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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实现条件

2016-03-06赵建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治文化法治中国

赵建波

(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



法治中国的实现条件

赵建波

(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

[摘要]法治中国的建设不是一项单一的社会工程,它取决于文化、政治、法制、人事等社会各种力量对比达到相对的均衡。法治中国的实现需要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会确立法律信仰;建设法治政府,使权力不能任性;建立法治秩序,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平衡、自由与制序的平衡、法律与道德制序的平衡;构建法治制度,制定良法,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培养懂法、守法、具备法律职业伦理的法治队伍。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文化;法治制度;实现条件

无论是2000多年前的商鞅,还是100多年前的梁启超,都在寻找中国的法治之路,但他们所处的时代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成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八大报告勾画了一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想蓝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构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一次法治的盛会。建设法治中国已经成为全体中国人的共识,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国家的战略布局。法治中国的建设任重道远,这不是一项单一的社会工程,而是一项整体的、系统的工程,它需要文化、政治、法制、人事、社会等多种条件的综合,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对比关系达到相对的均衡。

一文化条件:法治文化的培育

法治文化是指人们在社会的法治生活中形成的植根于内心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方式,是以法治信仰为核心的规则和制度的文化。法治中国的建设要注重法治制度的设立,更要注重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养成。只有全社会形成法治自觉的精神,法律至上的法治信仰,法治中国的建设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只有在全社会培育法治文化,才能发挥文化的聚合力,才能发挥法治的真正作用,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当前,法治中国的建设中不断地强化法律制度和法治观念,但现实社会生活中很多传统观念还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心理和思维方式。“当社会生活秩序朝着法治化的方向急剧变化时,作为法律运作主体的公民和官员的文化心理结构中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落后的、陈腐的法律观念、价值标准和思维与行为方式。”[1]就无形中造成法治生活中公民法治文化的明显缺失。

法治文化的培育最终目标是使全体公民确立法治信仰。现代法治生活中人们法治文化缺失,法治权威不高,法治信仰的缺失是核心问题。法律缘何有力量?法律如何发挥自身的功能?就在于人们心中有法律,在于人们心中有法律至上的观念,在于人们心中敬畏法律,这些都需要全体公民确立法治信仰。首先,法治信仰的确立需要人们心中有法律,心中有法律的知识和对法律知识背后隐藏的法治价值、精神的把握。法律教育和实践是培育法治信仰的主要方式。要落实司法改革中提出的把法律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中来,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要落实公民参与法律实践的政策,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执行等都要吸纳公民参与其中。其次,法治信仰的养成需要培育法治自觉的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今天,塑造法治自觉精神贯穿于整个实体法治的链条,无论是对执法、司法还是对守法、护法都至关重要。”[2]法治中国的法治精神应该是中国自我价值的反映,需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西方法治的先进经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融合和转化,需要中国当下法治生活的实际和中华传统美德的融合和转化。再次,法治信仰的养成需要人们有遵守规则的共识。法治也是一种规则之治,现实生活中法治的不理想,源于人们没有形成遵守规则的共识。自觉遵守法律应该是法治社会人们的基本共识,只要大家依照共识遵守法律,就能养成法律自觉,形成法律信仰。最后,法治信仰的养成需要敬畏法律。法律能赢得人们的尊敬和敬畏,缘于法律本身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进步的;缘于司法审判中坚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缘于执法队伍公正的执法;缘于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

二政治条件:建设法治政府

没有法治的政府,就不可能有法治的社会,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的中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催化剂。在我国,政府是社会治理中的强者,是权力的拥有者,而法治的实质是依法规范权力,依法治理权力,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滥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因此,权力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成为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挑战。

首先,坚持反腐败,使权力不敢任性。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中纪委进行了改革,重设巡视制度,构建国际反腐新机制,开展大范围的国际反腐合作和境外追逃,展开了一场态度坚决、范围广泛、持续高压的反腐败斗争,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反腐斗争的决心和极大的政治勇气与智慧。

其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权力不能任性。制约权力的最好方法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来约束权力,把这些制度真正落实到生活中去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落实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规定权力的范围,公开权力的运行程序,改变权力模糊的现状,让权力约束权力,让权力不能为所欲为。落实新《行政诉讼法》,执行行政诉讼规定中关于“民告官”的规定,加强民众对于权力的监督,构建权力监督的强有力外部机制;落实关于政务公开的规定,让权力在公开中执行;落实依法决策机制,设立决策责任制和倒查机制;落实司法独立制度,改革司法中行政管理机制;落实依法行政制度,打击选择性执法,暴力、敲诈、钓鱼等执法的方式,改变领导批示的执法形式,使得权力不能任性。

再次,加强道德教育,使权力不想任性。通过教育转变权力人员的权力观。受传统权力观念的影响,很多领导干部把权力当成了自身“建功立业”的工具,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更多的是凭个人意志而非法律规定。要建设法治政府,就要彻底丢掉思想中落后的历史权力观,树立权力为民观,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通过教育,加强权力人员的法治观念。“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4]加强关于真、善、美,关于世道人心的教育,使得领导干部通过加强自身修养,提升个人的道德水平,坚守心中的世道人心,使得权力不想任性。

三社会条件:自为秩序的形成

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社会中法治秩序的生成。法治秩序的生成有两种方式,自发秩序的生成和自为秩序的形成。自发秩序的生成是依据社会生活的习惯、依据、风俗、宗教等自然而然形成的秩序。自为秩序的形成则是人们为了某种目标而主动建构的秩序。当然,自发秩序和自为秩序并不是相互分离的两种秩序。自发秩序中有自为秩序的成分,自为秩序的长期实行也会变为自发秩序。乡土中国中人们依据社会的习俗来治理社会,但“陌生人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5]。乡土社会的习俗影响还在,新的社会秩序还没有生成,所以当下社会秩序更多的是一种“丛林秩序”。

法治中国的建设就要打破“丛林秩序”,建设法治秩序。法治秩序固然需要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但在社会内部建立法治秩序才是根本的道路。政府推行法治,政府自身实现法治是法治社会秩序建设的起点和开端,倘若法治只是政府在压迫推行,那么只能生成“政府压制型社会”。一种秩序的生成,是需要从内部进行的,这个内部就是社会自身。依靠社会自身形成的社会秩序是“适度型社会”秩序,才是法治中国所需要的社会秩序。

为了建设法治秩序社会,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社会基础,总体上就要走一条渐进变革的道路,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平衡,自由与制序的平衡,法律与道德制序的平衡。首先,法治秩序社会的生成要还一部分权利给公民,让每个公民可以平等地享有权利,让他们真正意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人,可以参与到社会秩序的构建中来,可以充分地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其次,法治秩序的生成需要形成社会规则的共识,社会集体遵守自为形成的规则,让遵守规则成为习惯。规则共识的养成,不能全部寄希望于自发秩序,更多的需要自为秩序的建设,需要培养公民的守法精神和守规则的意识。再次,法治秩序的生成需要社会与政府之间获得“通过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而赢得的”[6]秩序,通过建立社会组织,发挥社会本身的力量,发挥社会监督政府的效用。社会与政府的协商,社会组织的存在,社会力量的壮大可以使政府的治理更加方便、有效,可以使政府实现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有限政府的转变。

四法制条件:法治制度的建构

法治中国的建设前提是良法。正如福山所言,和平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服从法律,不是因为做了理性的利弊计算、恐惧处罚,而是因为相信法律基本上是公平的,在道德观念上已习惯于遵守[7]。法治要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首先必须是人们习惯于遵守的良法。只有良法才能获得人民普遍遵守的意愿,才能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奠定民众基础和合法性根基。良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形式要件,是将各种政治力量制度化,使其以合理方式运行的保障。那么,什么是良法呢?“良法应当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同时,应当反映国情、社情、民情,具备科学、合理的体系。”[8]良法应该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体现人民群众要求的最大公约数。良法的制定首先要提高立法机关的地位,新出台的《立法法》就确立了人大立法的主导作用,增加了地方立法权。人大和地方要制定出良法,就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立法工作中要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出台体现人民群众意愿最大公约数的法律条文。政府施政制度的安排与运行及相应的政府权力运行规则,都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人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优质全面的服务,建构高效、稳定、安全的社会秩序[9]。

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在于树立宪法的权威。应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明确违宪审查的程序、违宪审查的主体以及如何充分运用宪法解释。为了确保宪法的实施就要完善宪法本身,增强宪法的某些规定的具体化,使其可以在司法审判中得到具体的运用,否则宪法就会像没有牙齿的老虎,无法发挥它的威力。为了确保宪法的实施,要贯彻宪法的精神、价值导向和基本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要培育领导干部的宪法执政思维和维护宪法权威的执政理念,制约自身权力的恣意使用。

法治中国的建设有赖于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的实现。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的权威决定了人们对司法的服从程度。司法的权威来源于三个方面。其一,来源于司法权力的落实。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的权威不足主要是司法受制于其他权力机关,司法权本身没有得到落实。司法权沦为行政权的附属品,行政腐败也被归为司法腐败之列。司法的不独立,使得司法承担了很多自身不该承担的责任,司法的权威也在不断流失。其二,来源于民众的认可。民众的认可来自于司法的公正审判和司法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是民众自愿服从司法的前提。其三,来源于程序法治。司法的程序正义是司法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司法的程序正义可以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五人事条件:徒法不足以自行

从“杜培武案”到“呼格案”,从“赵作海案”到“佘祥林案”等,这一系列的冤假错案背后体现的是法律公信力的流失,法律执行者公信的流失。假如我们制定了一套优良的法律制度,而这一套制度却得不到良好的实施,那么法治中国是无法建立起来的。把制定好的制度良好地实施下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这需要法律工作者的良好执行。再好的法律,没有被良好地执行,都会是一纸空文。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法律的执行者良好地执行法律,运用好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力。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警察等等,他们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维护法律的实施、宣传法律、打击犯罪、保卫社会平安的重任,他们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力军。

首先,法律工作者要有良好的法律执行观。现代社会中司法审判执行难,法律执行乱,法律工作者乱执行等困扰着法治的公信力。要执行好法律,法律工作者就要坚守法律,确保法律的实施。以醉驾入罪的执行为例,无论是明星高晓松,还是普通民众都一视同仁地执行法律规定,进行处罚,醉驾入罪得到了良好的执行。

其次,制定和执行法律者先懂法。法律工作队伍是法律的象征和代表,假如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都不懂法,那么制定出来的法律和执行的法律是得不到社会公众信服的。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懂法才能减少法律滥用的情况。以被诟病颇多的城管执法为例。城管执法受到诸多的非议,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城管的不懂法,有的城管根本不了解法律,不懂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规章,不懂怎样执法才是合法的。

再次,培育法律工作队伍的法治职业伦理。法律工作队伍法治职业伦理的养成是其遵守规范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职业共同体的认同,维护法律的尊严。法治职业伦理应该包括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维护社会公正的信念和决心,珍视法律和法律工作的责任和荣誉之心。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36.

[2]汪习根.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J].中国法学,2014(2):108-122.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4]习近平.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5-02-03(01).

[5]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1.

[6]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05.

[7]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M].毛俊杰,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255.

[8]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2):114-121.

[9]王征国.论习近平的“三个依法”共同推进[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22-34.

(责任编校:舒阳晔)

[收稿日期]2016-04-2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与司法公信建设研究”(12&ZD008)。

[作者简介]赵建波(1990—),男,河北邯郸人,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发展与公民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0712(2016)03-0012-04

Conditions for Realizing Rule of Law in China

ZHAOJian-bo

(Institution of Marxism,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1, China)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is not a onefold social project, but one that requires the joint efforts of all social forces, such as cultural, political, legal, and personnel forces. To realize rule of law in China, we need to develop a culture of rule of law to nurture in the society a belief in law; construct a government of laws to avoid its abuse of power; establish legal order to realize the balance between nation and society, the balance between freedom and order, and the balance between legal and moral orders; build law system by formulating good laws, establishing the authority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safeguarding judicial fairness; and cultivate a team of professional talents in law that understand the law, observe the law, and have great legal ethics.

Key words:rule of law China; culture of rule of law; law system; realization 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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