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探析
2016-03-06徐莉晁根芳
徐莉,晁根芳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探析
徐莉,晁根芳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在新的经济格局形成的同时,社会利益格局也发生了变化。国内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基于此,笔者在分析我国社会群体事件的基础上,对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进行解释,并对如何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给出建议。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矛盾;社会利益整合机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新常态下,社会利益新格局开始逐渐形成。在此过程中,我国各类社会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呈现数量增多、涉及面广等特征,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公民意识也有了进一步的增强,我国公民对于自身拥有的各项权利诉求开始逐步重视起来,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另一方面,社会公平尚不尽人意,尤其是某些领域及人群固守旧观点,秉持旧做法,常常漠视公众诉求,最终伤害公众感情,以至于引发和激化与公众之间的矛盾。
一、社会群体性事件现状
社会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关系不协调、不和谐的一种现象。2004年我国颁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做出界定,认为群体性事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的诱因是人民内部矛盾,即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其次,它是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实现的,如集体上访、静坐请愿、集会、围堵党政机关、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等;最后,必须造成一定的后果,如影响政府管理,干扰或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等[1]。2000年以来,随着中国市场化不断深化和完善,社会利益格局产生了新的变化,社会中新问题和新矛盾不断涌现出来,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如2005年6月安徽池州事件、 2007年1月四川达州事件、 2007年6月广东河源事件、 2008年6月贵州瓮安事件、 2009年6月湖北石首事件、 2010年4月黑龙江富锦长春岭事件、 2011年9月广东乌坎村事件等等。总结发现,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并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化
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群体性事件在2000~2010这10年间数量大幅增加,由原来的1万起增加至6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另据学者统计,从发生次数来看,过去15年间,群体性事件的年增长率为17%左右;从发生规模来看,参与群体性事件人数的年均增长率为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参与者百人以上的由1 400起增加到7 000起,且呈增长趋势[2]235。
(二)冲突加剧,方式极端化
在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采取了越来越多的极端、违法手段来发泄自身不满和愤怒的情绪,如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械斗等等,一些过激行为如打砸抢烧等频频发生[3]。如在2008年6月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中,160多间办公室被砸毁,42辆警车等被烧毁,51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次月,云南发生了孟连事件,造成2名群众死亡,41名民警和19名群众不同程度受伤,9辆车被损坏。同年甘肃发生陇南事件,110余间房屋被砸烧,22辆车报废。
(三)矛头基层化
根据相关数据资料分析得知,在2004~2010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涉及就业、环境、国企改制、征地、司法纠纷、拆迁、乱收费等,主要是干部和群众之间的矛盾。而且,其矛头更为基层化,主要是针对基层政府的腐败、不作为以及乱作为现象[4]。现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导致人们对公平与效率的关注度增加。当人们的诉求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时,政府的公信力会降低,进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大了社会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可能性。
(四)后果影响严重化
无论是从经济方面来说,还是从社会影响来说,这些群体事件所造成的后果都是无法估计的。第一,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毁坏大量财物,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第二,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可能加重已有的社会不满情绪,从而诱发类似群体性事件。第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国际影响,不利于我国国际形象的进一步提升。一个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会引发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引发国内外广泛的讨论和争议,造成多方面难以消除的有害影响,不利于我国良好国际形象的建立。
二、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爆发越来越频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要想推动我国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就必须妥善解决社会群体性事件,稳定社会。处理好群体性事件必须弄清楚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
(一)各种利益矛盾纠纷的凸现与叠加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新格局开始逐渐形成。在当前这个时期,我国的民主政治、法制、社会、文化、经济、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建设还不完善,存在很多不足。如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执法不公等法制建设问题,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大、居民贫富悬殊等经济发展问题,社会成员劳动、就业、教育机会不公平等社会管理问题等等。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冲突也层出不穷。各种利益矛盾纠纷的凸现与叠加使得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二)公众维权途径单一
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公众维权途径单一,渠道狭窄。一方面,公众维权的途径主要依赖于向政府部门反馈和依靠新闻媒体监督。当人们能够通过正常的渠道协商解决问题时,绝对不会选择非正常途径,去激化矛盾。事实表明,导致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大多是当事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向相关部门反映有关问题与诉求,却得不到及时解决以及有效回应。另一方面,公众维权方式也存在不当。有的是因为当事人自身对法律认知比较薄弱,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又或者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理解偏差,从而导致自身维权途径与方法的茫然,错误地将问题的解决方式归纳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从而采取错误的维权方式。有的则是罔顾法律法规,无视自己的诉求与问题是否合理,但凡未能如其愿,便以集体上访、静坐示威等方式要挟,企图通过此类手段,迫使政府或者他人妥协[5]。
(三)政府公信力的相对弱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信息公开化、透明化、网络化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对政府处理政务的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而新闻媒体中大量涉及政府负面消息的公开报道,如处事不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贪污腐败等,严重地影响了国家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社会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一方面,部分地区的地方政府一直以来都把发展经济作为“第一要务”和“唯一要务”,把更多的目光,甚至于整个目光都放在招商引资上,忽视了民生问题,漠视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在现行体制下,基层政府干部的业绩考核及升迁更主要地掌握在他们的上级领导手中,这就导致了基层政府干部更多地关注上级领导,而不是下级群众。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使得人们一旦有新的矛盾出现时,第一时间会不相信政府,质疑政府,甚至对政府有敌对情绪或行为。这种现象的产生,虽然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但是其关键还是在于政府公信力的相对弱化。人们不相信政府或有关单位的处理结果,从而埋下了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子。
三、群体性事件的化解策略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我们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一基本原则,改进政府相关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
(一)坚持现场第一原则
地方领导,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该秉持现场第一的原则,应该在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第一线进行指挥,敢于面对群众,与群众坦诚相见,讲明事实真相,不要遮遮掩掩,要疏导他们的不满与愤怒情绪,防止群体性事件的进一步扩大。池州事件和瓮安事件就是因为丢掉了现场第一的原则,群体性事件现场没有一个主要负责领导出现,更不用说现场指挥,以至于现场不满情绪没有得到及时疏导,出现了打砸抢等暴力行为。
(二)充分利用官方权威新闻媒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新闻媒体,特别是官方权威媒体,客观公正地披露相关事件进程及信息,既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能够及时详细地了解到相关信息,也能及时戳破谣言,防止谣言进一步扩散。同时,新闻媒体也能在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过程中起到监督作用。
(三)谨慎使用警力,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应该谨慎使用警力。出动警力代表着使用强制措施,不利于矛盾化解工作的开展与推进。因此,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我们要慎用警力,正确区分合理诉求与不当诉求,明确事态的界限与性质,正确区分正常的集体上访与某些违法行为的界限,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及时控制住事态的发展,及时、合法、妥善处理事件,防止矛盾的二次激化[6]。
总而言之,我们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应该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分清性质,区分出主次矛盾以及矛盾的主次方面,然后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那些参与人员比较多的群体性事件,在确认并非敌我矛盾之后,应该尽量避免敌对化,相机妥善处理公众合理合法的诉求。否则,群众如果有冤屈而又无处伸,发生“火山”式冲突的破坏力必然强烈[7]。相关部门在化解冲突的时候,应该先把事态控制住并冷却下来,然后再追查冲突事件背后的原因,找出矛盾根源才能彻底治理,还社会一个公平稳定。
参考文献:
[1] 魏新文,高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困境与出路:以警察权的配置与运行为视角[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1):90-94.
[2] 汝信.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 赵永琛.群体性事件应对与和谐社会构建[J].公安研究,2010(9):19-30.
[4] 李培林.加强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治理[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10-19(11).
[5] 闫翅鲲. 群体性事件视角审视农村基层政府的转型[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1(2):31-34.
[6] 田亮,汪鑫.论城市群体性事件预警和处置机制的构建:基于苏州案例的思考[J].同济大学学报,2014(6):66-73.
[7] 陈世瑞,曾学龙.官民矛盾、群体性事件与化解之道[J].晋阳学刊,2015(1):103-110.
(责任编辑:李翔)
收稿日期:2015-12-28
作者简介:徐莉(1983—),女,河南郑州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44(2016)02—0090—03
An Analysis of China’s Social Mass Incidents
XU Li, CHAO Genfang
(School of Marxism,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 Zhengzhou 450046, China)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the pattern of social interest has undergone new changes as well as a new economic structure is forming. Chinas domestic social group incidents present new features, seriously affecting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our society, and hinde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in China. Based on this,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ocial group incidents profoundly, and points out the reasons for the frequent group incidents, and proposes a series of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 words:mass incidents; contradiction; integration mechanism of social inter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