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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之侦查学分析

2016-03-04刘静彭俊磊

理论观察 2016年2期
关键词:侦查预防成因

刘静 彭俊磊

[摘 要]近年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大都靠的是“亡者归来”或“真凶浮现”这种出现率极低的因素来纠正冤假错案。冤假错案的出现不仅动摇了司法公正,还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如何预防冤家错案也成了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即从侦查学的角度分析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并讨论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冤假错案;侦查;成因;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2 — 0064 — 04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高速发展,并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长期存在重追求实体、轻遵循程序,重犯罪打击、轻人权保障,重迅速破案、轻严谨办案,重录取口供、轻收集物证的办案思维定式,使得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社会上出现的冤案、错案引起了广大学者、侦查人员、司法人员的广泛关注。随着刑事诉讼理念的发展和更新,人们不再是仅仅追求实体公正,更要追求程序正义。侦查作为开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环节,由侦查人员代替国家直接行使公权力对抗公民的私权利,直接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对抗。①冤假错案往往在侦查阶段就埋下了伏笔,使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不仅牵连了无辜的受害者,也损害着司法的权威。如何树立公正司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提高侦查人员的责任感,坚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成为了热点话题。

一、冤假错案的研究现状

随着近年来一系列的冤假错案的曝光,国内对于冤假错案的研究开始逐步深入,研究成果颇丰。就目前来看,研究冤案的视角更多的是从诉讼法学角度出发,批评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和“侧重犯罪惩罚,漠视人权保障”的错误理念,以求树立“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当”的理论大旗,推销“保障人权”、“无罪推定”的诉讼理念。这一基本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当然合理有效,但同时也导致了对冤案研究的学术成果相对单一、重复,缺乏更为开阔的视野和多元的视角,而且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的一些冤案防止措施也鲜少涉及。②

刑事冤案的出现是法治路途中的劲敌,这种现象并非中国独有,许多法治先行国家也存在着。以美国为例,美国有学者的研究表明,自1973年至1995年间,有超过60%的一审死刑案件在其后的程序中被推翻。③为了应对冤假错案的问题,学者们开始进行实证研究,来探寻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以英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路径,统计学的方法,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归纳总结,梳理出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和次要原因,然后因情施策,以求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④

本文通过立足于国内外对冤假错案的分析研究,通过比较他们的优点和不足,选择了以侦查学为切入点。通过研究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由点及面,逐步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冤假错案问题的应对策略。希望其既能达到降低实践中冤假错案发生率的目的,又满足理论创新的想法,进而实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实践对理论的推进。

二、侦查及其功能

在侦查实践过程中,侦查人员接到报案后,首要工作是及时赶赴现场,并保护好案发现场,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保证现场的客观真实,防止现场遗留下来的痕迹遭到破坏。其次,侦查人员要对案发现场进行逐一的现场勘查,寻找现场可能遗留下来的痕迹物证,鉴定人员对现场可能存在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进行提取和进行比较鉴定以确定其来源。然后,结合案发时间调取的视频录像,视听资料和调查访问内容、询问笔录等资料来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确定犯罪嫌疑人。其次,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及目击证人、报案人等获得相应的言词证据。借助尸体检验报告确定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利用DNA鉴定技术、现场指纹对比、足迹比较等的鉴定意见。最后,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排除合理化怀疑,从而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进而侦破案件,移送检察院。

三、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

每一起案件的现场,都存在着大量的能证明案件发生经过的证据。这些证据或是原始证据,或是传来证据,或是直接证据,或是间接证据,都在等待着侦查人员去发现。有的证据需要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进行提取,有的需要侦查人员对目击者的访问,有的需要提取记录案发现场的录像资料,有的需要侦查人员对提取的物品送交对比分析和鉴定等等。冤假错案的发生正是由于证据保护不及时,证据收集不合法,证据分析不专业,从而导致案情判断出现偏差,侦查方向判断错误,为了修补下一个侦查过程犯下的错误而犯下另一个错误。

(一)现场勘查失误

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和人、事、物、进行的现场勘验检查和现场调查的侦查措施。

现场勘查往往是侦查破案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环。任何犯罪行为在侵害过程中,一定会在客体上留下或多或少的痕迹,而这些痕迹正是我们破译犯罪信息的重点所在,亦是现场勘查的关键所在。但是由于现场勘查过程中,任务量大,要求严,现场环境复杂等原因,侦查人员稍有疏漏就会造成痕迹物证的损坏或灭失,轻则阻碍破案的进程,重则导致侦查陷入僵局,更有甚者,使得侦查方向发生偏差,为冤假错案的形成埋下隐患。

实践中现场勘查存在失误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现场勘查不规范

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所遗留下来的证据进行有效的收集的过程,从而发现侦破案件的线索,现场勘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的不够全面具体,只重视了对发现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并未对第二现场或者关联现场进行勘查,损失了大量的证据;仅重视了对于现场明显位置的物证的提取,对于需要借助仪器检验的材料和残缺的物证给予忽视;仅重点勘查犯罪中心所遗留的物证,而忽视了在现场可能存在的出入口遗留的痕迹物证等提取。有时在一些边远地区的案发现场,由于案件保护不力,证据可能存在的缺失,加上现场勘查过程中现场指挥不当,分工不够明确,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造成不可弥补的严重后果。

2.勘查人员主观上的过失

在赶赴现场前,缺乏前置性的现场保护意识。一般来说,侦查人员在接到报案后,会火速赶往现场,但他们往往忽视了要提醒和指导报案人对现场进行相应的保护,如告知报案人可以组织保卫保安人员保护现场,或者设置保护圈及相关警告标志等,结果导致在侦查人员到达前,犯罪现场早已被围观的群众破坏了。

现场勘查过于经验主义,主观臆断强,客观性差。对于勘查人员,特别是有经验的勘查人员,他们在多年勘查的过程中,往往会形成一套固定的模式化的勘查模式。一方面这种勘查模式,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有利于提高勘查的效率;另一方面,容易使勘查人员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如对案件的性质的评价,对作案人自身情况的分析等,进而带有主观性的去进行现场勘查,往往只会着重勘查提取自己认为重要的物证,而对其他的物证痕迹提取较少,甚至遗漏忽略掉,这很不利于对痕迹物证的全面收集。

勘查人员工作敷衍了事,责任心差。现场勘查是一项艰苦复杂的工作,它要求勘查人员有强烈的责任心,认真的工作态度,以及严谨的勘查行为。但是,现实生活中,有的勘查人员缺乏责任心,对勘查工作敷衍了事,只做表面功夫,对物证痕迹的收集不细不全。

(二)鉴定意见存在错误

鉴定意见是指在某些行业具有资深研究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研究鉴定而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的形成通常基于专家通过对待鉴定物品运用一定的科学知识、研究方法、精密仪器综合分析而作出。鉴定意见是值得不同的专家进行推敲和考证,所以,鉴定意见存在的科学性。但因鉴定必须由人来完成,故鉴定意见的形成存在着鉴定专家的主观性,是鉴定人通过主观认识能力对客观事实作出的鉴定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说,鉴定意见并不必然是科学的、正确的意见。

在实践中,可能会由于鉴定人员操作的疏漏,司法鉴定机构体制的不健全,或是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导致鉴定意见出现错误。这种错误的鉴定意见一旦应用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便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上述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鉴定意见本身存在错误

证据客观存在,等待着侦查人员发现的同时,也要求鉴定人员的细心鉴定,但是有的鉴定人员由于操作失误,从而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偏差,使得案件得不到客观真实的评价。2013年南京市中华路曾出现这样一起让人惊奇的案件,一位酒后驾车的犯罪嫌疑人在进行酒精含量检测过程中,通过检测其呼气发现其含量达到酒精含量为27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被测试人被测试结果持强烈怀疑态度,十分钟后又拿出测试仪,再度让其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4mg/100ml,片刻之间,竟然相差了6倍之多。

2.鉴定意见的应用存在错误

鉴定意见往往是确定的,大都是“有”或“无”的界定。如果是“无”,那么嫌疑对象就会被排除侦查范围。如果是“有”,而且引发这种“有”的条件与犯罪有着直接、唯一的关系,那么往往被证明有罪。①但很多时候,侦查人员忽略了对引起这种“有”的条件或因素唯一性的判断,而直接将“有”与犯罪挂钩,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这正是鉴定意见引发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

在杜培武案,通过对射击残留物的检测,发现杜培武衣袖上存在射击残留物,并由此认定杜培武杀过人,是案件的凶手。后来经杜培武解释,以及相关的科学验证表明,衣袖上的射击残留物是杜培武年前参加打靶留下的,加上他又有不洗衣服的习惯,所以才检出了这样的结果。在本案中,鉴定是客观真实的,鉴定的意见也是准确的,但是为何还会导致冤案的发生,其原因在于对鉴定意见的使用上。该鉴定意见只能证明杜培武曾经开过枪,但不能证明他何时开枪、何地开枪、开过哪把枪。而这些未证明的关系便是侦破案件的重点所在。侦查人员的失误在于,直接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明杜培武杀人的证据,而没有考虑相关证据,更没有考虑该证据证明杜培武杀人是否具有唯一性,是否存在其他可能。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中存在刑讯逼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又称为“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不容否认,口供在侦查破案以及构建证明体系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作为一种直接证据,能够帮助侦查人员快速把握案情,为收集其他证据提供线索,从而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早日侦破案件。然而,如果虚假的口供被侦查人员所采纳,那将会充斥在整个证据体系中,会造成裁判人员对于案件的认识发生偏差,进而导致案件的错判。而造成虚假口供产生的主要原因,便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主要具有非自由性、虚假性、以及反复易变性这三个特点。所以,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得的口供,往往是犯罪嫌疑人不真实的内心供述。犯罪嫌疑人为了自保,说出虚假的供述,这对查明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十分不利。有时甚至会导致颠倒黑白,使得无辜之人含冤入狱。

在佘祥林案中,当侦查陷入僵局,案件无法侦破的时候,侦查人员便对佘祥林进行拳打脚踢,进行了为期11天10夜的轮番审讯,以求得到佘祥林的有罪供述。而在刑讯逼供的折磨下,佘祥林已经完全丧失了自由意志,一共提出了四中杀害旗子张在玉的作案经过。并在侦查人员的引导下,完成了符合侦查人员口味及犯罪现场的第四种作案经过。后被判处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15年。直到消失11年的“亡妻”张在玉完整归来之时,人们才发现这一起杀人案竟是被凭空捏造的。而由于刑讯逼供所获得的口供,便是这一起冤案形成的最根本的原因。

(四)侦查人员采用“由人到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在侦查实务过程中,以往的侦查模式往往是侦查人员通过收集到的现有证据或者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犯规嫌疑人获取的口供来印证收集的案件证据,这种的落后侦查模式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因为侦查人员在潜意识里面已经把犯规嫌疑人作为犯罪分子来对待,只需要把对犯罪嫌疑人做的口供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一一印证。这种“由人到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犯罪嫌疑人出于保护自己,往往不会做对自己不利的有罪供述,或者在侦查人员的引诱下做出不真实的讯问笔录。这时候,基于错误的理念和死板落后的侦查模式便会导致侦查人员为了获得口供完成侦查任务,弃法律法规和而置法律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于不顾,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各种非法形式便不可避免的发生,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防范错案的对策

(一)完善现场勘查工作,提升现场勘查质量

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因此补充和完善现场勘查工作,切实加强现场勘查获取信息的数量与质量,对遏制冤家错案具有重要的作用。

1.要强化对犯罪现场的前置性保护。

犯罪现场中往往存在着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物证痕迹,对现场的保护,便是对案件线索证据的切实保护。现阶段,现场勘查人员对于现场的保护意识较强,但是报案人,以及周围群众等保护现场的意识较为薄弱。从侦查人员接到报案到赶赴现场这段时间内,对现场的保护是存在疏漏和空白的,而这一时间段内则很容易导致案件信息的流失,以及无关信息的流入。所以,侦查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应该第一时间告知报案人,其有保护现场的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其联系基层单位的保卫组织等,对现场进行前置性的保护,防止现场遭到破坏或变动,防止物证痕迹遭到损坏或灭失。

2.现场勘查要迅速及时、全面细致。

案件发生后,现场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现场上的物证痕迹等,如血迹、唾液等生物检材,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迅速到现场进行勘查提取。此外,由于不确定的环境因素,如暴风、骤雨等,以及人为原因,如群众的围观等,时刻威胁着现场的完整性,及时迅速的现场勘查便显得至关重要。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时,能迅速反应,做出决策,及时组织好侦查人员,赶赴现场。

由于侦查人员的粗心大意,造成的关键物证痕迹未能提取,或提取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要求,侦查人员不但要关注明显的、完整的物证痕迹,也要关注模糊的、不完整的物证痕迹,如潜在汗液指纹;既要重视中心现场,也要重视外围现场;既要注重大现场,也要注重关联现场。在勘查的过程中,一定要反复查看,尽可能的不遗漏所有的犯罪信息。

3.强化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重要性的认识,防止经验主义。

对一线的勘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现场勘查重要性的认识。在落实好侦查人员的基础工作的同时,不忘提高他们的工作意识,增强他们的责任心。争取确保每个案件都进行仔细勘查,认真做好勘查笔录。做到有案必勘,勘查必录。与此同时,可以请各大公安政法院校的教授,为勘查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并多进行模拟实验,提高他们的实战经验。

(二)合理运用鉴定意见

众所周知,鉴定意见是建立在一定科学知识基础之上。因而,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强、准确性高的特点,但是如果对鉴定意见盲目信赖,一旦鉴定意见出现错误极容易使整个案件误入歧途,从而酿成冤案。因此对待鉴定意见必须要理性,通过合理运用鉴定意见,更好的为司法实践服务。

1.重视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冲突,寻求合理解释

在杜培武案中,侦查人员通过对面包车的离合器踏板、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上的意图,与杜培武所穿的鞋袜进行警犬识别。11只警犬在进行43次嗅闻的过程中,41次证明被害现场有杜培武的气味。在本案中,将警犬识别得出的结论作为证据是不合理的。①首先,警犬识别的科学性还有待考虑,当前国内外均未将警犬识别作为一种科学合理的鉴定方法。将未确定为一种科学合理的鉴定方法只能作为一种侦查的方向和线索使用,需要通过其他来源的证据进行相互佐证,才能够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次,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勘察人员仅仅记载了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的泥土,但是这并没有包括“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这与警犬识别的实验条件明显矛盾。不能够为了坐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主观地就轻易作出有罪的犯罪结论,这完全违背的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2.审慎对待侦查中有人身识别功能的鉴定意见

在呼格案中,通过将呼格吉勒图指甲中血样类型与死者血样类型进行比对检测,发现属于同种血样类型,但是血样类型是种类物,属于种属认定,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就此做出同一认定。所以,对待鉴定中的人身识别,首先要确定是种属认定还是同一认定。若是种属认定,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是该案的犯罪分子,不能确定其一定是。若为同一认定,则可以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就是该案的犯罪分子,不过要排除同卵双胞胎的可能。

3.注重对鉴定人员的培训

现实生活中,很多基层侦查人员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基层工作人员,因地区经济差异等原因,导致缺乏鉴定的基础知识,这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产生了一定影响。由于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对送检材料的提取包装运输,对实验的条件,仪器的使用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一个环节稍稍出错,就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相差甚远。所以,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就需要排除其他外界干扰因素的影响,为鉴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拥有专业的司法鉴定知识,为侦查破案提供帮助。

(三)严禁刑讯逼供

由于刑讯逼供等原因导致的虚假口供屡见不鲜,如果将其构建的证据体系作为侦查定案的依据,往往会导致冤家错案的发生。而刑讯逼供的发生,往往在侦过程中的讯问阶段。故而,为了遏制刑讯逼供,获得真实有效的口供,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首先,要坚持正确的证据规则和取证方法。新刑诉法修改完善了原有的证据制度,其中,其具体要求为;一是细化严格执行及时送看守所的规定;二是完善录音录像制度。可以通过不间断录像来监控审讯,以及细化的执行标准来保护犯罪嫌疑人,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其次,要寻求新的侦查模式。如上文所中,中国传统的侦查模式是“由人到案,由证到供”,这一落后的侦查模式,所导致的刑讯逼供的案子屡见不鲜。所以,寻求侦查手段的创新和破案模式上的突破,则是解决刑讯逼供的重要出路。所以,为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就应该案件的第一个环节侦查入手,严格的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对于侦查环节的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夯实侦查过程中的证据,打破原有的侦查模式对侦查活动的思维囚牢,在侦查监督程序中完善证据链条,这样才能有效规避冤假错案的发生。

五、结语

进入新世纪后,法治理念已经成为了促进中国和谐发展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保障人民合法权利,刑事诉讼中出现的冤假错案时刻提醒着我们,要想避免发生类似案件,就要从侦查取证过程的最根本问题入手。通过对现场勘查的规范,对鉴定意见的合理运用,以及遏制刑讯逼供,获得真实口供等措施,来完善我国当前的侦查取证,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伴随着对冤假错案理论和实践的深入研究,相信我国防止错案发生的能力会进一步增强。冤假错案的避免,在不久的将来不再会仅仅是个梦。

〔参 考 文 献〕

〔1〕董坤.侦查行为视角下的形式冤案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杨正铭.侦查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3〕何家弘.新编犯罪侦查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4〕陈士渠.刑事错案的证据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5〕陈亮.刑事冤案的证据学分析〔D〕.上海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6〕倪思蓓.从证据角度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D〕.浙江工业大学硕士论文.

〔7〕蔡嘉源.徐武.唐福乐.刑事冤假错案防范与纠正机制构建研究——以平反昭雪的冤假错案为例〔J〕.东南学术2015,(02).

〔8〕徐腾.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纠错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5,(01).

〔9〕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12.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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