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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坚持烟草专卖制度的必要性

2016-03-05吴瑕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国家利益

吴瑕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我国烟草行业一直实行着国家专卖制度,对经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在全球反烟运动高涨以及国际烟草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烟草专卖制度受到质疑与非难,有些人士主张废除专卖制度或主张“去专卖化”,还有些人士认为控烟必须先废烟草专卖制度。笔者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当前,烟草行业进一步进行市场化改革是必要的,继续坚持烟草专卖制度也是必要的,专卖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有利于依法打假打私、有利于依法控烟履约和参与国际竞争。

关键词:国家利益 消费者利益 降焦减害 控烟履约 国际竞争

引言

我国烟草行业一直实行着以“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为特色的国家专卖制度,对经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在全球反烟运动高涨以及国际烟草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烟草专卖制度受到质疑与非难,卫生部门和控烟组织有些人士主张废除专卖制度,有些学者也主张“去专卖化”,还有些人士认为吸烟率居高不下是烟草行业增产与促销活动造成的,控烟必须先废除烟草专卖制度。笔者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当前,烟草行业进一步市场化改革是必要的,继续坚持烟草专卖制度也是必要的。

专卖制度是指国家对某种产品的生产、购销实行垄断经营和统一管理的一种制度。我国在两千多年前即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卖制度。汉武帝(公元前156年-公元前87年)实行盐铁官营,使禁榷制度或专卖制度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唐宋以后,又有进一步发展,除盐、铁外,茶、酒等消费品也曾经加入禁榷范畴。

由于烟草行业对于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与烟草制品本身的特殊性,历史上若干国家都对烟草行业实行了专卖制度。我国自1915年5月北洋政府颁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和《烟酒公卖栈暂行章程》算起,烟草专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1927年国民党政府制定颁布了《烟草公卖暂行条例》,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雏形已出现。但直至20世纪50年代末,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多种因素的制约,以及外国势力的横加干涉与极力阻扰,全国专卖制度的建立,或止于空想,或有名无实,有些好的设想与做法甚至因难以运作而夭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有效控制生产、购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即对烟、酒、盐等商品实行专卖,全国烟草市场由自由购销转为计划管理。1952年,开始执行中央财政部颁发的《专卖事业暂行条例试行草案》,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制度日趋完善,促进了烟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增税、企业增效、烟农增收。当前,烟草行业进一步市场化改革是必要的,继续坚持烟草专卖制度也是完全必要的。

专卖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历史上实行禁榷或专卖制度,如汉代的盐铁专卖和历代的禁榷,多选择消费量大或利润丰厚的产品,国家垄断这些产品经营,主要是为了利用垄断价格获取高额利润,增加财政收入。北洋军阀时代的洋务派人物,借鉴国外实行专卖增加财政收入的制度,力主实施包括对烟草的专卖,以增加税收,充实国库。1915年北洋政府实行烟酒公卖的动因是:“烟之专卖,英、荷、日等国行之,而皆为国家一大宗之收入,固不以侵占民利为嫌也”。“如纸烟一项,亦为今日绝大漏卮,目前如不设法,以后积重难图。……实为增加收入之大政策,此烟专卖之大略也”(邓东林,2009)。可以说强化增收烟税,在清朝末年,是为了弥补国库空虚;在民国时期,更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1983年和1991年的烟草专卖法令的颁布和实施,都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下面一组数据很能说明问题:2000年,卷烟工业总产值仅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1.69%,但烟草行业利税总额1050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13395亿元的7.84%;2010年,卷烟工业总产值仅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0.836%,但烟草行业利税总额6045.52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83060亿元的7.28%。据《中国烟草年鉴》及财政部2012年2月14日发布的历年财政收入数据,20世纪90年代全国烟草行业利税约相当于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其中,1994-1996年每年均超过11%,1994年在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20%的同时,烟草行业利税占比更高达11.69%。虽然烟草行业税利总额并不等于上缴国家财政总额,但上缴国家财政总额毕竟占大部分,数额相当可观。2008年,烟草企业通过上缴税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专项税后利润等方式,上缴国家财政总额为3358亿元,占财政总收入5.48%,2014年上缴9110亿元,占6.49%,2015年因税率调整,上缴将增至10500亿元,占6.69%。2015年烟草行业税利总额约2 000亿美元,上缴国家财政总额将比2008年增长两倍,而且烟草税率与价格都还有上调的空间(见图1)。

图1数据表明:烟草行业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远大于其在工业中的份额;烟草行业对国家财政收入贡献增长的幅度是跨越式的;烟草行业总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虽降至不足1%,但一年的税利总额和上缴国家财政总额上升,不容忽视。

专卖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

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消费品,科学研究证明,烟雾中含有尼古丁、烟焦油、一氧化碳等有毒化学物质,危害健康,大量吸烟是肺癌、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冠心病等疾病发生的重要危险因素。吸烟不仅会对吸烟者自身造成伤害,“二手烟”还会危害周围的人群。国内外有关研究报告均称,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最大的烟草消费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每年因吸烟而导致死亡的人数超过100万人。烟草流行后果严重,有关专家称之为中国人群健康的“第一大杀手”。但是,吸烟是一个历史性的、社会性的消费习俗,烟草及其制品是一种有广泛争议的嗜好性消费品,尼古丁既是一种神经毒素,其作用还在于它的成瘾性,使吸烟者产生心理依赖与生理依赖,客观上存在着韧性的市场需求。因此,烟草不是人民生活必需品,而且是有害的特殊消费品,对其有效控制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如三、五十年内要禁止烟草的消费和生产显然是不现实的,只能是既要适当控制,又要适当满足。我国在短缺经济年代,不得不给成年人低限量发放“烟票”,在严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甚至不得不加入非烟叶的填充料生产卷烟,就是因为不能忽视这种社会消费需求。

《烟草专卖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烟草行业更以奉行“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作为共同价值观。烟草行业承担着控烟履约的社会职责,终将以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作为核心价值观并为之作出最大的努力。但在当前,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在国家专卖体制下,还必须在以下两方面加强工作:

第一,适当满足消费者需求。吸烟是一种不良嗜好,但烟草消费者拥有合法的权益。为了满足市场需求,烟草行业多年来不得不相应增加产量。1990年,全国生产卷烟3298万箱,比1980年产量1520万箱增长117%;2000年,全国生产卷烟3397万箱,比1990年增长3%;2010年,全国生产卷烟4750万箱,比2000年增长39.8%;2014年,全国生产卷烟5220万箱,比2010年增长9.9%。不容讳言,21世纪前14年的增速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虽大幅降低,但此后的持续增长毕竟引人深思。问题在于:假如不增加这些产量,卷烟市场将会呈现什么样的局面?如果产量短缺,是大量进口(20世纪60年代我国曾向阿尔巴尼亚进口过质量很一般的卷烟)还是凭票证供应?鉴于卷烟制假售假和走私的暴利,打假缉私的任务势必更为繁重。

第二,提高卷烟质量,降焦减害。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及标准(第17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第15条)。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即已提出多种中草药掺用卷烟配方,开发了一些具有疗效的卷烟新品。但是在世卫组织提出“要吸烟,还是要健康?任君选择”的口号后,全球烟草制品的产、销量仍在增加,我国尤甚,而且具有疗效的卷烟并不被选择。烟草行业所能做的主要还是提高卷烟质量,降焦减害。

2003年1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中国卷烟发展科技纲要》明确提出:“一高二低”(高香气、低焦油、低危害)是中式卷烟的主要发展方向”。2004年1月9日,国家局发出《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指出:“自2000年国家局首次提出焦油限量要求以后,已连续三年卷烟产品降焦幅度每年在0.5毫克/支以上,2003年全国平均加权焦油量已下降到14.3毫克/支”。《通知》规定:“从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不得进入市场销售”。2010年,又出台了《烟草行业“卷烟上水平”总体规划》,明确提出进一步降焦的目标。2011年,全国卷烟焦油量平均值降至11.5毫克/支,烟气一氧化碳平均值降至12.5毫克/支,全国卷烟危害性指数降至8.8,危害性指数小于8.0的卷烟产量达677.1万箱。近几年,降焦减害仍在加大力度,低焦低害卷烟快速增长。

专卖有利于依法打假打私

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每年流通的走私卷烟高达500万件,来自海关的数字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走私卷烟偷逃国家关税年均在一百五六十亿元,约占我国烟草当时上缴利税的30%(王学仕等,2013)。制假售假活动也十分猖獗,甚至使用大型设备,产量相当大,质量有的粗糙低劣,也有的几乎能以假乱真。在20世纪90年代的前8年,仅云南省烟草行业就监销假冒云南商标卷烟220余万件,销毁制假设备近7千台。制假地区分布于闽、粤、浙、湘、桂、豫、冀、黔等省(区)的40个县市。制假设备从简易木塑卷烟机更新到中小型烟厂才有的大型卷烟机,甚至装备了进口的先进卷烟机。

21世纪前15年,制售假烟的活动,依然相当猖獗。2003-2012年卷烟打假情况如表1所示。

2014年全国共查处案值5万元以上假烟案件2196起,破获国标网络案件863起;收缴制假烟机252台,查获烟丝烟叶16 697吨、假烟10.4万件、走私烟5.3万件;依法拘留6460人、追究刑事责任4261人(凌成兴,2015)。

假烟不需要刻意降焦,反而因高焦油的“好劲头” 使吸假烟者还以为“假而不劣”。假烟的危害不但扰乱卷烟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而且扭曲社会价值取向,导致一些人不思守法经营、勤劳致富。假烟泛滥,还直接破坏了控烟工程。降焦减害的深层含义,一是让消费者尽可能吸一些对人体危害稍轻、安全性较好的烟;二是缩小烤烟型比混合型卷烟含焦量的差距,抵御外烟渗透;三是在潜移默化中逐步改变吸烟者的嗜好性消费习惯,既能减少危害,也能降低戒烟的难度。假烟是降焦减害、有效控烟的负能量,假烟泛滥,祸国殃民。

长期以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打假打私体系建设,突出与公安联合办案的作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防、管、控的优势,保持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高压态势,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终究会有部分涉假分子,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仍藐视法律,继续铤而走险,打假打私任重道远,不允许有丝毫的懈怠。必须充分认识打击涉烟犯罪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仅仅靠道义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法律、政治、经济、社会、舆论等多种手段与力量,坚持依法治烟,加强先进办案手段的运用,对违反国家专卖制度的,要给予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从严惩处危害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要努力提高卷烟打假打私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水平,构建社会综合治理的格局,健全卷烟打假打私长效机制,坚持烟草专卖制度,维护法律权威和国家与消费者利益。

专卖有利于依法控烟履约和参与国际竞争

2003年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2005年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承诺在2011年1月9日前实现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禁烟,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2007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北京启动“迈向无烟中国”的控烟项目。2008年,实现北京奥运会“无烟奥运”的目标。2010年,上海市“两会”成为“无烟两会”,同年举办“无烟世博”。2011年, “控烟”首次写入中国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2012年4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秘书长尼克高森在《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谈判期间指出,“中国政府一直积极履行《公约》义务,并建立了强有力协调领导机制,在控烟法律和技术领域积累了诸多经验,值得向其他国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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