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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条件下的法治文化建设论析

2016-03-07孙成武

关键词:法治文化依法治国

孙成武,赵 然

(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

依法治国条件下的法治文化建设论析

孙成武,赵然

(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

[摘要]法治文化作为法治和文化的有机结合,是社会文化发展进步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法治文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动力。当前,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还不能够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其自身的发展仍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必须采取正确的对策和措施,寻求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法治文化;依法治国;法治信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着力推进依法治国,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此进行了明确部署,从而在新形势下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然而,就目前来说,我国的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有的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治文化的缺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和文化土壤,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精神支撑,如果法治文化不健全、不完善,势必导致法治建设的先天不足,从而使依法治国受到影响和制约。因此,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征

“什么是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意义,就是要从文化的视野来展望法治。因此既要知道什么是法治,也要知道什么是文化。对文化理解的广狭深浅,必然影响看待法治的视角是广还是狭、层次是高还是低。”[1]6在关于文化的语境中,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是从哲学层面上界定的文化,《辞海》是这样表述的:“文化是指人类历史实际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用文化术语来讲,就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按照这一表述,凡是人类对自然界进行改造所取得的一切物质或精神成果,都可以称之为文化。而狭义的文化则是单指人类改造自然的精神财富和精神成果,《辞海》中认为精神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这个层面上的文化是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是属于精神生活领域的文化。无论是从广义还是狭义上来阐释文化,都是对人类发展的社会状态的思考。法治文化作为文化整体的一个方面,其特殊性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对法治的理解,达到对法治文化的全面认识。

法治,是法的统治,而不是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统治。亚里士多德曾这样论述:“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2]199。也就是说,法治的实行必须有一套良法作为前提,而同时人们也足够认同这套法律体系所追求的诸如平等、自由、人权、公正的价值和法律精神,以及司法公平正义的观念,并能够自觉遵守其规则。

法治文化作为法治和文化的有机结合,是社会文化发展进步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关于什么是法治文化,学者们的阐释还不尽相同,结合学术界的要素说、结构说、综合说和精神说等几种观点,以及上文对文化和法治的分析,可以看出法治文化是指在特定社会条件下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实施程度,以及人们对法律的接受程度和信仰程度的总和。一方面指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在内的表层内容所代表的文化内涵,另一方面指内化于人们心底的法治心理、法治意识和法治思想等深层内容,以及由此形成的法治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总的来说,法治文化是指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的,和传统人治文化相对立的,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和制度、运行规则和生活方式的一种文化状态。它是以良法的制定和权威为前提,以权利、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意识为基本构成要素,以主权在民、法律至上、监督公权、司法公正等法治观念为核心要义,同时包括信法、守法、用法、维法等法治心理在内,通过法治的行为方式而表现出的一种法治习惯和文化理念。其主要特征是:

首先,法治文化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法律的内容本身就是一种主观意志的体现,是为人本身服务的,体现着人们的思想和观念。同时,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人们对其接受和信仰程度体现出来的,因此法治文化具有主观性。但另一方面法律的意志必须要有相应的文字载体(比如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等)以及特定的立法、执法、司法机构作为其物质支撑,而且法律条文的丰富程度、文字载体的多样性渠道、法律机构的建设水平决定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而法治文化又具有客观性。所以,法治文化是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产物。

其次,法治文化是权威性和大众性的统一。“在我国,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执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3]7也就是说体现着国家权力威严、国家强力保障和国家利益本质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因此决定了以法律为基本前提和核心内容的法治文化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同时,法治文化并不仅仅是指少数人对法律的信仰,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对法律的普遍认同下所形成的法治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法治文化之所以强大,是因为它不是一个民族少数思想家、理论家头脑中的思想、理论,而是一个民族全体成员心中赋有的集体无意识或集体意向”[4]45。也正是因为法治文化的大众性,才能使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认同。因此,法治文化是权威性和大众性的有机结合。

最后,法治文化是民族性和时代性的统一。任何文化都是在一定的民族传统和时代背景下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因而都具有民族性和时代性相统一的特征,法治文化也是如此。一方面,一定的法治文化都是在一定的民族文化传统和法律环境下产生和形成的,因而会不可避免地被打下民族性的烙印;另一方面,一定时期的法治文化又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又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从中国自身来讲,中国传统文化对当前法治文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其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已经烙印在人们的心底,影响着人们的法治心理、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同时,当代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又是与当今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的,它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价值取向的文化形态,它必然要随着当今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及现实需要相适应。因此,当代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不但要弘扬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继承和吸收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以发展自己,更要随着当今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以达到自身民族性和时代性的有机统一。

二、法治文化建设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致力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大力进行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也是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治文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就整个国家的法律实施来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司法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守法维法这两个环节。其中,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司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因为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法律的主要实施者,他们的执法和司法行为如何,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因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建设法治文化,通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文化传媒对法治的宣传,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可促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助于推行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增强行政人员、司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5]46-51。同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具有思想教化、道德示范、舆论引导等作用和功能,能够为依法治国提供正确思想保证、强大精神支撑与良好舆论环境。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优势,促进法治文化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有机融合,有助于从整体上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

(二)法治文化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精神动力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与利益的集中体现,法律的实施主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建设法治文化,是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自觉性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法治文化的核心是确立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统治地位,通过法治文化建设,可以使人们确信法治对自身生活的意义和重要性,从而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模式,让人们产生法律认同并形成自觉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作为一种深层次的思想和思维定式,能够引导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以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立法、执法和司法走向更高的标准,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另一方面,法治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种,可以通过文化本身氛围的营造和一定文化形式的渲染和熏陶,把法律条文由具体的知识层面上升到法治思想和法治精神层面,并将法律由外在的强制规范内化为人们心中的思想意识,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自觉守法维法,进而积极主动地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三、当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当前,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还不能够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其自身的发展仍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封建思想文化传统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影响

我国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虽然经过近代长期的民主革命,封建制度早已被推翻,但封建的旧思想、旧文化却远未能够彻底清除。就当前中国法治文化建设自身来看,封建的旧思想和旧文化对其所产生的影响和制约依然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是“臣民”思想对权利意识的制约。封建统治阶级长期宣扬和灌输的“家天下”理念和皇权思想,使人们形成了一种臣民思想和顺民心态,只知服从于封建权力,缺少国民或公民意识。这种影响至今仍余波尚存,影响和制约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产生和增长。二是“人治”思想对法治观念的压制。中国封建社会是讲究“人治”而不讲法治的社会,偶尔出现的法也是为皇权服务,只是被统治阶级作为治国治民、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文化。即使是封建统治阶级所主张的“法治”,其本质上也不过是一个权大于法、受制于权力的“人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相去甚远。中国传统文化中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人治”概念,但其“贤人政治”、“政在人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思想,主张系国家兴亡、社会良治于君主一身,实际上倡导的就是人治。这种“人治”思想影响甚远,从心理上泯灭了人们对于法律存在的需要及其对法律的认同感,致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暴力性”、“强制性”与“惩罚性”的层面,对法律产生畏惧心理,避之唯恐不及。这种情况无疑增加了法治文化建设的难度。

(二)公民法治意识淡薄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

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文化根基,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强,但总体情况仍不尽如人意。一些社会成员不懂得尊法守法用法,对法律之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法律本身存在着严重的不信任感,尤其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因此,每当遇到争讼问题,一些人往往只热衷于找关系、“走后门”,力图“以情代法”,“以情压法”,表现为宁信“人治”,不信法治。如当下社会上一些“上访”现象的存在就能说明这一点。“上访”现象作为一定时期社会矛盾的产物,其发生及存在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如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能依法办事,不能有效维护甚至践踏群众的合法权益等,但有些上访事件的发生却是源于一些访民不相信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能够解决问题,究其深层原因,恐怕与其自身法律信仰的缺失和对“人治”的依赖不无关系,说到底还是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正如有学者所说:“所谓上访,它所体现的不是法律的程序,还是寄托在人,寄托在领导人的批示,应该说在某种意义上还带有人治的封建色彩。”[6]16公民法治意识淡薄是妨碍依法治国和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法律工具主义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干扰和阻碍

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托,是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它最终要通过法治文化建设内化为人们的思维方式、思想信仰和生活习惯,形成全社会的法治精神,而不仅仅是国家管理的手段和工具。而当下有些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对法治的认识还仅仅停留于“工具”层面上,沉湎于法治的工具主义。这种法治工具主义忽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而仅仅把人民群众看成是被治理的对象[7]95,致使法治沦落成为少数管理者的特权,使得在权与法的较量当中,产生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甚至贪赃枉法等现象,从而导致公权膨胀和法治式微,使法治文化的发展受到阻碍,依法治国得不到有效落实。

四、依法治国条件下法治文化建设的途径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而法治文化作为依法治国的精神支撑和内在动力,其发展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影响和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成败。因此,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其先决条件就是要采取正确的对策和措施,寻求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一)增强公民法治观念

现代法治建设不仅包括法律及其运行环节的健全和完善,更包括了法治观念的革新,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在推进依法治国和进行法治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功能,通过对法治的宣传和教育,形成人们崇尚法治的心理,培养人们的法治观念,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法治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法治实践中形成的对法治的直观认识和感受,它是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的必要前提。因为只有人们从心理上产生对法的认知和信赖时,才会自觉地崇法信法用法,才会形成自觉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一方面要大力开展全民性的普法活动,通过深入机关、企业、社区、农村、校园进行法律咨询、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向人们普及法律知识,同时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将法律知识渗透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增进对法律的了解和认同,进而形成自由、平等、公正的法治理念和崇尚法治、尊重权力的法治精神。另一方面,要在开展全民性普法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及各类执法人员的专门性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徒法不可以自行”,各级领导干部及各类执法人员是推动法律运行的主体,其自身的法律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法律实施的效果,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成败[8]113-116。因此,要通过开展各种专门性的法律教育活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及各类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用法的能力,引导他们树立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确立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思想落实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和依法办事的各个层面,以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

(二)培养公民法律信仰

“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9]92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在对法律充分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而产生的对法律的高度认同,以及由此而表现出的对法律的高度忠诚和信任,反映了人们对法律的理性推崇。人们法律信仰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法治的发展水平和依法治国的实现程度。正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10]14。然而,就目前来说,我国社会主体法律信仰缺失的问题还普遍存在,这不仅不利于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更成为阻碍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因素。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关键在于法律本身及其实施的公平正义。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是增进公民的法治认同、树立公民法治信仰的必要条件。因此,在进行法治文化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首先必须严格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这是保证法律本身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确立,对立法本身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11]立法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法律自身的权威性能否树立及民众对法律信仰程度的高低,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始终恪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切实融入每一部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中,体现在每一项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使“每一个立法的出台都要符合民主性、科学性、法治化的原则”[12]6,符合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体的利益要求,这是树立法律权威、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必要前提。

其次,要保证法律实施的公平正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1]。法律只有在实施过程中满足了人民对公平正义、安全有序的需要,使损害得到补偿,困难得到救济,利益分配公正公平,其威信才能够得到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才能够得以彰显[13]7-12。法律的实施主要包括执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就执法方面来说,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政府职能,转变官本位的治政理念,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行政权力,使公民的利益诉求得以充分表达,国家才能够真正实现民主管理;就司法方面来说,它是化解纷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人员往往处在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结果的主导方面,其执法、司法行为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影响和决定着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却破坏了水源。”[14]193因此,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是保证法律实施公平正义的关键,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必须切实提高国家机关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引导和教育他们树立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这是目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所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三)营造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营造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首先领导干部必须起表率作用。“风成于上,俗化于下”,领导干部能否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是决定法治文化建设能否顺利发展,依法治国能否全面推进的关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着力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旧习,严格依法办事,模范地遵守法律,真正起到带头和表率作用。身正,不令而行,身不正,虽令不从。尤其是在信息传播迅速、人民群众民主意识高涨的今天,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守法、率先垂范是对民众最有力的影响和号召。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守法,增强法治观念,习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和解决问题,才能够带动全社会崇尚法治,形成全民守法的浓厚氛围,促进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其次,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法治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良好,都离不开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因此,必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只有下大力气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才能形成守法光荣和守法有责的良好风尚,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文化氛围。

第三,必须着力构建公开透明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5]104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一个健康有序的法治社会,必须拥有健全完善的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形成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使得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权力的法律监督和制约,当公权力的滥用使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保证人们按法律程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追究滥用职权者或部门的责任;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理顺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实现司法机关的垂直领导机制,消除行政干预,确保检察机关能够独立、公正、高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总之,只有构建公开透明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才能保证法治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

[参 考 文 献]

[1] 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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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进田,李少伟.法律文化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 牛秋业,张桂娥.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必然选择[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6] 马怀德.法治文化在文化强国战略中的作用和意义[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1).

[7] 曾令健.司法社会管理创新的困境及出路[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8] 郝书翠.中国文化主体性的迷失及其学理背景[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9] 汤达金,梁 玮,朱振进.浙江法治文化及其建设路径[J]. 浙江社会科学,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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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责任编辑:秦卫波]

The Analysis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Rule of Law

SUN Cheng-wu,ZHAO Ran

(Department of Marxism,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4,China)

Abstract:The rule of law culture is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culture, and it is the symbol of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to a certain historical stage. The cultural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is the spiritual power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t presen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has achieved some success, but it is not able to adapt to the needs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 and its own development is still influenced by many factors. Therefore, we must take the right measures and measures to seek the effective way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the Rule of Law Culture;the Rule of Law;the Rule of Law Belief

[收稿日期]2015-07-1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0ZD&001)。

[作者简介]孙成武(1962-),男,吉林农安人,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赵然(1992-),女,河北邯郸人,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16)03-0098-06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6.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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