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制乡村旅游“公地悲剧”的产生机制及调控路径
——基于安徽黟县N村的调查
2016-03-06马道明陈子晗
马道明,陈子晗
(1.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江苏南京 210043;2.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北京 100871)
外包制乡村旅游“公地悲剧”的产生机制及调控路径
——基于安徽黟县N村的调查
马道明1,陈子晗2
(1.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江苏南京 210043;2.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北京 100871)
近年来我国乡村旅游迅速发展,乡村旅游的开发在推动乡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乡村旅游资源的“公地悲剧”现象。从哈丁的“公地悲剧”理论视角,以安徽黟县N村外包制乡村旅游开发为例,对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形成机制进行探析,认为约束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不明确、政府权力寻租、社区居民参与缺失等是“公地悲剧”形成的主要原因,提出通过建立多元治理模式、重视社区参与等调控路径,以破解乡村旅游中的“公地悲剧”现象。
乡村旅游;公地悲剧;多元治理;社区参与
一、“公地悲剧”产生的理论视角
1968年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一文中提出了“公地悲剧”理论,“公地”原指当时英国封建主将自己领地中尚未耕种的土地无偿划分给当地农民放牧的土地制度。由于牧民都想尽可能增加自己的牛羊数量,致使牛羊数量无节制增加,牧场过度放牧,最终使“公地”成为不毛之地。
“公地悲剧”的产生是个体在使用公共资源时缺乏行为制度约束而造成公共资源使用的外部性。一个消费者对公共资源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对该资源的消费,在一定范围内,新增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因此个体都会设法消费提供的公共资源。由于对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几乎不需承担成本,但所有共同使用公共资源的人都能获得限制个体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因此个体在做决策时会不主动考虑自身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倾向于尽可能大量而快速地利用公共资源,导致资源过度使用。此外,公共资源自身的责任规避与搭便车诱惑也是导致“公地悲剧”的重要原因。由于所有使用者不论自身做出贡献与否都能从资源系统的维护中受益,因而使用者能通过规避维护资源系统的责任减少成本,导致搭便车现象产生。由于搭便车动机在公共资源消费中普遍存在,所有人都等着其他人提供公共资源以供自己消费,而自己却躲避生产责任。
“公地悲剧”的产生还与使用公共资源的集体行动问题有关。集体行动的问题是指在搭便车、责任规避以及机会主义的诱惑下,资源使用者如何组织并采取集体行动以共同获得持续性的利益。奥斯特罗姆认为,当所有人都“搭便车”时,集体利益就不会产生;如果有一部分人提供公共资源,另一部分人选择“搭便车”,那么公共资源的供给则无法实现最优。在最坏的情况下,基于独立决策的资源使用可能摧毁公共资源本身[1]。
Healy率先以瑞士高山草原旅游为例进行研究,指出在开发中过度利用旅游资源所导致的后果与“公地悲剧”类似,Healy的研究为旅游资源研究提供了新视角[2]。有学者对乡村旅游地“公地悲剧”的成因进行分析,指出对村民之间的利益之争缺乏制度约束造成乡村旅游资源耗损,旅游品牌快速衰减,影响了旅游地的可持续发展[3]。研究者意识到乡村旅游的发展是众多权力和利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因此需要对各利益相关者进行综合分析,关注利益相关者合作与参与问题,例如Bramwell认为乡村旅游经营成功的关键在于鼓励利益相关者相互合作以形成网络,实现平等管理,分享乡村旅游的经济利益[4]。旅游目的地研究不仅涉及规划与经营管理研究,旅游目的地的自然人文景观以及社会文化体系也使旅游目的地为人类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田野。人类学者Nunez于20世纪60年代发表了一篇论述开展周末旅游对一个墨西哥山村带来影响的文章,拉开了人类学对旅游进行深入分析的序幕,瓦伦·史密斯于1977年出版的《东道主与游客》一书标志着旅游人类学的形成。旅游人类学现已形成了研究旅游的社会文化影响和研究旅游文化符号内涵的两大流派[5]。长期以来,我国旅游业以粗放型开发模式为主,体现为数量上的增长与外延规模的扩大,盲目开发乡村旅游景区忽视了当地环境承载能力,严重破坏了当地自然生态环境,旅游业中出现的利益分配问题更对乡村旅游地区的自然人文生态造成严峻挑战,严重损害了旅游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从更深层次看,乡村生态系统的复杂性特征与乡村旅游危机的成因之间关系密切,自然、社会、经济等多种因素密不可分。目前,我国对乡村旅游的研究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从“物”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从不同行动主体的“人”的角度进行的研究相对较少,同时中国地域的广阔性与文化的多样性也要求研究者进行深入的案例研究,凸显乡村旅游的“社会学性”和“人类学性”。因此,运用复合人类生态系统理论深入研究乡村旅游危机的生态学、社会学根源,对于形成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模式具有重大意义。
二、乡村旅游“公地悲剧”的主要表现形式
本调查于安徽黟县N村进行。黟县因黟山(黄山)而得名,建置于公元前221年,是全国历史最为悠久的文明古县之一,也是“徽商”和“徽文化”的发祥地之一。黟县目前拥有两处世界文化遗产:西递与宏村,均属5A级旅游景区。正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已开发古民居景区有:南屏、关麓、屏山。本文调查地N村位于黟县西南4km处,具有2 200多年历史,至今仍较好地保存着清朝建造的奎光堂等8座代表宗族势力的古祠堂,有近300幢结构奇巧、营造精美的明清古民居,建筑年代久、种类多、数量大、品位高,集中展现了古村落的古朴凝重。目前,N村的旅游项目开发由外包旅游公司负责,外来投资者通过提供旅游开发资金获得在一定年限内使用乡村旅游资源的权利以及旅游品牌的经营权。旅游产业的组织方式包括景区公司和当地农户两个部分,外来投资者利用资金和人才优势组建景区开发公司,承担景区建设、宣传推广和组织管理等工作,农户可经营产权独立的农家旅馆,负责餐饮和住宿接待,景区内农家旅馆的客源、价格和质量受到外来投资者的管理控制。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机制和参与主体上的缺陷导致多重矛盾,乡村旅游“公地悲剧”陷阱已逐步显现。
1. 乡村自然环境和人文资源遭受破坏
经营部门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最大化,对旅游资源过度利用。长久以来乱伐树木对山体植被造成了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和泥沙淤积的问题在N村赖以生存的水溪上游出现,丧失水系原有功能。村内许多巷道的青石板年久失修,垃圾阻塞,不能顺畅排水,下雨时街道便污水横流。此外,乡村旅游不仅吸引了大量游客,也产生了大量的旅游垃圾,由于N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旅游垃圾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N村目前尚未拥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无法处理生活污水,只能让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溪或渗入地下。每年,众多建筑与艺术类院校学生来N村实习,学生通常将写生产生的颜料废水直接倾倒进村落水体中,因颜料废水中含有大量化学物质而造成村落水体严重污染。越来越多的游客开车前来休闲娱乐,机动车的马达轰鸣、游客们的嘈杂喧闹以及建设经营娱乐场所发出的音响噪声形成声污染,破坏了乡村原本古朴宁静的氛围。在访谈中,有居民反映:“原先村里很安静的,现在游人多了,变得吵吵闹闹的,垃圾也变多了,清洁又不及时,环境肯定是大不如前了。”
在乡村旅游发展初期,乡村居民对旅游业发展的经济收益预期较高,有着强烈的利用公共资源从事旅游业脱贫致富的愿望,但是不希望承担相应的成本,希望政府采取措施吸引更多游客,同时也有许多居民利用自家住所开办农家旅馆或在旅游公司从事相关旅游接待活动,为了使收益最大化,经营者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呈现无节制趋势,例如搭建违章建筑使经营面积得以扩大,甚至有经营者在古建筑中破墙开店,对古建筑进行扩建改造,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N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规划的旅游线路;另一部分不在规划的旅游区范围内,很少被旅游团体关注,只有少数自助旅游者会去游玩。这种情况下,所有导游都会程式化地带领游客沿开发的旅游线路行走一遭,介绍一下古宅大院的主人是谁、柱上的雕梁画凤的故事,而忽略了不在规划范围内的旅游景观。这不但容易给旅游者造成错觉,不能全面正确地理解皖南文化的内涵与气质、建筑景观与建筑哲学、古朴的民风与居住的雅致,而且也容易导致非旅游规划区内的原住民产生微妙的心理变化,形成心理落差,打破原住民原有的心理平衡。收入两极分化日益凸显,相对剥夺感加剧,影响原本和睦淳朴的邻里关系。
2. 旅游公共设施和服务落后
N村旅游实行的是公司承包制,无论是村委会还是普通居民,内心都希望搭便车占便宜,以零代价成本享受他人创造的成果,因此他们做出的理性化最优选择都是“不出资”,而承包公司出于尽量“低成本、多利润”的心理,也不情愿投入,这使得公共产品供给出现短缺、公共福利无法提高。由于投入有限,N村农业旅游景区基础设施特别是休闲农业配套设施薄弱,道路建设落后,交通和通讯条件差,对外联系不便利且道路沿线景观缺乏有序规划。N村内现有的接待设施档次普遍较低,均是以农户家舍为基础改造而成的餐馆与旅舍,没有优质的星级宾馆和饭店。旅游业的产生与发展均无专业引导,经营者均是社区内的农民,虽然能让游客体验农家生活,但这些餐馆旅社的设施简陋,清洁卫生条件低下,经营者未接受培训和指导,服务意识和技能落后,经营意识与管理能力较低,加上缺乏对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在接待和提供服务方面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现象。乡村提供的配套旅游商品属于初级产品,做工粗糙,无法在更深入充分的层次上开发乡村旅游资源,难以适应旅游产业发展的趋势,因此不同季节和节日假期中旅游客流和收入存在明显淡旺季差异。由于乡村旅游开发类型单一,层次低,大多数农民的主要收入依然依靠传统农业和外出劳务收入,旅游收入对居民影响不明显。
3. 旅游品牌资产的浪费与贬值
尽管黟县旅游资源丰富,景点众多,但旅游项目形式粗糙,内容匮乏,缺乏整体规划,难以形成有规模效益和影响力的特色项目。目前各古村落推出的旅游产品雷同性较高,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各古村落只能争夺客源,导致古村落旅游市场内部分割现象日益严重,难以使现有产品形成文化旅游线,阻碍古村落文化旅游的进一步发展。古村落旅游开发存在遍地开花、良莠不齐的现象。N村书记介绍,黟县仅西递和宏村两个村就占据了全县85%的游客接待量,N村自身的旅游资源无明显特色,知名度低,仅能依附西递和宏村的过路客源吸引游客,集中在农产品采摘、烧烤和钓鱼等农家乐休闲项目进行经营与开发,难以提升开发的深度和广度,导游人员仅仅带领游客参观老房子和老巷子,这种走马观花的旅游方式显然无法让游客真正领略徽州文化的魅力。实际上,除了独具特色的建筑,具有地域特色的文艺活动以及风情民俗也是古村落无形的文化资源,但N村大量传统民风民俗和传统工艺尚未加以发掘和推广,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支出,直接照搬周边村落的开发项目致使自身资源特色丧失。
经营者经营理念落后,没有从长远的眼光看待乡村旅游的发展,对乡村旅游的本质、内涵和资源条件理解不准确,忽视自然风光、民俗文化及环境质量等自身优势,没有意识到“乡村性”在开发乡村旅游产品中的重要性,在家庭式的开发层次上止步不前。经营者不主动参与乡村旅游品牌策划,不对村落进行营销以提高知名度,当乡村公共形象受损时没有进行品牌维护,游客投诉时,没有经营者主动解决,旅游产品同质化无法满足游客日益多样的需求,导致游客参与性不强,积极性不高,乡村旅游品牌整体难以在可持续性的基础上成长发展。由于游客对目的地的造访实际是寻求差异性生活体验的过程[6],若目的地放弃文化独特性,也就抛弃了自身的自然文化资本,因此旅游产品也就丧失了对游客的吸引力。同时由于从事乡村旅游所需的资本投入较低,不少人都参与农家旅馆经营,但在经营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质量难以保证,这种严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损害了旅游目的地的总体声誉,造成一种负外部性。乡村旅游由于以社区居民个体经营为主,缺乏相对有效的管理约束机制,村内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抢夺客源与公共资源、空间的现象,导致邻里关系紧张,甚至出现宰客、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不良事件,引起整体美誉度和忠诚度下降,加剧了当地旅游品牌资产的贬值。
三、乡村旅游“公地悲剧”形成机制探析
1. 约束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不明确
乡村旅游资源的资源容量有限,每个资源使用者不仅能通过自身行为影响其他使用者,也会受其他使用者的行为影响,因此乡村旅游资源的特征与哈丁所描述的“公共资源”的基本特征有重合之处。除此之外,乡村旅游资源还有以下独特特征:产权形态混合性,即居民的房屋属于私人所有,乡村的生态环境和民俗文化等旅游资源则属于公共资源;价值不可分割性,众多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形成有机联系共同构成乡村旅游资源系统,某个要素的耗损会影响资源系统的整体价值;乡村居民在旅游资源系统中具有双重身份,他们不仅使用旅游资源,本身也属于旅游资源的重要部分,村民是乡村传统文化与风俗资源的重要载体与传承者,会对旅游资源利用的效率产生影响。
乡村旅游开发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开发模式以及在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开发模式直接影响到对乡村旅游资源的破坏或者保护,而利益分配则影响村民对乡村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乡村居民不仅是乡村旅游资源供给的参与者与受益者,也是资源使用的监督者和管理者。在其期望没有得到激励时,村民便会掠夺式地利用现有资源,反之,如果能够得到合理激励,村民对旅游资源的使用会更加节制,参与旅游开发的主动性会得到提升。但是农民自身平均水平的公正观会促使其比较自己与他人的收益。这种公正观对少数极端自私的人无力约束,因而就不能阻止搭便车行为对公共利益的破坏,使所有人都受到损失[7]。“只要能够分享他人努力所产生的利益,个人就不会为共同利益做贡献,只会选择搭便车。当所有参与者都搭便车时,集体利益就不会产生。”[8]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协调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就无法避免社区居民在最大化个人利益的过程中过度利用社区资源,损害集体利益,酿成“公地悲剧”。由于当前N乡村旅游开发采取外来投资者参与招标,中标者与县政府签订合同买断的方式,景区经营运作中的主导地位由承包公司占据,农户几乎不可能对景区承包公司形成约束。因此,在承包期内,承包公司通常掠夺性地开发旅游资源,欠缺对乡村居民长远利益的考虑,违背了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实现共同致富的本意,多名村民反映:“景区旅游公司只管赚取门票,没有及时清理大量人流带来的垃圾,我们还要常常自己清理积压许久的垃圾。”同时,地方政府也无法对景区承包公司形成强有力的制约,甚至在地方政府和承包公司之间形成了尖锐的矛盾。
2. 政治代理过程中政府权力寻租
休谟指出人们建立政府的初衷是促使互利协议的订立并保护协议,使人们同心合意地促进某种公共目的的实现[9]。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与罗尔斯等为代表的契约论派认为人们通过签订契约把原本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政府是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 它是一系列有形或无形契约的签订以及制度网络的形成过程,委托代理关系也随这一过程产生。政府作为代理人的责任是制定决策并采取措施公正有效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同时还必须接受内部和外部控制保证履行责任。然而经济学经典假设和公共选择理论都认为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往往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就可能出现代理人牺牲委托人利益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委托代理问题,极易诱发政府机会主义行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权力在参与市场交易活动时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导致寻租活动。权力寻租现象与利益分化以及监督制约的失衡密不可分。
在实地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目前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政府尚未形成对乡村旅游资源特性的足够认知,没有充分估计乡村旅游发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因此没有制定相应制度,例如普遍缺乏对居民擅自改变传统民居建筑风貌的强制性制度约束。环境问题的恶化往往被归咎于政府“不科学的发展观”,也即“认识问题”[10];二是村委会和社区对乡村旅游业的管理自主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村民普遍表示“旅游协会处理事情拖延,不能马上解决问题,村里没有互相监督的组织”;三是传统道德伦理传承的不足削弱了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公共资源本身具有特殊的所有权结构,资源所有者不能直接将其转让,通常需要通过地方政府或集体组织来实施所有者权利与职责,与外来投资者讨价还价,并对集体行动的制度规则承担责任。旅游资源丰富的乡村在开发之前缺乏资金和专业人才,难以凭借自身力量发展,而当地政府没有旅游发展的前景规划,只图眼前利益,权力寻租难免,承包企业往往能够以极低廉的价格获得当地政府整体出让的经营权,使用期限甚至可以长达数十年。在外来资金和人才的推动下,乡村旅游业从无到有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的游客,为承包企业带来丰厚收益,但村民所能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受此影响,村民纷纷自立门户,以破墙开店或兜售物品的方式参与乡村旅游业,有些居民对游客参观采取消极方式,外来游客实际并没有体验到期望中纯朴热情的款待,游客经历期望与实际体验之间落差的后果就是直接导致游客数量减少,旅游经营者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居民实际所得利益减少,更加反感外来经营者,外来经营者在遭受困扰的同时却没有有效的解决之道,严重威胁了乡村旅游的良性发展。据N村书记介绍:“县政府与旅游公司签的原协议中,旅游公司一年给村里4.5万元,10年后每年多5%,实际上,旅游公司占据了绝大部分收入,我强烈要求公司修改了协议,还招来县政府的不满。”
3. 社区居民参与缺失
社区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是由在一定地域内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并有特定生活方式的人群组成的,这些人群具有成员归属感,即社区认同感,因此,社区不仅仅是一个地理性区域,更是一种社会团结纽带[11]。社区参与的发展模式在研究者们意识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时存在之后成为运用社会资本弥补市场和政府缺陷的重要方式,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特南指出,社区参与网络形成了人们交流的一般准则,有利于产生社会信任,促进相互协调交流,解决集体行动困境[12],因此,社区参与形成的社会规范与非正式制度能够解决公共资源使用问题。
外包制下的乡村旅游其旅游资源和规划完全由外来企业控制,当地社区和居民常被外来的力量排挤,沦为客体,无法发挥对外来企业准入与景区开发决策应有的影响,更无法对乡村旅游发展的方向和环境影响进行有效监督,导致环境维权意识被动和滞后的主要原因是环境信息的不对称[13]。当地社区居民在丧失了从旅游发展中获益的机会后还要承担不合理旅游规划带来的不良后果。外包制旅游削弱了乡村旅游本该产生的积极效应。
政府、旅游公司和村民间关系不协调的根本在于没有重视社区参与。旅游相关法律法规重于强调社区责任和义务,而较少反映社区参与,忽视了相应权利的赋予[14]。古村落通常极度匮乏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资源保护与修复的费用,落后的经济水平使社区参与机制的建立基础更为薄弱,大多数居民的参与只是按要求管理自家房屋门前的卫生状况。虽然村委会拥有土地,农民拥有房屋所有权,但是他们并没有机会和途径在当地县政府与承包企业的古村落旅游经营权出租对话中发表意见。影响社区参与绩效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居民的参与能力,访谈中发现目前村民一方面受传统文化崇尚权威和权力,以服从命令为正统的思想影响,习惯于服从而不习惯思考是否应该参与决策,习惯性地认为决策是领导的事,与老百姓无关;另一方面,村民受落后的乡村旅游发展观思想的约束,仅简单地将现有资源转换为产品,没有意识到景区整体建设的重要性,因此村民无法形成一个整体对外来的经营管理者施加约束,没有形成共同认可的长远全面规划。村民把乡村旅游简单化为“农家乐”,认为建一个“生态园”就是乡村旅游,有一位生态园的老板在访谈中提到他对乡村旅游的理解就是:“城里人来我们这里吃吃饭,打打牌,钓个鱼,晚上在这里烧烤、过夜,我们建个菜园,挖个池塘,让他们住我们自己建的房子就好了。”他的看法代表了大部分经营“农家乐生态园”的村民的意识,但这只是对城市旅游者需求的简单臆断,当前的城市旅游者已在旅游购物以及休闲娱乐等层面形成了更丰富多元的需求,希望深入体验农业景观与乡土民风。经营绩效的低下使得经营者对乡村旅游的未来失去了信心,更加重视短期经济利益,在低层次旅游商品和低质量的旅游配套设施上无序竞争,违背了旅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消耗了乡村原始旅游资源。经典分配公平理论表明,个体在关注自身得失的同时还会将自身得失与他人得失进行比较,如果个体认为比较结果是公平的,就会受到激励,如果社区居民感到收入低于他人,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和强烈的不公平感,并减少对社区的认同感,导致其参与社区旅游发展的积极性降低,对外来企业产生抵触情绪。利益分配不公、社区参与缺失成为引发地方政府、外包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矛盾焦点。
四、乡村旅游“公地悲剧”的调控路径
很多学者认为“公地悲剧”困境是公共资源必然的问题。美国著名行政学家与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运用博弈论,探讨了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途径对公共池塘资源实行自主治理的理论可能性。埃莉诺的理论模型证明依赖国家或市场并不是人类社会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解决途径,解决公共事务问题更有效的制度安排应是人类的自主组织和治理,人们在遇到资源问题时可以利用一定条件确定制度安排,对所处情景结构加以改造,避免“公地悲剧”的产生。因此,我们可以从政府与社会合作的角度探索通过多中心合作的治理模式,推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多中心的秩序指众多个体的行为在保持相互独立的同时能够相互调适,在一般的规则体系中可以归置相互关系。该理论以公民社会的日益发展为基础,认为仅依靠单一向度的政府政治权威不足以对现代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公共事务的管理与调节还需要许多社会性组织的有效参与,强调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国家/社会/市场”的三分法[15]。
目前,发展乡村旅游的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应在政府参与管理、私有化经营和社区参与3个方面采取措施,重点在于强化社区居民自发参与。《关于旅游的21世纪议程》将“可持续旅游发展”明确定义为“在保护和增强未来机会的同时满足现时旅游者和东道区域的需要”;旅游产品需要与当地环境、社区和文化保持一致。破解“公地悲剧”难题关键在于激发乡村居民参与旅游开发的积极性,有效的激励体系必不可少,还需在法律法规上实现村民的社会增权与心理增权。旅游地仅是游客暂时的居留地,却是旅游地居民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保护旅游地资源和环境对社区居民的意义更为重大,因此社区居民本身具有维护旅游地长期发展的意愿。众多的污染主体和缺失的环境监管保护机构是导致中国农村自然环境与社会生态环境一道恶化的复合性污染恶性循环[16],亟须形成协调统一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效率,接纳农村居民的组织化参与。在管理资源、政策制定和经营监督中让居民充分发挥自身能力是社区参与的要求,能使乡村旅游地社区主动从旅游业发展中获利,社区参与的最高阶段是居民产生参与的自发性。村民是古村落文化的主要创造者和拥有者,村民的态度与行为对乡村文化生态环境这一旅游产业基础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前景有着根本性的制约与影响,因此在开发和保护乡村旅游资源时必须对旅游地社会情境进行具体分析,化解社区参与制约因素,使村民处于主体地位,要使居民能通过一定渠道反映自身需求,参与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和政策的实施进行实际参与和监督,形成兼顾政府、旅游承包企业和乡村当地居民的收益分配机制。在乡村旅游规划决策、开发经营与管理监督中,社区参与能使村民对乡村旅游发展发挥主导力量,确保其核心利益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村民与当地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密切关系的优越性,用原汁原味的地域文化氛围渲染乡村旅游的经营服务,在增强对外来旅游者的吸引力的同时又对本土文化进行了有效保护,体现“乡村性”。
因此,对乡村旅游目的地中各行为主体的相互关系和行为必然需要相应制度加以约束和调节,并对如何衡量人们是否违反规则形成明确标准,规定行为主体违反这些规则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利益受损方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补偿。在形成界定各行动主体权利与责任的制度安排后,能对乡村旅游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格局产生有利影响,使乡村旅游资源的外部性效应与责任规避现象显著减少,降低搭便车现象的发生概率。只要形成负担未来风险的制度安排,乡村村民就会树立合理的未来收益预期,自愿为规避更大的长期风险而减少现期收入。在形成通过集体协商途径解决问题的制度安排之后,能转变乡村旅游资源使用者独立行动的情形,形成协调策略,帮助减少共同损失,使全体资源使用者所获收益增加,在根本上使乡村旅游中的“公地悲剧”现象得以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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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 玲)
10.3876/j.issn.1671-4970.2016.05.011
2016-07-1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5YJA840011)
马道明(1969—),男,江苏扬中人,副教授,博士,从事环境社会学、人类生态学研究。
C914;F590.3
A
1671-4970(2016)05-006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