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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现状与对策分析

2016-03-03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学生版) 2016年31期
关键词:非营利养老政府

李 唱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 北京 100081)

浅谈中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现状与对策分析

李 唱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 北京 100081)

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建立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全面社会保障制度。但到了70年代随着石油危机的爆发,世界经济发展放缓,巨额的福利支出使这些福利国家不堪重负,加上人口老龄化、离婚率上升等因素作用,使他们陷入了“福利病”困境。因此,在不断的反思和改革中,他们将目光投向了非营利组织,并取得了很好效果。

非营利组织 养老保障 现状 对策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给社会保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养老金负担增长迅猛,使国家支出困难。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且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我国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的比例将上升为15.23%, 2040年将达到24. 28%,到本世纪中期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4亿,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口将不少于8000万,我国老年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将成为一个值得非常关注的社会问题。我国是未富先老,给国家支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深入落实及的改革的逐步深化,不少地方出现了“4-2-1quot;的家庭结构,一对夫妇要供养4个老人。由于家庭趋向小型化、核心化,能够负担老人的能力也降低了,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也受到了威胁。

在此背景下,单纯靠政府或家庭养老都难以适应未来社会的养老需求。因此,我们必须对传统的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策略选择,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坚持“多元福利”的做法,突出非营利组织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环保等等。它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同时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

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非营利组织还是必须产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非营利组织因此往往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而且经常是免税的状态。私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有时还可以扣税。

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是介于政府与营利性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

二战后,一方面,人们对两次大战进行了反思,战争给社会造成了空前的灾难,代表性的非营利性组织困难和巨大浪费;另一方面,民族间的、地区间的、国家间的差别和矛盾继续存在,并可能激化。人们发现,社会中的两大部门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活动与公共需求的平衡需要。于是,社会组织形态开始蛹化,逐渐出现了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组织,也就是社会公益部门。如出现了联合国,以协调国家之间的关系;建立世界银行,对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做扶贫性质的援助性贷款工作;成立了世界卫生组织,关注支持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卫生与健康问题;WTO组织也属于这种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大大有利于世界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这些公益组织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影响越来越大。

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三大部门内在也发生了变化。逐渐按照市场的要求来进行改造和建设,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因市场化的选举竞争和规则的执行使政府腐败逐渐消除,社会服务水平得到极大地提高。非营利性组织则通过公平的竞争主体和公行的自律互律准则,促进公益市场的透明化,提升公益组织的效率,增进社会的文明与和谐。

一、用SWOT分析法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现状分析

在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内部和外部的运作进行整体分析的基础上,用(SWOT分析法)将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的优势和劣势进行总结,从而寻找非营利组织在养老事业中存在的威胁,现非营利组织在养老事业中发展的机会。

1.优势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有利于双方开展合作。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建设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为他们运作的提供了有利环境,得到了政府的许可和承认,并且争取获得政府多方面的支持,从而促进了双方的发展和合作。非营利组织有明确的目标和使命,有利于养老资源的合理利用。非营利组织的目标是公益性、非营利性。非营利组织重视志愿者队伍的建设,有利于扩大养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非营利组织运用长期激励、隐性激励、“利他主义”激励机制等方式激励志愿者,能够将组织的目标有效的内部化,从而有利于扩大养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2.劣势

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度低,舆论宣传滞后。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出现了诚信危机,一些非营利组织借非营利之名,实际上谋求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滥用、挪用或侵吞公益资金,提高个人的政治地位等。而这些严重影响了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非营利组织体制不完善,自主性不强。由于受传统思想和政府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从一开始中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就主要“以管为主”,严格控制。后来政府职能转变,但由于转变不积极使得从事相关业务的非营利组织不能顺利开展活动,使得非营利组织根本无法进入该领域开展业务。非营利组织物质资源有限,筹资能力不足。 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缺乏,活动组织不易。非营利组织员工在工作上存在压力大、薪酬低和升迁机会少的情况。

3.机会

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养老的问题日益突现,为非营利组织的参与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问题突出。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供给过程中逐渐发展成一种重要的供给主体。并且随着政府支持的力度增大,非营利组织必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养老保障由政府主导,往往会导致社会保障开支过大,政府财政困难,养老机构膨胀,效率低下。转型时期大量老人问题的出现,需要依靠政府和多方力量共同解决,为非营利组织业务的拓展提供更多的机遇。大量老人的出现,政府无法独立适应养老需求。和谐社会的建立,与非营利组织的精神相一致,全社会的志愿精神得以激发,为非营利组织志愿者队伍建设提供更为雄厚的资源。国际化的交流日益密切,国外养老服务的先进理念和管理方式,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提供更为科学的借鉴。

4.威胁

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对非营利组织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制约了非营利组织在养老事业中的发展。目前尚无专门系统规范非营利部门的法律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很有限。部门配套没有做好,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特长的发挥。对申请范围、申请程序、监督措施等均没有规定,从而使法律实际上无法得到落实,也限制了社会力量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国内在养老服务中出现多个组织竞争的局面,竞争的形成对中国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在近几年出现了很多非营利养老机构,他们之间相互竞争,相互学习,对国内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有更好的促进作用。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的政策建议

根据(SWOT分析法)得出非营利组织在未来的养老保障服务中将面临多方面的挑战,其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都会发生变化,需要非营利组织积极主动地去适应环境,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

1.提高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的能力

非营利组织要牢固树立非营利性的理念,在开展业务时始终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坚决防止组织走向营利性方向。在向社会提供服务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在受到捐赠或费用时不能用于组织成员的分红。只能用于组织所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或组织本身的生存发展。而非用于向经营者、投资者分配。因此,非营利组织一定要明确自身的定位,坚守公益使命,并将其融入组织的章程、战略目标以及各项业务中去。

首先,非营利组织应该加强营销观念。由于大众对非营利组织还留有传统的一些观念,非营利组织就需加强自身的营销理念,开展一些相关的营销活动,扩大自身影响,提高社会的关注程度。

其次,加强与政府的联系,争取政府的资助;加强专门劝募的思想,争取群众、企业的资金支持;加强与国际非营利组织的沟通与联系以争取更多的国际援助。可考虑对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实行分档式收费标准,公开营业收入的收支,从而增强社会的公信度,以争取更多的收入。

2.拓宽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的渠道

目前中国主要采取提供养老保障服务一种方式,并零星的有一些举办会议、私人接触、提起行政诉讼这几种方式。因此要拓宽参与渠道:政府机构任职、参加学术会议、参加听证会、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向政府建言献策、私人接触、举办学术会议、出版杂志、借助新闻媒介、借助国际力量等.同时,吸引非营利组织代表到政府机构任职等。在非营利组织的网站上系统介绍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的起因和作用等,增进社会公众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事业的关爱,提高自身能力,督促政府的作为。

3.改善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的环境

由政府主导,要让养老保障真正”社会化”就必须让非营利组织在养老保障领域内发挥应有的功能,转变政府的职能。首先,政府必须认识到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的重要性,认识到非营利组织的参与可以弥补自己的不足,更有利于养老事业的发展。其次,对于已经明确要由非营利组织来履行的职能,政府应该尽快将权力下放,把应该转让的职能按时转让出去,对于尚处于中间模糊的职能,政府积极进行讨论和论证。再次,变控制观念为培育观念。对于非营利组织要改变过去以管为主的观念,变控制思想为培育观念,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持积极的态度。最后,改变非营利组织不可营利的观念。盖拉特认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如果要生存发展,提供的产品就必须让别人有兴趣,非营利性组织应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都考虑进去,如果认为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服务很特别,收费就可以提高。”所以,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性”并不排斥运营中的营利行为,关键是对剩余使用的监督和限制。

健全政府监督机制。政府通过立法和政府规制,对非营利组织的行为系统约束,主要监督非营利组织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参与养老保障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的竞争或者不公平的竞争等等。

其次,依靠社会监督。主要依靠捐赠者的监督,捐赠者可以要求接受捐赠的非营利组织对捐赠资金、捐赠物品的流向公开化;要求非营利组织定期公布相关报表,做到操作透明化;要指定便于捐赠者监督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制度,使非营利组织及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配合,监督好非营利组织。同时可通过第三方审计和鉴定。应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制度,即独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评估机构管理。还可以通过强大的舆论监督,如大众传媒,通过曝光对非营利组织形成巨大的压力。

4.国家政策的支持

各级政府应加强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加大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的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制定一系列促进养老保障的优惠政策以及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的规范制度,细化服务的内容和模式,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提供可操作的制度支持,促进非营利组织养老的长久发展,以不断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5.加强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的能力建设

非营利组织要完善自身的管理,提升参与养老保障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要规范自身的运作,完善运营的模式,加强监督与评估,形成组织独特的优势。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组织成员进行专业技术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水平和素质。通过规范化、透明化的管理和运作提高社会公信度,促进养老保障服务的进步和发展。

6.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

非营利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与它的资源动员能力有关,有效整合和利用各类资源,转化为组织的实际行动力量,是非营利组织提供养老保障服务的重要内容。非营利组织要加强与媒体的联系和互动,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动员全社会成员关心、支持非营利组织养老机构的发展,让更多的机构和人员参加到养老服务中来,形成尊老爱老的良好风尚和互帮互助的的社会氛围。

7.改变政府的管理模式,推进政非合作

罗伯特·帕特南指出,信任、规范和网络等社会资本可以通过促进合作行动而提高社会效益。推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养老保障的效益。

要组建相对独立并具有一定权威的机构,可以聘请国内外的专家教授担任顾问,构建合乎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障领域的非营利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逐渐开展对参与养老保障的非营利组织的评估。同时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成员都明确地认识到评估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使人们正确对待评估活动,改变人们对非营利组织评估的消极态度。

[1]李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养老保障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09

[2]赵静;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保障问题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08

[3]王倩;非营利组织参与城市社区养老保障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2

[4]吕双翠;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9

[5]赵赫;《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政策与程序》(第三章)翻译报告[D].四川外国语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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