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脑半球大面积梗死患者进行大骨瓣切除手术的效果探析
2016-03-07程宇宏
程宇宏
(山西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 山西 临汾 041000)
大脑半球大面积梗死是指患者颈内动脉系统的血液供应突然中断导致其脑组织出现的缺血性坏死。此病患者在发病后可并发大面积的脑水肿,使其颅压升高,形成脑疝。此病患者的病情呈进行性发展状态,具有极高的致残率和致死率。临床上对大脑半球大面积脑梗死患者主要是进行手术治疗。有研究表明,对大脑半球大面积梗死患者进行大骨瓣切除手术,可有效地降低其死亡率,改善其预后。为了进一步证实此疗法的有效性,我院对2012年10月~2014年10月期间收治的21例大脑半球大面积脑梗死患者均进行大骨瓣切除手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现将此情况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的对象为2012年10月~2014年10月期间我院收治的21例大脑半球大面积梗死患者。在这21例患者中,有男性11例,女性10例。他们的年龄在50岁~70岁之间,平均年龄为61±6.25岁。其中,有6例患者合并有心脏病,有8例患者合并有高血压,有2例患者合并有糖尿病,有5例患者合并有糖尿病和高血压。
1.2 治疗方法
对这21例患者均进行大骨瓣切除手术,具体的方法为:①对患者进行气管插管全身麻醉。②从患者颧弓上耳屏上端约1厘米处做手术切口,至其顶部的中线后止,切口的后端需达到其顶结节,切口的前端需达到其前额发际处,切口的顶部需达到其所去骨瓣的中线位置。③将患者骨窗的面积控制在15cm×12cm,应尽量靠近其颅底组织。④为患者去除骨瓣,同时用咬骨钳咬除其1/3的蝶骨外嵴及颞骨。在为患者咬除蝶骨外嵴及颞骨时,应确保减压骨窗的位置朝着下端移动,在到达到其中颅凹底后止,咬骨的位置尽量靠近其横窦组织,此位置有助于降低其脑中轴的压力,改善其侧裂血管处的回流条件。⑤对患者骨窗边缘的硬脑膜组织进行悬吊,使其呈现放射状后,将其脑硬膜切开,以使其缺血区域的水肿组织顺利膨出。⑥若患者的小脑幕在术前已出现切迹疝,需对其进行脑疝复位手术,再根据其脑组织的膨出状态,使用帽状筋膜或颞肌筋膜对其进行减张缝合手术。⑦逐层缝合患者的手术切口。⑧术后应确保患者的气道通畅,对术前发生误吸的患者或出现脑疝时间过长的患者,需进行气管切开机械通气治疗。⑨术后,密切监测患者的血压和血糖。保持患者体内水电解质的平衡状态,防止其出现应激性溃疡。
1.3 疗效判定标准
使用格拉斯哥昏迷指数评分量表对患者恢复的情况进行评定。①5分:患者恢复的状况良好,基本达到正常生活状态。②4分:患者有轻度残疾,在他人的协助下可进行工作,生活基本可以自理。③3分:患者有重度残疾,其意识状态清醒,但日常生活须由他人照料。④2分:患者处于植物生存状态。⑤0分:患者已死亡[1]。
2 结果
经过治疗,这21例患者均顺利完成手术。对这21例患者进行1年的随访得知,有19例患者出现偏瘫的症状,占90.47%,有2例患者死亡,占9.52%。在这19例偏瘫患者中,有8例患者的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占38.1%,有11例患者的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占52.38%。
3 讨论
大脑半球大面积梗死是一种急性缺血性脑血管疾病。此病患者通常会出现瞳孔散大、头晕呕吐、肢体障碍、意识障碍及语言障碍等症状[2],一旦其出现脑水肿的症状,就会对其对侧的脑组织形成压迫,使其脑中线移位,对其基底池造成压迫,导致其出现呼吸衰竭,危及其生命[3]。目前,临床上对大脑半球大面积梗死患者主要是进行大骨瓣切除手术治疗。此手术是通过切除患者的颅骨来扩大其颅腔内的总容积,同时为其清除脑组织中的水肿,从而使其颅内压得到有效的控制。另外,进行大骨瓣切除术可减轻此病患者脑水肿的程度,防止其脑水肿附近的正常组织受到挤压,有效地改善其半暗区附近脑组织的灌注量,避免其半暗区再次出现继发性坏死[4]。本次研究结果显示,在这21例患者中,仅有9.52%的患者死亡。在出现偏瘫的19例患者中,有38.1%的患者的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此研究结果与艾子敏[4]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对大脑半球大面积梗死患者进行大骨瓣切除手术的效果显著,可明显降低其死亡率,改善其预后。
[1] 夏熙双,董瑞,吴星,栗向军.影响大骨瓣切除术治疗大脑半球大面积脑梗死预后的相关因素[J].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15,18(15):57-58.
[2] 宿英英,范琳琳,张运周,张艳,叶红,高岱佺,王淼,吕颖.大面积脑梗死患者血管内低温治疗的安全性分析[J].中国脑血管病杂志,2013,10(06):291-297.
[3] 高翔,王永生,张志勇,马培彬,武保元.去大骨瓣减压及脑-颞肌贴敷术治疗大面积脑梗死的临床研究[J].中国医学创新,2014,11(07):74-77.
[4] 艾子敏.老年大面积脑梗死采用颞肌脑表面贴附术联合去骨瓣减压术治疗的临床疗效观察[J].中国卫生产业,2014,(31):157-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