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性侵犯被害人的司法社工介入:域外经验及启示
2016-03-07井世洁徐昕哲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201620
井世洁 徐昕哲(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201620)
针对性侵犯被害人的司法社工介入:域外经验及启示
井世洁徐昕哲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201620)
[摘要]伴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广泛开展和被害人学的蓬勃兴起,性侵犯被害人的创伤与需求日益引起西方社会及政府的关注,由司法、医学、社会工作与心理学构成的正式社会支持系统业已形成。司法社会工作在维护性侵犯被害人的权益,提供适切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我国当前国情和历史文化特点为基础,参考和借鉴国外先进的被害人保护经验,开发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性侵犯犯罪预防方案与被害人司法社工服务是社会转型时期一项极为艰巨的任务。
[关键词]性侵犯被害人司法社工域外经验
近年来,不论是屡被曝光的幼女遭性侵案件,还是女性智力障碍者及精神障碍者等遭受性侵害,都提醒我们,性侵犯犯罪,特别是针对女性的性侵犯犯罪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和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相较于法学界、教育界等领域的持续研究与实践工作的蓬勃开展,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的司法社会工作却有缺位之嫌。在当前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现实背景下,探索如何发挥司法社会工作在性侵犯被害人保护方面的作用,就显得尤为必要。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发展出针对性侵犯被害人的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了司法、医学、社会工作与心理学为一体的正式社会系统,司法社会工作涉入性侵害事件发生与处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并在早期危机干预、倡导性医疗及司法陪伴和性侵犯犯罪的公众教育等方面担当重要角色。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对国外针对性侵犯被害人的司法社工服务的发展基础、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方面的梳理与介绍,以期对我国针对性侵害被害人服务的开展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性侵犯被害人社工服务的诞生与发展
著名社会工作理论家佩恩(M.Payner)认为有三股力量建构着社会工作,它们分别是“创造和控制社会工作者专业的力量;主动寻求帮助或被动地转介至社工处的人们,被称为案主的力量;改变开展社会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力量”。①[英]马尔科姆·佩恩:《现代社会工作理论》,何雪松等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作为司法社会工作中的核心领域之一,针对性侵犯被害人的社工服务的诞生与发展同样源于这三股力量的建构。
(一)来自性侵犯被害人的迫切需要
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性侵犯犯罪的被害人,但是有些人更容易遭遇性侵犯。据美国白宫妇女与儿童事务委员会于2014年发布的《强奸和性侵犯:再次呼吁采取行动》所显示,女性是主要的性侵犯被害人,在美国女性中约有五分之一的女性在其一生中曾被强奸过,其中年轻人遭遇性侵犯的风险性更高,百分之八十的女性幸存者是在二十五岁前遭受性侵犯,约半数女性是在十八岁前遭受性侵犯。②The White House Council on Women and Girls,“Rape and Sexual Assault:A Renewed Call to Action”. 2014. P.1.https://www. 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docs/sexual_assault_report_1-21-14.pdf.性侵犯犯罪会对被害人的身体、精神健康及社会关系等方面带来暂时或长久的,甚至是终其一生的消极影响。
性侵犯被害女性不但会有短时间内的撕裂伤、淤青或刀伤等物理创伤,随后的生活中更可能患哮喘、糖尿病、慢性疼痛、睡眠障碍等疾病,③National Center for Injury Prevention and Control,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The National Intimate Partner and Sexual Violence Survey (NISVS):2010 Findings on Victimization by Sexual Orientation”,P.30. http://www. azrapeprevention. org/sites/azrapeprevention.org/files/NISVS_Report.pdf.更可能出现高胆固醇、高血压和肥胖等问题。④Cloutier,S. Martin,S. L. & Poole C.,“Sexual Assault Among North Carolina Women:Prevalence and Health Risk Factors”. Journal of Epidemiology and Community Health,vol.56,2002,PP. 265-271.性侵犯被害人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精神健康问题,她们会出现抑郁、焦虑、物质滥用,甚至是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更可能为了应对创伤(Trauma)出现吸烟、酗酒、进食障碍和吸食毒品等高风险行为。⑤Ministry of Public Safety and Solicitor General,Victim Services and Crime Prevention Division.“Sexual Assault Victim Service Worker Handbook”,4.5. http://www.pssg.gov.bc.ca/victimservices/ shareddocs /victim-service- worker -sexual-assault.pdf.除了性侵害所带来的直接痛苦,刑事诉讼程序、大众媒体曝光和公众关注都可能将被害人再次带回犯罪发生时的场景中,经历“二次被害”。
性侵犯是美国逮捕率最低的暴力犯罪,美国的全国犯罪及被害调查显示,2005-2010年间,每年28 200个性侵犯案件中只有12%的罪犯被逮捕。⑥The White House Council on Women and Girls,“Rape and Sexual Assault:A Renewed Call to Action”,2014,P.14. https://www. 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docs/sexual_assault_report_1-21-14.pdf不止在美国,世界各国的大多数女性性侵犯被害人因担心名声受损、遭报复等因素而选择沉默,从而使得被害人的创伤难以被知晓,她们难以得到专业的帮助和服务,并长期处于痛苦的境地。
(二)司法社工专业实践与教育的发展
司法社会工作(Forensic Social Work),是社会工作在与法律体系相关的问题上的具体运用,这一名称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879年召开的第一届美国慈善与矫正大会,时任主席简·亚当斯(Jane Adams)回顾了社会工作在矫正系统中的已有贡献,提出了以司法社会工作的称谓来代表这一社会工作的重要工作领域。经历了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的初始阶段和二十世纪上半叶的发展阶段后,司法社会工作实践逐渐从关注儿童收养评估、罪犯风险评估与矫正、未成年人保护和精神疾病罪犯治疗等问题,转向包括对各类被害人提供全方位专业服务上来,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司法社会工作的领域和服务体系。针对被害人的服务不仅包括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危机评估和危机干预及创伤治疗、被害人的心理教育和小组治疗,而且包括相关立法和政策倡导工作等。
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司法社会工作者,除了具有社会工作的相关课程学习和训练外,还需要一些额外的学习。哈维和阿兰指出司法社会工作教育的特殊目标包括:(1)学习与直接服务及计划、管理刑事司法系统中的社会服务机构相关的知识;(2)通过专业实践获得刑事司法系统中工作的直接经验,发展专业技能;(3)掌握跨专业合作和变革管理的技能;(4)学习如何在刑事司法系统中与各个专业人士一起形成团体动力和开展跨学科研究;(5)学习与刑事司法系统相关的公共政策、项目设计、倡导和评估等方面的技能。①[美]艾尔波特·罗伯特:《矫正社会工作》,郑瑞隆等译,心理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欧美的许多社会工作学院开设司法社会工作的硕士及继续教育项目,为性侵犯被害人服务的开展提供了高质量的人力资本。
(三)社会环境力量的有力促进
针对性侵犯被害人的专业服务的开展,不但源于服务对象的需求和优质的专业人力资源配备,而且其产生与发展更与人权保护运动的蓬勃开展和政府立法保障等因素密不可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广泛开展和被害人学的蓬勃兴起,社会发育充分、公民自组织能力极强的欧美发达国家率先出现了众多民间被害人支援团体,如德国的“白环”和澳大利亚的“刑事被害人联盟”都是由民间人士,特别是幸存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所构成,这些组织通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数量可观的志愿者向被害人提供心理康复、物质支援和权利倡导等方面的服务。上世纪九十年代后,除了为被害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外,专门为性侵犯被害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也纷纷建立,如美国的全国强奸、虐待和乱伦网络(Rape,Abuse & Incest National Network,RAINN)和家庭暴力和性侵犯联盟(Domestic Violence & Sexual Assault Coalition,DVSAC)等机构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民间被害人保护运动的驱动下,一些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犯罪被害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随后其他国家亦纷纷颁布了被害人保护法案,如美国制定了相当多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法律条文,其中较重要的有《全国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1981)、《犯罪被害人法》(1984)、《被害人权利及被害补偿法》(1990)等,以赋予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知情权、求偿权和受保护权等各项权利。特别是《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法案》(1994)的颁行使政府、非营利组织能够获取更多政策及财政上的支持,为遭性侵犯受害女性提供更为全面的专业服务。另外,还有针对具体性侵害被害人群体的《简·克拉里法案》(1992)和《亚当·沃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案》(2006),还有针对具体性侵犯司法检验的《戴比·斯密斯法案》(2004)和《性侵犯司法证据报告法案》(2013)等。这种以立法形式提供工作框架和资金支持的方式为司法社工介入性侵犯被害人保护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国外针对性侵犯被害人社工服务的主要内容
在国外,司法社工是最早接触到被害人的专业人员之一,被称为是扮演支持性和关键性角色的“一线服务提供者”(frontline service providers)。他们秉持专业的价值观,拥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审视实际环境的独特视角,掌握基本的沟通技巧以及实施干预和驾驭转变的专业方法,为性侵犯被害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与其他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相比,针对性侵犯被害人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危机干预、倡导性医院和司法系统陪伴服务和公众教育服务等。
(一)危机干预服务
作为一种突发的应激性事件,性侵犯会对被害人身体、心理和社会关系等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创伤,为减少加害事件对她们的不良影响,将短期及长期伤害降到最低限度,提供有针对性的危机干预被证明是有效的应对方法。危机干预常在性侵犯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尤其是案发后24小时内开始,以密集式服务提供支持性协助,以使服务对象恢复以往的平衡状态,并在处理日常问题的能力上得到长期性的改变。
以美国为例,拨打性侵犯热线电话、向911报案和亲自前往庇护所是性侵犯受害者使用较多的求助方法。当被害人自愿拨打性侵害热线或向警察电话求助时,电话会被转接到距离被害人最近的危机干预中心,专业工作者通过热线电话向被害人提供危机干预服务,服务包括立即向被害人提供情绪支持,教授被害人问题解决策略,告知被害人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方法,帮助被害人决定是否向警察报案,推荐能够进行性侵害医疗照顾和司法鉴定的医疗机构,向被害人推荐可以帮助她们处理各种问题和康复的资源,将被害人转介到长期照顾项目,提供被害人所在区域的司法机关信息,转介服务到能够提供经济支持的机构等。
除了热线电话外,遍布全美各地的性侵犯危机中心(sexual assault crisis center)和庇护所(shelter)等社会组织为性侵害被害人提供快速响应的危机干预服务,使被害人免受犯罪人的再次侵害,并尽快展开恢复和重建生活的历程,其中主要包括安排倡导社工陪伴被害人就医和进行司法调查;参与被害人生理-心理-社会全方位的评估;协助聘请临时保姆,照顾被害人的孩子,处理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和生理困扰;后续持续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咨询服务;协助被害人完成被害补偿裁定的申请;协助被害人更换遗失的证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书、遗嘱等);转介被害人至可起诉性侵犯事件的对口单位及社区精神健康中心和社会服务机构,以便实施后续的咨询及短期心理治疗;紧急修复门锁;紧急财政援助和当地超市免费食物兑换券发放;提供往返法院交通服务等。庇护所主要向被害人提供住房申请帮助服务、就业帮助服务、传授各种生活技能、提供法律服务、转介经济资源和儿童照顾服务等。
不论是在热线电话服务中,还是在性侵犯危机中心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针对性侵害被害人的咨询是危机干预服务的核心之一。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师首先通过聆听、同理、支持等技巧稳定被害人的情绪并与之建立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在舒缓被害人情绪的同时,对她们的认知、情绪与情感、社会支持、应对策略等进行评估;第三步,协助服务对象度过危机事件所引发的失衡状态,恢复平衡。在整个服务过程中,鼓励被害人进行情绪表达非常重要,这可以帮助她们舒缓症状并厘清情况,具有治疗功能;动员和运用实际存在和精神上的社会资源对化解危机有关键性作用;工作者在介入过程中要不断地为被害人注入希望,提高被害人的自信心和效能感。
(二)倡导性医院和司法系统陪伴服务
“倡导”(advocate)是“社会工作的核心”,①Sheafor,B.W.,Horejsi,C.R.,“Techniques and Guidelines for Social Work Practice(6th ed.)”.Boston,Mass:Allyn and Bacon,2003,P.57.能够帮助人们“觉知到自己的权利,实施这些权利,并在未来的生活中卷入和影响决策的制定”。②Dalrymle,J.,Boylan,J.,“Effective Advocacy in Social Work”. Sage Publications Inc.,2013,P.2.对于性侵犯被害人来说,她们因为遭受犯罪侵害被贴上标签,不但要忍受身心痛苦,还要遭到来自社会的歧视、排斥及其他不公正的对待,为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重视及保障,以平等、正义和社会融合为基础理念的倡导便成为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方法,根据性侵犯被害人的需求入手进行分析,倡导服务主要包括医院陪伴服务和司法系统陪伴服务。
1.医院陪伴服务
针对性侵犯被害人的医疗服务是许多发达国家公民的法定权利。在医院中,性侵犯被害人通常会接受司法面谈、司法调查取证、医疗检查、创伤处理和为防止性传播疾病或怀孕而进行的治疗。性侵犯被害人在医院里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及司法工作由医院急诊室中的性侵犯响应团队(Sexual Assault Response Teams,SART)来完成,这个专业团队主要由医生、心理治疗师、性侵犯检查护士(Sexual Assault Nurse Examiner)、性侵犯倡导员(Sexual Assault Advocate)和警察等组成,具有司法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性侵犯倡导员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旦性侵犯被害人与性侵害干预中心取得联系,干预中心会以最快速度派出性侵犯倡导员与被害人见面,对其安全性和身心状况等方面做出评估,并带领被害人到医院急诊室接受治疗和司法检查。如果被害人被警察转介或自行到医院接受治疗,医院与危机干预中心取得联系,倡导员会迅速赶往医院为被害人提供服务。
无论被害人是否选择起诉犯罪人,医学检查和治疗都是必要服务,因此医院也成为性侵犯被害人能够接触的正式支持系统的第一个环节。被害人所受伤害的紧急性和严重性决定了诊断与治疗需要不同学科的临床专家的介入,而倡导性社会工作者因为是能够有机会在第一时间接触并一直陪伴被害人的专业人员,对于被害人情况非常了解,且与被害人建立了信任性的专业关系,能够在跨学科团队工作时联结家庭、专业机构、医院和司法系统,成为协调团队工作的“粘合剂”。
性侵犯倡导员是性侵犯被害人的重要支持者。医学检查可以达到取证的目的,但同时也可能给被害人造成二次被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所以,被害人在医院接受检查、举证和治疗的过程中,倡导社工一直陪伴在她的身边,不仅要担当取证专家的角色,还要时刻关注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在取证过程中,司法社工可以缓解被害人面对取证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减少与司法人员互动中反复回忆被害过程所造成的精神创伤。性侵犯倡导员还为被害人提供关于医疗流程及内容的信息并持续提供情绪支持,协助被害人回答关于法律和医疗过程中的问题,帮助被害人为未来做计划,并帮助被害人接受跟进服务、提供咨询并帮助她联结其他有价值的资源。
性侵犯倡导员的另一职责是评估。由于倡导社工对被害人存在问题的相关领域知识及介入方法具有深入了解和考察,全程陪同在被害人身边又使得其对案主的情况最为了解,因此性侵犯倡导员可以对被害人实施专业的生理-心理-社会评估,除了对当事人和重要他人的基本信息、家庭概况进行评估外,还要对遭受虐待的起始时间、频率、侵害方式、当时的反应、事件发生后的改变等遭受创伤侵害的经验进行评估,为医疗服务和未来的司法程序提供证据。
2.司法系统陪伴服务
性侵犯被害人常常不愿意向司法机关报案及参与调查和起诉等司法活动,据美国犯罪及被害调查显示,在2005年至2010年间,只有36%的遭强奸或性侵犯的被害人向警察局报案。①Planty,M.,Berzofsky,M.,Krebs,C.,Langton,L. & Smiley-McDonald,H.,“Female Victims of Sexual Violence,1994-2010”. Washington,DC:U.S. Dept. of Justice,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2013. P.6. http:// www.bjs.gov/content/pub/pdf/fvsv9410.pdf.即使是那些进入到司法程序的被害人也会面临各种不利处境,因为司法专业人员的角色、社区安全目标与被害人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冲突,司法系统陪伴服务通过提供支持性和信息性服务,使被害人的困扰体验降低,并使被害人尽可能顺利地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应得的赔偿及相应的各种服务。司法系统陪伴服务主要包括审前调解/对话服务、诉讼庭审陪伴服务、举证服务及跟进服务等。
审前调解指庭审前,被害人、犯罪人及相关人员在一种安全和有控制的环境中,在调解员的帮助、引导和支持下,被害人通过讲述犯罪行为对自己造成的身体、情绪和经济后果,直接参与制定犯罪人向其偿还经济债务的赔偿计划,这是一种有效解决争端的司法实践方式,不但为被害人提供了心理康复的过程,也有助于赔偿协议的达成;在这一服务中,性侵犯倡导员一直陪伴在被害人身旁,支持和安慰被害人,为被害人提供相应的信息并以她适合与接受的方式传递给她;运用生理-心理-社会框架评估被害人的社会功能状态,为被害人是否适合参与到调解中做专业判断;与此同时,倡导员依托专业的法律知识,协助被害人制定最有利的赔偿计划,并使被害人在调解过程中得到心理上的康复及经济上的有效赔偿。
在性侵犯案件诉讼庭审期间,性侵犯被害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倡导员要对被害人的出庭作证能力进行评估。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会与法官、辩护人等司法人员互动,回忆被害过程,可能使被害人的精神创伤加重、反复,甚至出现新的创伤。在此过程中,倡导员一直陪同被害人,在被害人出现精神问题的时候及时干预和提供帮助。
性侵犯案件庭审时,除了被害人出庭作证外,还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证人进行举证。司法社会工作者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和职业伦理,可以提供科学而可靠的证据,可以在性侵犯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当专家证人角色,根据对性侵犯被害人精神状态的评估,证明被害人被性侵的事实,或者受法庭指派以中立者的身份提供专家证言。欧美许多国家都将司法社工的证词作为性侵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专家证据。美国在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时,由司法社工提供专家证词,通过证明被害人患有强奸创伤综合症,从而证明被害人被强奸的事实。
庭审结束后,倡导员还要对性侵犯被害人进行随访,通过量表、访谈等方式评估被害人的恢复成效;通过对被害人进行一段时期的跟踪随访,在第一时间观察到被害人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并及时给与专业帮助和回应,或转介给其他专业机构。
(三)性犯罪预防
根据三级预防理论,性犯罪的预防属于初级预防水平,也即在性犯罪发生之前为了阻止犯罪和伤害的发生而采取的行动。在女权主义理论家看来,诸如强奸等性侵犯犯罪是一种超越个体和人际的文化现象,也即一种驱动男性性侵犯和针对女性实施暴力的复杂信念系统,因此性犯罪不是不可以避免的,可以通过使与性、暴力、性别和压迫等相关的社会规范发生改变而有效避免。已有关于性侵害风险性因素的研究发现,那些生活在支持性暴力的社会规范及男性占主导支配地位的社会中,具有强迫性性幻想、对女性具有敌意、在童年期曾经遭遇过性侵害、在一个缺乏情绪支持的家庭环境中长大的男性更容易实施性暴力。女权主义理论的发展及针对性侵犯风险性因素的实证性研究促使发达国家中的相关政府部门逐渐将工作重点从单纯关注改变犯罪人行为的个体视角的干预转向文化、媒体和教育等多水平的干预,①DeGue,S.,Simon,T.R.,Basile,K.C.,Yee,S.L.,Lang,K.,Spivak,H.,“Moving Forward by Looking Back:Reflecting on a Decade of CDC’s Work in Sexual Violence Prevention,2000-2010”. Journal of Women’s Health,vol.12,2012,PP. 1211-1218.通过与娱乐业、媒体、学校和社区的合作,提高公众对与性侵犯相关议题的公共意识,减少性暴力发生的概率,提高社区对反性侵犯行动的参与性,培育有利于性侵犯被害人生存的环境。
针对性侵犯的预防工作主要集中在社会规范改变、社区动员和教育性活动三个方面。每个人都受他人,特别是朋辈的影响,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影响来自于当事者对朋辈所思所想的不正确知觉,因此改变个体对群体规范的错误知觉能够有效降低问题行为,增加健康行为。②American College Health Association,“Shifting the Pradigm:Primary Prevention of Sexual Violence”. 2008,P.8. http://www. acha.org/sexualviolence/docs/acha_psv_toolkit.pdf.“男人的力量俱乐部”(Men of Strength Clubs)是一个美国的性侵犯预防项目,通过为男性青少年提供支持性场所、媒体广告宣传等方式帮助他们正确地定义“男子气概”并教会他们如何与别人,特别是与女性建立健康的关系。社区动员聚焦于社区规范的改变,通过发动社区关键成员,让关键人物对社区中发生的性暴力进行界定并进而发展出改变社会条件的计划并执行它,以传递新的理念和方法。知名的“按门铃”项目通过教给社区居民在听到邻居家里发出争吵声时按门铃讨要牛奶的方式减少男性施暴的发生。教育性预防是最常见的一种性犯罪预防方法,这一方法聚焦于个体对性侵害的态度、性别角色的影响、健康关系建构、冲突解决策略、尊重个人边界和技能训练等方面。教育性预防通常在中学和大学中进行,它减少了男孩实施性侵害的可能性,也使性侵犯事件发生率下降。通常来说,性侵犯预防项目主要由当地性侵犯危机中心、性侵犯预防中心等社会组织及学校中的社会工作者来具体运作和执行。
三、对我国开展针对性侵犯被害人社工服务的展望
西方发达国家已形成较完备的针对性侵犯被害人的服务体系,司法社会工作者在性侵害预防及性侵犯被害人保护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全方位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处在多元价值观共存、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刚刚起步的转型期中国来说,如何以我国当前国情和历史文化特点为基础,参考和借鉴国外先进的被害人保护经验,走出一条有特色的被害人社工服务之路是摆在政策制定者、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个艰巨任务。
(一)加快与性侵犯被害人保护相关的制度建设
我国较为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是以惩罚加害人的不法为中心的抽象的法秩序,保护的是潜在被害人的一般性、共同的利益。①井世洁:《被害人社会工作:国外镜像及对我国的启示》,《学术交流》2012年第11期。近年来,在世界人权保护的时代潮流引领下,我国逐渐加大了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力度,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令人遗憾的是,截止目前,针对性侵犯的立法仍然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参照国外性侵犯立法的相关经验,我国性侵犯被害人保护制度建设可尝试从以下两方面展开。
第一,强化被害人保护在宪法中的地位。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在一些重视被害人权利的国家,被害人权利宪法化问题已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韩国在1987年宪法修改时,增加了关于犯罪被害人救助请求权的规定。俄罗斯的宪法中规定了被害人受法律保护,具有获得受害赔偿的权利。以联邦制为特征的美国已有31个州将被害人权利写进了各自的宪法,联邦层次上的被害人权利宪法化运动也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我国对被害人保护问题的关注度日渐提高,在2004年颁行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其中就包括保护犯罪被害人的人权。今后,我国应顺应世界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时代潮流,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尽快在宪法中赋予被害人受保护的基本权利,才能使性侵犯被害人服务在根本上得以有法可依。
第二,制定与性侵害被害人保护相关的有针对性法律法规。在社会转型进入深水区,法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的今天,制定一系列维护性侵犯被害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是践行“依法治国”方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我国在1996年、2012年先后两次修订了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对被害人的申诉权和起诉权予以确定、对抗诉请求权予以规定,被害人国家补偿法也在积极制定之中,这些举措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重心转变和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工作的重视。特别是2013年,为应对我国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高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体现了我国对性侵害被害人保护力度的加大。但相对于数量巨大、忍受着身心痛苦的妇女和儿童性侵害被害人来说,专业服务的开展要求我国应加快推进针对女性及未成年人性侵害方面的相关立法。
(二)形成完善的性侵犯被害人服务体系
虽然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性侵犯被害人的系统调查数据,但性侵犯事件的发生概率较高,遭遇性侵犯的多为女性和儿童,②张荣丽:《2014妇女权益年度新闻报道》,《中国妇女报》2015 年1月9日,A2版。且以邻居、教师等被害人认识的施暴者实施侵害居多,③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14年儿童性侵事件报告》,http://www.ahzcgy.com/ display.asp?id=724,2015年6月20日。被害人长期忍受着躯体、精神和经济等多方面的痛苦与煎熬,因此,如何进行性犯罪预防,并在被害发生之初便介入干预以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都需要建构一个完备的性侵犯被害人保护系统,以便能够使具有相关知识和技术的专业人员尽早介入。
从当前我国各地提供的性侵犯被害人服务看,针对常态未成年人这一潜在被害人群体的预防性教育工作有所开展,但是针对已遭受性侵害的女性及幼童的医疗、司法等被害人服务却因为跨部门合作机制尚未建立而未能有效开展起来。因此,立足于我国传统的权利分配格局,参考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社会治理经验,构建针对性侵犯被害人的协同治理服务网络就显得极为必要。
首先,进行周延的顶层设计。性侵犯被害人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赖政府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来构建协同治理的新体系,政府需要制定整体性框架来培育针对性侵犯被害人服务的系统性环境,这个框架不但包括针对性侵犯被害人服务的总体目标,性侵犯被害人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服务接受者和各个利益相关者,而且要包括服务体系实现策略及方式。在性侵犯被害人服务体系中还要特别对司法社工服务的人员配置、人才教育与培养予以规定。第二,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被害人的精神与经济补偿、危机干预及咨询服务、庇护服务、医疗服务及司法服务都需要充足的经费做支撑,因此,应该参考和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在与性侵犯被害人相关的法案中明确规定资金投放方向,同时吸纳来自民间捐款和企业捐助等多元化渠道的经费。第三,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服务于性侵犯被害人的机构既应该有专门性的性侵犯或强奸危机中心,也应该包括为家暴被害人提供庇护所和咨询服务的机构开设的性侵犯被害人项目,更应该在关注更广泛社会及健康议题的医院、当地服务部门、大学、司法矫正机构和社区精神健康机构提供性侵犯被害人服务。第四,完善跨部门合作机制。应该由医院、公安局、民政局、社会服务机构等各个部门选拔出的专业人员组成专业团队对性侵犯被害人提供服务,各个部门应科学化地界定各自的职责,就各部门职责分工的合作主体、合作程序、合作内容和各自责任等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共同为性侵犯被害人提供服务。
(三)打造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者队伍
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工作本科及研究生教育都取得了极大发展,但从我国司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状况来看,情况依然不容乐观。目前,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多为综合类院校,其社会工作教育的目标是让学生掌握全面的专业知识,即使是已经开设了司法社会工作专业的华东政法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等高校,其培养方向大都受“问题为导向生成的社会工作实务”策略所引导,更倾向于为政府规定的禁毒、社区矫正和社区青少年服务提供配套教育。目前严峻的性侵犯犯罪、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犯罪,急需具备心理学、医学和法学等学科的专业背景,善于与公安、医疗、法院等系统协同合作的专业工作者为性侵犯被害人充权提供适切服务。
要为性侵害被害人服务输送称职的专业工作者,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应该在课程设置中,加入一些与性侵犯犯罪及被害人服务等相关的课程,如危机干预、社会工作倡导、被害人学、刑事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可以在学生完成专业基础课学习后,在大三、大四集中开设。在专业实践方面,应该加强学科专业与实务领域之间的合作,通过专业实习,使社工学生获得直接服务的操作经验,掌握为性侵犯被害人提供服务所需的知识、理念与技巧。在社会工作硕士(MSW)教育越来越成为高级社工人才培养重要阵地的今天,更应该思考如何在夯实本科教育基础的前提下,着重于学生批判性思维(critical thinking)和具有本土特点的性侵犯被害人服务能力的提升。
除了强化高校社会工作教育质量外,还应该重视在职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国外针对性侵犯被害人的培训项目非常多,不但各地的司法部门、社会组织,甚至大学社工学院都在提供针对从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并编制了操作性极强的指导手册。而我国目前从事性侵犯预防与性侵犯被害人服务的工作者多为热心的志愿者或缺乏相关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因此,对在岗人员进行培训是提高专业服务水平的必要手段。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社会建设目标的中国来说,直面性侵犯犯罪对被害人所带来的创伤及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破坏,发挥我国既有制度及工作方法的优势,借鉴和参考域外较为先进的理念、系统和方法,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性侵犯犯罪预防与被害人保护的道路,虽然任重而道远,但也必须勇往而直前。
(责任编辑:徐澍)
经济学与经济管理
社会学与社会工作
Forensic Social Work for Sexual Assault Victims:Foreign Practice and Its Revelation
JING Shijie,XU Xinzhe
(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620,China)
Abstract:With the rise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movem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victimology,the trauma and need of the sexual assault victims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in Western society,and the formal support system composed of the professionals from forensic,medical,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work fields has already formed. The forensic social work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viding appropriate service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exual assault victims. It’s an important task to explore a Chinese pathway of sexual assault crime prevention and victim protection,based on Chines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sexual assault;victim;forensic social work;foreign practice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满释放青少年的社会适应状况及其促进对策研究”(井世洁主持,编号为15BSH130)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是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刑满释放青少年的社会适应状况及其促进对策”(井世洁主持,编号为15PJC03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井世洁(1974-),女,河北保定市人,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司法社会工作及精神健康;徐昕哲(1994-),女,上海市人,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工作专业12级本科生,研究方向为司法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16)02-0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