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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初探

2016-03-07王爱群陈子君

大连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受害人环境污染

王爱群,陈子君

(1.大连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2.苏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

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初探

王爱群,陈子君

(1.大连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2.苏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现象日益严重,不仅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分析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概念、特点等基础性问题以及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后,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处理此类问题的诉讼过程中所存在种种的缺陷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环境污染;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城市的空气质量也在显著恶化。近年来,我国的大气环境污染的局面更是从单一的、部分的工业型污染开始向地区的、复合型的大气环境污染慢慢的转变,在一部分的地区,区域范围的空气重度污染的现象层出不穷,对我国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制约,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城市中的大气污染的问题涉及到一定区域内的许多家庭,侵犯的是每个家庭甚至每个人的环境利益,在公民的环境意识显著增强的今天,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的侵权问题就逐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处理复合型大气污染这一类的环境诉讼中面临的诸多难题,包括当事人认定的困难、因果关系推定的困难、举证责任的困难等,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1]。

一、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概述

我国大气环境形势十分严峻,虽然政府进行了一些努力,但是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仍不尽如人意,以臭氧、灰霾污染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复合型污染日益显现。而在今天,公民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也日益突出,对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各方面的讨论也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了解侵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

(一)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概念

1.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的定义

复合污染是指多元素或多种化学品即多种污染物对同一介质的同时污染。在自然界中所发生的污染可能是以某一种元素或某一种化学品为主但在多数情况下亦伴随有其他污染物的存在[2]。

本文所称的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是指相对于单一性污染而言,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是指由煤烟、化学物质污染、机动车尾气等多种来源的污染物形成的大气氧化性物种和细颗粒物浓度增高、大气能见度显著下降和环境恶化等区域性复杂大气污染。

2.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概念

本文将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概念定义为:由于造成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的主体的不正当行为侵害一定区域内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在污染者和受害者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称。

(二)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特点1.侵权主体的普遍性

我国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的侵权主体的普遍性取决于大气污染形成原因的多样性。该类大气污染是由多种污染物在一定的大气条件下发生物理或者化学反应而形成的,具有复杂性。现阶段,我国仍然没有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仍然是主要的污染物,臭氧和颗粒物细粒子等二次污染问题也接踵而至,污染态势严峻。机动车数量的持续增加,汽车尾气的排放也在不同程度的污染着大气,再加上酸雨、扬尘、烟雾以及人们生产生活作业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多种污染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

由于污染物来源的广泛性并且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使得侵权主体也存在普遍性的特点。生产作业污染的产生者、商业活动污染的产生者、城市生活污染的产生者以及农村作业污染的产生者都可能成为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主体。

2.损害范围的不确定性

如前所述,复合型大气污染的侵权主体不是单一主体,并且对权益的侵害也不是针对某一个主体产生的,而是涉及一定区域内的环境。由于环境的范围没有明显的界限,所以侵犯的是一个群体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使得复合型大气污染的损害范围变得广泛而复杂。正是这种损害范围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处理环境污染诉讼一系列问题的难度。

3.受害人认定的复杂性

受害人认定的复杂性是由于侵权主体的普遍性以及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损害的广泛性而形成的。首先,侵权主体的普遍性增加了对于侵权责任人的认定难度,主体的普遍性在认定侵权责任人时变得复杂起来。其次,侵权损害的广泛性也相应的增加了对受害人认定的难度,由于侵害涉及到一个范围区域,因此受害人的范围广大,认定起来就会有一定的难度。

4.确定行为与结果关联的困难性

要想确定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行为与损坏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因为城市复合型污染的损害的发生是经过长的时间的持续作用以及其它多种因素经过复合积累所产生的共同作用的结果。此外,由于前文所述的侵害主体的普遍性、受害范围和受害人的不确定性,推定复合型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似乎是很牵强的事情。如偶然经过受害人住所的机动车排放的尾气究竟给受害人的健康损害原因力比例是多大,该污染物在排放到环境里后,其含量、浓度以及致使受害人发病的概率、分布等,涉及到生物、物理、化学、医学、社会科学以及环境科学等多种学科领域,需要去做的多数工作不仅量大而繁杂,且费用还很高;甚至限于目前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及污染形式的复杂多样性,尚无法科学地确定其因果关系[3]。

二、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因人为原因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并致他人权益受危害时,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采用的标准和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合法性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优势就在于在责任认定是依据的并非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实际应用上的不足,解决了实际社会上环境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挑战和难题。当然,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即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若完全是因侵权行为人能力或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则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4]。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的合理性

环境侵权一旦发生,解决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是最主要的任务之一。要想真正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就只有让损害赔偿切实实现。正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才使得困惑社会已久的环境侵权归责难题得以解决,真正实现民法说倡导的公平、公正原则。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惩罚环境侵权行为以及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对于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上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合理的。

三、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是解决该类侵权纠纷的基础性的问题。在我国,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在学术界的观点上并没有太大的分歧,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由“损害行为、损害结果、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要件构成,本文认为,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行为也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一)损害行为

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的损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从事的造成大气污染的破坏行为,如工厂等排放烟雾、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农村焚烧秸秆所产生污气、机动车辆排放尾气,日常生活向大气排放废气等行为,即使是合法行为,只要该行为导致了一定区域内环境污染并侵犯到某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时候,就会成为构成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

(二)损害结果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所明确列举的民事权益只包含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并没有将生态利益包含在内。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的损害结果就是指由于复合型大气污染而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但是由于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对于合法权益范围的认定,不应只局限于人身权、财产权,而且还应当包括舒适权、宁静权以及其它一些难以客观评价的权益。

(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由于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范围的不确定性以及有较长潜伏期等特点,大大增加了因果关系的证据获取难度,从而使得大多数的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救济难度也相应的增加。考虑到这些因素影响,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方法来弥补此类缺陷,但对于环境侵权中争议双方的利益均衡问题,这些缺陷使其不能最终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解决[5]。

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一些因果关系证明方法来判断因果关系。如:盖然因果关系说,即环境公害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证明仅需要达到具有盖然性的程度就可以由此而认定;疫学因果关系说,即去分析每一个被害人在病理学上和临床学上的因果关系,而只需要系采用统计学上的方式来对全部现象的因果关进行分析从而确定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6]。

四、我国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

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的特点决定了其与一般民事诉讼有很大的不同,本文认为,在认定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适格当事人

1.原告的适格问题

(1)原告的范围

在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案件中,一方面由于侵权主体普遍存在于各个领域,涉及各个行业,污染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所以就增加了对侵权主体确定的难度。另一方面由于复合型大气污染的侵权不是针对某一个主体,而是一定区域内的环境,所以受污染侵害的受害方往往人数众多且相对不确定,从而受害人的范围相对扩大使得认定起来就比较难。

(2)原告适格的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在此类侵权案件中,能够提起大气污染侵权民事诉讼的原告只可是人身权或财产权直接遭受大气污染行为侵害的受害人,不是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不可成为此类诉讼的适格原告,因此就使得原告的确定范围相对缩小,使得大气污染侵权中大多数受害人将不能成为适格原告,因为他们所遭受的更多的并不是直接地、有形的大气污染侵害,并且在大气污染侵权中,污染物的侵害往往是人的肉眼所看不见的或人的感官组织不易察觉的物质的侵害,而且该污染物常常是借助于空气而作用于受害人的,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本文认为,应当将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扩大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的适格问题

关于大气污染侵权民事诉讼的适格被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大气污染侵权的污染或破坏行为是单一的主体而实施的,那么对于被告的确立就不存在问题。但是由于经济的区域发展,更常见的是由多种原因造成大气污染,这样对于被告的认定就比较困难[7]。

在日本的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诉讼中,国家、道路管理部门、机动车制造商、企业等都可以成为被告。只要原告在起诉时能够提供初步的证据来证明这种侵权行为有可能是由被告实施,那么法院就可以认定其为被告[8]。

(二)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因果关系的认定

1.举证责任的承担

由于环境污染纠纷的特殊性,如果再适用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举证原则就会显失公平,[7]因此我国在处理这方面问题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样一来就使得受害人在举证上的责任有所减轻,在举证上改变了大气污染侵权案件中被害人所处的不利地位[9]。

2.因果关系的认定

我国立法中,对因果关系的推定尚无明确规定,如前文所说,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盖然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比例责任说等证明方法,在实践中,为了解决大气污染致人损害时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问题,可以将这些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适用到具体诉讼中[10]。

(三)损失赔偿的计算

1.污染损失计算的标准问题

由于环境污染所导致损失的计算要比普通的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计算要困难的多。普通侵权的毁坏财产、伤害人身等都有一个基本确定的计算标准。然而由于环境侵权而导致的对舒适权、宁静权等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则很难确定其在经济上的损失额。并且环境所涉及的受害主体规模大、人数多,分布广,使得对损失的计算耗时耗力耗财[11]。

2.赔偿标准定额化

对于环境污染损失的计算困难,我们可以参考赔偿标准定额化的方法。在日本的判例中,采用了赔偿额的“概括请求”,即在集团诉讼中就财产上的以及精神上的损害提出一个概括的损害赔偿额,再由法官酌情判决最终的总的赔偿数额。这种请求的产生多是发生在药害以及公害等案件所引发的集团诉讼中,由于对众多的个别损害行为逐一进行举证会异常繁琐,而且还有可能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导致举证不能等弊端的出现,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原告就具体的损害项目尤其是在其损害数据上存在的举证困难,并能够防止因此所导致的诉讼迟延的发生[12]。因此,我国也可以参考这一方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案件来处理案件。

对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探究不仅有利于对人们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对其的认定也是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因为大气污染侵权的特殊性,使得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无论是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上,还是在因果关系的推定上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上,都有其特殊性。本文认为我国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支持受害人提起的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损害赔偿之诉,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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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怀满;郑春荣.复合污染与交互作用研究——农业环境保护中研究的热点与难点[J].农业环境保护,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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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汪劲.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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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爱群.环境污染若干问题探析[J].行政与法,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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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胡学军.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J].中国法学,2013(05).

[10]尾崎宽直.大気汚染审判终结后的道路公害对策[J].環境と公害,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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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robe into the Complex Urban Air-pollution Tort Liability

WANG Ai-qun1,CHEN Zi-jun2
( 1. Law Schoo,Dalian University,Dalian 116622,China; 2. Law School,Suzhou University,Suzhou 215000,China )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n our country,urban atmospher pollution is becomingb increasingly serious, which not only harm people's health but also, to a certain extent, restricts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omplex atmospheric pollution tort liability and the fundamental problems such as complex atmospheric pollution tort liability is suggested to deal with such issues as the litigation,the defects of various corresponding and accordingly improving measures. Key words: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ity complex; Air pollution; Tort liabili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ity complex; air pollution; tort liability

D913.7

A

1008-2395(2016)05-0075-05

2016-05-19

辽宁省教育厅项目(W2014313);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4AFX001)

王爱群(1972-),女,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陈子君(1992-),女,大连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现为苏州大学2015级法硕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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