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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朝贡制度特征与海上贸易发展

2016-03-07蔡天新

关键词:明代

蔡天新,黄 花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福建莆田 351100)



明代的朝贡制度特征与海上贸易发展

蔡天新,黄花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福建莆田351100)

摘要:朝贡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处理外交关系的一种特殊模式,虽然赋予了物物交换的内容,但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贸易。明代的朝贡贸易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并出现了畸形发展,但在明朝对外关系发展史中却有一定的作用。明朝的海禁政策阻碍了对外经济交流的健康发展,但断断续续的海上贸易始终没有中断,并在明代中外经济交流中起到积极作用。明代的海上走私贸易规模庞大,持续时间很长,参与人数众多,虽然带有“亦商亦盗”的性质,但在推动明代海上贸易发展中也是功不可没。

关键词:明代;朝贡贸易;海上贸易;民间贸易;走私贸易;经济交流

明朝(1368—1644年)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大盛世。公元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应天府(南京)称帝,建立了明王朝,国号大明,年号洪武。由于明朝皇帝姓朱,故又有朱明政权之称。明王朝历经12世、16位皇帝、17朝,执政276年,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人建立的封建王朝。朱明王朝取得了执政地位之后,北进蒙古高原,南征安南,远征锡兰、羁縻马来诸岛,实现了天下大治。明初国力强盛,经洪武、建文、永乐三朝的励精图治,至明宣宗年间,中国再度出现了繁荣盛世,史称“治隆唐宋”、“远迈汉唐”。明朝虽然经历了“土木堡之变”、“正德中衰”和“江南民变”等几次重大事变,都能转危为安,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一个安定稳定的社会环境。但从明万历后期起,皇帝怠政,官员腐败,地主阶级疯狂搜刮民脂民膏,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强盛一时的明王朝逐渐走向衰败。

虽然明朝一度成为世界上经济体量最大的一个国家,甚至还是全球航运能力最强的国度,但由于受朝贡贸易的影响和海禁政策的束缚,明朝许多优势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甚至引发了规模空前的海上武装走私贸易。尽管明中后期朝廷开始有条件地开放海上民间贸易,并将漳州月港作为沿海对外交流的港口,但其开放规模极其有限,无法满足蓬勃发展的对外经济交流需要。本文拟就明代的朝贡贸易制度特征、海禁政策和沿海对外经济交流发展等情况作些探讨,起一个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中国朝贡制度的历史演变与明代朝贡贸易的畸形发展

中国朝贡制度历史悠久,延续了一千多年时间。朝贡制度起源于汉代,转变于唐宋代,鼎盛于明,衰败于清。朝贡制度既是中国古代朝廷处理民族关系的一种特殊模式,也是历代王朝的一种外交关系体制。在封建社会中,外国派往中国进行外交事务的使节通常称为“贡使”,而“贡使”在递交和接受两国外交文书的同时,还会献给中国皇帝一些奇珍异宝和当地土特产,史称“进贡”。中国皇帝也会根据所进贡的物品价值和两国关系的发展需要,回赠贡使相当数量的中国产品作为礼品,史称“恩赐”。这种国与国之间以固定形式进行的外交礼节,赋予了一定的礼品交换内容,便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朝贡”制度。但随着朝贡制度的正常化和礼品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贡品交换形式的多样化,又逐渐演变为朝贡贸易,即国与国之间在进行外交礼仪的基础上开展有限的物物交换贸易,实际上也是早期对外经济交流的一种形式。

(一)中国的朝贡制度实际上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外交礼仪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朝贡制度既有带政治外交色彩,又有商品贸易的内容,即以外交礼仪为主,物物交换为辅。但朝贡与贸易又有很大的区别,因为商品交换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贡”与“赐”的礼品价值经常是不等价的,如在隋唐之前,朝廷为了标榜中国物产丰富,国力强盛,对朝贡国给予了丰厚的回赐,皇帝“恩赐”的物品远远超过了“贡品”价值。历代王朝明知亏本买卖却乐此不疲,其根本原因在于政治需要,其目的在于维系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体现大国地位,满足皇帝的自尊心,但这种不平等的物物交换一般又很难长久坚持下去。如唐开元年间,朝廷为了减少财政开支,在逐渐缩小朝贡贸易的同时,开始扩大民间市舶贸易,以满足双方的经济交流需要。唐开元二年(714年),朝廷在广州设立了市舶使,这是中国官方最早设立的对外贸易管理官职,在中国对外经济交流史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然而,由于中国朝贡制度根深蒂固,唐初的市舶贸易规模极其有限,朝贡贸易仍占对外经济交流的重要地位。直到唐中后期,市舶贸易的规模才逐渐扩大。特别是“安史之乱”之后,大唐国力严重衰退,朝廷无力承担严重出超的朝贡贸易,市舶贸易开始取代朝贡制度。特别是市舶贸易遵循了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律,即等价交换,不但商人得到了利益,而且朝廷也增加了赋税,成为一种双赢的贸易方式,既受到了朝廷和商人的拥护,又为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流开辟了广阔前景,应该说这也是唐朝末期对外经济交流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说,市舶管理制度与经营方式是中国朝贡制度的重大变革,在中国外贸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二)中国的市舶制度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程

北宋初期,朝廷为了增加税源,实行进口商品“禁榷”制度,即进口商品专卖制度,市舶贸易几乎垄断了所有进出口商品的头道贩卖,凡禁榷货物必须经过市舶司抽鲜、课证之后,发给许可证,商人们才能在市场上互市销售。同时,宋代市舶司还对国内紧缺物资实行“博买”或“私买”政策,即由官方统一收购,然后批发给商户销售,或提供出口。但随着对外经济交流的不断扩大,进出口商品种类日益增多,朝廷无法对所有进出口商品进行专卖,“禁榷”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宋代对外经济交流的发展需要。宋开宝四年(971年),朝廷设立了广州市舶司,这是宋代朝廷管理对外经济交流和经营海上贸易的正式机构,其职责有三条:一是管理海外贸易往来之商船;二是登记出入境货物、征收契税和收购与出售进口货物等;三是接待和管理外国使节和商人。宋元丰三年(1080年),北宋朝廷又出台了《广州市舶条》(沿海各地可比照执行),对外国商人、商船和征税等事项进行了规范,逐步减少商品“禁榷”种类,允许“番客或设铺经营,或越过州、县销售,或同(中国)境内商贾合伙贩运”[1]1682。即外国商人可以在朝廷指定的港口开店销售进口商品,或到港口周边州、县越境销售,也可以与中国商人“结托”经营,长途贩运,这也是最早的中外合资、合作的经营方式。

《广州市舶条》进一步完善了市舶贸易制度,促进了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与中国通航贸易的国家迅速增加到50多个。但随着对外贸易的日益扩大,福建海商队伍日渐壮大,而闽商船只必须拐到广州办理市舶手续后方可出海,这对广大闽商而言多有不便。于是,朝廷于元祐二年(1087年)在闽设立泉州市舶司,“进口的禁榷货物由泉州市舶司全部收购,酌量投放市场。不属禁榷的货物经过课证、博卖等程序后,进入集市交易”,从而大大方便了福建商人开展对外贸易。[1]1681进入南宋之后,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朝廷基本上取消了“禁榷”制度,外贸管理权限逐渐下放,沿海的州、县均设有外贸管理机构,除少量商品由市舶司专卖外,大多数进口商品课征市舶税后,都可以自由贸易。

到了元朝,朝贡制度进一步萎缩,元朝具有“店大欺人”之势,不像其他朝代皇帝那么大方,只给进贡国一些象征性的回赠,但元朝对市舶贸易却空前重视。忽必烈统一江南的战争尚未结束,便诰谕海外诸国:“诚能来朝,朕将礼之;其往来互市,各从所欲。”(《元史》卷10)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朝廷废除了十一税制,代以官商分利制,“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蕃贸易,所获赢利”,官取其七,商得其三。(《元史》卷94)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元朝又组建了海上贸易机构,建立了“行泉府司”,下辖镇抚司、海船千户所和市舶提举司等,并设置了海上驿站,专门为朝廷运送“蕃夷贡物及商贩奇货”。同时,元朝还组建了“海船水军”,保护海上商船安全。这些积极的对外贸易政策,为元代对外经济交流创造了条件,极大地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其中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朝廷颁布的《市舶则法》,使海上贸易有了完备的法律依据。根据《市舶则法》规定,市舶司的主要职责有四条:一是代表朝廷监管海上对外贸易;二是向前来中国贸易的外国商船征收关税;三是受朝廷委托采购一定数量的舶来品;四是代表朝廷监理海外各国朝贡事务和代管外国商人向皇帝朝贡的礼品。

元代的《市舶则法》,既是一部禁止官员经商的律令,又是一部保障商人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法规,对元代及其以后中外经济交流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历史影响。在元朝积极的对外贸易政策推动下,中国海上丝绸之路出现了空前的繁荣,与中国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由宋代50多个增加到140多个,泉州刺桐发展成为东方第一大港。虽然元朝继续保持了一定范围的朝贡贸易,但其规模和数量已经微乎其微,与市舶贸易相比可以忽略不计。

(三)明朝因政治外交需要导致朝贡贸易制度的畸形发展

朱元璋执政之后,积极强化朝贡制度,一度成为对外政治、经济交流的主要形式。朱明政权之所出现这一现象,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明朝的闭关锁国政策堵绝了中外经济交流与人员往来的机会。朱元璋执政期间,东南沿海倭寇猖獗,为了防止沿海商人与倭寇勾结,朝廷实施闭关锁国政策,“寸板不得下海”,禁止民间对外贸易,所有的对外经济交流都必须以朝贡贸易形式进行,而已经习惯于自由贸易的海外各国一时还不大适应明朝的贸易政策变化,与中国来往的国家和地区迅速减少,这使非常自负的朱元璋心里很不平衡,因而大力发展朝贡贸易。另一方面,朱元璋又希望明朝继续保持上国地位和国际威望。因为元朝执政期间,蒙古大军的铁蹄踏遍了欧亚大陆,大元的属国遍及天下,元大都成了世界经济之中心。朱元璋非常羡慕元朝的国际地位,想继续保持这种局面。但明军既消灭不了北元的残余势力,又很难通过武力征服中亚、西亚的游牧民族,天高皇帝远,原本向元朝进贡的小国家大多数不再向明朝进贡了。于是,朱元璋在无法用武力逼使周边小国向明朝进贡的情况下,只好通过经济手段让“万国”自觉入明朝贡了。所以,明朝的外交活动非常频繁,先后30次派出使臣到东亚、东南亚各国举行特别册封典礼,并多次向海外各国宣谕,表达明朝积极的外交态度,大力鼓励、招徕海外诸国来明朝贡。其中规模最大的对外交流活动是郑和下西洋事件,成为世界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访问国家最多、使团规模最大的航海外交壮举。

明朝的大规模外交活动,既促进了中外经济交流的发展,又将中国朝贡制度推到了历史顶峰,甚至出现了畸形发展态势。明朝为了让朝贡国尝到甜头,成为“回头客”,凡是向明朝进贡的国家和使臣,朝廷都回赠其相当于贡品价值好几倍、甚至数十倍的礼物,以物质利益吸引外国使者继续来明朝贡。这种不正常的朝贡制度作为权宜之计,未必不可,但随着朝贡的国家越来越多,朝廷财政必然不堪重负。于是,朝廷又对贡使入朝的时间、地点、贡品数量等进行了限制,一度还实施“勘合”制度,即凡外国贡舶入境,必须持有明朝廷颁发的“勘合”凭证,方可进入指定港口进行朝贡贸易。同时,明朝中后期还对不同国家实行不同的贡期,关系较好的琉球王国两年一贡,关系一般的安南、占城、高丽等国则三年一贡,而对“奸诈小国”日本却是十年一贡。

明代出于政治需要积极推行朝贡制度,而当外国贡使纷纷来明朝贡之后,又进行了严格的人数和贡期限制,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据史书记载:宋朝拥有朝贡国26个,元朝达到了36个,而明朝最后持照朝贡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了15个。不过明朝始终对贡船和贡使给予优厚的待遇,凡入境贡品全部免税,并规定沿海各地官吏不准对贡船加以阻挠,外国贡使在明朝境内还享有许多特权。

在明朝的积极朝贡政策推动下,原本已经摇摇欲坠的中国朝贡制度又延续了100多年,直至清朝中后期才寿终正寝。可见,中国朝贡制度的核心实际上是华夏中心意识和大一统的执政理念,是以贸易形式表达政治目的的一种外交手段。同时,朝贡制度还是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和封建宗法观念在对外关系上的表现,也是中国古代朝廷向海外各国推广中华传统封建礼制的一种方式。虽然朝贡制度始终包含着对外贸易的内容,也带有经济交流的色彩,但并不遵守商品等价交换原则,也不是真正意义的商品贸易。不过,朝贡制度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对外交流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中外经济交流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明代海上对外贸易的模式与特征

宋元两朝是中国古代对外经济交流最为繁荣的历史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对外开放度最高的朝代,但在这一对外贸易蓬勃发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朱明政权却一反常态,不但长期实行海禁政策,而且还将已经逐渐衰败的朝贡制度推向了鼎盛,让后人感到不可思议。所以,只有认真分析朱明政权执政的政治背景,才能理解明朝厉行海禁的真正动机;只有深入研究明朝推行朝贡贸易的历史原因,才能揭示当时海上贸易的发展概况和对外经济交流的基本特征。

(一)明代的海禁政策严重阻碍了海上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明太祖朱元璋执政之后,面临着严峻的政治形势:盘踞在西北地区的蒙元势力虎视眈眈,随时都有可能向明朝发起军事进攻;而国内又有张士诚、陈友谅等农民起义军的不断骚扰;东南沿海还有倭寇祸患,经常攻城略地,祸害百姓,严重威胁着明朝的新政权。所以,朱元璋把军事力量放在北边进行重点防御的同时,又在东南沿海厉行海禁,加强海防。

一方面,倭寇祸患是导致明朝实施海禁政策的直接原因。倭寇祸患由来已久,宋元时期就开始在中国沿海流窜作案,明代尤烈。倭寇原本是一支专门以抢劫为生的军事武装集团,其成分以日本海盗为主、日本商人为辅,并长期活跃在朝鲜半岛及中国东南沿海,以及菲律宾、马六甲等国家和地区。倭寇以日本沿海为基地,不仅长年在海上抢掠过往船只的货物,还经常打劫中国沿海的城镇、村落、港口,以及郡邑的商贾富户。从元代起,倭寇的成分日渐复杂,并非仅限于日本海盗,还有日本、朝鲜、琉球、越南等国家的游民与商人,特别是元末农民起义军残部遁入海岛之后,加强了海上倭寇的武装力量,频频为害我国东南沿海地区。进入明代之后,由于日本国内政治形势逐渐缓和,日本当局加强了管制,倭寇出海抢掠船只的事件逐渐减少,而取而代之则是来自中国、朝鲜、越南等国的海盗、游民和商人,他们“经常出没于海上和沿海地区,焚民居,掠货财,北自辽海、山东,南抵闽、浙、东粤,滨海之区,无岁不被其害”(《明史纪事本末》卷五十五·《沿海倭寇》)。由于他们模仿倭寇的抢掠手段与方式,故被归于倭寇之列。但在明朝的抗倭斗争中,却经常会出现看似荒唐的一幕,即倭寇天时地利无所不占,如鱼得水,可进可退,而代表正义之师的明朝官兵却举步维艰,处处被动。其根本原因就是倭寇之中有当地百姓,消息灵通,轻车熟路,避实就虚,使官兵疲于奔命。而对于地方官员来说,辖区内百姓造反将直接影响自己的政绩,也乐于以“倭情”上报,以推脱监管不力之责,最终导致明代倭寇祸患越演越烈,成为危及明朝政权的重大隐患。所以,明太祖执政之后,为了防止中外势力勾结一起颠覆明朝政权,于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宣布“仍禁涉海民不得私自出海”(《明太祖实录》卷71)。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十月,朝廷又宣布“禁频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明太祖实录》卷139),使元代繁荣一时的海上贸易顿时陷入停顿状态。

另一方面,海禁政策成为明朝历代皇帝难以突破的“祖训”。明洪武三十年(1397年),朝廷颁布了《大明律》,成为明朝历代皇帝治国理政的法律依据,其中明确规定:凡私自携带铁货、铜钱、缎匹、丝绵等违禁物下海,及与外番交易者一律处斩,禁止私人制造二桅以上的大船,违者一律处斩,海船充公。在大明律法框架下,海禁成为明朝的“祖训”,并对明朝其他皇帝形成了“紧箍咒”。朱棣皇帝登基之后,试图改革海禁政策,曾经派郑和率领大型船队七下西洋,广泛开展海上外交活动。但由于受大明律法的束缚,仍然不敢全面放松海禁。以后历任皇帝在海禁开放问题上,也只是时开时禁、有紧有松、断断续续,甚至是小心翼翼,谨慎行事。特别是明中期,朝廷官员曾经围绕着海关的“开”与“禁”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据沈德符《野获篇》中记载,“福、兴二府主绝‘禁’,漳、泉二府主通‘开’”(沈德符《野获篇》卷12·《海上市舶司》)。朝廷内部在“开与禁”问题上,意见不一,明争暗斗,个别官员甚至还招来杀身之祸。明正德皇帝执政后,实施“抽分制”的商业政策,各地商贸蓬勃发展,客观上推动了海禁的放松。但到了明嘉靖年间,倭寇祸患日趋严重,朝廷又全面闭关锁国,海上贸易全部停止。明隆庆皇帝执政后,鉴于国内的严峻经济形势,一度开放了海禁,沿海对外贸易得到恢复,但不久又闭关锁国。明崇祯年间,官员腐败,内忧外患,海禁政策名存实亡,沿海对外贸易出现了蓬勃发展态势,但明朝政权已经日暮途穷,摇摇欲坠,对外经济交流的发展已经无法挽救明朝覆灭的命运。

明朝执政276年,共进行了5次大规模的禁海。如洪武四年(1371年),“明政府下达‘禁海令’,不久便有所松动,与部分国家实行勘合贸易。(福建)境内被限定仅通琉球”[2]238。以后分别于宣德八年(1433年)、天启四年(1624年)、天启六年(1626年)、崇祯十年(1637年)先后4次厉行海禁。尽管明朝的海禁政策本意是为了抵御倭寇,巩固海防,巩固政权,客观上却阻碍了沿海对外经济交流的发展,并对明代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朝贡贸易一度成为明朝对外经济交流的主渠道

朱元璋执政之后,为了拉拢周边小国,积极推行朝贡贸易。明初,朝廷规定“今贡舶与市舶一事也,凡外夷贡者,皆设市舶司以领之,许带他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矣”(《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市籴考》)。即外国贡船运来的物品,朝廷征收部分贡品之后,剩余的贡品可以由贡使在市场上自由销售,或换取中国产品,史称“互市”。不向明朝进贡的国家,则一律不准在中国境内开展贸易,从而逼使一些国家向明朝皇帝进行朝贡。同时,明代为了体现大国对朝贡国的“恩赐”,每次回赠贡使的礼品价值都远远超过了贡品价值,这种不对等的朝贡贸易极大地刺激了海外各国来明朝贡的积极性,许多边远小国经常有商人冒充贡使,向明朝赠送一些不值钱的土特产。明朝官员不知真假,欣然收下“贡品”,即使知道贡品并不值钱,但为了不失大国礼仪,也是以礼相待,回赐其真金宝物,并准其贸易。所以,在利益的诱惑下,各朝贡国不顾明朝的规定,不断扩大朝贡的规模与数量,礼物越送越多,使团越来越庞大,间隔也越来越密。而明朝为了表现大国风范,虽然心中不愉,却是笑脸相迎、热情款待,“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直到朝廷财政不堪重负,才实行“勘合”朝贡制度。朝贡贸易虽然是对外经济交流的一种特殊方式,但违背了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律,不利于对外经济交流的健康发展,但在闭关锁国的情况下,朝贡贸易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明代的对外交流。

(三)明代的海上民间贸易始终断断续续地发展

明代虽然长期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但也不是铁板一块,无缝可击,而是时开时禁、时松时紧、明禁暗松。如明洪武初年,朝廷一度放松海禁,沿海对外贸易日渐扩大。明洪武三年(1370年),为了适应东南沿海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朝廷在泉州设置了市舶司,允许福建与琉球王国常年通商贸易。据史书记载:明“洪武三年(1370年),泉州市舶司设置后,海禁稍微放松,对外贸易开始恢复”[2]81。商人多从泉州出港,沿海对外贸易渐兴,但不久又全面禁海。明永乐初年,朝廷复置浙、闽、粤三个市舶司,东南沿海对外贸易逐渐活跃。成化八年(公元1472年),泉州市舶司迁往福州之后,福建沿海通海贸易多转向北洋诸蕃。特别是明永乐年间,随着郑和下西洋船队的广泛外交活动,共有东洋、西洋、西亚、非洲东岸等地区约30多个国家与明朝进行通商贸易。据史书记载:明成化十一年(公元1475年),莆田县进士黄乾亨、林元甫依次册封为满刺加(今马来西亚)副使和占城(今越南南方)使,兼理官方贸易,福建商船远航马六甲、越南等国经商贸易。其中最具历史意义的是“隆庆开海”。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巡抚史御涂泽民请开海禁,准贩东西二洋。盖东洋若吕宋、苏禄诸国,西洋若交址、暹罗诸国,皆我羁外臣,无侵贩。而特严禁倭奴者,比于通番接济之列”(张萱《西洋见闻录》卷七)。当时由于长期实行海禁,外国白银大量流入中国境内,导致国内物价上涨,商品匮乏,经济萧条。于是,隆庆皇帝接受了涂泽民关于“用鉴前辙,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为公贩”的建议,在福建漳州月港设立督饷馆,允许民商出海贸易,准贩东西洋蕃货。(《明经世文编》卷四○○·许孚远《疏通海禁疏》)此后,漳州月港成为东南沿海的贸易大港,“闽人通番,皆自漳州月港出洋”(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

当时与月港通商贸易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西班牙、印尼、日本、泰国、马来西亚、柬埔寨、苏门答腊、北加里曼丹、菲律宾、琉球、朝鲜等47个,并通过菲律宾吕宋港的中转站,再与欧美各国贸易。原本偏僻的小码头迅速发展成为“市镇繁华甲一方,古称月港小苏杭”的繁华港口。而随着海禁政策的逐渐开放,福建沿海各港口重镇也日渐繁荣,如兴化府秀屿港“富甲莆阳,拥有四百艘海船,商贾云集,年商利不下二十万两银,人烟三万,居民千余家”(《鳌城刘氏族谱》载《秀屿方略》)。到了明朝后期,福、兴、泉、漳四府均有经营进出口贸易的集市,外国商品充斥市场,琳琅满目。

然而,明朝开放海禁的时间并不长,且放松海禁政策的初衷也是消极的,属于无奈之举,即为了控制外国白银大量流入和海上走私日趋猖獗而采取的权宜之计,每次开放海禁都附带了许多限制措施,如对商船的大小、出海的人数、商人的身份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船引”制度(即颁发出海凭证,每船一引),福建对外贸易只限漳州月港,而漳州月港开始只发放88张“船引”,福建海商众多,88张“船引”显然远远不够,尽管后来又增加到100张、210张,但对于数十万福建海商而言,仍然是杯水车薪。同时,朝廷还人为地控制商人活动范围和海上贸易的商品种类,对进口商品的品种、贸易地点、出海时间、往返路线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违者一律法办。另外,朝廷还不断增加引税、水饷、陆饷等税赋,以遏制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

当然,尽管明代的海禁开放是以控制外贸规模为目的保守政策,但对明代海上贸易发展仍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总体上讲,明代的对外经济交流始终呈发展趋势,因为当时厉行海禁的主要目的是抗倭防倭,海寇活动减少了或消失了,地方政府就失去了禁海的动力,从山东、浙江到福建、广东沿海各省的实际情况看,地方官员实际上对民间海上贸易大多数时间是睁一眼、闭一眼,福建大商船进入江浙港口和广东各码头,几乎很少被拒绝入港。加上沿海地方官员及其族人大多数参与了海上贸易和走私活动,导致明代海禁政策名存实亡,浙、闽、粤等沿海地区的海上贸易大多数时间都很兴盛。

(四)海上走私贸易也是明代对外经济交流的重要特征

宋朝时期,随着朝廷商业政策的改革,商品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进入元代之后,对外经济交流出现了空前的繁荣,而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是拓展市场,而明初的禁海政策却人为地阻碍了商品流通,从而引发了倭寇祸患和海上走私贸易。沈德符在《野获篇》中曰:“在沿海则台、温、福、兴、泉、漳、潮,在内则福宁、福清、边江、长乐,户习风涛,人熟勾引,百人为舟,方舟为党。冒给般由,开洋谢利,一遇负贩之舶,弱肉强食,杀戮剽掠以为常。”(沈德符《野获篇》卷12·《海上市舶司》)特别是明中叶,“朝贡渐衰,至明嘉靖二年(1523年)基本停顿。而私人海上贸易却大规模发展起来,尽管朝廷严加禁止,‘重而充军’,但屡禁不止。《明史》记载:福建到吕宋,‘商贩数万人’”,可见当时走私贸易规模之庞大。[3]

同时,海禁政策还导致中国境内进口奢侈品稀缺,价格飙升,形成巨大的利益空间。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少沿海商人铤而走险,加入了走私贸易的行列,使明代海上走私活动出现了恶性循环。据史书记载:“明代,实行勘合政策下的官方贸易,禁止民间通海贸易。海外贸易为日本商舶所垄断。南日群岛倭商云集,遂成‘澳番船窟’。境内贾民多冒禁出海,引货转贩,外通各洋,市易诸夷”。“天启四年(1624年)莆人洪陛参加广东海澄人颜思齐为纲首的海外贸易集团,多往日本经商贸易。”[1]1683颜思齐是明代东南沿海最大的走私集团,不但拥有大型船队,而且拥有武装队伍,长期盘踞在台湾岛内,从事海上走私贸易,福、兴、泉三府有不少商人投靠颜思齐,参与海上走私活动。还有不少沿海商人主动联合起来,购置枪支弹药,组建私人武装,从事走私、贩私活动。所以,民间流传了一句俗语“亏本生意无人做,杀头买卖有人干”,指的就是海上走私贸易。

由于海上走私利润丰厚,吸引了社会各阶层人员的参与,有商人、农民、手工业者,也有豪绅、地主、富豪,甚至还有朝廷官吏和海盗等,商贾富户纷纷造船置货,“以航海通番为生”。据史书记载:“明洪武初年(1368年),沿海军防森严,非法走私活动稍敛。嘉靖(1522—1566年)以后倭寇骚扰作乱,走私活动复发,豪门巨富和府、县官吏多插手偷漏税征走私。”[1]1707即使是全面实施海禁期间,“民间商船的对外贸易却悄然兴起。一时冒禁出海,行货转贩,市易诸夷,外通各洋,以代农贾之利,比比皆是。商民岁贩糖饴稻麦之属,浮运台泉潮,贸易为利,南匿遂成‘澳蕃船窟’”[2]2。甚至海防武职(边防守军),受了通番土谷“哪哒”(走私者别称)的“报水”,能分到金银货物等项,值银百两以上,便允许船货出入,官商串通交易。特别是“嘉靖末,倭乱横行,武装走私猖獗,对外贸易遭到空前的破坏,消颓不振”。[2]2到了明朝后期,官商勾结更加普遍,“豪门巨室间有冒充牙官,采购货品乘巨舶贸易海外者”。[1]1800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岛屿,大多数沦为走私窝点和倭寇据点。直至“崇祯二年(1629年)八月,海盗褚采驻舶南日岛,总兵郑芝龙率兵剿灭”,福建沿海岛屿的走私窝点和武装据点才逐渐减少。[2]239

所以,明代东南沿海大规模的海上走私贸易,不但影响了明朝对外经济交流的健康发展,而且还给闽商戴上了“亦商亦盗”的帽子。但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明代的海上走私贸易是海禁政策的产物,从法律角度讲属于国家禁止的违法行为,但在促进明代中外经济交流方面讲,仍然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结语

总之,朝贡贸易是中国古代对外经济交流的一种特殊方式,尽管这种贸易得不偿失,但在对外经济交流中却有一定的作用,并始终成为封建社会朝廷处理外交关系的通用模式。明代由于政治形势需要,在大多数时间都实行海禁政策,但其实也是时开时闭、时紧时松,明禁暗放,海上贸易在明代的海禁政策变化中断断续续地发展。而明代海上走私贸易规模庞大、持续时间长、参与人数多,一度超过了朝贡贸易和民间贸易,在明代对外经济交流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朝贡贸易、民间贸易和走私贸易都是明代对外经济交流的重要模式,尽管三种贸易各有利弊,但它们对明代的经济社会发展都功不可没。

参考文献:

[1]福建省莆田市地方志编篆委员会.莆田市志[M].北京:方志出版社,2000.

[2]莆田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莆田市外经贸志[M].北京:方志出版社,1995.

[3]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福建省志——商业志[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4.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031(2016)01-0069-07

作者简介:蔡天新(1955-),男,教授;E-mail:ctx386@163.com

收稿日期: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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