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契约精神的历史脉络及维度
2016-03-07杨利军
杨利军
(河南科技大学 管理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经管探新】
企业家契约精神的历史脉络及维度
杨利军
(河南科技大学 管理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摘要:契约精神是现代商业文明的人文支柱和核心要素,企业家契约精神是企业培育核心竞争优势获得广泛社会认可的基础条件。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和商业氛围下中国企业家契约精神严重发育不良,以逐利为核心的商人气质与社会和公众对于企业家的期望相差甚远。产品契约精神、雇佣契约精神和交易契约精神构成企业家契约精神的三个维度,其中产品契约精神具有引领作用。企业家契约精神的塑造应主要通过法律、制度与机制的建设来实现。
关键词:企业家;契约精神;企业家精神
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契约是交换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关于交易行为,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交换正义”的观点,表达了市场交换除了逐利的追求之外还蕴含着丰富的人文情怀,其中契约精神是构成商业文明的人文支柱和核心要素。在现代西方商业文明中,契约精神由四个维度构成,分别为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和契约救济精神,是市场经济自由、平等、信用属性的集中体现。正是依赖于约定俗成的契约精神,商业行为才得以跨越时间与空间、种族与文化遍布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使财富创造得以顺利实现。契约精神随后也逐渐渗透到现代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构成社会体系架构,维系社会生活正常运转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无形黏结剂。
企业家是经济体系中的稀缺资源,企业家的价值实现对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经营活动有着最为重要的影响。在现实中,企业家及企业家群体主导了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与管理行为,因而企业家精神充分反映了企业独特的气质、风格和行为方式。
一、企业家契约精神的重要意义
企业家精神是一种心理特征,是顽强的进取心和成功的强烈愿望,突出地表现为敢于冒风险和承担风险[1]。一部分研究者则认为创新才是企业家精神的核心,企业家精神是一种经济首创精神,即不断创新的精神[2]。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多数学者将企业家精神的内涵定义为冒险精神、创新与创业精神、机遇意识、敬业与合作精神、学习精神、社会责任精神等多个方面,并且其内涵还在不断扩展之中。管理学家彼得圣吉则将企业家精神上升到了更高的道德伦理层面,认为企业家是当今最有力量改变世界、创造公平正义社会的一类群体,当面对饥饿、贫穷、环境恶化、道德沦丧等人类生存危机时,企业家当有舍我其谁的担当[3]。
尽管关于企业家精神的研究成果众多,但对企业家的契约精神学界则关注不多。由于企业家主导了企业的各项决策,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结果承担最终责任人的角色,因而企业家的契约精神决定了企业自身对契约的理解,以及执行契约、信守契约的程度和水平。
当前,在经济新常态下,中国经济面临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要求,多数企业更加关注企业家创新精神的培育与提升,但是对中国企业及企业家而言,最为欠缺的恰恰是契约精神。一方面,在中国传统文化和商业氛围下,中国企业家的契约精神严重发育不良,与社会和公众对企业家的期望相差甚远;另一方面,企业家契约精神的短板导致企业为了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丧失基本底线的事件层出不穷,企业损害客户和消费者利益、损害交易伙伴利益乃至全社会利益与国家形象的行为不断发生,而企业失信其实质是企业家失信。放眼全国,同时拥有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企业和企业品牌并不多见,这已经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以工业企业为例,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拥有35.2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位列世界第一,但是世界品牌500强中,中国品牌只有29个,入选全球最具价值品牌百强榜的中国本土品牌仅有12个,与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巨大的差距[4]。如果说创新精神的不足导致国内企业在全球竞争中大而不强、核心竞争优势不够突出、难以占据行业领军或主导地位,那么契约精神的丧失则直接威胁企业甚至行业的生存根本。这一点在今天互联网时代表现尤其突出。
二、企业家契约精神缺失的历史渊源
契约精神丧失的原因应从历史脉络和传统文化中寻找答案。尽管企业家与商人不是一个相同的概念,但二者同源且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探寻企业家的精神气质必然从商业文化入手。从历史上看,中国人的商业天赋不亚于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早在2 000多年前,中国就出现了系统阐述商业运行规则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作用的著作,其中以《史记·货殖列传》最为突出和系统。《货殖列传》被钱钟书评价为“历史思想及于经济,是书盖为创举”[5]。《货殖列传》是对春秋至秦汉以来的杰出大货殖家(大商人)的创富经历、创业过程、商业理论和财富观点的系统归纳和总结,如范蠡、白圭、子贡、猗顿等。
《货殖列传》首次提出了人的欲望的无限性“耳目欲极声色之好,口欲穷刍豢之味”[6]554和资源的不平衡性“夫山西饶材、竹、谷、纑、旄、玉石;山东多鱼、盐、漆、丝、声”[6]554之间的矛盾。这实际上是经济学最为根本的问题,即资源的稀缺与欲望的无限之间的矛盾。司马迁则认为民众追求更好的物质享受、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所在,也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试图解决的基本命题。《货殖列传》肯定了商人阶层存在的必要性,尽管商人阶层不直接创造财富,但在交通有无之间商人阶层对财富创造、价值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所谓“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6]554。
其次,司马迁提出了商人逐利具有普遍意义以及逐利的合理、合法性,逐利乃是商业的根本,“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6]554。为利益驱使追求物质享受与利益最大化是驱动商业体系自动运行的根本所在,“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6]554。这些完全符合社会经济运行的规律和法则,无可厚非。此外,司马迁对于财富积累和创造抱有积极的观点,肯定了财富积累与道德修养之间的相互联系,“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为富不仁并不具有普遍性,范蠡“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此所谓富好行其德者也”[6]555。大货值家不仅仅是财富的聚集者,也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着社会责任。
第三,司马迁借白圭之口阐述了商业经营是一个高深莫测、蕴含智慧、充满挑战与“大德”的行为,其复杂程度可以与治国理政、运筹帷幄、排兵布阵、变法图强等相提并论,“吾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6]555。从精神气质层面来看,大货殖家集智慧、勇气、仁德于一身,不亚于政治家、军事家和变革家。可以说,《货殖列传》将商人阶层中的优秀代表提到了一个极其崇高的地步,对其社会作用给予了高度肯定和褒奖。
士大夫的经济思想虽然具有影响力,但并未成为主流的价值取向影响统治阶级的治国理政方针大政。在此后的2 000多年中,重农抑商成为了主流的社会价值观,小农经济和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使得商人阶层和商业活动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商人不仅位列社会阶层的最末,所谓“士农工商”的说法证明商人并没有取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尊重,全社会对商人及其商业行为也以负面评价为主。商人逐利的精神气质被无限放大几乎成为唯一的“符号”,其极端化表现则是为了利益可以不择手段。尽管明清以来商业曾经有过繁荣时期且杰出的商人层出不穷,但是大规模的商业活动明显受制于小农经济的束缚和社会文化的制约。
在中国商业文明持续演进的过程中,一是商业活动本身的质量不高,商人阶层的素质再也没有达到让史学家树碑立传的高度,加之士大夫阶层对于商人逐利行为的嗤之以鼻,强化了整个社会对于商人阶层的固有认识和根深蒂固的偏见;二是商人的所作所为,一些极端逐利行为往往激起了社会的公愤,更进一步地损害了商人阶层的形象,也降低了全社会对于商人阶层的精神期望。纵观秦汉以后、近代以前的中国历史,社会对于商人的要求,既无家国意识、忧国忧民的崇高境界,也无积累财富回馈社会的责任期望,只是要求商人货真价实、诚信经营不要欺诈消费者。这种情况直至近代才有所改变。在这样一种社会文化中,知识分子和士大夫阶层主导了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商业精神无法发育成熟,对于商业经营的研究和探讨始终难登大雅之堂,商业手段成为末等之末、雕虫小技,商业智慧不被社会所认可,为富不仁、无商不奸成为了商人气质的最极端表述,商人阶层成了一个复杂的、难以言表的社会存在。
从技术角度来看,中国封建社会从秦始皇2 000多年前建立统一的大帝国开始,相对于西方,中国在政治上体现了惊人的早熟,但也为这样一种早熟付出了代价。中国2 000多年的封建体制创造了一种内部极其均匀的社会结构,封建统治者直接向数以亿级的小自耕农征税而维持统治地位。商业发育迟缓不良,但其症结不在商业本身,而在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及社会风气。国家经济的命脉和政治体制依赖于小自耕农阶层而不是所谓“资产阶级”。在历史的进程之中,汉武帝曾重用东郭咸阳、孔仅和桑弘羊理财,类似于今天的商人参政,但是他们并没有利用商业组织及商人资本去增进政府的功能,也没有利用政府的威权辅助商业之发展以便扩大政府的财源[6]。商人以逐利为核心的精神气质直至今天依然影响着中国企业和社会文化,也影响着企业家精神的塑造和培育,这是中国社会必须面对和逐步解决的现实难题。
三、企业家契约精神的维度
契约精神构成企业家精神的基础和核心元素,没有契约精神的企业家精神往往给企业带来风险和损失,这种损失往往意味着长远和巨大的损失,且具有全行业性、全社会性损失的特征。横向比较来看,同样是经济腾飞的30年,到20世纪90年代,日本企业所创造的世界级企业和企业品牌举不胜举,在消费电子、机械及装备制造、服装、化妆品及时尚产业、日用百货、汽车制造及其相关产业等各个领域日本企业都创造了经济奇迹。日本不仅有存在上千年的家庭式企业,也拥有全球化运作、国际化程度非常高的现代大公司。反观中国,从经济总量上看,我国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但是就品牌和企业质量而言,汽车行业民族品牌艰难运作根本无法与丰田等日本汽车巨头匹敌,服装及时尚产业没有一个“三宅一生”类型的高端品牌,日化产品更难以与“资生堂”等相提并论,华为、小米和高铁等企业或产业屈指可数,这不能不引起国人和企业家深思。中国企业的增长质量不高,规则意识与契约精神严重欠缺,粗放式、野蛮式生长虽带来了个体利益的暂时最大化却导致全行业乃至全民族背负了“中国制造”的负面评价。更进一步,企业与企业之间缺乏诚信导致低信任度的企业间关系,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采购对象、企业与政府之间缺乏应有的相互信任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缺乏契约精神造成的恶果。无数的个体理性导致了集体的不理性,无数的个体利益最大化导致了整体利益的最小化,企业间、产业间难以形成协同发展的合力,内耗严重不利于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的环境。党的十八大以后提出的“四个全面”中重要的依法治国理念不仅是对社会大众的规范要求,更是要求企业界严格遵循法治理念、全面树立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重塑中国企业形象。
企业家是企业的灵魂所在,在企业所有的决策中居于主导地位,是企业行为的最终决策者和影响者。尽管企业家不可能为企业所有的决策和市场行为承担直接的责任,但企业一切的行为及其权利与责任关系都可以追溯到企业家或企业家群体。企业内部存在着层级制度和各级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家可能是两类群体:一类是企业出资人或所有者,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之中,也可以只承担出资人的权利与责任;一类是高级职业经理人,是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出现的职业经理人群体。随着人力资本理论及其在企业的实践,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西方跨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人力资本登上历史舞台并获得了与货币资本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地位,职业经理人通过期权、股权等长期激励获得了与出资人、企业股东同等属性的身份和企业地位,实现了由局外人向局内人的质的转变。 由于这两类群体都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是企业的特殊群体,我们把这两类群体都称之为企业家。
根据当前中国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社会公众的期望,从企业的价值链活动来分析,企业家契约精神体现的范畴必然与市场有关、与员工有关、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关,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家契约精神可划分为三个维度:产品契约精神、雇佣契约精神和交易契约精神。
(一)产品契约精神
作为微观经济单位,企业最根本的功能在于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以提供价值、创造社会财富。产品或服务是企业沟通自身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企业创造社会价值、获得合理回报、持续经营的前提,凝结着企业的心血和智慧。
从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来看,企业家要么是最终的委托人,要么是最终委托人的第一代理人,因而对企业行为承担最终的、无可推卸的权利与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行为即企业家行为。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隐含着一个基本的假设条件:那就是一旦产品或服务投放市场,企业与客户之间必然达成一个契约,这一契约的核心是企业应确保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某一质量标准和客户要求,客户则为获得这一产品或服务需要支付合理的费用。产品契约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企业理应坚守的底线。但是在现实中,无数的企业屡屡突破底线,为一己自私以假冒伪劣的产品或服务损害客户利益,损害社会利益,这其中企业家要对企业的败德行为负主要责任。对企业家而言,产品契约精神是企业家开展经营活动、谋其经济利益、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和人格品质。
产品契约精神简单直接,但对任何类型的企业和企业家都是极大的考验。这一方面是由于产品或服务的卖方,即企业家对产品或服务信息掌握的程度具有压倒性优势,使得损害买方利益的冲动随时存在;另一方面对产品契约的制约不仅来自于企业家和企业的自我约束,还需要强有力的外部约束,这其中包括法律、道德与社会监督。在国内,由于产品契约精神的缺失导致三聚氰胺、瘦肉精事件成为几乎摧毁整个行业的巨大破坏力量,也造成国内消费者对国内企业和民族品牌的低信任度和心理接受障碍,这已经不能简单地用崇洋媚外来进行解释。在国际市场,产品契约精神丧失的事件同样屡见不鲜,在互联网的时代,失信企业将更加无处遁形。2015年爆出的德国大众汽车尾气排放造假事件更是让全球消费者大跌眼镜,同时也将企业家的失信败德行为推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也表明不论国际国内,在世界经济进入21世纪后,企业家的产品契约精神非但没有完整建立,反而依然是一个需要给予极大关注的基本命题。
(二)雇佣契约精神
雇佣契约精神是指企业家雇佣员工处理各种劳动关系中所应坚守的信条,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企业家应诚实面对雇员,平等缔结雇佣协议,忠实履行雇佣责任,尊重雇员的各项权利并为雇员的付出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当然对员工而言,契约具有双向约束力,员工应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工作,不得损害企业的利益,通过诚实劳动获取合法所得。最近几年来屡见报道的欠薪、讨薪事件,以及企业特别是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无视劳动合同法和职工权益的案例也表明了雇佣契约精神在中国企业家中还远未树立起来并得到很好的遵守。企业家的“一言堂”和有恃无恐既来自于国内劳动力市场供给的数量庞大,更来自于违背契约精神的成本太低,惩罚机制和法律监管远未得到有效的执行和贯彻。我们看到,一些企业家穷奢极欲、放纵自我,但在对待员工方面却表现苛刻,处处以企业效益为借口恶意拖欠员工薪酬、拒不执行劳动法规、肆意损害职工权益,丧失最基本的自由缔约、平等缔约、信守契约的精神,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强化了为富不仁的传统“商人”印象,不利于企业家形象的改善和提升。
(三)交易契约精神
为形成产品与服务,企业不仅需要雇佣必要的员工,还需要与外部供应商、委托协作方、合作伙伴等组织产生经济关系,发生交易行为,这里的交易行为是指企业作为产品与服务的接受方而非提供方。作为购买者以及主导交易行为的企业家而言,交易契约精神要求保证必要的信息公开与透明,更要求企业家切实履行约定、信守承诺、善待合作伙伴,即所谓“甲方”契约精神。在现实中,交易购买方恶意隐瞒重要信息、随意取消采购约定、拖欠货款等违背交易契约精神的现象大量存在于经济活动之中,有时甚至出现“骗货”、病态供应链等极端情况,不仅增加了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费用,降低了交易活动的效率,而且使大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交易活动质量不高,随时处于中断经营的风险之中。恪守甲方职责,切实履行约定才能使经营活动走上正常开展的轨道。
从企业家契约精神的三个维度来看,产品契约精神、雇佣契约精神、交易契约精神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支持。其中产品契约精神是立企之本,是企业作为社会组织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也是全社会对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在契约精神中具有引领作用。雇佣契约精神和交易契约精神分别从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保证了企业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对产品契约精神的实现提供了支持。
契约代表着权力与义务的约定,这种契约可以是有形的书面契约,也可以是一种心理契约。契约精神既关乎道德,也无关道德。关乎道德,正如优秀的产品是优秀的人做出来的,道德感强的人对自身行为的要求本身就高;无关道德,是因为企业家行为已经不是个人行为而是法人行为,企业家理应在制度与法律的框架之内行动。契约精神的丧失意味着侵害利益相关者权益,企业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丧失对契约条款的坚守。针对此问题西方社会往往从法律与制度出发,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和法律体系以杜绝失信行为。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社会则更多地从道德角度对企业家的贪婪和败德行为进行批判,从提升企业家道德水平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平的角度来减少企业家失信。这也正是东西方公司伦理的分野所在。但不论东方文化还是西方文化,否定的绝不是企业正当合法的逐利行为,而是丧失契约精神的逐利行为。对中国企业而言,培育企业家契约精神应借鉴西方社会的经验,重点在于法律、体制与机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进步,特别是企业和企业家的征信体系建设。这不仅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一致,也是社会公众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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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cal Venation and Dimension of Entrepreneurs’ Contract Spirit
YANG Li-jun
(DepartmentofManagement,Hen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Luoyang471023,China)
Abstract:The contract spirit is the core element and cultural backbone of modern commercial civilization and entrepreneurs’ contract spirit is the fundamental condition for enterprises to cultivate the core competitive advantages and gain general public acceptance. However, this spirit is so seriously underdeveloped in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business environment, the merchant’s temperament is far from what the society and public expect. The contract spirits of products, employment and transaction make up three dimensions of entrepreneurs’ contract spirit, among which the products one plays a leading role. The molding of entrepreneurs’ contract spirit should be implemented by the constructions of law, systems and mechanisms.
Key words:entrepreneur; contract spirit; entrepreneurship
DOI:10.15926/j.cnki.hkdsk.2016.03.016
收稿日期:2016-03-11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271077);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3BJJ078)
作者简介:杨利军(1972— ),男,宁夏银川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供应链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C93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3910(2016)03-008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