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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背景下《旅游法规》课程驳论式教学法探究

2016-03-07李晓云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7期
关键词:立论法规景区

李晓云

(信阳农林学院 旅游管理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旅游法背景下《旅游法规》课程驳论式教学法探究

李晓云

(信阳农林学院旅游管理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旅游法规》课程因其自身内容的繁杂性,致使出现学生学的主动性欠缺和老师教的方法单一等问题。随着旅游法立法,该门课程的教学改革迫在眉睫。驳论式教学法是指教师结合旅游法的要求,列举旅游主体的不当行为案例,引导学生驳斥案例中的错误行为,从而树立正确的旅游法观点,其实质是为了刺激学生的主动学习意愿,提升旅游类专业学生运用旅游法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

旅游法;《旅游法规》课程;驳论式教学法;景区门票

随着2013年旅游法的颁布与实施,我国旅游法律法规体系逐渐趋于完善,旅游基本法的制定与实施,为《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也使得《旅游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旅游法规》课程教学难点

《旅游法规》课程是高校旅游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之一,是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也是旅游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重要课程之一,其教学重要性显著,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着教学质量。

(一)新旅游法实施对教学实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旅游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整合旅游产业各要素和旅游活动全链条,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市场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对旅行社、导游人员、景区等相关主体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更多新的法律规定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与旅游市场的规范运营。这就要求《旅游法规》课程教学紧跟我国法律法规立法进程,全面展现最新的旅游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而当前的很多教材尚未整编旅游法内容,且旅游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在不断地完善,极大地增加了旅游法规的教学难度。

(二)学生学习旅游法规的积极性欠缺

旅游法涵盖了经济法、行政法和合同法等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所涵盖的内容庞杂,包括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客观而论,旅游法规是一门比较枯燥的课程,法律条文众多,存在理论化、抽象化程度高等特点,增加了学生的学习难度,加之旅游业实际发展情况与旅游教学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旅游法规课程难以组织学生实地参观与实训实践,导致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学习兴趣不大。

(三)教师教学方法较为单一

《旅游法规》课程中较高的理论性和繁多的法律指令决定了该门课程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针对于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现状,探索了该门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创新方法,但普遍局限于对案例教学法和法庭模拟教学法的运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效果,但是难以从根本上提升学生学习旅游法规的主动性,更难以实现学生对法规理论与法律条文的深度认知与强化记忆。

二、旅游法视阈下驳论式教学法的形成机制与作用机理

(一)驳论式教学法的形成背景

《旅游法规》课程旨在为旅游类专业学生提供旅游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培养学生分析旅游法律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传统教学中主要采取案例教学法辅助旅游法规理论的解读,学生被动接受理论学习,而后通过案例分析验证理论知识,本质上仍属于灌输式教育,不利于培养学生主动探索法律知识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驳论式教学法正是基于如何提升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客观性双重角度出发,并保证《旅游法规》教学时效性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教学方法。

(二)驳论式教学法的内涵界定

通过揭露和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论点来确立自己的论点就是驳论。驳论的作用在于“破”,即辨别是非,驳斥错误的观点,同时树立正确的观点。从驳斥错误的观点到树立正确的观点是一个从驳论到立论的过程,必须坚持以理服人的原则,事先必须占有材料,对错误言论进行周密的分析,弄清它的症结所在,然后“一击毙命”,捍卫正确的观点。因此,从驳论到立论需要论据的支撑,要搜集材料丰富自身,才有驳斥错误观点的资本。

驳论式教学法是基于驳论的特点,由教师设定学习情境,在某一知识点讲授之初,提供一个有关该知识点的错误认知或是错误表象,并将此观点或表象错误的信号传递给学生,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刺激学生积极搜集该知识点的相关材料,驳斥错误观点,学习并树立正确观点。简而言之,驳论式教学法就是教师引导学生从驳论到立论的一个主动学习的过程,有助于培养学生正确分析问题并主动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旅游法规》课程驳论式教学法的作用机理

新旅游法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对旅游供给方提出了更为严格与具体的要求,如杜绝零负团费和门票随意涨价的现象、重视旅游景区容量管理等,这些旅游法所禁止的事项在新旅游法出台之前都是旅游业发展中的常态问题。因此,运用驳论式教学法引导学生驳斥违背旅游法规的旅游常态问题,捍卫新旅游法的法律权威,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又能实现新旅游法与《旅游法规》课程内容的无缝对接。

问题导入:列举反面案例,设定教学情境,引导学生深思。通过引入一个旅游主体错误行为的相关案例,在案例学习的过程中使学生认知到旅游主体的行为结果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旅游法律规范的。

驳论阶段:搜集材料,整理相关知识点,组成驳斥论据。既然行为主体的行为有违旅游法律规定,就应该摆事实讲道理,用旅游法中的具体法律条文直接驳斥错误的行为与观点。此阶段着重于鼓励学生带着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很好地刺激了学生的求知欲。

立论阶段:立论才是教与学的最终目的,驳论是为了证明立论的正确性。通过举证驳斥旅游主体的错误行为,达到了学习旅游法的目的,因为证据从旅游法中来,驳论的同时学习并掌握了正确的观点,正是立论的过程。

驳论式教学法的优势在于击倒错误观点的同时把握了正确的法律规定,直入主题的立论式学习难以摆脱枯燥法律指令的禁锢,而“驳论式开场+立论式收官”强烈地激发了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推倒他人观点更具挑战性和辩论性,为了驳斥错误观点而自发形成了课堂讨论,学生主体地位得以凸显。有矛盾,有交锋,才会有发展。

三、驳论式教学法的实践运用

下面以“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法律规定为学习知识点,具体论证驳论式教学法的实践运用。

(一)案例导入,引出问题

情景案例:近年来,国内各地景区门票逢“节”必涨,一到旅游旺季的节假日,景区门票就会出现大幅度集体涨价的现象,且5A级景区集体跨入“百元时代”,让众多游客纷纷大呼“玩不起”。各地旅游地方对门票收入依赖导致的景区频频涨价,超过了很多民众的承受能力。

引导分析:按照一般市场规则,产品受欢迎,经营该产品的企业可以提升该产品的价格以扩大利润。而景区作为旅游供给方,对其门票的制定是否具有完全决定权?景区与一般企业的所属性质是否相同?通过强调景区的所属性质暗示案例中的景区作为旅游主体其行为存在着不当性。

引出问题:旅游景区分为资源依托型和资源脱离型两种,资源依托型景区属于国家所有,资源脱离型景区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景区在其经营运转过程中,自身制定门票价格和直接上调门票价格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率?

(二)学习法知,立据驳斥

深入学习旅游法关于旅游景区门票方面的法律规定,找出景区自身不具备自身制定及上调门票价格的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既然驳论的作用在于“破”,那么,以上《旅游法》第四十三条与第四十四条规定就是对旅游景区门票随意涨价行为最有力的法律驳斥。

(三)真相大白,正确立论

通过主动查实,用法律事实驳斥旅游景区随意涨价行为的无效性,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1.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是政府指导定价,不具备自我制定门票价格的法律权利;2.旅游景区拟提高门票价格的,应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旅游主体的意见,论证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前六个月公布。因此,旅游景区随意涨价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应。

立论后,为加强学生的认知和记忆,再列举正面案例,即旅游主体遵守旅游法规定的正确行为示范,或是指导学生修正前文反面案例的错误行为,一反一正案例前后呼应,完美地诠释了旅游法的合理性。

四、结语

通过驳斥错误的观点使真相水落石出的立论过程,实际是旅游法规学习过程中的现状认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持续性连贯过程,相当于培养学生对某一问题“问责到底”的学习态度,有助于旅游类专业学生对旅游法的全面解读与认知。驳论式教学法旨在为旅游业培育一批懂法、知法并会正确用法的专业人才,其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如何激发学生的驳斥欲,这就要求教师在列举案例设定教学情境时,应选择时效性强且社会广泛关注的旅游业动态问题作为分析对象,如此,才能激发学生参与驳斥与论证的热情。

2095-4654(2016)07-0131-02

201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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