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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军事法制监督体系透视

2016-03-07杨国鹏

大连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自卫队大臣法制

杨国鹏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日本军事法制监督体系透视

杨国鹏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在日本由经济大国转型为政治、军事强国的道路上,军事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为了确保军事法的有效运行,日本建立起多元立体的军事法制监督网络。国会、各级政府、最高法院以及社会公众等主体根据法律赋予的不同监督权力(利),对军事法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各种监察、控制和督导活动,为实现对军事权合法运行的控制功能而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通过探究日本军事法制监督的体系构成,分析其权力架构及运行模式,对于促进我军整风反腐的深入推进和依法治军建设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日本;军事法制监督;体系

一、日本军事法制监督的概念和内涵

(一)概念

辞海中“监督”一词义为“察看和督导,以预防或纠正偏差失误”。军事法制监督即是为防止和纠正军事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偏差和不足,促使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1]。军事法学理论层面,军事法制监督有狭义与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军事法的创制和施行的合法性所开展的监察和督导活动,一般指军事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等监督机关的法制监督活动;从广义上讲,则包括国家机关(含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军事法律的制定、执行情况所进行的各种监察、控制和督导活动。与军事法制监督狭义上的内涵相比,广义的军事法制监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军事法制监督主体更为多元,既有专门法制监督部门的监督,也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军事行政部门、司法体系和社会公众团体、普通公民个体;二是监督内容涵盖更广,不仅包括对军事法执行的监督,也包括对军事法制定与司法适用等军事法运行活动的监控,更能反映出军事法制监督的系统性和全方位性,同时就本文而言,也符合日本军事法制监督的特殊性(不同于我国军事法制监督,日本没有作为法制监督专门机关的军事检察机关)和实际特点,所以,本文对日本军事法制监督的探讨立足于军事法制监督广义的内涵,将日本军事法制监督的概念界定为:由日本国会、内阁、军事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等国家机构及社会组织、公民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和程序对军事法的制定和施行进行监察、控制和督导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二)内涵

日本军事法制监督较为全面系统,在监督主体方面,从宪法原则出发,通过法律规定确定了国会、内阁总理大臣、军事行政机关、法院以及社会公众与新闻舆论等众多军事法制监督主体,并授予相应监督权限,各监督主体之间既相互联系、分工合作,又相互制衡、互为制约,形成严密的军事法制监督网络体系;在监督对象及内容上,日本军事法制监督制度主要涉及对国会、内阁总理大臣、防卫省及军种参谋部的军事立法行为,内阁总理大臣、防卫大臣、军事指挥官的军事行政执法行为,以及普通军人的守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规制与监督;同时在具体机制和程序上更是形成了层次分明、类型众多的法制监督制度设计,其中既包括具有日本特色的在军事权分立制衡原则指导下的军事监督权力构架体系,以及在权力体系中不同主体权力之间监督制约的体制,也包括防卫大臣和军种首长向国会报告制度、军事审计制度、军事行政监察制度、军事警察制度及军事法律评估制度等各项专门军事法制监督制度。

二、日本军事法制监督的体系构成

(一)以国会监督的形式把控军事行动的总体走向

1.监督方式

民主代议制机关的性质以及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决定了日本国会对于军事事务负有监督职责。国会作为代表日本民众利益的代议制机关,在宪法问题上制约行政机构,以实现和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为最终目标。二战期间,军国主义给日本民众带来的深重灾难,使自卫队一直被日本民众认为是专制主义剥夺公民权利的武器,是对公民权利潜在的最大威胁。因此加强对军队这个“必要之恶”的监控就成为日本国会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立法权对于军事事务的监督。法律是日本政府设立以及开展活动的基础,政府机构部门的建立与撤销,内部组织的设立以及运作程序,都是在国会立法明确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国会立法权本身就是对政府行政活动的把控。具体体现对军事活动的制约与监督主要是:一方面国会通过制定《自卫队法》、《防卫省组织法》等军事基本法就军事法主体及其职权、人员、编制、组织以及军事立法、军事执法等军事法运行的实体和程序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为军事法的运行划定法律边界。目前国会制定通过的军事法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涉及到国家安全战略、现役军人和文职人员管理制度、军事赔偿、军事人员医疗制度、防卫省组织与管理等方面的军事法律文件。二是涉及国防财政拨款的年度防卫预算案。日本防卫法规的研究制定通常由最高统帅首相和防卫省负责领导组织、防卫省有关局、课负责调研和起草,必要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国会有关机构或组织临时班子起草。同时,要求相关军事行政单位在向国会上报法律草案时,必须同时提交立法论证报告。

第二,财政权对于军事事务的监督。《日本国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家费用的支出,或国家负担债务,必须根据国会决议,即国会具有“钱袋权”,同时这也是国会制约和监督军事活动的最重要手段。因为小到被装、油料等基础军需品,大到坦克、军舰等重要武器的采购,几乎全部军费的使用均需提交国会审议,否则庞大的军队机器就无法运转,军事活动就会寸步难行。因此财政权成为国会监督制约军事活动的杀手锏。

第三,战争权对于军事事务的监督。《自卫队法》明确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在命令自卫队对内、对外采取军事行动时,原则上必须事先(紧急时在事后)要得到国会批准,同时国会任何时候都可以命令内阁总理大臣撤销命令召回军队。

第四,人事权对于军事事务的监督。在日本,作为武装力量最高指挥官的内阁总理大臣是由天皇依照国会的提名予以任命的。各议院在就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作出决议之后,应将该决议通知其他议院,如果两议院的决议不同,参议院应当请求召开两院协议会。如果在两院协议会上仍未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参议院未在众议院作出决议后10日内作出决议的,应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的决议,之后,由众议院议长呈报给天皇[2]。《自卫队法》还明确规定了自卫队三军的人数编制,如需对自卫队进行编制员额增减,必须报请国会讨论,修改《自卫队法》后方可实行,防卫省、三军种参谋部等军事行政机关无权擅自调整。

2.主要机构

参众两院军事委员会。在国会的军事法制监督权从法定权力转变为实际权力过程中,国会的委员会特别是军事相关的常设委员会,作为权力具体实施者扮演了非常关键的角色。日本国会的参众议院中都设有军事委员会,其中众议院称“安全保障委员会”、参议院称“外交防卫委员会”。两院军事委员会的职责涵盖了由防卫省及三军参谋部所承担的所有活动。军人的招募遴选制度、服役人员的待遇、提升、退役以及其他有关军人利益的事务也属于军事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另外,政府其他部门和机构所从事与军事和国防事务有关的活动如部队装备有关的研发、战略和关键物资等,也属于军事委员会的权限范围。

参众两院拨款委员会。国会是政府的“钱袋”,在国会中具体操控这个钱袋的是3个常设委员会:由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核内阁预算、由决算审查委员会审核内阁决算、由大藏(财政)委员会审核财政省在预算、决算外的议案。三个委员会通过对国家预算的审核直接行使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

(二)以内阁监督的形式实现对军事立法的国家行政监察

1.监督方式

法律——从立法到施行实际上就是对社会资源和利益的配置与安排,在这一过程中权力寻租的危险与隐患相比较其他权力更难根除。同时,军事活动对一个政体的极端重要意义,更赋予了军事权力与生俱来的超然地位和其他权力无法相比的特殊性与强制力。军事立法活动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将对公民自由和国家法治造成极大侵害。鉴此,为了充分发挥军事法律对国家军事力量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同时使军事建设与国家全面建设有机融合,防止和避免它对公民民主自由可能造成的危害,日本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军事立法行政监察机制。这一机制的主体是日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内阁,其监督职能通过行政立法评估制度实现。

行政立法评估制度又称法律评估制度。日本于1990年代中期推行的“事业评价”、“行政评价”均包括了政府立法评估的内容。经过10余年的运行,为进一步规范政策法律评估工作,日本政府于 2002年4月正式出台了《行政机构实施评估政策有关的法律》。该法对政策法律评估的原则、模式、类型、标准等制度内容加以规范,主要针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状况进行评估,以提高行政立法的时效性、适应性以及减少法规规制给公众和经济组织带来不必要负担,从而构建起日本的法律评估制度。在此背景下,为监督与加强军事法律规定的质量与执行效果,日本内阁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也依照国会立法和内阁总理大臣命令等法律性文件的要求,对日本军事法规在建立、执行过程中的是否合法、有效、及时以及与其他法规文件的协调性进行分析评价,针对军事法律规范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既可起到协调军队与地方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的作用,也完善和规范军事法律本身的重要途径之一。内阁监督既是军事行政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日本军事法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监督程序

日本内阁军事立法评估分为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两部分。立法前评估:相关省厅起草的军事法规,属于基本法律性质的法案,交由内阁法制局审查评估,提交国会审定颁布;相关省厅起草的军事法规,属于内阁颁布的政令,则由内阁组织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评估后颁布。例如,内阁法制局在收到防卫省的法案后,对法案进行进一步评估。通常审查两次,首先是在立案期内进行,即主管课制定最终法案后由省厅交送内阁法制局审查。这次主要审查该法案是否属于防卫省职权范围,是否与宪法、法律和内阁政令的规定相一致,是否与其他部门的行政立法相冲突,内容是否正确,条文表达和结构是否恰当,用语是否准确,是否在防卫省财政预算范围等。审查后将法案及意见一并送还起草省厅,有关省厅根据其意见进行修改,并由省厅长官重新审定后,交内阁法制局进行第二次审查。

立法后评估主要由总务省行政评价局负责,评估内容为防卫省所出台法律法规公平与否与效果如何。在军事立法后评估中,行政评价局除审阅防卫省提供的评估报告外,还有采用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政策评估的权限。相关政策评估报告及意见建议分别提交给国会及相关政府部门首长,并向国民公开。

(三)以军事行政机关监督的形式开展军事行政权内部的规范自律

在宪政国家中,军事权主要从属于行政权,由行政机关领导。目前,日本的军事领导体制由内阁总理大臣、国家安全保障会议、防卫省即所属联合参谋部和陆海空三军种参谋部组成。日本自卫队的军事领导体制中的不同军事法主体都根据军事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监督权力,构建了军事行政机关自身的法制监督系统,在军事行政权内部形成自律机制。

1.内阁总理大臣监督

作为国家元首、政府最高首脑和三军司令的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国家权力的中心。当然在军事事务方面也不例外,内阁总理大臣是自卫队的最高统帅。《日本国宪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内阁应诚实执行法律”。这一条款为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对于包括军事法在内的法律执行实施监督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的军事法制监督权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内阁总理大臣负有对军事法实施及军事事务进行检查和督导的权力和职责。在日本军事立法体系中,内阁总理大臣的军事行政命令是重要渊源。总理大臣对其主管的防卫事项可以制定总理府令,《防卫设施局组织规则》、《联合参谋学校组织规则》、《自卫队法施行规则》、《关于防卫厅职员的工作津贴额计算标准的总理府令》、《关于防卫厅职员灾害补偿的总理府令》、《关于周边防卫设施配备等的法律的施行规则》等,就属于府令。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因此有权对军事法律和其发布的军事行政命令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例如,2014年1月15日,时任内阁总理大臣野田佳彦发布军事行政命令,要求日本自卫队彻底调查“大隅号”运输舰与民间渔船相撞事件,尽快查清原因,做好民众解释安抚工作。该行政命令发布后,总理府随即督促防卫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限期拿出详细报告。其次,《日本国宪法》和《防卫省组织法》等明确规定了内阁总理大臣享有对高级军官的人事任免权。防卫大臣、防卫省副大臣的任免由内阁总理大臣决定。军官人事任免权既是内阁总理大臣的行政管理权力同时也是重要的监督权,可以起到监督制约军事人员行为和维护军事法效力的作用。二战后,日本建立的宪政体制也强调军事将领不得抗拒内阁总理大臣的领导和权威,必须接受内阁总理大臣的监督,服从内阁总理大臣的调动,执行内阁总理大臣命令。

2.层级监督

层级监督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中运用最为广泛,是典型的纵向监督[3]334。层级监督的权力依据是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组织原则。在军队这个严格实行层级制的社会组织中,为实现军事使命和目标,每名军人,无论是军官还是士兵,其工作活动和一般军事行动在任何时候都要受到上级的监督[4]。日本自卫队重视通过加强层级监督建设来维护军事法纪的权威性,提高军队的高度统一与战斗力。通过军事法赋予军事行政机关和各级指挥官全面而有力的监督职权。日本自卫队的统帅机构除内阁总理大臣外还包括国家安全保障会议、防卫省(及其领导下的联合参谋部和陆、海、空三军参谋部)。它们根据自身职权和法律规定对不同军事行政事务进行监督。国家安全保障会议是内阁总理大臣的咨询机构,就有关日本国家安全问题向内阁总理大臣提供决策咨询,因此主要负责审查、协调和监督国家安全法律政策及其执行情况。防卫省作为日本武装部队的最高领率机关,负责对军事行政和军事指挥全面监督。《自卫队法》规定防卫大臣就全国武装力量各方面工作负有全面领导、监督和指导之责。同时防卫省副大臣以及其他高级官员分别领导管理不同的军事行政事务,也负有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职权。联合参谋部作为军事咨询机构和作战指挥的职能机构,在战时协助首相对日本自卫队实施联合指挥,监导联合司令部的军事活动。三军参谋部也都根据军事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履行军事行政和军事指挥方面的监督职权。除此之外,为督促下属严格执法和执行命令,严肃军纪,自卫队条例甚至赋予军事指挥官一定的军事司法权,其中包括案件调查权、拘禁权等。

3.职能部门监督

职能部门的监督是依托不同职能部门各自的业务内容范围,特别是不同职权建立的监督制度。职能部门监督通常表现为在主管业务范围内,对业务对口部门的活动进行职能监督[3]336。日本防卫省目前设有防卫政策局、装备发展局等5个5业务局和自卫队员伦理审查委员会等4个委员会。三军种参谋部下也设立了相应的军事行政和指挥专业机构和一级司令部。这些业务局和专业机构在负责各自军事行政与军事指挥业务的同时也身兼监督之权责,因此这些职能部门的监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例如,《自卫队员伦理法》和《自卫队员伦理规程》的颁布实施后,2000年4月成立日本自卫队成立了“自卫队员伦理审查会”,目的是辅佐防卫大臣处理与维护军人等职业伦理有关的各项事务,由5名有学识经验的委员组成,每名任期2年。其主要职责:一是就《自卫队员伦理规程》、违反《自卫队员伦理法》时的行政处罚标准、与维护职务伦理有关的调查研究、计划方案及研修、遵守《自卫队员伦理规程》的体制建设等问题进行调查审议,并向防卫大臣提出意见建议。二是审查各种报告书(赠与报告书、买卖股票报告书、所得报告书)。三是就违反《自卫队员伦理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四是应防卫大臣咨询,就制定军人自卫队员职务伦理训令、不公开赠与报告书(超过2万日元)的事由认定、对违反《自卫队员伦理法》的行政处罚、需要公开发布行政处罚概要的特殊情况等问题陈述意见。

4.专门监督

在当代,法制监督的趋势朝着监督机构和监督职能专门化的方向发展[3]115。日本自卫队也充分重视发挥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效力,致力于发展壮大专门的军事行政监察机构和军事审计组织。另外日本自卫队在作战部队中建立军事警察部队,监控军事行政管理法的实施,规范军人言行,达到维护军事法纪的目的。

行政监察系统的监督。防卫监察本部成立于2007年9月,主要职责是受防卫大臣命令,对防卫省和自卫队是否遵法守纪、是否公正合理地履职尽责进行独立调查,从中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防卫大臣批准同意后,责令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防卫监察本部设防卫监察监和副监察监各一人,下设总务课、一名综合监察官和陆海空各一名监察官(均为少将)。防卫监察分定期监察、特别监察和点验监察三种。定期监察按预先制定好的监察计划实施,迄今为止已经进行了防止失泄密、防止招标腐败、队员遵守伦理规程的情况、队员遵法守纪意识与形势、个人信息保护情况、预防情报泄露等定期监察。特别监察是对防卫大臣特别命令的事项进行调查,迄今为止进行过自卫队员遵守伦理规程的情况、确保下一代战斗机机种选定手续公正性的情况等特别监察。点验监察是对各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的监察。

行政审计系统的监督。目前日本在军队体系中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行政审计系统。一方面,在国防统帅机构中,由主管审计的防卫副大臣负责对国防预算和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核查。防卫大臣直属部队“中央会计队”负责防卫省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另一方面,各军种都设有审计官和相应的审计专业机构,负责各军种财政审计事务。

军事警察系统的监督。军事警察在自卫队中称警务队,又称宪兵。所谓警务,在自卫队内意为维护军纪之勤务,等同于美军的宪兵部队。警务队作为自卫队的常设兵种,主要担负维持军法、内部秩序、人员物资护运、车辆交通管制、与地方警察协调和关键部位及要害人员的安全警卫等任务,必要时可参与作战、追捕罪犯,是自卫队中的主要执法单位。为同其他部队相区别,警务队着特殊制服。《自卫队服装规则》规定,警务队着白色钢盔、佩戴“警务 MP”字样的臂章。同时可携带手枪、警棍、警笛、手铐和绳索,为便于在舰艇上看管违纪人员,海军警务官还可携带脚镣。在警务队中,根据军衔不同,3等军士以上者称“警务官”,其他人员为“候补警务官”。警务官的任职资格要求较严格。自卫队规定,少校军衔以上警务官应由防卫大臣直接任命,且必须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中遴选:首先,在院校接受过专门的防卫司法教育。陆自小平学校设有专门的警务系,是自卫队警务官接受入门教育的场所;其次,国家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生或获得同等学力法学学位者;第三,具备国家检察官或检察事务官资格者。

(四)社会监督

现代国家民主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不允许国家有绝对专断的权力存在,国家的包括军事权力在内的一切政治权力都处于监控之中。现代社会之所以需要加强对军事权力的监督,是基于人们对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管理的深刻认识,基于人们对军事权力潜在危险性的深刻认识。作为深受军国主义荼毒的日本社会,这一点体现的尤为明显。在对军事权运行的制约和督导过程中,日本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广泛参与相监督,尽管无法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却很好地发挥了启动国家监督机制的作用和特点,促进了整个军事法制监督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1.新闻舆论监督

在当代日本,舆论监督被称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立制衡的“第四种权力”,受到国家和民众的尊重和强烈认同。日本媒体对于军事活动和军事权运作的监控可谓面面俱到,特别是关于军事事务和军队活动内容的负面报道总是各类新闻媒体的头版头条。诸如自卫队发生虐待士兵丑闻,出现贪污腐败问题等通常都是新闻舆论的焦点,这些报道也总是让日本军方措手不及。特别是近年来,电视、网络等新媒体广泛而普遍的使用,和智能手机等新型通讯设备的快速发展,使信息传输更为方便快捷,新闻记者可以更加便利地将触角伸进任何一个公众感兴趣的角落,行政机关对舆论的控制也更为不易。在日本,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对自卫队官员包括首相进行批评、指点和评论。由于各种大众传媒的极大发展,自卫队也不断提高对媒体的重视程度,以求更好地利用新闻媒介宣传和推销自己,而与新闻媒体的频繁互动也越来越把军队的一举一动置于舆论的放大镜下。由于新闻媒体对于军事活动监控报道的猛烈攻势,近年来已经引起日本自卫队的高度重视,并引发了学术界关于媒体与军队关系问题的大讨论。很多学者都强调军队应该改变对媒体监控不予重视的消极态度,而应该积极地参与媒体报道,将军事活动和军事法执行的真实情况展现于日本公众社会面前。由此可以看出日本新闻媒体监督有力地督促了军队对于自身的军事法律活动进行审视和检讨。

2.公民监督

对于军事事务的社会参与和监督不单单依赖日本公民深厚的法制监督意识,还要仰仗着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权等基本权利以及政治参与中的知情权。可以说日本公众在利用监督权利参与军事法制监督活动中表现了极高的热情,也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和效力。由于二战时旧日军纪律严酷、迫害欺压盛行,人们开始认识到日本军事法律体系缺乏对军人人权保护和欠缺司法公正的种种弊端。战后日本公众对旧的军事法律体系展开了广泛的批评,特别是由军队成员组成的研究组织和地方法律团体对于旧的军事司法体系存在的缺乏平等性、公正性以及效率性差等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和批判。针对新闻媒体和公众的广泛批评,日本防卫省专门成立了调查委员会,对整个国家的批评意见进行调查和核实,最终推动了《自卫队法》、《自卫队员伦理法》的制定和颁布。日本军事法对军人权利的设计和维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公民监督作用,日本自卫队还建立了独特的防卫监督员制度,并定期进行舆论调查,通过充分发挥民众的舆论监督功能进行自我宣传。防卫省和自卫队每年都会聘用一定数量的普通民众担任防卫监督员,就防卫省和自卫队的各项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能够成为防卫监督员的,既不能是国会议员和地方议员,也不能是专职的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或者是兼职公务员中的行政顾问,而只能是来自农林牧渔、工商、销售和服务等行业的从业者、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家庭主妇及20岁左右的大学生等各个阶层、各个年龄段的普通民众。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拟定候选人,由防卫省事务次官最终确定并下发任命书。海上自卫队参谋长和航空自卫队参谋长通过推荐候选人、与防卫监督员保持联络、组织参观体验等方式协助陆上自卫队参谋长的工作。每届防卫监督员任期2年,主要职责:一是就大臣官房长官确定的主题撰写定期报告,二是通过参观见学,就如何增进对自卫队的理解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三是随时就与自卫队有关的其他事项提出建议等。为了听取女性对自卫队的意见和感想等,大阪地方合作本部还在1999年度建立了女性监督员制度,聘用平时没有机会接触自卫队的普通女性担任防卫监督员,以期从女性的视角提出改进自卫队工作的建议。

为了把握国民对自卫队及防卫问题的思想动态,为军事法制的更好实行提供参考,防卫省从1969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关于自卫队与防卫问题的舆论调查”。主要调查六个方面:一是民众对自卫队的关心程度,二是民众对自卫队的印象,三是民众对防卫体制的看法,四是民众对自卫队的作用及活动的评价,五是民众的防卫意识,六是民众对日本防卫应有状态的看法。防卫省(防卫厅)会及时发布调查结果,并与过去的调查结果进行比较,籍此把握民众的思想动态,作为实行军事法制和活动的导向。除定期舆论调查外,防卫省还会根据需要进行特别舆论调查,以了解国民对某一事件或问题的具体看法。如2009年进行了“关于自卫队补给支援活动的特别舆论调查”。

[1]郭向军.新时期我军基层部队加强军事法律监督的现实对策[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8(3):74.

[2]吕艳滨.西方主要国家议会监督手段之比较[J].环球法律评论,2003(夏季号):101.

[3]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查尔斯·H·科茨罗兰,J·佩里格林.日本军事制度与军事生活之研究[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6:114 .

An Insight into Japanese Military Surveillance System

YANG Guo-peng
(Law school,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 116000,China)

Military la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Japan's transforming from economic giant to political and military pow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military law,Japanese government implemented military law supervision where Japanese parliament,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the superior court,and the public performed their duties by law to supervise,to control and guid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ilitary law and an interrelated and interactive system was established. By studying the military surveillance system,especially the relationship and the operation of military command andjurisdiction in Japanese military judicial structure,this paper introducesthe constructive practiceto deepen the ongoing anti-corruption movement in China's military construction.

Japan;Military law supervision;System

DF32

A

1008-2395(2016)05-0080-07

2016-05-05

杨国鹏(1981-),男,大连海事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外军事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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