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土地经营权岂能“一女二嫁”
2016-03-08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5聂建刚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 0 05)聂建刚
“四荒”土地经营权岂能“一女二嫁”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 0 05)聂建刚
【案例】王某是某县农业局退休职工。2014年2月5日,王某与该县H村签订了一份山地承包合同,承包H村33公顷荒山,计划种植油茶树,承包期限20年。在合同上签字的,除了H村村委会主任外,还有该村39户村民(该村共有45户)。2014年2月25日,该山地承包合同取得了乡政府的同意,并到县政府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2014年4月初,王某发现H村邻近的张家山村的付某在自己承包的山地里砍伐竹木。经询问得知,早在2013年3月,付某就与H村签订了一份山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地块与王某承包的地块是同一块山地,只是没有经过乡政府批准,也没到县政府登记。因付某、王某都主张自己有山地承包经营权,H村村委会协调不成。2014年12月初,王某将H村村委会、付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山地承包经营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长期以来,在农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因当事人特别是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不足,出现了很多一地二包甚至一地数包的情况,也就是人们通常比喻的“一女二嫁”“一女多嫁”现象,本案例就是“一女二嫁”的典型。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发包方一地二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应该如何确定。一般来讲,出现一地二包或一地数包的情况,其发包程序多是存在问题的。但如果一律以合同无效的手段解决类似问题,会给多个承包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也不利于发展农业经济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如何解决该类诉讼纠纷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③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在本案例中,虽然付某先签订承包合同,但没有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而王某恰恰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所以,尽管王某签订合同的时间晚于付某,法院还是判决王某取得山地的承包经营权。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王某和付某在签订承包合同后都没有去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那么该山地承包经营权就归先签订合同的付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