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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动机论探析

2016-03-07徐晨晨

关键词:康德

徐晨晨

(河南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哲政阐赜】

康德道德动机论探析

徐晨晨

(河南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摘要:从古至今,道德评价都是社会道德原则和社会规范实施的杠杆。道德评价又分为动机论和效果论两大主流。在当今这个过分重视个人利益的市场经济社会,康德的道德动机论堪称一剂良药。康德认为,行为的道德性因道德动机而彰显。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其意志是自由的,而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意志自由正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关键,所以人类才拥有道德的善恶。这是康德把道德动机论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前提。了解康德的道德动机论对当今社会不良风气的纠正和促进社会良好和谐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康德;道德价值;动机论;效果论

社会进步、文化融合,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对社会生活进行道德价值评判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多。道德评价到底应该以什么为基准?行为的善恶到底应如何评价?道德评价往往以善恶区分,而道德评价一般都会涉及动机和效果两个因素。道德作为一个社会的上线,并不像法律这样的社会底线一样明文规定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该做什么不能做。所以对于道德评价的标准和善恶的定义,古今中外的哲学家们讨论颇多、意见纷纭。纵观伦理学史,对道德行为的评价,历史上出现了两大派别,动机论和效果论,两派之间展开了长期无休止的争论。毋庸置疑,康德是动机论的代表人物。20世纪末期以来,道德动机论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研究。

一、 康德的道德动机论

人类历史上有很多像边沁、穆勒这样从人的生理欲望、生物本能、心理情绪等方面描述人性和阐述道德的哲学家,他们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以追求快乐、避免痛苦为追求的功利主义人生观。这种功利主义人生观就是典型的效果论。他们认为,伦理学的道德也必须建立在人类经验所赞同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和对自我利益的追求之上。在《功利主义》这本书中,穆勒就功利主义基本问题给出了经典的伦理学答案:“ 把‘功利’或者‘最大幸福原理’当作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对错,与他们增进幸福或者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所有值得欲求的东西(他们在功利主义理论中与在其他任何理论中一样为数众多)之所以值得欲求,或者是因为内在于它们之中的快乐,或者是因为它们是增进快乐避免痛苦的手段。”[2]7当每个人都达到了个人利益或者幸福的最大值时,这个社会也就达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是功利主义的最重要原则“最大幸福原理”。

康德作为18世纪德国著名哲学家,弱化了人的自然本能的同时也强调个人的理性存在,即强调人类的道德属性,将人们的关注点从自然生命提升到道德生命,从而教导人们关注人的精神和道德世界。康德反对功利主义的效果论,在他看来人是作为理性存在的,理性的存在让人区别于被欲望和感官快乐支配的动物,让所有人都有尊严并值得尊重。人类因为拥有理性,才是独立自主的存在,才有权利自由地选择和行动。但康德并不是反对功利主义的所有理论或主张,他认为,在我们拥有理性的同时,也可以拥有快乐、痛苦、欲望及其满足的需求。康德并不否认人有趋乐避苦的趋向,他反对的是功利主义所说的痛苦和快乐主宰着人类的观点,认为应该由理性主宰人类。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拥有善的道德价值呢?康德的动机论认为,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关键并不在于行为的本身和行为所带来的结果,一个行为是否是善的,需要看他的行为动机。道德评价的依据是人的行为是否出于善或高尚的动机。而善和高尚就像珠宝一样,自身就是无价的宝物,因其自身的价值而光芒闪耀。如果要评价一个行为是否为善,必须看这个行为自身的价值、动机是不是道德的。康德认为,有且只有一种动机能赋予行为道德价值,那就是责任动机,责任动机的反面是和我们的喜好和欲望相关的动机。在《道德形而上学》第一章里,康德就详细地解释了出于责任和合乎责任的不同。他认为,人的行为只有出自责任,以责任为动机,才有道德价值,而一种行为仅仅合乎责任、与责任相符,其动机很有可能只是个人爱好或者个人目的,这样的行为就没有太大的道德价值,甚至毫无道德价值。所以合乎责任和出于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道德评价。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这部伦理学著作里,康德详细地阐明了他对道德行为评价的标准——道德动机论,其中的善良意志和定言命令是道德动机论的核心理论,为道德动机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先来看善良意志。启蒙运动时期,人们的思想被宗教统治,无法认识到自我价值。康德看透了那样的社会环境下宗教神学的虚伪,意识到了人理性的存在和个人价值的重要性,以“善良意志”和“定言命令”为核心发起了当时伦理学上的革命,让启蒙运动时期的人们从对上帝的信仰转移到对人的纯粹实践理性本身的探索,从对宗教神学、快乐主义、功利主义等的追求,升华到对人的理性存在、善良意志本身的追求,人格尊严被空前重视。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开头就提出了“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这一命题:“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的善。”[1]6善良意志不是行为的手段,不是行为的目的,不从社会功利出发,而是最高的道德意识形态。善良意志不是因为它促成的结果而善,也不是因为他达成的目标而善,而是自在的善。这就为康德的道德动机论提出了严格的理论基础。只有出于善良意志的行为,也就是完全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然而符合义务的行为与出于义务动机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符合义务的行为只是行为和结果达到了义务的准则,而动机则不一定;出于义务的行为则是出自善良意志的行为,行为本身就是善的,这样的行为才被赋予行为价值。善良意志是单纯地为善而善、为义务而义务。

康德曾举过一个这样的例子。假如有一个店主和一个陌生的顾客,店主知道他可以选择抬高商品的价格,多收顾客的钱,因为顾客并不知道商品原有的价钱,但是店主并没有这么做,他是这么想的:如果我多收了这个顾客的钱,这件事情有可能传出去,我的信誉就有可能受损,生意也会跟着受损,所以我还是不要冒这个风险了。店主按照以往的价钱卖给客人东西,他的行为有错么?他的这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呢?康德回答是“不”,这个店主的行为不能说是高尚的,具有道德价值的。虽然他的行为是正确的,可他这么做的理由是错误的,他是怕自己的名誉受损,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因为这个行为本身是正确的、善的才去做。尽管他符合了他的义务,而他的动机却不是出自他的义务,因此这个行为不具有任何道德价值。所以康德认为,评价主体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不是看行为产生的结果如何,而要看该行为的动机怎样。就是说,个人应出于正确的原因去做正确的事情。对于任何在道德上良好的行为光是服从道德法则是不够的,还必须为了道德法则去行动才可以。

再来看定言命令。一切命令式, 或者是假言的, 或者是定言的。 定言命令是完全独立的,与任何其他目的无关。定言命令是康德道德律的最高法则,且具有普遍必然性。为了更有力地阐明定言命令,康德提出了定言命令的三大法则:普遍法则、人是目的、自我立法。

一是普遍法则。“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1]39康德指出,指导行为的准则必须能够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任何行为的准则不仅是自己喜欢的,也必须被他人所接受。能被他人接受的行为准则才可以成为普遍的道德准则,就是说要把个人的行为准则看作好像是自然法则一样。这和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是一个道理。这条法则建立在康德认为理性是普遍相通的,人都是有理性的存在之前提下,所以人类都想要遵循普遍相通的行为法则。这条法则突破了个人的局限,扩展到了对他人的尊重,教导人们学会转换到他人的视角去看待自己的道德行为。

二是以人为目的。“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1]53康德在这个法则里提出了“人是目的”的概念。因为康德认为人只被当作手段的话,人就会沦落为达到目的的工具,这样就丧失了人的尊严与人格。“在全部造物中,人们所想要的和能够支配的一切也都只能作为手段来运用;只有人及连同人在内所有的有理性的造物才是自在的目的本身。”[4]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人生来就是理性的存在,有自在的尊严和目的。不应该也不能把任何一个人当作达到目的的手段,人必须是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在强调把人作为目的的同时并不完全否认把人当作手段,他强调的是在把人当作手段的同时也必须把人当作目的。其实现实生活中,每个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 人类只有这样才能够和谐同存和发展。

三是自我立法。“每个有理性的东西,在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看作一个由于意志自律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1]54所谓“目的王国”,就是一个由普遍规律约束的存在着不同有理性的东西的体系。对于这个“目的王国”中的人来说,他们既是成员又是首脑。在这条法则里康德表明了他理论中的主体性,主体服从自己的意志而非被其他意志所强迫,即自我立法。我们所要遵循的定言命令并不是我们被动接受的,而应该是自己制定的,自己强加给自己的,自己为自己立法的。只有自律的人才拥有真正的尊严与人格。康德认为自由行动就意味着按照自我意愿自主的行动,自主的行动就是遵从自我立法,不源自自然法则和任何因果关系。自主的反义词则是他律,当个人因为“他律”而行动时,自我的行动就有可能出于偏好或者欲望,就不是顺从自我意志的选择了。因此,康德坚持将自由定义为自主的、自律的,坚持在道德律中自我立法。

二、康德道德动机论评述

(一)康德道德动机论的价值指向是对人的尊重和关爱

康德的道德哲学又被人称为义务论。遵守“定言命令”对我们来说是义务,一旦人们履行了义务就意味着可以享受权利。康德对自我义务的强调同时也意味着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因此我们也应看到康德的学说体系其实是以自由意志为基础,以人性为目的,以理性为绝对权威,体现的是对人类的一种终极关怀。康德定言命令的三个法则的价值指向都是对人的尊重和关爱。普遍立法中就扩展到了对他人的尊重,教导人们学会转换到他人的立场去看待自己的道德行为,增加了对他人的关爱和尊重。从康德理论里也可看出他强调人人平等的观念,把人之间的义务和利益等同起来,才可以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虽说康德没有足够地重视个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伦理学应用,但其道德动机论和道德哲学的最终指向都是对人的尊重和关爱。

康德的道德动机论是伦理学上最有影响的学说之一,对哲学领域和整个人类社会起到了重大作用。伦理学并不是只有理论的空架子,而是对个人价值、人类幸福进行考量的哲学。伦理学的理论一定要考虑到现实的可行性和对人的尊重与关爱。这样的伦理学才可以被大众所接受,才有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促进人类和谐发展。现实生活中,善意的谎言是一个避不开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我们觉得说谎侵犯了他人的知情权,为了尊重他人的权利,我们不能撒谎。康德也认为“定言命令”的普遍立法要求我们不能撒谎,如果撒谎则破坏了普遍性和善良意志。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面对癌症晚期患者,如果非要诚实地告诉他,你的病治不了了,只剩一个月的寿命了,这只会让他精神抑郁,甚至可能加重病情;而善意地告诉他,你的病还有好转的可能,只要你坚持治疗保持好的心情,可能会陪伴家人更久,无论最后他是否活得比一个月长久,在他最后的日子里,他的状态和心情也远比告诉他实话要好得多。还有康德讨论过的“杀手问题”,如果一个杀手追杀你的朋友到你家门前,问你的朋友现在身处何处,如果你只是为了尊重知情权、遵守普遍性而出卖了朋友的生命权,这样的道德哲学是为了我们更好地生活而服务的么?其实,无论是平时的不能撒谎,还是特殊情况下的善意谎言,道德判断的基准都是对人的尊重和关爱。如果这个行为的终极价值指向是对人的尊重和关爱,善意的谎言是可以被接受的。这并不违背康德道德动机论的道德价值。

(二)道德评价应该坚持动机论和效果论的统一

康德的理论伟大但并不完美。正如很多哲学家批判康德谈到的,康德的思想过于理性,有些脱离现实生活。笔者认为道德动机论也存在很多现实中无法实施的困境。首先,道德动机的不可知性。道德动机只有行为者才知道,动机是私人化的东西,存在于行为者内心。救落水者的“英雄”的动机有可能不是出于“善良意志”、责任动机,而是出于金钱的报酬,这样的动机是可知的,但如果该“英雄”的动机是为了获得荣誉和好的名声,他不说则很难被众人感知。其次,关于定言命令的普遍法则,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是理性的存在,所以我们会有同样的道德感,从而要按照你认为也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但是,虽然我们都是理性的存在,但是由于社会环境、受教育程度、年龄等差异,导致大众思维差距较大,甚至有阶层之分。通常人们谈论的“代沟”“众口难调”等问题,都表明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乃至道德观很难统一。所以,笔者认为道德行为的评价标准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道德行为的动机、结果是缺一不可的。正如黑格尔所说:“论行为而不问其后果这样一个原则以及另一个原则,即应按其后果来论行为并把后果当作什么是正义的和善的一种标准,两者都属于抽象理智。”[5]任何环节对于真理这个整体来说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深刻意义和价值,但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是完全独立的真理,真理是需要每个环节紧扣的。道德动机作为道德整体中独立的自由意志活动,要与道德行为和道德结果结合才能组成完整的道德圆圈,所以应当结合动机论和效果论统一来提供道德评价根据。

(三)康德道德动机论的现实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动机与效果往往不能统一。比如,一个人迷路了,一个路人出于好意,热心地去帮助迷路的人,结果指路指向了相反的方向,导致迷路的人花费了更长的时间到达目的地。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评价指路人的行为呢?还有,在面对天灾人祸时中国人民团结一心,很多人伸出援手救需要的人于危难之中。在电视和网络上总能看到各大企业慷慨解囊的报道,这时有人就开始怀疑企业捐款的动机了,认为企业捐钱并不是为了做慈善而是变相地在“做广告”。因为往往捐款数目较大的企业都会被媒体报道,被冠以“良心企业”的称号,而这些“广告效应”并不是企业花钱做真正的广告可以达到的。那么如果企业真的是为了“做广告”,那这种“雪中送炭”的行为就毫无价值了么?此时我们应该怎么依据康德的道德动机论作出评价呢?

在康德的观点里,道德是有层次之分的。第一,最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是好心办好事,即由善得善。第二,好心办坏事,即由善得恶。第三,坏心办好事,即由恶得善。最后一种是坏心办坏事,即由恶得恶。第一种和最后一种的道德动机和导致的结果是毋庸置疑的,是善是恶我们很容易分辨出来。争论和质疑集中在第二和第三层次上。这就牵扯到动机论和效果论。动机论并不是不考虑效果,而是强调和肯定好的动机来从根本上保证一个行为的好的结果。行为结果只是一种客观事实,并不存在意志自由的问题,更不能谈其善恶,所以并不能单纯凭借行为结果来进行道德评价。现实生活中人的行为必然产生结果,但是如上文所说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者能力大小的差距会导致行为结果的差异,有些人可以达到理想的效果,有些人则不能。不同的个体由于先天因素和后天条件的不同导致行为能力大小的差异。比如,出身于小康家庭的孩子,有条件读完大学,当上了科学家;出身于农民家庭的孩子,可能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勤勤恳恳务农。从对社会贡献的效果来看,一个科学家可能比一个农民的社会贡献要大,但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科学家比这个农民更高尚、更有道德么?所以我们不能单纯根据效果对这些人的行为作出道德评价。因为效果是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和动机并没有必然对应关系,且时常与初衷动机不一致。

再者,无论是好心办坏事还是坏心办好事,都涉及概率问题。如果一个人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评价的标准,他做每一件事的动机都是来自于“善良意志”和“定言命令”,那他的行为得到坏的结果可能只是偶然,得到好的结果的可能性绝对比坏的结果的要大。而一个拥有“坏心”的人,就算他做了一件好事,也是少数情况。一个无良的企业家,就算他总是做慈善,但他为环境带来污染或者销售出去的“有毒”食品所带来的危害远远大于他做慈善的功劳。在他的一生中,他办的“坏事”远远多于“好事”。所以并不能拿“好心办坏事”和“坏心办好事”这样的个例来反驳康德的道德动机论。如此一来,居心叵测之人可能会因为达到理想效果而被赞赏宣扬,心地善良之人可能会因为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被责怪打压,那么道德标准容易随着对动机论和效果论的偏见而偏离轨道。在这个功利的社会,人们往往总是淡忘动机,一味追求利益和结果。当出现动机与效果冲突的情况时,还是应该坚持动机论为主、效果论为辅的模式来进行道德价值分析。因为对动机论的批判并不能否定“善良意志”和“定言命令”的概念。动机论在道德评判标准有效性上的困境并不能否定动机论的作用和价值。当今社会言论自由,加上媒体发展和信息传播越来越快,人们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才可以使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下去。在这个市场经济社会,人们过度重视自我利益和一味地追求结果,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出发点往往是自我利益。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经任何处理随意排污或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导致近些年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令民众提心吊胆,整个社会不能良好和谐地发展。这正是近些年市场经济下人们一味追求利益、没有正确的道德价值观、道德评价标准缺乏所导致的。而康德的道德动机论里所包含的“善良意志”“定言命令”和强调责任义务,正是这个社会需要的一剂良药。一个有道德的社会,一个有道德的公民,一定要讲良心、讲善的动机。当然,良好效果的获得也是道德教育的必要课程之一,二者并不对立。动机虽然存在不可知的理论困境,但是不管可知与否,它都事实存在,这无可否认。动机虽然不能作为道德评价的单一标准,但确实是道德评价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的动机能不能作为道德评判标准和道德动机论是不是能促进良好道德的产生和宣扬是两回事。一个和谐良好的社会需要道德来维护,更需要有良好道德感的公民,而养成良好动机则是道德评价和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 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2]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 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188.

[4]伊曼努尔·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 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19.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 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20.

Kant’s Moral Motivation Theory

XU Chen-chen

(SchoolofMarxism,Hen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Luoyang471023,China)

Abstract:Moral evaluation has been the level of social ethical principl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 norms since ancient times, and moral evaluation includes two main trend: the theories of motivation and consequentialism. In the society of market economy with much emphasis on personal interests, Kant’s moral motivation theory is a good medicine, for he thinks the morality of behavior is demonstrated by moral motivation. Man as the rational being, has free will, and will is the practical rationality. Free will is the key difference between man and animals, for which man has the good and evil of morality, and it is the premise Kant sees moral motivation theory as the standard to evaluate morality. Understanding of Kant's moral motivation theory may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correcting unhealthy social styles and promoting social harmonious development today.

Key words:Kant; moral value; the theory of motivation; consequentialism

DOI:10.15926/j.cnki.hkdsk.2016.03.007

收稿日期:2016-01-10

作者简介:徐晨晨(1990— ),女,河南洛阳人,硕士生,主要从事伦理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3910(2016)03-00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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