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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私法保护

2016-03-07秦以平

关键词:侵权保护

秦以平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论网络隐私权的私法保护

秦以平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235000)

摘要: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隐私权越来越得到重视。但是,科技快速发展也使得网络隐私权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侵权问题不断刺激着每个人的神经。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尚不够完善,尤其是私法保护制度。故此,需要在民法典中突出网络隐私权的地位的同时,通过健全关联法律、强化行业自律、提升自力救济能力等途径全面保障网络隐私权。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侵权;保护

一网络隐私权内涵概述

在理解网络隐私权之前我们必须先对隐私权有个基本了解。隐私权的问题在古今中外都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其内涵不可谓不丰富。虽然早在原始社会人类就萌发了用兽皮和树叶等物遮挡身体隐私部位的意识,但是我国古代有文字记载的隐私权思想最早出现在《汉书》中,并被称为“阴私”,其曰:“太子疑齐以己阴私告王,与齐忤,使吏逐捕齐,不得。”在西方的英美法系国家,隐私权被表示为“privacy”,意思为:1. State of being alone or undisturbed 独处的环境免受干扰;2. Freedom from interference or public attention 不被公众关注。从上文可以概括出隐私权应该是由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收集、个人领域不被非法侵入、个人活动不被干扰等内容组成。

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在信息领域的延伸,目前学界对其尚未形成一致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在网络中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犯和泄露(包括知悉、搜索、复制、诋毁、公开以及利用)的一种人格权。”[1]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相关的美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2]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在强调传统隐私权中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在网络环境下不受非法侵犯,第二种观点仅仅表达了不得侵犯公民在网络上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以及不得在网上披露相关信息。显然,这二种观点都是不够全面的。

二网络隐私权问题兴起的原因

1.隐私权的重要性。

在物质条件越来越好的今天,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亦越来越高,而隐私权正是保护每个人精神生活的重要力量。虽然我国学界和业界尚未对隐私权给出一个普遍认可的定义,但是隐私权的重要性却一直被人们认可。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曾指出:“在人格权具体化的新兴个别人格权中,以隐私权最为重要。”[3]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它之所以能够得到如此高的重视,很大程度依赖于它对于自然人安身立命具有重要价值:不仅可以保障个人的私人生活空间不受他人操控,还维护着个人精神家园和心灵城堡的安全,能够保障个人尊严与自由,影响着外界对个体的评估。如果一个人总是生活在“玻璃世界”,一言一行都清清楚楚地展现在别人的眼前,外界对其言行的反应必然影响生活质量和精神状态。

2.科技发展的副作用。

随着电脑的普及、计算机技术的成熟、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及各类射线科技、瞬间成影技术等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着巨大变化,给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使得许多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技术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将个人信息、工作资料等保存在电子设备或网络空间里。但是我国民众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状况并不乐观,很多人对私人隐私信息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对此类信息的保障亦没有给予重视。即便部分信息存储者采取一些保密性措施,如设置密码、控制访问主体权限、保障存储介质空间安全等,但是存储介质的维修、网络服务商的资源优势以及黑客技术时刻都可能破坏保密措施的效果,使得人们的生活越来越“透明化”。

3.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对方自我介绍后你全然不知,但是电话那头却对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家庭联系方式等信息了如指掌。也许很多人早已经看淡了这种现象,但是它却实实在在地反映着我们隐私权被侵犯的事实。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的价值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开发与利用。因此,各类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工、农、招商三家银行兜售客户信征数据、360窃取用户存储信息……一篇篇令人发指的报道在时刻告诫大家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已经发展到了必须重视的地步。更有部分媒体或网民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践踏他人的隐私权,2006年“踩猫事件”和“铜须事件”中当事人的部分隐私信息被网民通过“网络通缉令”形式揭露,在社会上造成了巨大的威慑力;2008年的“艳照门”事件更是轰动了整个世界。我们提倡揭露违法现象和不道德的行为,但是当事人的隐私权就如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一样,同样需要被保护,否则人类仅有的一篇心灵净土也将会不复存在。

4.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人们为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而愤愤不平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找救济的途径,在寻找的过程中人们发现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相关保障体系让人极为汗颜。首先,我国的民事法律仅对隐私权保护做出了规范,并且学界和业界对这种规定颇有腹诽,法律的保护力度和保护手段都有待进一步完善;其次,目前我国仍然没有专门性、系统性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这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使得网络隐私权保护工作受到很大的限制,侵权责任追究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其三,在现行的保障体系中,公法保护的启动标准比较严格,被侵权人如果拟寻求公法保护,其所付出的代价亦比较高。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体系的完善

1.民法典中确定网络隐私权地位。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一直将隐私权置于名誉权框架之下进行保护,这一间接保护方式使得隐私权保护问题存在一系列困难,更不能满足对网络隐私权的充分保障。因此,建议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首先,建议提升网络隐私权的地位,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典中予以体现;其次,完善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在明确网络隐私权内涵与外延的同时界定好相关词条的概念;再次,对网络隐私权的责任主体、侵权构成、责任认证、保护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高位阶的民法典对网络隐私权的重视,可以改善网络隐私权的隐性地位,为该项权利的保护提供系统的、全面的、具体的法律依据。

2.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关联法律。

对于隐私权保护问题,有学者曾主张关注一些容易获悉他人隐私的特殊行业,在这些行业的专门法律中完善隐私保护制度。[4]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仅依赖于专门性法律,还与涉及网站经营者、通信服务商的法律密切相关,这些关联法律的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建议梳理现有的关联法律,对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文进行查漏补缺,比如明确各类商家开展业务活动中必须保障用户的哪些隐私权,商家搜集信息的权限和方式如何,在信息搜集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义务,针对敏感资料进行搜集、整理或传输时需要采取哪些保护性措施,违法规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等等,必要时还可以借鉴加拿大的隐私事件专员调查制度,[2]要求相关行业组建隐私时间监督与调查小组。只有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个环节都有完备的法律予以保障,网络隐私权维护工作才能更上一个台阶。

3.健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行业自律机制。

虽然国家法律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面对各个行业其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这就需要积极引导行业自律作为补充。美国的“OPA(在线隐私联盟)”即是100多家公司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其公布的在线隐私保护指引对于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5]基于美国的该项措施,结合我国之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落实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根据部分学者的研究我们可以得知我国许多涉网行业没有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个别大型门户网站虽有相关声明但是也漏洞百出。[6]因此,业者依照法律和行业惯例制定个人信息资料使用政策和隐私权保护政策。[7]其次,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联盟应当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各网络服务商和网络销售商亦应当组建自己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工作小组。再次,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工作考核制度,各协会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工作监督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工作考核制度,对隐私权保护工作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及时公布,强化社会对各行业、各单位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4.强化个人网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能力。

除了在民法典中突出网络隐私权地位、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关联法律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外,强化个人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能力也是极为重要的。首先,培养隐私信息自我保护意识。良好的隐私保护意识是提升自我保护能力的基础,每个人都应当在观念上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工作予以重视,形成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的习惯。其次,掌握与利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技能。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不要轻易导入个人照片、家庭地址、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同时要充分利用既有的技术资源,比如在PC、Ipad等终端设备中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同时要养成定期查杀病毒的习惯。再次,网络隐私权遭到侵犯时的自我救助能力也是自我保护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每个网民都需要了解一定的自力救济常识,发现网络隐私权被侵犯时要利用已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合法救济,比如给网站打电话要求撤下涉及自己隐私的信息,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或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张樊.企业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4.

[2]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访学、进修教师论文专刊),2002:165,168.

[3]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上)[J].比较法研究,2008(6):1.

[4]王丽萍.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371-374.

[5]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120-128.

[6]杨金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长春:吉林大学,2003:123-124.

[7]朱家贤,苏号朋.e法制网——网上纠纷·立法·司法[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30.

Class No.:D913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

On the Protection of Network Privacy Right by Civil Law

Qin Yiping

(Politics and Law Department ,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 Huaibei, Anhui, 235000,China)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people's right consciousnes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right of privacy. However,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also made the right of network privacy faced some challenges . At present, the network privacy protection system of China is still not perfect, especially i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te law. Highlighting the status of the network privacy in the code of civil law and perfecting the related laws, strengthening the self-discipline of the industry, enhancing the ability of self remedy are what we have to do.

Key words:network privacy right;infringement;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758(2016)03-0049-3

作者简介:秦以平,在读硕士,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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