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羁縻制度
2016-03-03张红艳
张红艳
(湖北省松滋市第二中学 湖北松滋 434200)
试论宋代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羁縻制度
张红艳
(湖北省松滋市第二中学 湖北松滋 434200)
羁縻制度承上启下,是中国民族政策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宋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羁縻制度,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究其原因,与宋朝的国力与国家利益有关,也与自然条件相关。无论在当时还是从长远来看,均利弊参半。总之,羁縻制度是民族政策演变历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推动了对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的反思与探索。
宋代 西南 羁縻制度
“羁縻”一词首见于《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此后,羁縻政策为历代统治者实行。至唐宋形成制度,普遍推行羁縻州制。[1]它上承秦汉土流并治的“边郡”、“初郡”制,下启元明土司制度及清代“改土归流”政策,可以说是中国民族政策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北宋前期,宋朝统治者采用“重北轻南”的边疆治理方略。在西南,承袭唐制,采用羁縻州管理体制。终宋一朝,它一直实际上或名义上存在。然而,对这一重要政策的研究,在宋史研究中占的比重还比较小。
一、发展历程
西南少数民族对中原王朝时叛时附,秦始置吏,汉始置郡县,唐置羁縻州始“授世职”,“宋参唐制,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洞,其酋皆世袭。宋室既微,诸司擅治其土,遍设官吏,尽布籍属,威福自恣矣”。[2]那么,宋代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羁縻制度究竟是如何推行的呢?
横向总结(具体措施)已有不少成果,简要归纳如下:在政治上,中央与少数民族地方维持封贡关系,中央不干涉地区纠纷,“即其部落列置州县”,“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等等。[3]也有人提出“威州所属”、“茂州所属”两种模式,或者加上此外的“第三种模式”的“三模式论”。[4]在经济上,大致有以下措施:对首领的恩赏、屯田(分军屯、民屯)、募民开荒、禁止汉民买占溪峒田地、牛耕技术引用、减免赋税、发展手工业、促进经济交往等。[5]有些书上也提到军事问题,提出羁縻州可保留本部军马,即所谓土军、土丁、义军等,主要是“慎守封疆”,但朝廷需要时可征调土兵出征。
但是,纵向梳理(演变历程)似乎还不多。鉴于资料有限,笔者仅据《宋史》等著作记载,根据制度推行力度的强弱,将宋代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羁縻制度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第一阶段,从宋朝建立至真宗大中祥符年间,相当宽松。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基本上不过问,各州纷纷内附,关系较好。中央随当地民俗,不加干涉。据《宋史》载,“雍熙元年,黔南言溪峒夷獠疾病,击铜鼓、沙锣以祀鬼神,诏释其铜禁”。淳化二年,“富州向万通杀皮师胜父子七人,取五藏及首以祀魔鬼,朝廷以其远俗,令勿问”。而各羁縻州愿“输租税”,太宗和真宗都不允许。封授首领也不一样,至道二年,“诏加通汉(富州刺史,姓向)检校司徒,进封河内郡侯”,这是整个宋代仅有的。而在大中祥符元年,蛮夷相攻,“上不许发兵”;六年,辰州蛮“寇城砦”,“朝廷不欲发兵穷讨,乃降诏招谕”。[]总之,此间朝廷一般不会轻易动兵。
第二阶段,从南宋建立至宁宗嘉定年间,以防边患为要务,一面抚绥,一面严惩叛乱者,“以夷治夷”,实行绥靖。绍兴初,臣僚上言,应实行军政合一制度,“分处要塞,量给土田,训练以时,耕战合度”,“募人耕作,岁收其租”。多次有人谈禁互市,以防“汉夷交通”,高宗、孝宗都不允许,以“抚绥”之意。但又严售田之禁,遇叛乱也必“发大兵击之”。很多人都提出应该加强湖广“保障”,“屯兵防乱,以息边弊”。这时,朝廷也干涉“内部事务”。据《宋史》载,绍兴十四年十月,武冈军“有父子相杀”。上问秦桧,桧曰“恐轻举生事”。高宗说:“恩威不可偏废,可怀则示之以恩,否则威之。不侵省地则已,或有所侵,奈何不举,俾知所畏哉。”乾道六年,虞允文提出应对蛮夷恩威并施,“量遣官军,示以兵威,徐与盟誓,自可平定”。嘉泰三年,前知潭州、湖南安抚使赵彦励上言:“……臣以为宜择素有知勇者为傜人所信服者,立为酋长,借补小官以镇抚之。……所谓捐虚名而收实利,安边之上策也。”诸司也言:“……所谓以蛮夷治蛮夷,策之上也。”
理宗以后至南宋亡,《宋史》中少有记载。
综上所述,宋代羁縻制度大致经历了这样一个历程:宽松——加强——废弃——再度加强——再度废弃——恩威并施、以夷制夷。“蛮夷”叛服不定,中央弃管不决,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
二、简要分析
对于宋代实行羁縻制度的原因,也有不少探讨。所见的主要有三种观点:(1)文治政策。“宋朝长期实行以文制武政策,也限制了边疆将士的拓边能力及积极性,使中央的羁縻政策不得不放弃强硬的一面。”(2)孔子的大一统思想。认为羁縻制度是孔子“柔远人,来四夷”思想的具体措施。(3)承袭唐制。这是比较普遍的认识,但难以深层解释。
应该说,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对于宋代而言,笔者认为更主要的应该是:宋王朝的国力与利益。宋代本身积贫积弱,又屡受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威胁,在战略上自然只能是“重北轻南”。因而在南方,一般只要求稳定边疆。其中几次开边拓土,也和与北方民族作战有关。而南宋退守一隅,更是无力开拓。后来只是增兵固边,反倒堤防起“蛮夷叛乱”。
羁縻制度实际上是“统而不治”——纳入大一统的范围,而并不直接统治。宋朝统治者也有改变这种政策的举动,但终因实力不济和得不偿失而作罢。这种做法,在当时来看,利于维持边疆稳定,免除后方威胁,避免民族关系紧张。弊在过于松弛,叛乱经常发生,边民不时受苦。从长远来看,利于探索民族政策,为向土司制度转变奠定基础,一定程度上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和平发展。弊在使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原隔绝,发展不同步,变革受到迟滞,许多地区长期停留在原始社会或者奴隶社会。
但是,评价该制度还要与整个民族政策区分开。因为在西南地区,除了羁縻州郡下的民族外,还有的已被纳入正州,如“施州蛮”;有的也已步入封建社会,被汉化,即所谓“熟蛮”。当然,羁縻制度或羁縻政策在民族关系史或民族政策史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横向看,羁縻制度是封建王朝的主要民族政策之一;纵向看,羁縻制度是民族政策演变历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推动了对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的反思与探索。
[1]罗康隆.唐宋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羁縻制度述评[J].怀化师专学报,1999年(1).
[2]郭声波.试论宋朝的羁縻州管理[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0(1).
[3]来凤县志·土司志·总考[M].
[4]王承尧、罗午.土家族土司简史[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9.
[5]《鄂西土家族史料》编写组.鄂西土家族简史[M].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