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初期湖南改制书院兴办学堂的章程问题
2016-03-05谢丰周小喜
谢丰+周小喜
摘要: 在清末新政初期湖南改书院兴学堂的过程中,为了使各地兴学育才有章可循,订立办学章程成为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1902年初,湖南巡抚俞廉三通过考察比较东西各国学堂制度以及山东学堂章程,制定并推行了《开办大学堂章程》及《开办蒙养小中学堂章程》,全省迅速形成有序的学堂体系。随后,清政府先后颁布的 《钦定学堂章程》与《奏定学堂章程》又成为湖南办学的新标准,先后得到了省府的大力推行。俞廉三不仅重视办学章程的制定,也以各种方式督促地方严格按章程办学,从而使得新政初期湖南书院改制的数量和速度都明显领先于其他各省。
关键词:清末;湖南;学堂;章程;书院改制;湖南书院;大学章程
中图分类号:G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6)01-0074-07
收稿日期:2015-12-25
从光绪二十七年(1901)开始,清政府在文化教育、政治、经济等方面推行了一系列新政策,开展了新政运动以图自救。其中的教育改革,自改制书院、兴建学堂始。
光绪二十七年(1901)八月,清廷诏令各省将书院改制并迅速建立各级学堂,以满足培养新式人才的迫切需求。建立新的教育体系,中央政府面临的情况是:第一,需要迅速集中全国的教育资源建设大量新学校;第二,政府对于如何建设国家教育系统,并没有成熟经验。因为时间紧迫,政府不得不在没有制订具体办学方案的情况下先行颁布兴学政令,新学制的推行是在探索中展开的。当时,利用书院人员物资、借鉴书院办学经验,直接将书院改制为学堂是兴学最为便捷的方式。
但是,各省在落实改制兴学政策过程中,从省城到地方,遇到了种种具体困难,比如:如何从书院转变为各级学堂?各级学堂学习年限如何设定,各层次间如何衔接?以书院旧有之款建设新学堂,远不足用,如何筹措学堂经费?书院原有师生如何安置,如何重新进入学堂体系中?学堂如何设置课程,教材如何取得,相应师资如何培养?等等。新政初兴,这些问题能否得到解决,省级政府的态度和做法尤为关键。
就湖南而言,新政期间书院改制为学堂的数量和速度都明显领先以兴办学务成效显著而闻名的江苏、广东等省份,在全国名列前茅。①在此过程中,湖南是如何成功地推动新政初期学堂体系建设的?他们究竟面临哪些困难,这些困难又是如何得以解决的?本文以兴学过程中最为核心的开办学堂章程问题为切入点,对湖南制定学堂章程及在省内各地推行情况进行具体的梳理,试图展现新政初期地方教育变革的种种细节,以望有补于学界相关研究过于宏阔、失之于粗疏的不足,同时澄清学界对于湖南省府在新政初期推行改制兴学政策的某些误解。
一、改制兴学首在统一章程
自洋务运动以来,人们不断地仿照西方进行教育改革,他们不仅按照西方学校的课程内容逐渐进行教学内容的变革,还逐渐认识到西方学校是划分层次、依次递升进学的整体系统。戊戌维新中,维新派提出建设三级学堂系统的方案,在短暂的时间内被诏令推行。及至清末新政,诏令再一次明确要求,省城至府州县要将书院改制为学业有序的各级学堂。但是,清廷匆匆颁布改制兴学诏令,却未同时颁行具体的办学章程,只是下令各省通筹商议办学办法。
事实上,在当时,学堂是学习西方的产物,绝大多数地方官员、士绅并未见识过学堂体系,对学堂的认识比较模糊而芜杂。就湖南的情况而言,尽管早在诏令发布之前,湖南就陆续创办了南洲中学堂、渌江中学堂、乾州高等小学堂、永兴县高等小学堂、南洲厅官立初等小学堂等新式学堂,对于如何办理学堂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已办的学堂中,科目课程和学级年限设置五花八门,互不衔接。而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对于学堂的概念、具体办学办法仍然不明晰,以致在兴学之初产生了大量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如浏阳县曾禀报改南台书院为小学堂,把原定四年毕业的学习年限改为三年,这种学制变化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以致巡抚批示“何得遽易为三年毕业,致异日不能一律”①。又如桂阳县将朝阳书院改为小学堂,定名“汝城”,抚部院批示应“直称为县学堂,以归画一,不必另立汝城名目”②。显然,桂阳的这种命名方式容易破坏学堂系统命名的统一性。
在学堂初兴之际,类似的情况比较常见。因认识模糊、理解不一,要地方各级政府在短时期内大量建设新学堂是有相当困难的。然而,新政的目标是要建设完整统一的国家教育体系,循序渐进地培养各级人才,这就要求不同层次的学堂从名称到规模、教学内容和程度、学生学习年限等方面,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和规定,否则学生无法在学堂体系内实现按序递升进学。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统一的办学章程,并以此指导、敦促全省各地按章兴学,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学堂章程的重要性,湖南巡抚俞廉三有着明确的认识。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二月上奏的《改书院为学堂并派人出洋留学折》中,俞廉三向朝廷汇报湖南通筹开办学堂的规划和大致情况。对于全省学堂初创的种种困难,俞及同僚们进行了清楚的分析:“不难于经费之难筹,而难于章程之妥善;不难于规模之粗具,而难于师范之得人。”[1](P480-483)在另一份报告中,俞再次强调“学堂改设,一切课程办法尤贵认真讲求,方无凌杂之弊”,“学堂命脉所在,全在师范得人”③。在俞廉三看来,对于省府而言,筹措办学经费,或是将具体书院改办学堂并非首要问题,全省兴学亟待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订立妥善的办学章程和培养学堂所需的师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俞廉三对制定和推行办学章程十分重视,一边向清政府请求统一颁发章程④,一边积极制定、实行本省的办学章程。
二、湖南制定和推行的办学章程
光绪二十七年(1901)十一月,政务处咨送各省山东拟定的学堂章程,清廷谕令各省仿照开办。参照山东科目,湖南巡抚俞廉三制定了《开办大学堂章程》,次年二月上奏,报告已将求实书院改为省城大学堂。虽然因开办之初规模未备,而中小学堂甫议建设,大学堂无法招到合格毕业生,只能按高等学校设课,但它的迅速设立表明了省府改制兴学的决心。endprint
俞廉三非常重视中小学堂建设,他认为中小学堂是大学堂的基础,应该就地筹款尽快兴办,而办理蒙学则愈多愈善。于是,俞旁咨博访,通过考察比较东西各国学堂制度以及山东学堂章程,又制订了《开办蒙养小中学堂章程》。章程对如何创办中小学堂作了详细的规定,内容包括学堂学级、学堂学科、学堂教授、学堂书籍、学堂规则、学堂管理、学堂经费、学堂奖励八个部分,另有设校士馆方法。⑤
湖南的办学章程是参照山东章程而订立,其中有几点值得注意:
1.办学思路和重点:山东章程主要规定的是大学堂章程,省府先全力兴办一所大学堂,因全省小学、中学未办,故大学堂合三个学级于一体,堂内设备斋、正斋、专斋,分别对应小学、中学及高等学、大学学级,先办备斋、正斋,待学生从正斋毕业再设专斋。而各地拟先设蒙养学堂,为大学堂备斋提供生源。山东的小学、中学堂章程于一年以后才颁行。山东章程体现了当时主流的办学思路,首先全力建设高等学堂、大学堂,即如张之洞在《会奏变法自强第一疏》中所说,外国设学自小学校办起,层累而上,但待天下遍设学校为时太久,“今日为救时计,惟有权宜变通,先自多设中学及高等学”[2](P17)。在清廷诏令下,河南、贵州、江苏等省纷纷仿办。这种先全力建设省城大学堂的兴学模式,研究者称为之“山东模式”。
湖南在制定大学堂章程,改设大学堂的同时,一并制订推行蒙养小中学堂开办章程,督促各地速办中小学堂及多设蒙养学堂。“伏查兴学以开拓民智为指,归立教以培植本根为要义,学堂等级虽繁,必先从事小蒙各学,而后教育可期普及”①,官府认为,开拓民智是兴学的宗旨,因此推广初等教育是首要任务。湖南兴学之初重在地方办学,而不是在大学堂的办理上。
2.学级对应和学习年限问题:山东章程明确提出学级之间相互衔接关系,规定学习年限定为蒙养学堂八年、大学堂备斋二年、正斋四年、专斋二至四年。
因清廷诏令与山东章程中的学级名称各异,湖南章程理清了各学级与西方学校学级名实对应关系:蒙养学堂对应西方初等、高等小学堂,故湖南的蒙养学堂课程分别前四年与后四年不同,较山东章程更为细化;小学堂对应西方中学堂,亦即山东大学堂备斋,为使学程不至于急促,湖南章程改山东章程中所定年限二年为四年;中学堂对应西方高等学堂或专门学堂,亦即山东大学堂正斋,大学堂对应西方大学堂,亦即山东大学堂专斋。
由此可见,各省办学章程所规定的学级名称学习年限和课程内容并不一致,各省学堂系统不统一的问题使清政府必须制定国家的学制章程。
3.师资问题:各章程均拟设师范学堂,但暂行方法不一。山东章程中拟定先择大学堂备斋、正斋部分学生兼习初等、中等师范,两年或四年毕业后考验分别充任小、中各学堂教习。湘抚俞廉三奏报“此次学堂所定学科教程,虽经旁咨博访,究不如目见之尤切”②。湖南当局自知办学经验不足,希望从一开始就能切实学习国外地道的学校制度和教育方法,非常重视通过留学培养师资的方式,所以湖南章程拟定在筹办师范学堂之前,先派员留学数月,专门考求教育方法,归备充当教员及建设师范学堂所用,并鼓励自费留学。第一批留学生学习半年归国前,俞抚又与日本高等师范学校校长嘉纳治五郎商定了游学方案,制定了长期的留学培养计划。
4.蒙养学堂学级变化问题:在最初各省办学章程中,蒙养学堂学级对应西方初等教育(小学校),学生为七岁入学;在《钦定学堂章程》中,蒙养学堂、寻常小学堂、高等小学堂三级对应西方初等教育,学生六岁入学;在《奏定学堂章程》中,蒙养学堂变为学前教育,不在学制之内,而初等小学堂规定学生七岁入学。也就是说,在省府实行《奏定学堂章程》之前,即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前,湖南各地办理的蒙养学堂实际是按西方小学堂的等级标准建设的,各地官府必须办理而且省府要考核成效,而这两年湖南办理的蒙养学堂数目之大,③应在学堂相关研究中予以关注。
《开办大学堂章程》和《开办蒙养小中学堂章程》作为湖南的第一套学堂章程,是省级政府颁行的相对较为完备的学校体系设计,使湖南各地办学第一次有了统一标准和具体办法。在国家的《钦定章程》颁行到地方前,这套章程在湖南各地实行了大概九个月①,它使地方各级政府能按明确规定和要求开办各级学堂,全省迅速形成有序的学堂体系。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七月,政府颁布《钦定学堂章程》(《壬寅学制》),次年十一月又颁布《奏定学堂章程》(《癸卯学制》)。章程从教育宗旨、学习年限、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仪器设备、校舍建筑到考试、奖励等各个方面对学堂作了更为全面和详尽的规定。作为国家法定的学制系统,这两个章程使各省不同的学校设置标准得到了统一,它们成为湖南办学的新标准,先后得到了省府的大力推行。
有的研究者认为,《钦定学堂章程》虽经颁布而未及实施。然而该章程颁布后,湖南省学务处即晓谕全省,要求学堂课程规则一律按章程办理②,又明确规定,如果有学堂已按省府先定的章程筹办,但与钦定章程有不合之处,也要会督士绅遵照修正,务合定章③。抚部院和学务处多次在各地的兴学报告上批示,纠正不按章程办学的做法,并按章程考核各地学务。《湖南官报》上登载了许多相关的禀批,这证明《钦定学堂章程》至少曾在湖南得到了切实推行。
三、省府大力劝学,严饬各地按章办学
新政初期,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要理解和执行改制诏令并不容易:首先,重新开始建设曾被慈禧中止的维新派主张的学堂事业,对于朝廷态度的反复,一部分官绅们未能“深知世变”又“恐蹈戊戌年故事”,疑虑重重,不能实心任事;其次,学堂经费靠本地筹措,要在公产和本已支绌的赋税收入中腾挪、筹措,或向绅民劝捐,将大量经费投入到一时难见成效的学堂,地方经济的实际困难使得一些主事官员推托敷衍。俞抚制定了办学章程后,下令各府州县晓谕地方严格按章程办理各级学堂,要求各地一个月后要将开办详细情形进行禀覆④。省府多次发布劝办学堂的告示,通过各种办法,大力宣传、严格督促各属按章开办学堂。endprint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俞廉三批准开办《湖南官报》,开办第一号即刊登设学谕旨及各省归并改制书院的报道,之后又登载了大量湖南抚部院或学务处的兴学告示、湖南各地方办学具体情形及经验、对地方官员办学成绩的考核奖惩等内容。兴办新学的谕旨、各省新闻、本省禀批始终是官报报道的重要内容。俞抚希望通过报刊宣传,使全省形成讲求实学、通晓时务的风气,能督促地方广泛兴学。他通饬府厅州县,令各处认购官报,分给所属中小学堂阅看,并劝谕民间自行备资定购,以期日渐推广。
五月,湖南省各地已开办中小学堂四十余所,但各地办理学堂进程不一、办法各异,省府专设学务处督率稽核全省学堂事宜——培养教员、编译书籍、采购图器、稽查课程等,以保证学堂能够按章办理。
为防止地方以空文塞责,省府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及时禀报办学情况,而且对禀报的内容做了具体要求,如:每都共有学堂多少,所设何处,教授何人,生徒多少,课程是否按下发章程设置,经费如何筹集,数量多少,等等,要求依次将这些兴学情形造具清册,并限定时间定期开学。湘抚又督同各司道严加董率,由学务处设查学委员赴各县,按照办理情形切实查明、详细会禀。《湖南官报》曾登载《汇查学堂虚实》文,“兴学为救时第一急务,而州县第多敷衍,如某县报开蒙学四百处,又某县并未开学堂而亦驾词耸听,比比皆是,诚无可如何计,维责令群报兴办实情再派员汇查,庶为良策”⑤。
根据地方官员依章办学的成效,省府在年终考核时进行功过奖惩。比如:永绥厅同知吴传绮不仅因地制宜变通办理蒙养及小学堂,学堂章程周备,又开办了官书局,凡道厅月课佳卷及有关要务的公牍报章,月刊一册《经济杂录》,随时发给学堂,以开风气。抚部院令布政司连记两次大功,并通饬各该府厅州县,以示劝励。①安化县令顾玉成拟改滨资书院为后乡小学堂,但既无章程,又无筹集办学经费的实在办法,办理蒙学又欠切实。对此,俞抚令学务处移明藩司,将该令记过一次,并严饬该令宽为筹划,不得再次敷衍。②
另外,抚部院提倡捐助办学,依据办学章程给捐学出力尤多的士绅予以褒奖。芷江县学生员陈梯云倡捐学堂经费银二千两,澧州徐德辉等捐资办学,东安县席绅集款建学并倡率族人捐出巨款,抚部院分别制备“泮林翘秀”、“泽被州闾”、“惠溥膠庠”匾额,甚至亲送至宗祠悬挂,以志嘉奖③。
自省至州县勒限严催,通过各级政府的宣传和制订本地办理学堂的具体措施,层层实施,边远地区和省城几乎同时开始改制书院、建设学堂——除南洲厅资料不详及凤凰厅时间不详外,湖南其他九府四直隶州三直隶厅都于光绪二十八年开始着手书院改制。至光绪二十九年正月,俞廉三禀报“湖南府、厅、州、县,通计八十有七处”,“除应设之中学十数处,以程度稍高正在经划外,其各厅、州、县小学堂大率已具基础。蒙学分族学、乡学两项办法,已报开设者,亦均有成数可稽”④。
四、余论
对于清末新政初期湖南的改制兴学,以往的研究者多有批评。总括之,大致有以下三点看法:第一,湖南未及时改制书院。从省城书院改制的情形来看,湘抚以“院长训饬认真,近亦商令分斋设额”、“困难很多,暂不宜改”等理由为托词,保留了省城影响大、办学条件较好的岳麓、城南、校经等书院,只是选择将影响较小、条件较简陋的求实书院改为大学堂;第二,湖南未全力开办学堂。从湖南省城大学堂办理的情形来看,不仅该学堂在开办之初就未能达到门类齐备、规制恢宏的状况,次年由大学堂改名高等学堂,也被认为是因为设备简陋、条件差而被迫降级[3](P265);第三,主持兴学的湘抚俞廉三是一个保守官僚,对于兴学改制,态度一贯消极,由此导致湖南兴学的开局被动、勉强,没有成效。论者认为,俞廉三曾在戊戌变法失败后遵旨停办时务学堂、改为书院,又剿灭反清革命活动,十分保守落后。而从省城改制书院、办理学堂的情形来看,俞廉三对新政诏令“多有拖延,敷衍塞责”。有论者总结各省筹建省城大学堂及改制省城书院的情况,归纳为山东、江苏、湖南三种模式,因为湖南“地方官员办事疲玩,逢场作戏”,“湖南方式”是不成功的⑤。所以,清末新政时期湖南教育改革的成果常被归于继任巡抚赵尔巽和端方。
实际上,以上看法,尤其是对俞廉三在湖南改制兴学过程中的评价,值得商榷。晚清的教育改革,面临着种种困难,如财政凋蔽、新式教育人材缺乏、地方对于改革观望迟疑,等等。各省如何启动改革和应对困难,理应各有路径。其路径的选择与确定需要根据各省各地的具体情况,加以切实可行的考量,不可能强求一律。湖南充分考虑了本省的教育基础、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提出了自己的兴学思路并切实实行,这些做法应给予更细致的考察与公允的评价。在此,具体从以下三方面加以探讨:
第一,关于湖南兴学模式问题。湘抚俞廉三及同僚们在改制兴学的过程中,按照地方中、小学堂是大学堂基础的思路,采取了重地方中小学堂而非大学堂的路径。俞廉三等对小学堂尤其是蒙养学堂的重视,符合发展教育的规律,合理且有远见。尽管新政初期,主持兴学的官绅们对照西方教育系统,认识到发展初等教育更为重要,但清廷诏令各省仿山东办法,先即迅速开办大学堂,全国上下都急于将发展高等教育做为培养急需人才的“捷径”。事实上,这个捷径很快被证明了行不通,“急就章”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并没有达到他们期望的水平,兴学仍然要从全力发展初等教育入手,才能真正开启民智,为高等教育提供合格人才。所以,随着新政的推进,张之洞等官绅们也改变了最初的主张,转而呼吁“此时各处兴学,首以小学为急”①[2](P108)。另外,湖南政府办理学堂存在师资缺乏、无合格生源、政府经费不足等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师资培养方面,省府非常重视,通过派员出洋、送入京师大学堂或办理师范学堂等方式,为新学堂培养合格教师。与此同时,因为对蒙养及小学堂的教师要求较低,易于培养和选聘,所以蒙养及小学堂较易先行切实开办。经费方面,在利用各地原有的书院、族学、家学、义学等教育资源基础上,以地方政府税收、地方公产、个人捐资等经费大量建设蒙养及小学堂,易于实行。所以俞廉三等制定兴学的“湖南模式”,是切合实际而具有可行性的。endprint
第二,关于大学堂“降级”及未改制省城书院问题。首先,受客观条件所限,不独湖南大学堂,各省大学堂开办时大都不能达到“门类齐备、规制恢宏”。即便是作为全国办学典范的山东大学堂,也是“虽有大学堂之名,暂不立专斋之课”[2](P44),只能先办备斋、正斋,开设中小学课程,大学堂应办的专斋要等到有毕业生再行续办。其次,俞廉三将大学堂改名为“高等学堂”,完全是严格依照章程而行,因为随后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明确规定,省会所设学堂统一定名为“高等学堂”,为京师大学堂的预备学级。俞廉三为省会学堂正名,是应该予以肯定的照章办事之举,而非论者所批评的被迫降级。再次,俞抚选择改建求实书院,暂留岳麓等规模较大的书院,是基于以下考虑:学堂学生皆有年限要求,原有书院生徒较多,若省城书院一并改制,则年长学生无处读书,反而不利于人材培养;书院内部也在商令分斋设额学习,增加西学课程,所以暂不急于改制。②而岳麓书院山长王先谦也认为,办理各级学堂的层次及程序未定之时,朝廷不应急于“风示天下”[4](P924)。不盲目将省城书院一并改制,这正是俞抚与湘省的官绅们往复商量、基于省城实情而采取的举措,并非拖延观望所致。
第三,对俞廉三办学的评价问题。如前已述,俞廉三制定推广办学章程,广开兴学风气,在全国率先建立专门的学务机构,认真督促各地切实兴学,在他的任期内全省改制书院、办理中小及蒙养学堂成绩斐然。这位省府大员办理学务态度坚定、考虑周全、措施详备,从很多细节我们可以窥见一斑。比如:湖南的办学章程颁布后,俞抚向地方刊发“兴学令”,不仅耐心解释以消除官员们的犹豫迟疑,劝导鼓励地方办学;还严厉声明“倘诸君借词于悠悠之口以相诿卸,或标学堂之名而无学堂之实,朝廷不能为弟宽,弟亦不能为诸君宽也”③,可见其态度之坚定。又如,虽然筹集办学经费非常困难,俞抚也不允许地方官员任意开征新税,必须抽收学捐时,他要求地方士绅公议方案,强调不要累及贫民;他还反复比较,向地方推广成效较好的筹款方法,同时指出一些全国已普遍采用的筹款方法可能滋生流弊,地方“应妥慎经理”④;又下令地方查核禀明并严厉申斥那些扰累百姓、阻挠兴学者。在新政初期,办理学务迅速的湖南没有发生乡民毁学之事,就是因为俞抚注意考虑了民众的心理承受力及其实际利益,同时做好了宣讲和化解工作,可见其办学措施考虑之细致周全。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基于对培养教员于全省兴学有重要关系的认识,俞廉三“开设师范馆以应目前之求,派出洋游学以资赓续之用”,制订了长期的师资培养计划。这种做法说明,其培养师资不仅着眼于应付眼前急需,亦着眼于长远,意图久大,这种眼光与见识值得充分肯定。这种举措,也绝非对改书院兴学堂没有兴趣、逢场作戏的官员所能为。
因为俞廉三重视兴学,措施详密,在其主持、督促下,光绪二十八年(1902),即颁布改制诏令的第二年,湖南就有46所书院改制为大中小各级学堂并师范馆、校士馆,基本形成了从省城至各府厅州县的大中小三级学级体系。在他离任前,光绪二十九年(1903),湖南府、厅、州、县开办的学堂总计有87所,师范、实业教育初具规模,成效显著。应该说,在新政初期的短短几年之中,湖南兴学取得了很大成效,迅速推动了传统教育的近代转化。这些成效的取得,与俞廉三等人注重章程的制定与推行、严格督促地方实施章程无疑是有直接关系的。
参考文献
[1]俞廉三.改书院为学堂并派人出洋留学折·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05辑[M].北京:中华书局,1995.
[2]陈元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3]冯象钦,刘欣森.湖南教育史[M].湖南:岳麓书社,2000.
[4]王先谦.与瞿羹若教谕·葵园四种[M].湖南:岳麓书社,1986:924.
The Chart of Hunan Educational Reform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From Academy to Schools
XIE Feng ZHOU Xiao-xi
Abstract: To issue a chart of educational reform was an urgent point during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academy to school in Hunan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New Deal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 governor of Hunan Province, YU Lian-san issued the chart of college and the chart of middle school and primary school respectively, by comparing the chart of other regions. Lat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ssued two charts of educational reform which became the new standard in Hunan Province. The governor of Hunan Province took measures to carry out theses charts which made the educational reform(from academy to school) in Hunan Province was superior to other provinces in both number and speed.
Key words: the Late Qing Dynasty; Hunan Province; school; charter; reform of academy; academy in Hunan Province; university charter
(责任编辑 黄建新)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