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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失物招领的规范性分析
——以制度的功能为视角

2016-03-07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7期
关键词:失物招领有偿道德

姚 坤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 南京 210009)



有偿失物招领的规范性分析

——以制度的功能为视角

姚坤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南京210009)

有偿失物招领作为一种新事物的出现,引发了众多的关注,赞成者有之,批评者有之。有偿失物招领面临的两大困境就是法律困境和道德困境,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也面临着他人的道德指责。本文以《制度经济学》制度应有的功能为视角对有偿失物招领进行规范性分析,分析其内在合理性和正当性,为有偿失物招领这一行业的发展寻找立足点。

有偿失物招领;困境;制度功能;规范性分析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从小我们听的这首儿歌告诉我们一个简单的道理,拾金不昧。我们很多人在生活中都会碰到丢了钱包的困境,非常着急,但着急的不是钱包中的钱而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各种身份证件的丢失,这些证件一旦丢失,补办起来费时费力,若是交一定的费用可以让这些遗失物“失而复得”,您会怎么选择呢?您是否认为这样的有偿失物招领对于我们传统道德中的“拾金不昧”相冲突呢?2015年1月大河网刊登了一则名为《失物招领公司有偿寻物,被成本和道德指责“压垮”难运营》的新闻。

“2010年,洛阳市几乎同时诞生了两个失物招领机构——有偿失物招领和无偿失物招领。如今,4年过去了,两个机构却先后关停,洛阳失物招领网络平台也在前不久关停。在成立之初受到多方肯定,被人们给予诸多关注的失物招领机构,为何会面临如此尴尬的局面?负责人受访时直言,“费心、费力、不落好”是他们决定关停失物招领机构的主要原因。严格来讲,洛阳两个失物招领机构先后关停都有其内在原因。无偿失物招领因其缺乏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活力,一旦失去上游供给,它的关停在所难免。有偿失物招领属于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经营模式,根据现有法律,遗失物品者应当向拾得者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但是这里所强调的必要费用并不是强制的,费用的多少也相当含糊,倘若丢失物是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时,根本就不能私下买卖或扣留。”

一、有偿失物招领的困境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可见,法律只规定拾得人有权要求支付因寻找遗失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却并没有规定拾得人有权因此获得报酬请求权,也就是说有偿失物招领要求遗失人支付报酬的行为是游走在法律的授权之外,缺乏法律依据。物权法对悬赏之外的报酬请求权的否定,也是物权法起草中的争议之一。

有偿失物招领这种新鲜事物的出现引发了人们的广泛讨论,有网友认为失物招领公司向失主要钱的这种做法是一种社会公德的退步,是对拾金不昧、助人为乐传统道德的颠覆。还有人表示担心,这是否会引发道德风险,利益的驱动是否会让这种公司慢慢蜕变为传说中的“小偷公司”,抑或是专门提供销赃渠道的“销赃公司” 。拾金不昧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而失物招领有偿中介的概念似乎与中国人的传统美德相去甚远。在现代商品发达的社会里,许多的行为在不知不觉中商品化,成为种种金钱的交易。失物招领有偿中介的行为是在错误与遗憾的基础上所做的补救,是在“错误”中成长的商机。有人说这是在发“过错”财,有人说是雪中送炭的好商机,不管人们对此如何认识,新事物的成长总是有一个由拒绝到接受的认识过程。 种种观点的碰撞,反映了人们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事物的认识。笔者认为,只有将这种讨论上升到制度功能的研究的高度,才能厘清思路从而达成共识。

二、何谓制度的功能?

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中认为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三层,一为冲突,二为依赖,三为秩序。“在每一件经济的交易里,总有一种交易的冲突,因为每个参加者总想尽可能的取多予少,然而每个人只有依赖别人……才能生存或成功。因此他们必须建成一种实际可行的协议。由于这种协议不是完全可能自愿地做到,就总得有某种形式的集体强制来判断纠纷。” 在康芒斯看来,每次经济交易都存在着冲突,但这种冲突并非不可调和,因为交易双方要想实现自身的目标都必须依赖于对方的妥协、让步才可能实现,这样就必须要有一种秩序来维持,让双方有谈判,妥协的空间。因此合理的制度必须要具备预期功能、伦理教化功能、激励功能。

(一)预期功能

经济学家布罗姆利提出的“前瞻意志”,认为“想象中未来的目的驱使着现在的选择” ,驱使人们做出某种行为的动力是人们对该行为的结果有某种“信念”,这种信念与本尼迪克特研究的“文化模式”有相似性,即对行为一致性的预期。制度提供给生活在其中的人们一种有规律可循的信念,遵循这种信念,人们会得到一种清晰可预见的结果。其实这与刑法中的“国民预测可能性”的理念是一致的,刑法中的“国民预测可能性”就是说人们可以根据已经制定好的刑法,来判断自己即将实施的这个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以此来达到指引、教化的作用。若是一部法律不具有这种“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话,那后果将不堪设想,因为你可能所做的的任何一个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是犯罪,那么你将如何去对待你的生活呢?你是否会不敢有任何一个举动呢,因为任何一个“轻举妄动”都可能接受法律的制裁。由此可见制度的预期功能有多么重要。同理,我们在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是因为我们可以预测到当我们老了以后同样也会有人给我们让座;我们给国家纳税是因为我们可以预测到纳税后我们可以享受到国家提供给我们的公共服务;我们会选择吃饭时排队是因为我们可以预测到这样更节省时间。

正如哈耶克所言,“个人能够执行一项一以贯之的行动计划,然而,这种行动计划之所以能够得到执行,其原因是他几乎在执行此计划的每个阶段上,都能够预期其他的社会成员做出一定的贡献……所谓社会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就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使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 简单地说,制度的道德预期功能即指制度提供给个体的有关他人和自己道德观念、道德行为等方面的信念。

(二)伦理教化功能

制度本身具有伦理教化功能,任何一种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并发展是因为其内在的伦理基础和社会某种伦理道德相契合。而这种伦理基础起源于当时历史条件下的物质生活关系中的传统、生活习惯以及道德价值观凝结、提炼、完善。因此,不同伦理基础的制度对经济和社会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韦伯的经济伦理观间接地论证了这一点。一个社会的整体精神文明和社会伦理状况与该社会制度建设方面,对伦理和价值观念的解释密切关联。不同的制度,其伦理教化作用是不同的。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其重要著作《正义论》中论证了制度自身的正当性的重要性。他认为,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应当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一项正义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某种平等。因此,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必须首先是正义的。离开制度的正义性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本人真诚相信和努力遵奉这些要求,充其量也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因此,罗尔斯的观点是,个人品德修养并不是照成社会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根本原因来自于制度本身,其设置的内容并没有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或是制度本身就缺乏合理性。

(三)激励功能

制度具有激励功能,制度能够成功达到预期效果与激励的方向、效率、奖惩有很大关系。制度的激励作用是制度总体作用的基础。所谓激励,就是要使在制度中活动的人达到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他具有从事工作劳动的内在推动力。通俗地说,就是要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有效的激励制度不仅能够明确每个人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更能让每个人的收入与自身的劳动相挂钩,这样才能提供持续、有效的激励,最大程度调动人们的积极性。真正合理的激励制度不只是仅有鼓励人们努力工作,还有严格的约束条件,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例如。若是某种制度存在着大量的浪费,但是这种浪费人人皆知,却是人人无动于衷。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那就是这种制度的激励功能出现了问题,因为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来消除这种浪费,并不会给自己带来直接的收益,甚至是还会得罪人,那么自然是人人对此无动于衷了。若是新制度的制度安排能够鼓励人们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积极献言建策减少单位的浪费,这样既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节约成本,员工也可以凭借自身的建议从中获得奖励,两全其美,这样制度的激励功能就真正的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了。

三、“有偿失物招领”的规范性分析

首先从制度的预期功能来看,有偿失物招领制度的预期功能其实与中国传统道德的“拾金不昧”并行不悖。其实看是否会对“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造成冲击关键就在于拾得人是据为己有,还是物归原主?有偿失物招领制度,当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他可以清晰地预见到如果将遗失物交给失物招领公司,借助这个平台可以更快、更便捷地将遗失物品交还给失主,这样失主可以失而复得,而自己也可以获得一笔奖励,这就是可以很清晰地预见到双方“共赢”的局面。其实,传统美德“拾金不昧”的“昧”代表的是“隐藏”,“不昧”就是“不隐藏”。“有偿失物招领”虽然收取一定的报酬,但可预见拾得者的初始愿望是物归原主,并非是占为己有。这与“拾金就昧”有着本质的区别,拾得人正是借助“有偿失物招领”这一制度可以很清晰地预见通过这一平台“物归原主”的概率大大增加,而自身也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作为对自己“拾金不昧”的奖励,这样两全 其美的行为又何乐而不为呢?因此,有偿失物招领制度并不会对我国传统道德造成冲击,恰恰相反,有了它,失主多了一条可以寻回遗失物品的路,没有它,失主却是少了一条方便之路。

其次从制度的伦理教化功能来看,有偿失物招领制度内在的伦理教化功能是什么?也就是说其存在的正当性是什么?有人说它会冲击我们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但笔者认为,恰恰相反,它不仅不会冲击传统道德,反而会有益地促进传统道德的发展。因为有偿失物招领制度其内在的伦理教化功能恰恰就是我们中国流传了几千年的最朴素的是非观“好人有好报”。因为你做了好事,帮助了别人,别人会因此感激你,你也会得到好的回报,所以也就有了越来越多的人也就有了动力去做好人好事,而每个社会中的人当你需要帮助时都能得到别人善意的帮助,然后你在自己有能力的时候也会去帮助他人,那么这不就形成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想局面了吗?而有偿失物招领制度何尝不就是这么一种“好人有好报”的制度呢?为何我们一定要机械的去理解“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念呢?难道真的只能允许别人无偿的帮助你,却不愿别人在帮助你之后得到一点点的“好人好报”吗?是否真的人人都是“活雷锋”才叫做好事,而双方共赢就属于做好事的范畴呢?道德本身是一种被多数人认可赞扬的精神文化,按照道德行事能引起共鸣,自觉自律,可若是这种道德变成无形的道德枷锁,这是对道德的曲解,是缺乏现实意义的虚无主义道德观。

有偿失物招领虽然使我们传统的道德价值观面临着一些挑战,但其本意绝不是要颠覆这种道德价值观,而是试图对“拾金不昧”这样一种传统美德在现代社会的推广实施进行切实的、必要的规范化、量化。“有偿失物招领”所带给我们这个社会在实践中的积极影响,显然绝非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清咳数声,数落一顿可以比拟的。翻开我们中国人五千年的历史,“有偿失物招领”也从来没有被列入过道德的对立面。春秋时期就有“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的故事。鲁国法律曾有这样的规定,若有人能够为流落在外沦为奴隶的鲁人赎身回国,便可向国库领取赎金。子贡在其它诸候国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国后并没有去国库领取赎金。孔子听闻此事,对子贡说:“子贡呀,你做得不对。从今以后,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本国同胞赎身了。你收领赎金,并没有降低你做好事的价值;你如果不肯收领赎金,别人或许也就不愿再赎人了。”与此相对应的是,子路将一名落水者救起,那人送给子路一头牛表示感谢,子路收下了。孔子说:“鲁国人从此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子贡用自己的钱做了一件好事,又不接受国库的奖赏,这样一种高风亮节的行为,本应该被树为道德典范,大力宣传,而作为老师的孔子为何反却要批评他?子贡的错误在于把普通人的道德标准过分拔高,并且拔到了大多数人都难以企及的程度,这样反而使普通人对“赎人”这样一种善举望而却步。因为并非是人人都能做到“无偿赎人”的,若是这样一种“无偿赎人”成为一种普遍的道德标准,那么“有偿赎人”就会遭受道德的谴责,那么久而久之就无人敢再去做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了。若是一种道德违反常情、悖逆人情,那么这种道德已经异化成为“道德枷锁”了。将道德的外延无限扩大,或者用集体主义的标准夸大个人私德,那么结果将会失去道德约束的本来意义,让道德尴尬,让普通民众闻道德而色变,进而远道德而去!所以道德并非是越高越好,尤其是作为社会伦理观的社会道德并非是高不可攀的,它其实应该是一个人人都能够做到的无损于己而又有利于人的。公德与私德并行不悖,个人私德高尚固然值得表扬,但切勿将个人的私德拔高为全社会的公德,“过犹不及”,说的正是这个道理。同理,若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观念只允许“无偿的失物招领”,而不允许存在“有偿的失物招领”,那么这就是在故意拔高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道德观念应与这个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符合,既然现实生活中人人都只是普通人,又何必一定要求人人都成为“道德楷模”呢?“道德楷模”固然值得表扬,但是普通人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做一些于己无损,于人有利的善举是否也应当值得鼓励呢?

最后从制度的激励功能来看,有偿失物招领 的激励功能无疑是非常明显的。利益对道德主要有两种调控方式:一种是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道德行为,这种行为是自发形成的,并且互相约束;另一种是由国家和社会进行调控,形成干预机制,这种机制的利益赏罚导向性较为明显。而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属于后者,只要我们从理性的角度出发看待道德,不一味抬高道德,将道德放回现实生活中去,就能够接受利益对道德激励作用,就应该看到对道德奖励并不是鼓吹“唯利是图”,也不是否认道德的必要性,而是在倡导民间自古就流传的“善有善报”这种朴素观念。道德生态的保护,需要褒奖措施的激励。如果好人没有好报,那就说明奖善罚恶的这项制度出了问题,因为一项制度不仅不能激励人的积极性,反而会慢待甚至是打击人的积极性,那么这项制度必定不是好的制度安排。但也并不是说没有了有偿失物招领制度的激励作用就会没有人去拾金不昧,制度的激励作用就在于有了这种激励作用,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这种惠而不费行善行列中来,就如水滴入河,汇江成海一样,不断壮大我们道德的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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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654(2016)07-0056-04

201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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