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2016-03-08钱宪文
钱宪文
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一大难题。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做出了制度规范,在建立干部能上能下机制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结合北京市干部工作实际,市委组织部研究起草了《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第201次会议研究了《实施办法》。会议强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健全完善干部正常下的机制,重点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实施办法》提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各类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群团的领导干部及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在下的渠道方面,与中央规定相比,考虑与公务员法和中央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在原有六种渠道基础上,新增“辞职辞退”一种渠道;将“任期届满离任”修改为“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使表述更加符合实际;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将“因健康原因调整”调整为“无法正常履职调整”,把“因健康原因调整”作为情形之一,并增加了离职学习免职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形,形成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辞职辞退、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法违纪免职等七种下的渠道,在下的方式上比中央规定增加了18种具体情形。这些情形都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新出台的有关规定增加的。
《实施办法》还提出,在落实工作责任上,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在定期分析研判上,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综合表现,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在把握认定标准上,正确把握干部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等认定标准,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执笔人:沈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