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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与“治道”:以严复“群治”思想为视角

2016-03-07

关键词:严复治理

杨 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治理”与“治道”:以严复“群治”思想为视角

杨 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摘 要:“群治”不仅是传统治国理念中的重要议题,亦是严复毕生学行旨趣。严复有关“群治”的讨论,实则既已触及国家、政府以及社会治理三大范畴,他所重点关注的是,在保障个体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确立国家、政府以及社会之间的权界关系,以增进社会福祉。严复“群治”思想的基础则是法治,法治不仅是促成传统“治道”实现现代转型的关键,亦是“治道”的现代形态。“治道”的理想是“治理”的终极价值,“法治”则是“治理”的实践表现。法治的实质则是自由。法治旨在实现治理与自由的平衡,而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社会孕育公共精神,以及促进社会整合。

关键词:治道;群治;治理;严复

·社会理论与社会建设·

“群治”一直是严复毕生学行的终极关怀之一,并且认为“群治既兴,人人享乐业安生之福”[1]1395。诚如高凤谦所言,“严子所译著,大半言群治”[2]。事实上,“群治”历来是传统治国理念中的重要议题,而如何推进“群治”的演进,即实现政治社会的良法善治,亦是士人孜孜以求的“治世”理想。不惟如此,“群治”更是随时代变迁,有待人们不断探索并积极实践的未竟之业,在当下,作为学术界新兴主流话语的“治理”(governance)概念,就其实质而言,与传统“群治”理想,特别是近代以来的“群治”的探索,或许不无关系,甚至可以被视作“群治”理念之演化,以及对当今政治社会变迁的时代回应。“治理”概念的具体内涵丰富,简言之,主要指涉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过程,其中包括必要的公共权威、管理规则、治理机制与方式,协调不同关系,在不同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引导、规制公民的活动,旨在促进公共利益[3]。

相较于当前的“治理”概念而言,严复关于“群治”的讨论,实则内在触及了国家、政府以及社会治理三大范畴,因此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大概而言,严复所重点关注的是,在保障个体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协调国家、政府以及社会之间的权界关系,其目的在于“设其宜境,以遂群生”,实现“保民养群”和“善群进种”,并由此发育出国民的公共精神,最终促成“群己并进”,因而使得严复的“群治”思想不仅深邃,而且具有历久弥新的价值,并且对当下的“治理”理论的本土化建设,不乏相当的借鉴意义。因而,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聚焦于当前“治理”理论的讨论。本文则侧重于通过重新挖掘严复有关“群治”的思想资源,试图为目前的“社会治理”研究提供一个思想史的视角,望引学界同好兴味。

一、“天演”与“治道”:“群治”的终极关怀

自近代以来,西方强势侵入中土,国人在惊叹“世变之亟”的同时,亦尤感“运会”之势不可挡。“运会既成,虽圣人无所为力,盖圣人亦运会中之一物。既为其中之一物,谓能取运会而转移之,无是理也。”[4]1西国在追求自身强盛之余,又实行扩张世界的“野蛮主义”,强行改变农业世界的经济结构与国际秩序,把农业社会卷入世界体系的边陲地位,为西方原始积累寻求外在条件[5]。受“天演”理论的启发,国人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呼吁中,可谓深刻体悟到全球秩序的“霸道”本质,即“民民物物,各争有以自存。其始也,种与种争,及其成群成国,则群与群争,国与国争。而弱者当为强肉,愚者当为智役焉”[4]5。加之外患日深,中国更是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机,“外种闯入,新竞更起。往往年月以后,旧种渐湮,新种迭盛。此自舟车大通之后,所特见屡见不一见者也”,最终“物竞既兴,负者日耗”[1]1333。至此,彻底激发了国人的忧患意识,“合群保种”、“保群进化”成为救亡图存的时代追求。

依严复之见,中国为求民族“竞存”,不能坐以待毙以“任天而治”,而是要“与天争胜”而奋起自救,因为“人治天行,同为天演矣”[1]1333,危亡之际,欲谋求“治道”之有功,“非与天争胜焉,固不可也”[1]1396。他特别强调“修齐治平之事,莫不是天人互争之境”[1]1333-1334。具体言之,“天行”以“物竞”为主,奉行的是“弱肉强食”,但“人治”则以“物不竞”为宗旨,目的在于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1]1335,所以,“尚力为天行,尚德为人治,争且乱则天胜,安且治则人胜”[1]1395。换言之,无论是群、还是己,“物竞”仅限于“竞存”的层面,而中国传统文化中向来崇尚“王道”,而蔑视“霸道”,即是自我、乃至群体之间的“物竞”主要在于在改善自身生存境遇的同时,亦不影响他人、乃至他群的生存。因此,“合群”目的,对外乃是反抗外界威胁,以谋自存;对内则是,实现个体自利的基础上,防止过度“物竞”以至于相侵相欺的“互争”,“夫如是之群,合而与其外争,或人或非人,将皆可以无畏,而有以自存。盖惟泯其争于内,而后以为强,而胜其争于外也[1]1344。在严复看来,“治道”所追求的正是“平物竞”,以增进社会福祉,辅助国人实现厚生进种,这正是“群治”的理想,“故天行任物之竞,以致其所为择,治道则以争为逆节,而以平争为济众为极功”[1]1395。

二、群己权界:“群治”的学思探索

(一)法治:“治道”的现代转型

对严复而言,其“治道”的设想无疑是“设其宜境,以遂群生”,而在严氏心目中,“治道”的现代形态正是“法治”,唯有“法治”才能兼顾“平物竞”与“开明自营”,即社会有机体在保障秩序的同时,又不失其活力。严复认为,“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有法之群”,一种具备理性化特征的秩序系统,“民生有群。群也者。人道所不能外也。群有数等。社会者。有法之群也。社会。商工政学莫不有之。而最重之义。极于成国。”[4]125而国家之所以如此重要,还在于在中国传统天下观的理想中,国家更担纲了“人道”的使命[6],具体体现为“关于民生者最重最深故也”[7]1。进言之,国家治理在本质上直接关系到社会民生与国民幸福。而“法治”乃是政治社会演进的表征,亦体现了国家演进的文明程度,在“法治”的场域中,国民不仅得以各司其职,实践分工与协作,以增进社会团结,还能共享文明与道德,“西人所谓文明,无异言其群之有法度,已成国家,为有官团体之众。其人之动作云为必与如是之团体社会相宜,怀刑畏法,有敬重国家,扶翼同类之德心”[1]1260。

严复指出,要形成有法度的社会,治理是必要的,因为“凡是人群,莫不有治人,治于人之伦理”[1]1253。所以“凡是国家,必有治权”[1]1247,而“国家”及其与之相伴的“治理”都是顺应天演的产物,“国家是天演之物,程度高低,皆有自然原理。既为天演之物,则讲求政治”[1]1250。而国家治理的首要在于“法治”,惟有法治,才能实现国家太平,人民安乐,即“国之与国,人之与人皆待法而后有日之安者也”[8]936。换言之,只有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实现个体权利和自由的法治保障,维护道德社会秩序,担当“相生相养”、“保民养民”的“人道”使命。不惟如此,法治更是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是政治社会有效运作的根本,严复指出,法治的根本在于“上下所为,皆有所束”[8]938。即通过确立群己权界,实现“我自由者人亦自由”,无论是“己”还是“群”(包括国群、政府、社会),其权利都有相应的界线不能逾越,从而“上下之势不相悬,君不甚尊,民不甚贱,而联若一体”[4]11。严复更认为法治关乎社会团结、个体自由以及民生实现,以及法制与国制的建立与完善,并在《法意》的翻译中发挥道:“夫国必法度立。而后民虽合群。而自由如故。顾如是之法制。有关于国制而立者。有关于民生而立者。”[9]

在严复看来,法治可谓是促成传统“治道”实现现代转型的关键所在,他指出儒家之业讲究的“不外德行、政治两事”,而造成中国传统政治困局的,却正是“德行、政治杂而不分。”[1]1242 - 1245致使政治权力偏重于德行的修己净化,却忽视建立外在制度加以规范,使得儒家“以德为政”追求始终停留在道德理想层面,却未能落实为客观制度。[10]但是,是否意味着抛弃传统“治道”理想?严复曾强调传统乃是“经百世圣哲所创垂,累朝变动所淘汰,设其去之,则其民之特性亡”,所以“尽去吾国之旧,以谋西人之”并不可取,而“苞中外”方才“视其通”且“计其全”[11]560。严氏亦指出,“天演之事,进化日新,然其中亦自有其不变者。今日世局与东鲁之大义微言,固有暗合。”[12]而“治道”本身也是从传统中孕育而生,或许有理由推断,严复的深意毋宁是,以法治来促使传统“治道”现代转型,内在修身与外在规范并不相悖,且都能够与“仁政”相贯通;传统政治理想主要体现为一种“信念伦理”,而法治实践则是一种“责任伦理”,尽管两种伦理之间存有一定张力,但仍有可调和之处,而唯有法治才能引领中国彻底走出帝制传统治乱相象的困境,进言之,“治道”的理想是“治理”的终极价值,而“治理”则是“治道”的实践落实。诚然,中国传统“治道”中“德治”的文化设计中缺乏对权力的制度规训,使其在现代社会不再是政治主流,但不可否认,传统“治道”理念精髓对现代治理似乎仍具有价值意义,现代民主政治社会中,在以法治为根本的基础上,传统“治道”的道德品格是否还有作用以及如何发挥其功能,尚有待进一步思考。

(二)自由与治理的平衡

“自由为体、民主为用”是严复对西方文明的精辟概括,严氏深刻意识到,“自由”在历史文明演进中的崇高价值,他指出,长久以来,过度管束致使个体缺乏自由,从而“使吾之民智无由以增,民力无由以奋”[4]11-12,这正是群治不兴、群之不进的症结所在。何为“自由”?严复解释道:“自由云者,不过云由我作主,为所欲为云尔。其字,与受管为反对,不与受虐为反对。”[1]1287也即是“自由”乃是自己为自己作主,并反对外在管束,但国家的职责是实现善治,笼统而言是“为最大多数之人,求最大幸福者也”,具体来说则是“能永其秩序治安,而真能为民保性命财产足矣”;国家还要维持正义即“持人与人相将之公道”,[1]1253因此要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公共秩序,势必又需要治理与管束;且“治权以政府为器”[1]1247,因此,政府的责任就是通过治理以促成公益的实现,所以“民生有群。群而有约束刑政。凡以善其群之相生相养者。则立之政府焉。故治制者。政府之事也”[7]3。然而“凡有政府,则有约束,约束必以压力,无自由者”[1]1315。足见,治理与自由之间存在相当张力。那么是否意味着二者相悖不可调和?严复认为实则不然,关键在于法治实践过程中,群己权界的确立与遵循。

法治之所以尤为重要,乃是因为治理与自由之间能够通过法治实现平衡,法治具有规范秩序、完善制度安排以及促进正义的功能,是推进国家治理走向良法善治的前提,从而达到“保民养群”的终极目的。而法治的实质其实就是“自由”,即对个体权利与自由的法治保障,也即是严复所指的“政界自由”,即“为拘束者少,而管治不苛。即国民所实享之自由”[1]1287-1288,易言之,“政令简省、不必皆治”,[1]1290但并不就此意味着治理不重要,而是自由须有所限度:

“吾辈每言某国之民自由,某国之民不自由者,其本旨在非指完全自由之事。乃谓一人之身,既入国群之后,其一生之动作云为分两部,其一受命于他人之心志,其一自制于一己之心。前者谓之不自由之民,后者谓之自由之民”。[1]1287

严复将“自由”释作“群己权界”,更是意在指明自由并非散漫的“放诞、恣睢、无忌惮诸”[4]132,而是“人得自由,以他人自由为界限”[1]1348,即“民各有畔,不相侵欺”[1]1357。权界清晰,更是信任的基础,“故贵信果,才不至于怀诈相欺,上下相遁”[4]31。但严复也意识到,群己之间“小己之于国群。缈焉若太仓之一粟。其权力乃泯焉”[13]77。相较于群体,个体始终处于弱势,所以保障个体的基本自由与权利尤为重要,政府固然对“国民有责任者为自由”,但同样有“以限制政府之治权为自由”,并“散见于一切事之中,如宗教自由、贸易自由、报章自由、婚姻自由、结会自由,皆此类矣”[1]1289-1290。所以,法治的目的正是在于守卫权界的基本底线,并旨在实现群己自由,也只有在法治的基本框中,治理与自由才能达至平衡。

三、治理与公共精神

“群治”的目的并非治理本身,而是“合群制治,使之相生相养”,“天行任物之竞,以致其所为择;治道则以争为逆节,而以平争济众为极功”[1]1395。换言之,治理的目的在于促进公益的同时,实现群己整合,即辅助道德社会自发孕育出公共精神。自由固然是群体的最高幸福,但“我自由者人亦自由,使无限制约束,便如强权世界,而相冲突。故曰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为界”[4]132。所以,为了避免“人人自立自由,各不相管,如无统摄之散沙,而其对于外物,全视本人力量如何,强则食人,弱则人食”的混乱局面[1]1261,在满足自身自由的同时,又不至于侵犯他人自由,治理是必要的,“人既入群,而欲享幸福之实,所谓使最多数人民得最大幸福者,其物须与治理并施”[1]1279。而追求治理与自由的“相剂不相妨”更是必须的,因为重于治理,而忽视了社会自由度,社会将呆滞、僵化,但如若社会放任自由,又势必破坏社会运行的基本秩序。

“纯乎治理而无自由,其社会无从发达;即纯自由而无治理,其社会且不得安居。而斟酌二者之间,使相剂而不相妨者,此政治家之事业,而即我辈今日之问题也。”[1]1279

换言之,尽管国家与社会彼此相互渗透,但二者又并非同构,且彼此都在寻求各自主体性,从而不断确立各自边界,而社会领域的发达始终有赖于社会自主性。事实上,严复眼中的“社会”与其是复杂的结构或者抽象关系,毋宁是具体的社会组织,或者说社群,严氏在《群学肄言》中这样解释道“民聚而有所部勒[即组织——译者注]祈向者。曰社会”[4]125,而这些“自发社会组织也是社会层面横向融合的协作机制。”[14]进言之,社会组织愈加发达,不仅意味着传统总体性社会的进一步功能分化,更预示着社会整合度与社会自由度的增进。作为一种“有法之群”,社会具有相当的自反性和自组织能力,亦即是具备依靠自有原则和价值进行自我调节的能力,拥有共同的利益,并共享文明与道德,所以“社会者,群居之民。有其所同守之约束。所同蕲之境界。是故偶合之众虽多,不为社会。萍若而合,絮若而散。无公认之达义。无同求之幸福”[7]3。

严复还指出:“一国之中,不仅治人,治于人二方面而止,而常有扶持政府者,为之居间,成三方面:治者、扶治、受治。”[1]1315实际上,在一定意义上,社会自治担当了“扶治”的功能,如若个体刻意破坏公共秩序,即属于“公恶”范畴,社会当有权过问,并加以干预,“若乃裂毁典常。波及社会。是谓社会。是谓公恶。公恶不可纵也。何则。典常者社会之所视以为安也。乃今毁之。如是而不罚。将相生相养之义亡”[13]94。易言之“私过可任自繇。而公恶不可纵”[13]93。因此,“社会之权所得察者。在及人之恶”;涉及“国民败德之事”,轻则受舆论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小则干清议。大则挂常刑。不得以自繇论也。且不独如是之实行为可议也。乃至所以为此之心德”[13]92。

国家治理和政府治理,除了建构并完善公共秩序,更要充分尊重社会自主性,以激发社会活力,并由社会在自我运作过程中,逐步发展出互惠的公共性,从而促进社会自发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即个人与社会是彼此相互的,所以公民对公共事务有参与和评议的权利,“而一涉社会,则人人皆得而问之”[8]994。因此,严复认为社会自治的内涵实则是治理与自由间的平衡,具体表现为:

“顾自我辈观之,吾身所行之事,固有介于自由与治理之间,非由己欲,亦非从人,但以事系公益,彼此允诺,既诺之后,即与发起由吾无异。然则吾虽受治,而吾之自由自若,此则政界中自治之说也。”[1]1300

余 论

首先,有关国家治理层面,严复将法治视作“治道”的现代形态,不仅是会通中西,亦是古今互补互进的举措。对于当前国家治理而言,除了坚持法治实践之外,积极探索如何实现传统“治道”与现代治理相结合,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创造性事业。其次,法治的实质在于自由,并旨在为群己建构基本权界框架,而在法治构架下,自由与治理才能真正实现平衡。第三,社会领域寻求治理与自由的调和无疑是最大挑战:一方面,社会还须起到“扶治”的作用,分担国家和政府的部分职能,但社会更要寻求自身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作为个人良知的集体升华,社会在实现自身有机团结和道德整合同时,又要保证个体自由不被宰制,因为个性自由发展乃是道德演进的根本,“人道民德之最隆。在人人各修其特操。而循异撰而各臻乎其极。”[13]65。所以,如何处理好社会与国家、社会与政府、乃至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实现治理与自由并举的关键。

严复“群治”思想的基础在于法治,严氏意识到治理和自由之间固然存在相当张力,但二者能够在法治框架内实现平衡。严氏受进化论影响,其“治道”亦是一个依据时势变化,不断演进的有机过程;在此一过程中,国民在社会权力关系网络中,逐步实践和养成个人自治的习惯,自发培育出社会道德秩序观,并获得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权利,为国家实现善治与正义履行公民责任,最终实现群己平衡与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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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卜正民,[加]傅尧乐.国家与社会[M].张晓涵,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23.

[责任编辑:唐魁玉]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1971(2016)03-0051-05

收稿日期:2016-02-01

作者简介:杨玲(1988-),女,四川南充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历史社会学、中国社会思想研究。

“Governance”and“Governed Way”:The“Control of the Masses”of Yan Fu's Thoughts as Perspectives

YANG Ling
(Graduate School,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2488,China)

Abstract:The“control of the masses”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issue in the traditional governing philosophy,but also Yan Fu's lifelong academic interest. This article considers that Yan Fu's discussion about the " control of the masses" has already touched the State Governance,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 Social Governance. His focus is to promote the social well-being 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liberty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boundaries of power sectors among the state,the government and the society. The "control of the masses" of Yan Fu's thought is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which is the key to assisting the modern transform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governed way. The ideal of the governed way is the ultimate value principle of the Governance,while the rule of law is the practice of the Governance. The essence of the rule of law is liberty,and the aim of the rule of law is to realize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Governance and Liberty. The fundamental goal of governance is to help the society to develop the public spirit spontaneously and to promote social integration.

Key words:governed way;control of the masses;governance;Yan 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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