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治理中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
2016-03-07桁林
桁 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 100732)
政治学研究
关于国家治理中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
桁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 100732)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国最为核心的软实力。提高软实力首先在于观念变革与制度创新,有什么样的国家治理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也反映出什么样的国家治理理念。计划经济对应着一种制度设计理念,而市场经济对应着另外一种设计理念,各自都有内在的整体性与一致性。
国家治理;制度设计;制度安排
一、引 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也是一种全新的理念。
第一,它表明了软实力建设对于一国现代化的重要性。当上世纪七十年代提出“四个现代化”时,还只包含了技术和装备(也就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硬实力),而现在软实力建设异军突起,作为国家建设重中之重的大事,就像大脑之于身体一样不可或缺,而且倍加重要。
软实力不仅是潜在的生产力,而且其作用和作为大有超过硬实力的势头。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和西德的战后重建为例。在战争废墟上重建,要说硬实力几乎丧失殆尽,但只要软实力尚在,很快就能恢复元气,甚至创造出比战前更高、更大的生产力。
另一则反例说明同样道理。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拉美国家利用石油美元纷纷建立进口替代体系,引入全套设备,声势浩大,曾被当作现代化的成功典范。但是,终其结果背一身还不清的债务,一头栽倒在债务危机上。事实上,光有硬实力而没有软实力,即便武装到牙齿也无力回天。古时候没有常备军时,利用雇佣军打仗也是常见的事情。
与硬实力相比,软实力才是核心竞争力。软实力概念在上世纪末甫一提出就倍受重视。其之所以如此,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硬实力可以按图索骥,照单全收,而软实力则无法照搬照抄,只能依据自身国情量身定做。软实力要比硬实力建设复杂和困难得多,既要做到合理,又要做到合体,同时满足这两个约束要求。
第二,它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极端重要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是一国的软实力,而且是最为核心的软实力。
这是从建国后六十多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中得来的。什么是改革?概括地说就是调整和改变不适宜的生产关系。为此,三十多年来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稳步)推进,最后聚焦到一个点上,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说这是更为根本的现代化,是要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用于描述公交、通讯、网络等末端存在的拥堵现象,引申为完成一项系统工程最后关键性难关,越到最后越要坚持,否则就会前功尽弃。从提出“四个现代化”到改革开放、再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反映了实践不断推进的必然要求,也是认识不断深化的巨大成果。
二、国家治理的广泛性
为什么要有广义的国家治理概念?第一个理由要从国家治理的广泛性谈起。
国家治理重点落在“治”上,得治与不得治就表现为有序还是无序(状态)。有人把国家治理仅仅狭隘地理解为国家层面的管理方式或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这是远远不够的,没有体现出上下贯通的系统性以及体系化的要求——任何一种组织方式、组织形式都不是孤立的存在物,它跟周围的环境是浑然一体的,是整个国家有机体的组成部分。国家治理具有广泛性,但凡一国范围内的管理方式、组织形式都属于国家治理的范畴,都是国家治理的具体表现。
最基本的治理方式和治理形式有两种,即计划和市场两种方式,或者说组织和交换两种形式。计划就是组织内的垂直一体化,市场就是组织外交易行为的总和。其他所有治理方式和治理形式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在此基础上的组合运用。
计划和组织的最大特点就是内部垂直一体化的层级管理,无论是国家行政体系还是企业内行政体系(尤其是大公司更显著)都是大同小异,实无多大分别,麻雀虽小也是五脏俱全,几乎可以移植与复制。从地域范围看,国家行政无疑是最大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方式,至少就目前来讲依然如此(尽管欧盟一体化进程在加快)。当然,还有更大的组织形式,如国家间合作组织(如上海合作组织)和联合国,但是其组织的严密程度远不如国家行政,而且它们都要建立在国家意志之上,以国家为单元,连国际“维和”部队都要摊派到各国头上。
计划经济的设计理念是集中力量办大事,集中优势重点扶持高、精、尖产业,迅速形成并扩大规模优势,发挥规模的集群效益。这是市场经济所办不到的。譬如,若要挨家挨户逐一谈判,公路、轨道交通、地铁不知猴年马月才能建起来,甚至连条马路都修不直。市场的功夫做在精细化定价机制上,尽可能兼顾到各方面的利益诉求,通过谈判和讨价还价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要不厌其烦,一一加以具示,明码标价,深恐对方不知其详。市场能做到尽可能地节约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产出,计划经济就做不了这些细功夫。迄今为止对市场作用估计最充分、定位最高的是十八大报告,提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其实就是市场的本色,即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要素生产力,做到利益兼顾、激励相容,这正是市场的优势所以,也是计划经济难以做到的。市场要慢功出细活,而计划能够立竿见影,达到“短、平、快”的效果。计划只能顾大头,抓重点,管多了就顾不过来,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对此十三大报告早已讲得清清楚楚。过去讲计划经济“货到地头死”,就是指计划做得再好、再充分,它在微观层面上不能让资源充分利用,物不能尽其用,而且是有意为之——储之“备货”、“小金库”,久而久之,“大而全、小而全”、重复配置等现象丛生,这些都成了计划经济的专属名词。相形之下,市场经济的变现能力远比计划经济强得多,所以资源利用的效率也要高得多。从长远来看,计划经济在资源配置上的扭曲程度会不断加深加重。
有了三十多年来市场经济由小到大、由弱变强的亲身经历,每个人都有切身体会,包括有利的方面和不利的方面。既然有人力挺市场,就会有人反对市场。况且,从现实结果来看,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产品也的确都是从市场流出来的。这似乎能够说明只有市场才会纵容道德败坏、唯利是图的行为,而计划经济决不会出现诸如此类的问题。计划经济只有断档缺货、价高质次现象,决不会发展到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产品充斥的地步。
如果只是这样,那么,市场经济必然是一种坏制度。然而,我们同时也应看到,市场还有自净功能。假使对品质、质量有更高的需求,必然会有相应的制度安排,相应的供给也会从纷乱的市场中脱颖而出,形成标识鲜明的自有品牌。于是乎,市场就起了分化——要维护一个品牌而不至于砸牌子,就不能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的产品。例如,“三鹿”事件一时被媒体捅开,就面临破产清盘的结局,其代价无疑是惨重的,百年老店(事实上才五十多年)毁于一旦。这就迫使有头有脸的人物(指公众人物包括影视界明星)、有品牌意识的企业收敛收手,避免因小失大、占小便宜吃大亏。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诚如《论语·子张》说的,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
市场上假冒伪劣、在毒有害产品之所以会满天飞,一是因为信息不畅,鱼目混珠,只有吃死人了才发觉有问题,而此时假冒伪劣、在毒有害产品早已流布甚广、泛滥成灾。如果丧失了知情权,监督管制就会成为密室里的交易,查办处决一两个人并不能扭转食品药品监管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是流动性过剩引起过度需求,假冒伪劣、在毒有害产品才有广泛的市场;假使采取紧缩政策,其中很大一部分假冒伪劣产品都会被逐出市场。1989-1991年、1996-1998年期间的情形完全印证了这一点:市场自净、品牌确立。最典型的莫过于是温州皮鞋,从假冒伪劣产品的代名词到十大品牌确立,在差不多十年时间里完成了从自发到自觉的历程,面貌为之焕然一新。如果还是停留在过去对温州货的不良印象中,无异于是在刻舟求剑,跟现实严重脱节,人家早已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了。
三、制度的效率与制度有效性
制度的效率就是生产力
为什么要有广义的国家治理概念的第二个理由,要从制度的效率、制度有效性加以认识与把握。国家治理并不只涉及国家层面,上至国家,下至企业和家庭都有治理结构、治理方式,一国范围内的治理方式和治理形式是丰富多彩的,其管理方式、组织形式也是形形色色、千姿百态,而且花样不断翻新,但是,基本的原理和原则都是相通的,不仅相通而且高度一致,都围绕着如何进一步提高效率来展开——为什么说(广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整个软实力的核心,道理就在这儿——效率就是生产力。
从促进有效制度产生的角度看,制度有效性是在竞争中产生的,从众多潜在的备选制度中选优。计划与市场、组织与交换无疑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和重要形式,相互之间是竞争与替代关系。如果组织过于臃肿、监督管理的成本过高,不妨采取外包方式,一则可以减少内耗,二则能够极大地缩减开支、降低成本。反过来,如果外部竞争过于激烈,为了阻止恶性竞争,也不妨考虑兼并收购,实行垂直一体化。
制度的有效性原则几乎无所不在,但凡一项制度能够长期被坚持,都有效率作为支撑。如城市道路交通管控,也属于广义的国家治理范畴。包括路标、路线、信号指示灯、监督探头、路警、再到罚单处置是一整套硬件设施,而起主导和灵魂作用的则是贯穿其中的看不见的复杂程序。城市治理道路交通管控不是要看住车或管住人,而是用制度来维护交通系统的高效运行。在这里,实现单位时间内最大流量就是生产力。如果以开罚单为目的,那就假公济私、本末倒置了。
市场是一种制度安排
为什么计划经济最终会让位给市场经济呢?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就是着眼于解放生产要素。只有把生产要素解放出来,才会有更大的生产力。
当要素的流动性增强以后,我们会发现,再用过去那种属人、属地的管理方式、管理原则就不灵了——把人、财、物管得死死的,怎么管得过来?如果采取人盯人的战术,要多少“吃皇粮”的“大盖帽”?只能大量雇佣临时工。现在但凡公共事务上出事的,查出来都是临时工干的。再就是属地管理,把每个人圈起来,隶属于某个地块的“单位人”,总之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种截住阿喀琉斯脚后跟的办法确实见效(最典型的是战国时李斯倡导的连坐制,最终自己也被网罗其中惨遭车裂的下场),但是,它的反作用也相当大,就是生产力被严重束缚住了。
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能够最大限度地盘活资源、要素和生产力。因此,市场经济自然成了现代国家治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其中最重要的治理方式之一,处于基础性的地位。
交流交换是市场的主要内容(用“经营”一词似乎更恰当),以货物交换为起点到采用货币,流动性就成了效率的代名词。它就是市场的命根子,什么时候流动性丧失了,市场的效率也就没有了,甚至谈不上市场。诚如马克思所说的,商品的本质不是物而是交换;资本的本质也不是物而是价值增值。占有并不意味着死守,一切都在流动中。巴尔扎克笔下的葛朗台临死时还抱着金子不放,终究是财主而不是资本家——这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存在物(角色),因而有着不同的观念。
所有权制度(所有制)
关于所有权,马克思认为它针对的不仅是物,更是对人,即对物质资源占有、使用、支配和消费的背后所体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排他关系。比如,张三声称自己拥有某物,李四就不能同时拥有。这个特点无论古代所有制还是现代所有制都具备,否则就谈不上“所有”二字,也无法正常行使权利。所有就是归属,没有归属怎么能处置呢?
但是,古代所有制和现代所有制还是有很大分别。古代所有制是限制交换和流转的,特别是对于最大、最重要的可交换物(如土地)更是如此。我们已经知道,但凡落入静止状态不能盘活,那就成了死物,损失的将是效率。这是为维护稳定所付出的代价。所谓王安石变法,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土地兼并,是“维稳”而不是为了效率,这对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宋朝来说显然是在逆向操作。
现代所有制讲求效率和效益,所以会注重和鼓励交换和流通。但凡商品、资本等,无不是处于高度流动状态,因而才能盘活。试想,如果商品不能用来交换,资本不能增值,那它们还有什么属性可言?如果丧失了这些本质属性,还配称为商品或资本吗?
那么怎么看待市场中出现的限制流动性的垄断现象,是否要变相承认事实上的垄断权?如果承认垄断权,那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所有权。姑且不论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出于上述“维稳”要求而非效率要求),在竞争基础上产生的(非行政性)垄断不能说它不是效率和效益的产物,不能说竞争就有效率,垄断就没有效率了,那垄断的动机和动力来自何方,靠什么支撑呢?总不能说都是机会主义的产物吧。
然而,如果限制流动性的垄断也有效率,那就跟前述流动性出效率自相矛盾了。的确,如果一般性地谈论垄断就会陷入上述逻辑悖论之中,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形是规模效益。同行并购产生了托拉斯,上下游联合就是康采恩,这些都是十九世纪的产物,如果不是出于规模效益的考虑是很难支撑得了。到了二十世纪后期,国家的反托拉斯法(反不当竞争法)出台之后,才开始反过来钳制和限制过度垄断现象。注意,这里讲的仅仅是过度垄断,即市场份额占有绝对优势足以影响价格。因为同行并购和上下游联合已经很普及,而且提升了竞争力。
第二种情形是技术垄断,通过大量投入研发来引领新技术,从而控制市场份额。微软和苹果就是两家长期保持技术垄断优势的比较成功的企业。技术垄断相当于对研发投入的报偿,能够起到正向激励作用。与此同时,技术垄断具有暂时性,很难长期保持绝对领先地位。日本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在电子产业风头雄健、独领风骚,但是好景不长,很快就过时了。分拆微软就是上世纪最大的反托拉斯法案,但最后不了了之,因为科技进步已经克服了这种垄断的不利性。
虽然所有、垄断都具有排它性,但二者仍然有着本质的区别,从上述两种垄断权来看,它们都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而且受到了法律限制。
城市何尝不是一种制度
城市似乎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县属市到独立市(广州就是史上第一个独立市)、再到市管县(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有的还撤县设区,并入城市。然而,如果没有特定的制度安排,就不会有城市出现。即便偶尔出现了,也只是昙花一现。
关于城市起源的几种说法。一是防御说,城池(而不是城市)具有防卫的功能,防患于强敌入侵。构筑城墙具有防卫性,且有重兵把守,起到震慑和管理的作用。很多城市的雏形都是屯兵、屯粮的卫所,如天津卫、山海关。《吴越春秋》记载:“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卫民。”城在廓里头,住着有权有势的富人,相当于内城,外围居住着底层的百姓。《管子·度地》说“内为之城,内为之阔”。
二是集市说,城市具有聚集起来交易的功能,集镇就是城市的雏形。市的本义是买卖行为,一直延伸到交易场所。日中为市,召天下之民,聚会天下货物,各易而退,各得其所。颜师古(581年~645年)注曰:“古未有市,若朝聚井汲,便将货物于井边货卖,曰市井。”*《汉书注》是初唐时期颜师古晚年力作,在审定音读、诠释字义方面着力最多,为学者所器重。中华书局2013年出版。
城的本质有如其形状一样是封闭的,具有独占性,自然就要设置各种阻挠进入的门槛;而市在本质上是开放的,具有兼容性(包容性),来的都是客,只把生意做,因而尽可能地降低门槛。可见,二者是根本对立的。但是,二者又不得不绑在一起。先是有了剩余产品,尔后有剩余产品的互易,为保护正常交易行为的实现,自然也得收取适当的保护费(按摊位收取保护费)。总之,城中设市是可以坐地分庄(赃)、从中渔利的。但是,也不可以漫天要价,其中不乏潜在的竞争性。一旦收取过高的摊位费,生意人都聚集到别处去了。判断一国未来的增长率,最好是看当前是资本净流入还是净流出,如果本国居民都争先恐后地向外转移资金,那就不容乐观了。
在城里辟(设)固定交易场所,是个非常古老的做法,这个传统古已有之。战国时齐、燕、秦就有,新都咸阳有固定市,“市(之)南门”与“北门”两处。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于长安“立大市”。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夏又起“长安西市”。长安先后设立九处固定市。两汉也不例外,而且按经营性质划分为隧或肆,故有“货别隧分”。宋代以后,县治以上都辟有固定市。
汉代市跟秦市一样,有人把守市门以总出入,设有官吏管理监督。市内店铺集中,商贾云集(居住)。《旧唐书·职官三》记载,两京诸市各有市令一人,丞二人,录事一人,府三人,史七人,典事三人,掌固一人,其主要职责是管理交易、平准物价和定时贸易。
与市相对是“里”或“坊”,即居民区。坊即方,到了唐代就有了规制方正的区域。秦汉时称为“里”,隋代洛阳城有“里一百三”。“市”与“里”是两种不同功能区(商贸区和生活区)。秦汉时坊市分立,专辟便于管控的封闭特区,在空间上、时间上加以严格限制,说区分未免太轻了。唐代的坊统一以鼓声定点,坊正负责坊门的启闭,全城宵禁。大小官等没有例外,违规都得受处罚。
但是,这种限制很快就被突破,先是时间上、尔后是空间上。唐后期扬州、汴州等特大城市已有夜市,应该说市的独立性在加强,坊市分开、日落闭市被打破只是时间问题。宋代市可以日夜兼作,不受时间限制,提高了生产力。“其余坊巷市井,买卖关扑,酒楼歌馆,直至四鼓后方静,而五鼓朝马将动,其有趁卖早市者,复起开张。无论四时皆然。”*耐得翁著《都城纪胜》,又名《古杭梦游录》,于南宋理宗端平二年(公元1235年)写成。虽然卷帙不大,仅有一册,但对都城临安的市民生活和工商盛况的叙述较一般志书具体,分市井、诸行、酒肆、食店、茶坊、四司六局、瓦舍众伎、社会、园苑、舟船、铺席、坊院、闲人、三教外地、共十四门,记载临安的街坊、店铺、塌坊、学校、寺观、名园、教坊、杂戏等,对研究时俗民风有重要参考价值。《四库提要》称其“可以见南渡以后土俗民风之大略”。商务印书馆2013年出版。足见城乡结合部的“草市”有多完善配套的餐饮服务设施。宋太祖乾德三年(965年),诏令开封府三鼓以后不禁夜市,三更前百姓可以随意行走。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宋太宗时期出现临街占道,临街住宅开门办店之事也时有发生,宋仁宗景佑年间(1034-1038年)就放开了。只有推倒强制管制的坊市制度,一个以街道地段为单元的开放型城市格局才能出现。熙宁年间(1068-1077年),开封府的鼓楼就不再击鼓,京师警卫也不再夜巡。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城让位给了市。
三是分工说。不管城市最初是怎么来的,坐吃山空断不能持久,如果没有特别大的效率和生产力,城市也会萎缩甚至变为废墟,只剩下考古的价值。过去讲城市是农村的后花园,那只是针对消费型城市而言的,大路青古板不能当饭吃,城市本身没有生产力,只有消费力,因而是寄生的。在城市新生之前,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见《春秋·左传》。《左传》以史解经,主要讲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如果没有《左传》,单凭《公羊》、《榖梁》阐释经义,《春秋》根本无法明了。东汉桓谭(公元前40年~公元32年)在其《新论》中高度评价“左氏传于经,犹衣之表裹,相待而成。经而无传,使圣人闭户思之十年,不能知也”。《新辑本桓谭新论》,朱谦之校辑,中华书局,2009年出版。,这个国就是指都城。它的最大功能除了守卫(战争时期)之外,和平年代就只剩下祭祀(仪式)了。这是旧都城最大特点。我们看到北京城市规划还保留了左祖(庙)右社的格局,天坛和地坛相向而立。工商业的兴起,不仅给城市注入了动力和活力,还铸就了城市的筋骨,不再得“软骨病”。最重要的就是分工和规模优势空前显现出来,城市得以新生。唐代长安城的东市手工业就多达二百二十行。分工的好处在于不断重复一项技能反复训练,达到熟能生巧、精益求精的地步。分工程度受交换能力大小、市场大小的限制,如果市场太小、交换不便,就不利于专业化生产,而城市正好迎合了分工合作的一切需要。一个城市的竞争力,主要取决分工合作的紧密程度。如果城市地价、门店租金、房租都提高了,就会迫使城市产业升级转型,否则城市的竞争力就会下降。
四、制度有效性原理与制度顶层设计
国家治理理念和制度安排是二位一体的关系。有什么样的国家治理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也反映了相应的国家治理理念。那么,现代制度顶层设计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呢?
第一,保持制度选择的开放性与竞争性仍然十分必要
尽管制度具有排它性,选择了一种制度就不能选择另外一种制度,但是,保持制度选择的开放性与竞争性仍然十分必要,它是保证制度有效性的先决条件。假使别无选择又当如何呢?
第一种情形,它本身就是最佳制度,因而具有内在的稳定性,不需要另外再选择次优方案。第二种情形,现实中提供的是次优的制度,而潜在的最优制度受到种种限制,这就会造成行为扭曲。
最严重的扭曲行为莫过于逆向选择,它跟制度有效性背道而驰。最典型的是旧货市场。旧货市场的货物参差不齐,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导致机会主义丛生。俗话说,买者不如卖者精,既然如此就没有人愿当冤大头去买高价货,由此旧货市场也就不可能淘到好货。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久而久之,旧货市场就成了低价劣质地摊货的代名词。在互联网时代,有的小企业为了缩减营销成本,试图借助旧货市场打开缺口,则是完全搭错了车,只能遭致失败。
商家的声誉、品牌就是从纷乱的市场中脱颖而出的,为了将自己从众多产品中区别出来,就需要营造声誉和品牌,锁定客户群,培养客户对于品牌的认知度与忠诚度。这个时候,品牌就等同于品质,如果能够得到消费者认可,那么,新的市场关系由此就取代了旧的丛林制度。
第二,现代制度设计注重激发内在动力
现代制度设计注重激发内在动力,强调制度的自动实现、自我实现,尽可能淡化、弱化外部强加的监督,将外在监督成功地转化为内在动力。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缓解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日益紧张的对立情绪,也给努力工作提供新的空间和新的动力。譬如将计时工资改为计件工资,监督手段的改变不仅使得被监督变成自我监督,也意味着对增产的激励,因为多劳可以多得。公立医院为什么要采取先挂号(收费)再看病呢?其目的是为了阻止一部分没病找病的人乘虚而入,起到了门卫制度所起不了的筛查作用。
现代制度设计更加强调自动显示偏好、自我激励、自我实现价值的功能。靠自我管理而不是靠外在强力维护,这是现代国家治理理念。为什么说管理就是服务?因为其本质是自我管理,是内在自发产生的需要而不是外在强制力量作用的结果。
我国的企业制度改革,一开始还在所有制(内因)和市场(外因)孰先孰后问题上争执不已,最后殊途同归,共同走向了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度和公司治理体系。这就是企业层面上的现代化范例。
第三,现代制度设计强调公开公正性,缘于它对稳定性的追求
现代制度设计更强调公开公正性,并非是人性的突然发现,而是出于制度的持久性、稳定性考虑。任何突出主词、主语的制度都免不了会追随主词、主语而更替,尽管名义上制度不变而实质上已悄然改变,狸猫换了太子,只不过顶着同一顶帽子罢了。这就造成制度(特别是继承制)的极度不稳定,充满了偶然性,以至于晚明红墙内闹出梃击案、红丸案、移宫案这类离奇的政治闹剧,又何尝不是制度悲剧呢?
法国大革命之后,民主制深入人心。民主制的核心价值不在于公开选举、一人一票,而在于制度的稳定性。制度要有高度稳定性,必须淡化主词和主语,只有当谁做主都不重要,换了谁做主都是同样结果,不因人而异,这种制度才具有高度稳定性,它才是真正可继承的。
不管有意还是无意,追求制度稳定性的客观效果都会突出和强化制度的公开公正性。这是出于制度稳定性的需要而派生出来的附属性质。虽然说阳光(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但它是有先决条件的。如果权利都被关在笼子里,毫无选择余地,那么结果并不会有任何改观。如果只此一家别无分店,服务态度肯定好不了,假如对手有退路,那就得慎重对待。企业若不是要拉拢回头客,完全不必顾及品牌和声誉。
例如,如何才能让掌大勺的尽可能分得匀些?从道德教育入手当然有效,但管得了一时却管不了一世,里面猫腻实在太多,环节也太多,随便一个小动作都能影响最终所得,因而防不胜防,很难管得过来。如果让每个人轮流掌勺,无异于机会均等地让每个人贪腐一把,更是无人负责,结果只会变得更糟。——然而,如果让掌勺者分得最后一份,他就会有所忌惮,行为上更加收敛,结果也一定会有所改观。这些都是制度产生的效果。
第四,现代制度设计不但要解放生产要素,还要让中间层大多数人的生产力也释放出来
保持制度延续性、连续性仍然是非常重要的,这涉及制度的“声誉”问题。假使制度不能做到前后时间一致,那么,它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多次重复博弈必然得出这样结果。这跟丢绣球的游戏是一样的道理,谁都不愿意接手“烫手的山芋”。再譬如,“裸官”并不是2008年才出现的,尽管这个词迟至2008年才被发明出来,早在十几年前沿海开放地区就有人“备有一手”,怕的是有朝一日“先富”政策会变,或是不义之财曝光。大规模资本外逃也是对制度投下的不信任票。
然而,要保持制度延续性,做到前后时间一致又谈何容易?不可否认,“先富”政策让一切要素涌流,使得无限多的财富一夜之间仿佛从地底下突然冒出来,创造出巨大生产力。这个时候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和连续性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势头;如果制度或政策前后不一致,已有的生产力就会受到抑制,甚至产生逆向选择行为。因为制度前后不一致,给人造成过河拆桥、上屋抽梯甚至于关门打狗的感觉。
但是,“共享”是必须要讲的。如果任由“先富”引导而不讲“共享”,共同体就会走向不归路,造成脱节、脱钩乃至脱轨——其内部贫富鸿沟日见扩大,最终落入中等收入陷阱。
如果要讲“共享”,那么,“先富”又摆在什么位置呢?这里关键在于正确理解什么是真正的“共享”。如果“削头去尾”实行二次分配就是“共享”的全部意义与价值,必然会导致上述的逆向选择。然而,如果“共享”是在要素生产力解放出来之后还继续让中间层大多数人的生产力也释放出来,那情形和效果就大不相同了,它不会造成制度前恭后倨,相反地,前后还能更好地衔接起来,相得益彰。但凡中等收入国家能够步出中等收入陷阱阴影的,都是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把握住了正确方向,从而迅速走向发达国家行列;但凡落入中等收入陷阱走不出来的,都是在这个根本问题上犯了这个致命性错误,从而发生内讧、内乱以至于内战。中国在上世纪二十年代无缘现代化就因为没有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当时也不可能解决这个难题。
[责任编辑:韩小凤]
桁林(1968-),男,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发展研究部副主任,创新工程项目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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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353(2016)09-006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