利润),而这决不能否认剩余价值的存在。因此,真正的资方剩余,是马克思已经明确界定的剩余价值,而不是超额利润形态的资方剩余。

最后,关于资方剩余依据以及推论的问题,即“充分竞争时经济利润为零”能否作为资方剩余的判别依据,以及能否得出“没有剥削余地”的推论。通过对资方剩余概念的剖析,这两个问题应是清楚的。真正的资方剩余是剩余价值,而剩余价值与超额利润无关,无论有没有超额利润,都不会影响剩余价值。“充分竞争论调”简单地将超额利润等同于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在流通环节是全部还是部分转化为自身利润(分割利润之和不变),或实现超额利润,都不能否认剩余价值被无偿占有。因此,“充分竞争论调”应用的西方原理,不能作为判别“真正的资方剩余”存在与否的依据,只能作为判别超额利润存在与否的依据,也即“充分竞争时经济利润为零”,只能说明没有超额利润,不能说明没有资方剩余。而判别资方剩余的依据,只能是剩余价值。因而,“充分竞争时经济利润为零”既不能作为判别剩余价值以及真正的资方剩余的依据,也不能推导出“没有剥削余地”的结论。总之,“充分竞争论调”试图通过资方剩余,将超额利润与剩余价值等同起来,用超额利润为零说明没有资方剩余,进而不存在剩余价值,将剩余价值概念偷换为超额利润,完全混淆了这些概念。从“充分竞争论调”的理论—依据—推论三个层面看,理论存有疑义,依据不能成立,推论自然也是错误的。同样是“充分竞争时经济利润为零”,剩余价值理论认为有基于剩余价值的真正的资方剩余,从而那种认为“没有剥削余地”的结论不能成立。

五、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剩余价值与超额利润的关系

“充分竞争论调”之所以搬出“充分竞争时经济利润为零”这一原理,其隐含的难题是:如果不完全竞争时产生了经济利润,按其逻辑,它就是资方剩余,因而就有剥削余地。而西方经济学将充分竞争(完全竞争)视做市场结构极端情形,现实中几乎不存在。“充分竞争论调”之所以避而不谈不完全竞争的情形,是对“经济利润大于零”与“资方剩余”,以及出现“剥削余地”无法做到自圆其说,于是抛出充分竞争这种极端情形,似乎借此就能推翻剩余价值理论。然而剩余价值理论就是建立在充分竞争基础上的,因此,“充分竞争论调”无法否定剩余价值理论。

目前还出现了一大批否定和责难剩余价值理论的观点,有的看起来很有道理。例如:现实中的利润难道都是靠剥削剩余价值获得的吗?企业承担经营风险(亏损甚至倒闭),经营管理企业的难度很大,资方获得剩余正当合理。能使得价值增值的资方怎么就没有创造劳动剩余?劳动者说是他们的劳动创造了一切,这不是很霸道吗?没有资本家对市场需求的发现,所有的劳动都是徒劳的,等等。如果不能从剩余价值理论出发,对以上问题进行合理解释,这种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质疑难以避免,现实与理论相矛盾的困惑难以消除。本文认为,上述质疑几乎都可归结为一个问题: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剩余价值与超额利润的来源以及二者的关系。

为何特别强调不完全竞争?按前文,充分竞争时超额利润为零,这不仅是西方原理,马克思研究剩余价值时早已提出,且马克思正是撇开存在超额利润的情况,揭示出剩余价值的。到这里,回答以上质疑的线索已经出现。由于现实中不完全竞争的常态化,是否意味着有不同于剩余价值的利润形态?充分竞争即按商品价值出售时,全部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没有超额利润,利润被不同资本家分割,这是剩余价值理论的核心思想。但是,如果是不完全竞争(垄断),商品垄断价格高于价值而产生超额利润,那么,此时的超额利润与剩余价值是什么关系?首先要说明的是,前文已述,“剩余价值的性质与大小”以及“剩余价值存在与否”与超额利润,乃至自身利润都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前文还提到超额利润也与剩余价值没有关系。那么,这里为何还要提出“超额利润与剩余价值是什么关系”的问题。这是因为,第一,按前文,价格高于价值时,除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后,还有可变的超额利润,显然,“现实中的实际利润”并不总是等于剩余价值;第二,如果说现实中的实际利润(包括超额利润)全部来自剩余价值,是相等关系,而从剥削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必然得出利润全部得自剥削的结论,那么上述质疑难以回答。

为何说是“现实”中的实际利润?这是因为,充分竞争是极端情形,不完全竞争是现实常态,垄断使商品价格高于价值,出现超额利润——垄断利润,“现实中的实际利润”实际上往往是包含了超额利润的利润。本文认为,“现实中的实际利润”的内涵,与剩余价值对利润和超额利润的界定,两者之间存在区别,这正是引发理论与现实困惑,以及对剩余价值理论责难的主要原因。“现实中的实际利润”来源是多元的,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正常利润,西方将其视为隐性成本,但现实中常被纳入会计利润,马克思将正常利润视做剩余价值的分割;二是剩余价值以及其他要素租金,它是通过尽可能压低工资,以及压低其他要素报酬,降低生产成本而获得的;三是消费者剩余,它是通过垄断高价格,即商品价格偏离其价值(西方理论讲垄断价格偏离市场均衡价格),攫取消费者剩余而获得的垄断超额利润。其实,这三个实际利润来源,与现实结合是很容易得出的认识。然而问题是,实际利润来源如何与剩余价值理论结合,《资本论》不是讲利润都是剩余价值吗?怎么又会出现其他的利润来源呢?本文认为,出现这些困惑的根源,是将剩余价值、利润、超额利润以及实际利润等概念混淆造成的。

剩余价值理论对利润和超额利润有明确界定,将利润界定为剩余价值,将超额利润界定为超额剩余价值。马克思说“剩余价值,或商品全部价值中体现工人的剩余劳动或无偿劳动的那一部分,我称之为利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52页。可见,利润与剩余价值是一回事(马克思语)。而按前文,就剩余价值而言,不会因为商品高于或低于它的价值出售而改变剩余价值的大小和性质,也即剩余价值不会因价格变动而变动,那么,通过剩余价值转化的利润也是不会变动的,可变的只是利润在不同资本家之间的分割比率。因此,无论是否有超额利润,无论商品价格是否偏离其价值,利润总是等于剩余价值。可以说,剩余价值理论的这一核心结论,具有极为重要和深远的影响,直至当前,它还深刻地决定了“利润本质即剩余价值”这一深信不疑的认识,形成了只要是利润就是剥削的剩余价值的刻板印象,这又引发了太多困惑和质疑。

本文认为,剩余价值理论的这一核心结论,应该是正确无疑的,这是因为马克思已经将利润界定为剩余价值。然而,利润概念的界定引发了百年来无休止的责难。那么,马克思为什么要将利润界定为剩余价值,本文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充分竞争时价值规律使商品按其价值出售,此时剩余价值全部转化为利润,这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和占据主体地位的现象;二是即使价格低于价值,剩余价值和利润无非被资本家瓜分,利润还是等于剩余价值;第三,价格高于价值,剩余价值及其转化的利润还是不变,可变的只是超额利润,而垄断的超额利润,或因充分竞争而消失,或因垄断不占据市场主导地位而先不考虑。

现在关键点集中于超额利润,原因是:即使不完全竞争,剩余价值以及由剩余价值转化的利润是不变的,无论商品价格高于、等于还是低于商品价值,均是如此,而可变的是超额利润,正是它对应于现实中利润频繁变动的情况。解释超额利润的来源才能解开理论与现实困惑。按前文,马克思对垄断引起的超额利润作了简化处理。然而,还有一种非垄断因素引起的超额利润,即一种由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引起的超额利润,马克思将其称为“超额剩余价值”或“额外剩余价值”。本文认为,解开理论与现实困惑的关键就在于“超额剩余价值”。这是因为,如果已经将利润界定为剩余价值,又将超额利润界定为超额剩余价值,那么,看起来无论如何利润都来自剩余价值,这就是现实中对所有利润都解释为剩余价值,进而产生困惑的根源。

有一个关键问题在《资本论》中没有解决。由于马克思并没有将垄断引起的超额利润解释为超额剩余价值,也就是说,《资本论》中的超额利润可归为两种形态:一种是由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引起的由超额剩余价值转化的超额利润(由成本价格的减少而来的超额利润与之含义相同);另一种是由垄断时价格高于价值引起的超额利润。这两种超额利润究竟是何种关系,《资本论》并没有给出解答。本文认为,虽然这两种超额利润的产生原因不同,但是其实现形式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它们终究以商品价格高于价值的方式实现超额利润。问题关键在于:由超额剩余价值转化的超额利润,为什么也是价格高于价值?社会价值是通过竞争使不同的个别价值平均化的市场价值,对个别商品而言,这个社会价值就是市场价格。社会价值高于个别价值,就是市场价格高于其商品价值(个别价值),这已经不是按个别价值出售,而是按市场价值出售,对个别商品来说,实际上就是按高于个别价值的市场价格出售。即,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所产生的超额利润,与垄断时价格高于价值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在实现方式是没有区别的。

两种不同原因形成的超额利润的实现方式统一了,意义在于,如果得出垄断超额利润的来源,那么就可以用之来说明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超额利润。垄断导致的超额利润如何而来?先看一下西方理论解释。西方经济学解释超额利润来源的理论很多,除前文已述的摩擦利润理论,还有垄断收益理论、创新利润理论、风险承担利润理论、管理效率利润理论等。本文认为,虽然这些西方利润理论阐述的超额利润形成原因存在差异,但是超额利润的实现方式却是相同的(除摩擦理论),即主要是通过垄断价格以攫取消费者剩余(技术创新、经营风险、差异化产品、管理效率差异等也是出现垄断市场结构的原因)。然而,西方理论对超额利润的解释,采用术语并未统一,如垄断租金、经济租金、经济剩余、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等,与超额利润经常结合使用。一般地,经济租金与经济剩余可相互指代,但仍有不同认识,如经济租金是“生产者剩余”*[美]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338页,费方域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经济租金是“垄断租金”(张伯伦);经济剩余包括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王生升:《破除新古典经济效率的迷思——“经济剩余”范型的方法论批判》,载《教学与研究》2013年第10期。。限于篇幅和研究侧重点,本文不再详细梳理这些概念及其关系,只给出本文的认识,即西方经济租金的最初解释,起源于租金概念,它特指要素租金(狭义经济租金);而现代西方经济租金理论已将经济租金概念大为拓展,出现了广义经济租金——垄断租金,指垄断厂商获得的超过平均收益的超额利润,并将其来源解释为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现在的问题是:马克思将超额利润解释为超额剩余价值,西方经济租金理论将超额利润解释为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它们之间是何种关系?

首先看生产者剩余。本文认为,生产者剩余的本质是剩余价值。生产者剩余指生产者实际接受的支付与愿意接受的最小支付的差额,它看起来是来自产品市场,即产品的市场均衡价格高于产品的平均成本。但其来源实际上是在要素市场完成的,正如西方学者将生产者剩余等同于要素的经济租金。这里再列举两本西方教科书的定义:(1)经济租金指支付给生产要素的报酬超出为获得该要素而必须支付的最低报酬的部分*[美]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337页。;(2)经济租金是为生产要素所支付的金额与为得到使用该要素所必须支付的最小金额之间的差额*[美]罗伯特·平狄克、[美]丹尼尔·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第四版)》,第456页,张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这种解释看似要素拿走了经济租金,其实经济租金还可留给资方,为什么呢?从另一角度看,经济租金还可解释为保持要素供给不至于减少,而必须支付的最低报酬外的超额收益。至此可以看出,生产者剩余(超额利润中的一部分)就是对要素报酬压低至不影响要素供给(劳动力不退出)时,而攫取的原本属于要素所有的报酬的一部分。本文认为,虽然生产要素有多种类型,但由于普通劳动力难以具备其他生产要素的诸如稀缺性、非竞争性、所有权垄断等特征,厂商攫取劳动力的经济租金要容易得多。因而,要素的经济租金,即生产者剩余主要是劳动的经济租金,其本质为剩余价值。

其次,在将生产者剩余还原为剩余价值后,接着就是消费者剩余。本文认为,消费者剩余不能再用剩余价值来解释,也就是说,西方经济租金理论中来自于消费者剩余的超额利润,不能解释为剩余价值。为更深入说清楚这一问题,还得回到剩余价值理论中去。马克思为什么将超额利润解释为超额剩余价值?按前文引用,无论商品价格高于还是低于其价值出售,都不能改变剩余价值的性质和大小,既然如此,那么即使是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对个别商品而言,即使按社会价值出售,也不会改变个别商品的剩余价值的性质和大小,又怎么会出现超额剩余价值呢?如果有超额剩余价值,那么是否意味着剩余价值可以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呢?后一种情况,即剩余价值随价格变动而变动是不可能出现的,那么,只能是说超额剩余价值的这种提法存在疑义!笔者理解,马克思之所以提出超额剩余价值,最主要原因是,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而产生的超额利润,其来源还是剩余价值(或者解释为剩余产品更易理解)。既然超额利润终究还是来自剩余产品,将其解释为超额剩余价值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问题正出现于此处。本文认为,超额剩余价值不仅不来自剩余价值,它也不是剩余价值,它来自消费者剩余。为便于说明,这里引用《资本论》中的一个简例。

假定生产某一商品耗费500镑资本:其中劳动资料的损耗20镑,生产材料380镑,劳动力100镑;假定剩余价值率为100%,这样,产品价值就等于400c+100v+100m=600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37页。

这里,主要讨论价格高于价值的情况(价格等于和低于价值的结论易于得出),为结合超额剩余价值,再假定该商品的市场价格或社会价值为700镑(用社会价值只是为便于与原文比较,其实在商品价值600镑已定时,由于不完全竞争,垄断者制定的市场价格可根据市场需求而任意地偏离商品价值)。该商品按市场价格700镑出售时,总利润为200镑,其中剩余价值100镑,而另100镑为超额利润。由于利润被界定为剩余价值,则由剩余价值转化的利润为100镑。而超额利润被界定为超额剩余价值,则超额剩余价值为100镑。问题是,如果市场价格为800镑、900镑或1000镑,则超额剩余价值就为200镑、300镑或400镑。显然,超额剩余价值就是一个可以随着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的值,这与剩余价值内涵,即剩余劳动时间或物化的剩余劳动,本质上完全是不同的。本文认为,高于商品价值(600镑)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它虽然来自于这个商品,但不取决于这个商品,即在流通环节实现的超额利润的大小,取决于市场价格偏离价值的程度,取决于消费者(或商业资本家)实际支付的价格。如果将商品价值600镑作为充分竞争时的市场均衡价格,它就是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而不完全竞争时,消费者实际支付与愿意支付就出现的差值,这就是消费者剩余,它转化为超额利润。显然,超额利润是在流通环节通过价格高于价值而攫取的消费者剩余而实现的。正如生产环节的剩余价值与流通环节的超额利润没有任何关系一样,流通环节的超额利润也不是由生产环节的剩余价值决定的,它也与剩余价值没有任何关系!它只与消费者剩余有关。

为更清晰地阐明超额利润是消费者剩余转化的,不是超额剩余价值转化的,再将上例中“某一商品”作简单放大。假定资本家生产了120件商品,生产条件均不变,则商品价值还是600镑/件,而劳动力价值1.2万镑,剩余价值1.2万镑。先得出剩余产品=剩余价值/商品价值=20件,剩余产品的价值即为剩余价值,即20件×600镑/件=1.2万镑。现假定不完全竞争,市场价格可以任意高于商品价值。按700镑/件出售,总利润为(700-500)×120=2.4万镑,它包括超额利润(700-600)×120=1.2万镑,以及剩余价值或由剩余价值转化的利润1.2万镑(剩余价值不变)。问题是:超额利润1.2万镑是否可以解释为超额剩余价值?如果将超额利润视为剩余价值转化来的,那么剩余产品20件只能转化(700-600)×20=0.2万镑超额利润。显然,由剩余产品转化的超额利润(0.2万镑)低于总超额利润(1.2万镑),那么还有1万镑的超额利润从哪里来?它来自于除剩余产品外的其他100件产品按高于价值的价格出售转化而来,而这100件不是剩余产品,那由不是剩余产品转化的超额利润又是什么呢?显然,解释为由超额剩余价值转化而来是牵强的。本文认为,总利润2.4万镑包含了在生产环节由剩余价值转化的1.2万镑利润,还有在流通环节由消费者剩余转化的1.2万镑超额利润,即总利润包含了剩余价值转化的利润和消费者剩余转化的超额利润。

然而,上例中还有0.2万镑的超额利润是由剩余产品20件转化而来的,现在再作一假定:假定将20件剩余产品全部支付给工人,即剩余价值1.2万镑都作为工资,即此时剩余价值为零。没有剩余价值是否就没有超额利润?现在按700镑/件出售,超额利润仍然为(700-600)×120=1.2万镑,1.2万镑超额利润从哪里来?在剩余价值为零时,仍然获得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就不是由超额剩余价值转化的,不可能是剩余价值,只能来自价格高于价值(西方理论的市场均衡价格)的消费者剩余。也就是说,现实经济中的实际利润,应来自两个方面,即生产环节的剩余价值和流通环节的消费者剩余(至于西方理论讲的纳入会计利润的隐性成本即正常利润,在剩余价值理论看来无非是分割的剩余价值)。

总之,“充分竞争论调”得出的“充分竞争条件下不可能有剩余价值”的观点是错误的。在充分竞争条件下,不仅有剩余价值,而且剩余价值全部转化为利润。如果商品价格低于商品价值,剩余价值部分转化为自身利润,尽管如此,资本家也是能够获利的。马克思说:“政治经济学迄今没有理解的关于资本主义竞争的基本规律,即调节一般利润率和由它决定的所谓生产价格的规律,就是建立在商品价值和商品成本价格之间的这种差别之上的,建立在由此引起的商品低于价值出售也能获得利润这样一种可能性之上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42,877,2,85页。简言之,资本主义竞争的基本规律,就是建立在剩余价值之上的。而从充分竞争向垄断竞争转变,资本主义竞争的基本规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利润也从来自全部或部分的剩余价值,向来自剩余价值与消费者剩余的利润复合形态演变,这可以解释现实中对剩余价值的诸多质疑。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决不会灭亡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42,877,2,85页。,这种利润形态的演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资双方的矛盾,但它根本不能否定剩余价值的存在,而且现实中出现了越来越隐蔽的剥削手段。而那些过度美化资方剩余的正当合理,完全抹杀剩余价值的客观事实,妄加歪曲、试图推翻和完全摒弃剩余价值理论的言论,已经走向了极端认识。马克思主义是不怕批判的,它正是在同各种批判思潮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周新城:《“非剩余价值学说视角”的社会主义是什么东西?——与蔡永飞先生商榷》,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1年第3期。这里引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资本论>第一卷1867年第一版序言》中的两句话:“我以往的研究还不容许我对法兰西思潮的内容本身妄加评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42,877,2,85页。;“任何的科学批评的意见我都是欢迎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42,877,2,85页。。这充分体现出马克思坦率、谨慎、严谨、谦虚和包容的科学研究态度。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处于重大历史转型期的社会主义中国,迫切需要的是将正本溯源和客观实际相结合,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上,遵循经济规律,尊重客观事实,辩证地升华和科学地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责任编辑:于尚艳】

(作者简介:王海鸿,甘肃天水人,兰州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F091.9;F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16)02-0106-11

【收稿日期】20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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